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移民局
來源:編辦
日期: 2017-01-10 17:21
| 序號 |
事項名稱 |
類別 |
實施依據 |
實施主體 |
| 1 |
單位、組織和個人違規侵占、截留、滯留、挪用移民資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條例》(根據2008年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修正)第五條第二款:有移民工作任務的設區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移民工作。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庫區或者移民安置區人民政府侵占、截留、滯留、挪用移民資金的,由其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本條例規定,移民管理、財政等部門侵占、截留、滯留、挪用移民資金的,由審計、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資金的,由移民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侵占、截留、挪用資金額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移民局 |
| 2 |
拖延搬遷、拒絕搬遷、擅自返遷、干擾搬遷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 471號)第61 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拖延搬遷或者拒遷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
市移民局 |
| 2、《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條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 號)第51 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一)拖延搬遷或者拒絕搬遷的;(二)按規定標準已獲得補償、補助費,搬遷后擅自返遷的;(三)按規定標準獲得安置補償、補助后,無理要求再次補償、補助或者干擾其他移民搬遷的。 |
| 3 |
將移民工程用地、移民宅基地用于非移民項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條例》(2002 年11 月29 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8 年7 月31 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條例〉的決定》修正 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 號)第47 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將移民工程用地、移民宅基地用于非移民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移民管理部門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和收繳的罰款,全部納入移民資金,用于移民遷建。 |
市移民局 |
| 4 |
擅自在淹沒線以下新建、擴建或改建項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條例》(2002 年11 月29 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8 年7 月31 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條例〉的決定》修正 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 號)第48 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淹沒線以下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對個人可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市移民局 |
| 5 |
區域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監督 |
行政檢查 |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五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組織和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移民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
市移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