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來源:編辦
日期: 2017-01-10 17:20
| 序號 |
事項名稱 |
實施依據 |
實施主體 |
| 1 |
開辦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初審(甲種) |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35號)第十一條 申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甲種)》的,應向當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第十條規定的申報材料。經逐級審核后,報廣電總局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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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合辦廣電頻道或欄目的初審 |
《廣播電臺電視臺審批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四條 合辦廣播電視頻道及欄目,應由該頻道或欄目所屬廣播電臺、電視臺向本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后,由廣電總局審查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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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廣播電視專用頻段頻率指配證明審查(甲類) |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45號)第十二條 下列業務,由申請單位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逐級審核后,報廣電總局審批,領取《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一)中、短波廣播(二)調頻、電視廣播(使用發射機標稱功率50瓦(不含)以上發射設(三)調頻同步廣播(四)地面數字聲音廣播和電視廣播(五)多工廣播(六)利用微波傳輸廣播電視節目且覆蓋區域涉及兩個(含)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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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審核 |
《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39號)第十條 申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機構,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第九條規定的書面材料,經逐級審核同意后,報廣電總局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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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50瓦(不含)以上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訂購證明審核 |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45號)第12條 下列業務,由申請單位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逐級審核后,報廣電總局審批(二)調頻、電視廣播(使用發射機標稱功率50瓦(不含)以上發射設備)。第23條 持有《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如需購買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應當向核發其《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的機關申領《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訂購證明》(以下簡稱《訂購證明》),并提交以下文件:(三)相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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