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門職責
| 序號 | 主要職責 | 具體工作事項 | 備注 |
| 1 | 負責本轄區內質量技術監督工作。貫徹和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提高全市質量水平的發展戰略及有關政策并組織實施。 | 擬訂提高本市質量水平的發展戰略及政策措施,組織實施質量振興政策 | |
| 組織實施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和規章并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 |||
| 承擔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解釋工作 | |||
| 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管理工作 | |||
| 承辦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 |||
| 承擔質量技術監督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 | |||
| 承擔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與監督管理工作 | |||
| 2 | 承擔轄區內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工作,負責質量宏觀管理工作,貫徹實施國家質量發展綱要和湖南省質量振興規劃,推進質量強市戰略和名牌發展戰略,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協助市局組織產品質量事故調查。 | 對全市質量管理工作進行宏觀指導 | |
| 組織推進實施質量獎勵制度和名牌戰略 | |||
| 推動建立產品質量誠信制度,負責市內企業質量信用檔案數據庫建設的綜合協調和管理 | |||
| 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和證后監管工作 | |||
| 推進“質量強市”創建活動 | |||
| 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 |||
| 組織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工作 | |||
| 3 | 組織實施轄區內標準化戰略,負責統一管理全市標準化工作,參與組織地方標準的制定或修訂工作,組織協調部門和行業的標準化工作,監督檢查標準的實施,依法管理、組織實施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推行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 擬訂推進標準化戰略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標準化法律、法規 | |
| 參與組織制定和修訂工作 | |||
| 管理企業產品標準相關工作 | |||
| 負責標準化公共服務平臺的建設和管理 | |||
| 負責組織強制和基礎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實施及監督檢查 | |||
| 指導農業標準化、工業標準化、服務業標準化及其他領域的標準化工作 | |||
| 推行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 |||
| 3 | 指導轄區內農業、工業、服務業及其他領域標準化工作,負責轄區內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創建推進工作,受市局委托管理轄區內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 組織新產品、進口設備、引進技術重大項目的標準化審核 | |
| 指導和協調行業、部門的標準化工作 | |||
| 管理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 |||
| 承擔指導全市法人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 |||
| 承擔國家、湖南在臨湘的標準化組織的協調和服務工作 | |||
| 4 | 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范和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負責產品能源效率標識監管,依法推行用能單位能源計量管理工作。 | 組織實施計量法律、法規 | |
| 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 |||
| 負責管理計量標準和標準物質 | |||
| 組織制定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和技術規范 | |||
| 承擔計量技術機構、社會公正計量機構的授權、考核和監督管理工作 | |||
| 管理計量器具,組織強制檢定、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 | |||
| 負責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許可、監督管理工作 | |||
| 負責監督管理商品量及市場計量行為和計量仲裁檢定 | |||
| 承擔限制商品的定量包裝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 |||
| 承擔計量人員的資格核準工作 | |||
| 依法管理能源計量工作 | |||
| 承擔產品能源效率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 |||
| 5 | 承擔轄區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能耗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 監督管理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工作 | |
| 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和檢測 | |||
| 組織制定全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協調、指導全市特種設備應急救援管理工作 | |||
| 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檢驗、檢測人員的有關工作 | |||
| 監督管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與作業人員的有關工作 | |||
| 組織推廣特種設備安全的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以及節能技術成果 | |||
| 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按規定權限組織或參與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并對特種設備事故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 |||
| 6 | 負責轄區內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承擔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檢驗、風險監控、國家監督抽查、定期監督檢查等相關工作;負責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及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纖維質量監督工作,組織1對煙花爆竹產品的質量監督,負責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按分工管理轄區內產品質量投訴和舉報、打擊假冒偽劣違法行為,根據市局和當地人民政府要求,組織協調有關專項打假活動。 | 擬訂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制度并監督實施 | |
| 擬訂工業產品重點監管目錄和定期檢查、強制檢驗、風險監控計劃并組織實施 | |||
| 組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及后處理工作 | |||
| 監督管理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及產品質量仲裁檢驗、鑒定 | |||
| 承擔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許可并組織實施分級監督管理 | |||
| 依法組織查處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違法行為 | |||
| 組織本系統開展生產領域產品質量專項整治和假冒偽劣違法活動的打擊行動,依法查處違反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組織協調跨區域案件的聯查協辦和大要案件督查督辦工作;負責本系統12365舉報處置指揮系統的規劃、管理工作 | |||
| 組織開展纖維質量專項整治和日常監管,組織開展打擊假冒偽劣產品活動;組織開展纖維質量違法案件的查處;受理投訴、申述和違法行為的舉報,并依法處理。 | |||
| 7 | 承擔市內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負責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許可證管理;參與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 | 負責全市生產加工環節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 |
