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事項名稱 | 實施依據 | 實施主體 |
| 1 | 基層法律服務機構變更、注銷登記 |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59號)第十七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執業場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分立、合并,應當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后報請原核準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基層法律服務所修改章程的,應當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后報請原核準登記機關核準。 第十八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停辦,應當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繳該所的執業證書、印章、票據、案卷及有關文件,報請原核準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基層法律服務所經核準登記后六個月內未能開業的,或者開業后停止業務活動滿一年的,視為自行停辦,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請原核準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 臨湘市司法局 |
| 2 | 公證機構設立和變更名稱、辦公場所核準的初審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主席令第39號)第九條:設立公證機構,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后,頒發公證機構執業證書。2、《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01號)“第十四條 設立公證機構,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組建,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批。” 第十六條 公證機構變更名稱、辦公場所,根據當地公證機構設置調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變更執業區域的,應當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后,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變更核準手續。核準變更的,應當報司法部備案。 公證機構變更負責人的,經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核準后,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備案。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擴大縣(市)部分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的通知(省人民政府令第249號)第57項 公證機構設立審批由縣(市)初審后報省。 | 臨湘市司法局 |
| 3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的初審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0號)第十七條 申請執業登記材料,由擬聘用申請人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提交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由其出具審查意見后逐級上報執業登記機關。 縣級、地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的時間均不得超過十五日。 | 臨湘市司法局 |
| 4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注冊的初審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0號)第四十六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每年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辦理《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年度注冊。 未經年度注冊的,不得繼續執業。 第四十七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證年度注冊工作,由負責執業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于每年3月31日前組織進行。 | 臨湘市司法局 |
| 5 | 公證員申請執業、考核任職的初審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主席令第39號)第二十一條 擔任公證員,應當由符合公證員條件的人員提出申請,經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請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任命,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頒發公證員執業證書。 | 臨湘市司法局 |
| 2、《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02號)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需要選配公證員的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出具審查意見,逐級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需要選配公證員的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出具考核意見,逐級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擴大縣(市)部分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的通知(省人民政府令第249號)第58項 公證員申請執業核準由縣(市)初審后報省。 | |||
| 6 | 律師事務所年度考核的初審 | 1、《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25號)第四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于每年的一季度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向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上一年度本所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直轄市的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直接向所在地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年度檢查考核。具體年度檢查考核辦法,由司法部規定。 2、《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司法部令第121號)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對本行政區域內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年度檢查考核的初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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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司法鑒定機構設立初審 |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擴大縣(市)部分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號)第55項 設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審批由縣(市)初審后直接報省。 | 臨湘市司法局 |
| 8 | 司法鑒定人執業核準任職初審 |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擴大縣(市)部分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的通知(省人民政府令第249號)第56項 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人執業核準由縣(市)初審后直接報省。 | 臨湘市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