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事項名稱 | 實施依據 | 實施主體 |
| 1 | 危險廢物經營、轉移許可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 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2、《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0號)第二十二條 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3、《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
市級、省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 |
| 2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審批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分級審批,有色金屬冶煉及礦山開發、鋼鐵加工、電石、鐵合金、焦炭、垃圾焚燒、化工、造紙、電鍍、印染、釀造、味精、檸檬酸、酶制劑等對環境可能造成較重或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非本縣級權限)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七號)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5號)第五條 環境保護部負責審批下列類型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一)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三)由國務院審批或核準的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或核準的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的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第六條 環境保護部可以將法定由其負責審批的部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委托給該項目所在地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并應當向社會公告。受委托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在委托范圍內,以環境保護部的名義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受委托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環境保護部應當對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根據委托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行為負責監督,并對該審批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第七條 環境保護部直接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的目錄、環境保護部委托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的目錄,由環境保護部制定、調整并發布。第八條 第五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參照第四條及下述原則提出分級審批建議,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抄報環境保護部。(一)有色金屬冶煉及礦山開發、鋼鐵加工、電石、鐵合金、焦炭、垃圾焚燒及發電、制漿等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審批。 | 市級、省級、國務院環保行政主管部門 |
| 2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審批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分級審批,有色金屬冶煉及礦山開發、鋼鐵加工、電石、鐵合金、焦炭、垃圾焚燒、化工、造紙、電鍍、印染、釀造、味精、檸檬酸、酶制劑等對環境可能造成較重或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非本縣級權限) | (二)化工、造紙、電鍍、印染、釀造、味精、檸檬酸、酶制劑、酵母等污染較重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級或地級市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審批。(三)法律和法規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 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環境保護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第四十一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3號)第二十條第一款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 市級、省級、國務院環保行政主管部門 |
| 3 | 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證核發 |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六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2.《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部令 第22號)第七條 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登記證,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登記證,由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 |
市級、省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 |
| 4 | Ⅲ類射線裝置輻射安全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規定申請領取許可證,辦理登記手續。 | 市級環保局 |
| 5 | 排污許可證核發(國控、省控、市控排污單位)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正本)第四十五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款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284號)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本行政區域內向該水體排污的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量,對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制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二款 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區內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核定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5、其他 (1)《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9號)第十條第二款 在依法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必須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
市級環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