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事項名稱 | 類別 | 實施依據 | 實施主體 |
| 1 | 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 | 行政許可 | 《健身氣功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9號公布)第五條: 舉辦健身氣功活動或設立健身氣功站點,應當獲得體育行政部門的批準。第十一條 舉辦健身氣功業務培訓、交流展示、功法講座等活動,實行屬地管理。第十七條 設立健身氣功站點,應當經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級人民政府或企事業單位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報當地具有相應管轄權限的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 市體育局 |
| 2 | 體育經營活動審批 | 行政許可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 | 市體育局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對以健身、競技等體育活動為內容的經營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和監督。 | ||||
| 3、《湖南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0號修訂)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以下統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 ||||
| 3 | 體育競賽申辦人申請、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有弄虛作假行為等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試行)》(國家體育總局令第3 號)第十八條 體育競賽的申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審批該體育競賽的體育行政部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暫停和取消該項體育競賽的處罰:(一)申請、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二)從事與申請書中載明的目的和意義不一致活動的;(三)組織的相關活動有害于運動員身心健康或有損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 第十九條:未經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審批、登記,擅自舉辦體育賽事,不聽勸阻的,體育行政部門可以停止舉辦該項體育賽事并對舉辦者進行處罰。 | 市體育局 |
| 4 | 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的處罰和公共體育設施不依法開放或管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五十二條 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有前款所列行為,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體育局 |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三十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未按照規定的最低時限對公眾開放的;(二)未公示其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事項的;(三)未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項的;(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五)未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 ||||
| 5 |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違規管理的處罰和挪用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的各項收入或者有條件維護而不履行維護義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開展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功能、用途不相適應的服務活動的;(二)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責令改正和行政處分不屬于行政處罰,但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處罰,該項職權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實施處罰。 | 市體育局 |
| 第三十二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的各項收入或者有條件維護而不履行維護義務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6 | 體育健身經營活動中未按規定配備相應資質的職業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全民健身條例》(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經營性的體育健身服務場所聘用的從事體育健身指導的體育專業技術人員未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體育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 市體育局 |
| 7 | 公共游泳場所救生設施設備不能有效使用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公共游泳場所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號)第二十五條: 公共游泳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市體育局 |
| (一)救生設施設備不能有效使用; | ||||
| (二)未按規定控制入場人數; | ||||
| (三)未按要求配備救生員; | ||||
| (四)救生員、游泳教員不具備資格上崗; | ||||
| (五)向游泳人員出租泳衣、褲; | ||||
| (六)向游泳人員出售含酒精的飲料。 | ||||
| 8 | 未經批準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全民健身條例》第三十六條、未經批準,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市體育局 |
| 2、《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
| 9 |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取得許可證后,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仍經營該體育項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全民健身條例》第三十七條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取得許可證后,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仍經營該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 市體育局 |
| 2、《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7 號)第二十八條經營者取得許可證后,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仍經營該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體育主管部門吊銷許可證。 | ||||
| 10 |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未盡到相關義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7 號)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將許可證、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體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說明及安全檢查等制度、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名錄及照片張貼于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就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可能危及消費者安全的事項和對參與者年齡、身體、技術的特殊要求,在經營場所中做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發生。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體育設施、設備、器材的維護保養及定期檢測,保證其能夠安全、正常使用。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經營期間具有不低于規定數量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并佩戴能標明其身份的醒目標識。 | 市體育局 |
| 11 |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拒絕阻撓體育執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7 號)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對體育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體育局 |
| 12 | 彩票代銷者違法經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彩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4 號)第四十一條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二)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三)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四)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五)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彩票代銷者有前款行為受到處罰的,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權解除彩票代銷合同。 | 市體育局 |
| 13 | 體育類社會團體登記(成立、變更、注銷) | 行政確認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三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第九條: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 | 市體育局 |
| 14 | 三級運動員認定 | 行政確認 | 《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8號)第二條:國家體育總局實行運動員技術等級審批制度。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依申請獲得;第十條:各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二級運動員、三級運動員審批權授予本行政區域內地市級體育行政部門,可以將三級運動員審批權授予本行政區域內縣級體育行政部門。 | 市體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