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事項名稱 | 實施依據 | 實施主體 |
| 1 | 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核發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主席令第28號)第六十九條: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2、《職業技能鑒定規定》(勞部發[1993]134號)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職業技能鑒定證書制度。(一)對技術等級考核合格的勞動者,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對技師資格考評合格者,發給相應的《技師合格證書》或《高級技師合格證書》;。ǘ都夹g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和《高級技師合格證書》是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的憑證,同時,按照勞動部、司法部勞培字〔1992〕1號《對出國工人技術等級、技術職務證書公證的規定》,是我國公民境外就業、勞務輸出法律公證的有效證件;(三)上述證書由勞動部統一印制,勞動行政部門按規定核發。 3、《湖南省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管理暫行辦法》(湘勞社發[2001]230號)第八條 鑒定人數較多且管理基礎較好的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經縣(市、區)編委同意,并給予編制,建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可與具有鑒定場地和設施設備的單位合作并簽訂合同,經市(州)勞動保障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批準,組織開展部分職業的初級技能鑒定工作,對經鑒定合格的申報者,報市、州勞動保障部門核準發放初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
臨湘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