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事項名稱 | 實施依據 | 實施主體 |
| 1 | 城市園林綠化企業一級資質初審 |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園林綠化企業一級資質申報管理工作規程>的通知》(建城〔2009〕158號) 第二條第一、二款申請核定城市園林綠化企業一級資質的企業應先向企業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或直轄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材料。省級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完成后由省級主管部門或申請企業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臨湘市建設局 |
| 2 | 國家城市濕地公園初審 | 建設部《關于印發<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城)〔2005〕16號) 第四條第一款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的申報,由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經省、自治區建設廳審查同意后,報建設部。 | 臨湘市建設局 |
| 3 | 國家重點公園初審 | 建設部《關于印發<國家重點公園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城〔2006〕67號) 第四條國家重點公園的申報,由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經省、自治區建設廳審查同意后,報建設部。直轄市由市園林綠化局組織進行審查,經市政府同意后,報建設部。 | 臨湘市建設局 |
| 4 | 建設工程勘察單位資質(甲級)初審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第八條第一、二款申請工程勘察甲級資質、工程設計甲級資質,以及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乙級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企業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申請資質,應當由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 臨湘市建設局 |
| 5 |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資質(甲級以及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乙級)初審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第八條第一、二款申請工程勘察甲級資質、工程設計甲級資質,以及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乙級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企業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申請資質,應當由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 臨湘市建設局 |
| 6 | 勘察設計工程師執業資格(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和其他專業注冊工程師)注冊初審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7號)第七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其中涉及有關部門的專業注冊工程師的注冊,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批。取得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報材料報審批部門審批;符合條件的,由審批部門核發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作、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共同用印的注冊證書,并核發執業印章。第九條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的注冊受理和審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 | 臨湘市建設局 |
| 7 | 建造師執業資格(一級)注冊初審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四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2.《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第七條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報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涉及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的,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全部申報材料送同級有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并核定執業印章編號。 | 臨湘市建設局 |
| 8 |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初審 |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原建設部令第147號)第七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取得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報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 臨湘市建設局 |
| 9 | 建筑業企業資質(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水利、交通、信息產業專業承包一級,鐵路、民航專業承包一級、二級,公路交通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初審 |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第九條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許可,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 (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三級資質; (三)水利、交通、信息產業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 (四)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二級資質; (五)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申請前款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應當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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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監理企業資質(綜合、專業甲級)初審 |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第九條第一、二款申請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 臨湘市建設局 |
| 11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甲級)認定的初審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四條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2.《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第十三條第一、二款申請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應當向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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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甲級)初審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十一條申請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應當向申請人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第十六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有效期為3年。資質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應當在資質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資質有效期延續3年。第十七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注冊資本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確立之日起30日內,到資質許可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 臨湘市建設局 |
| 13 |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初審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八條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申請注冊的,應當向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注冊初審機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簡稱部門注冊初審機關)提出注冊申請。對申請初始注冊的,注冊初審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注冊機關)。注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注冊初審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注冊機關。注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初始、變更、延續注冊,逐步實行網上申報、受理和審批。 | 臨湘市建設局 |
| 14 | 國家建筑節能示范工程項目推薦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四條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動 (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 (三)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 (四)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 (五)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 2.財政部《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6〕460號) 第六條各地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建設部門,按照財政部、建設部發布的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資金申報要求,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項目申報,并逐級聯合上報至財政部和建設部。 3.財政部《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129號) 第九條省級財政、建設部門對申請補助資金單位的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和核查,并于每年的4月30日、8月30日前聯合上報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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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及初審 | 1.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十六條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2.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十九條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3.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第二十條省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省級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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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風景名勝區申報初審 | 1.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十條設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組織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公布。設立省級風景名勝區,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2.《湖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第三十五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風景名勝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擬訂本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事業發展規劃,對風景名勝資源進行調查、評價,負責風景名勝區設立、規劃、建設的審查、報批等工作,監督檢查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實施情況和資源保護狀況,指導監督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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