市經管局
來源:編辦
日期: 2017-01-10 17:21
| 序號 |
事項名稱 |
類別 |
實施依據 |
實施主體 |
| 1 |
農村承包土地違法使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村土地承包法》(主席令第73號) 第六十條 承包方違法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
市經管局 |
| 2 |
對違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的人員進行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農業部令第6號)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機構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
市經管局 |
|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人員,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機構給予處分,或向同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
| 3 |
農村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 |
行政確認 |
《農村土地承包法》(主席令第73號) 第十一條 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
市經管局 |
|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
| 4 |
減負和惠農政策落實 |
行政檢查 |
《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92號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檢查有關農民負擔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審核涉及農民負擔的文件;協助有關機關處理涉及農民負擔的案件;培訓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人員。 |
市經管局 |
| 5 |
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審計監督 |
行政檢查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農辦經[2008]1號)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工作,鄉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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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監督 |
行政檢查 |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12號)(八)財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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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 |
行政裁決 |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主席令第14號): 第四條 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支持有關調解組織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第十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設立。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其日常工作由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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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指導管理和備案登記,并對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的中介組織進行指導和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7號) 第二十九條 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當事人申請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
市經管局 |
| 第三十條 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的中介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其指導,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提供流轉中介服務。 |
| 第三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在指導流轉合同簽訂或流轉合同鑒證中,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約定,要及時予以糾正。 |
|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工作的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和管理工作,正確履行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