| 擬訂全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制度并監督實施 | |||
| 組織實施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許可管理工作 | |||
| 組織食品相關產品抽樣檢驗及不安全食品相關產品召回工作 | |||
| 組織開展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 |||
| 按規定權限組織調查處理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 |||
| 8 | 負責管理認證認可工作,依法對實驗室、檢測機構和檢查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 宣傳貫徹認證認可法律法規 | |
| 承擔全市檢驗檢測機構、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工作 | |||
| 組織認證評審、審核人員和有關實驗室檢驗、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 |||
| 推動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實施和各項自愿性認證活動的開展 | |||
| 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和自愿性認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 |||
| 9 | 制定并組織實施轄區內質量技術監督的科技發展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計劃,組織開展科研、技術引進和科技經費管理工作 | 制定并組織實施轄區內質量技術監督的科技發展 | |
| 技術機構建設規劃、計劃,組織開展科研、技術引進和科技經費管理工作 | |||
| 10 | 組織協調轄區內行業和專業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負責質量技術監督的宣傳、培訓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 組織協調轄區內行業和專業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 | |
| 負責質量技術監督的宣傳、培訓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 |||
| 11 | 承辦上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二、臨湘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與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
| 序號 | 管理事項 | 相關部門 | 職責分工 | 相關依據及案例 |
| 1 |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 | 安監局 | 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依法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長輸油氣管道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情況。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定》;一輛裝載有四氯乙烷(危險化學品)的槽罐車在某地行駛中發生泄漏 接到報警后,該地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相關單位應急救援人員陸續趕到,經過多方艱苦努力,事故終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隨后市里組織開展了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為重點的專項檢查,質監部門負責對運輸車槽罐質量及槽罐生產企業、交通部門負責對運輸車的企業及車體、公安機關負責對車輛的上路通行、安監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排查,并積極督促有關企業將存在的問題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運輸車輛的隱患。 |
| 公安局 | 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
| 質監局 | 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 | |||
| 2 | 不合格消防產品的查處 | 公安消防大隊 | 對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依法予以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發現某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依法予以處罰。同時,將發現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國際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情況通報工商、質監部門依法及時查處。 |
| 質監局 | 對生產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依法處罰 | |||
| 工商局 | 對銷售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依法處罰 | |||
| 3 | 無證無照經營管理 | 工商局 | 牽頭組織、協調依法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工作;依法查處食品經營無證無照經營行為;依法查處無需取得許可證但應當取得營業執照或已經取得許可證但未依法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認證認可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90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群眾舉報一家無證無照企業生產經營水泥,工商、質監、環保等部門聯合進行執法檢查。工商部門對無照經營違法行為進行了查處,質監部門對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水泥的行為進行了查處,環保部門對該企業的環境污染問題依法調查和處理。 |
| 質監局 | 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擅自生產或經營須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的行為;依法查處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的行為;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銷售和檢驗檢測特種設備的行為;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擅自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行為。 | |||
| 建設局 | 依法對建筑施工、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招標代理、工程造價咨詢、房地產開發、城市燃氣供應等須經建設部門許可后才能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 |||
| 公安局 | 依法對旅館業、典當業、印章刻制業等特種行業,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和運輸及其他須經公安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 |||
| 國土局 | 依法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等須經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 |||
| 文廣新局 | 依法對須經本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演出、廣播電影電視等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須經許可方可從事的音像制品經營、出版發行業、出版物進口、印刷業、廣播電影電視等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 |||
| 衛生局 | 依法對須經許可方可從事的公共場所、醫療機構等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 |||
| 環保局 | 依法對危險廢物、嚴控廢物等須經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 |||
| 安監局 | 依法對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及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等須經安全生產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 |||
| 藥監局 | 依法對保健食品、化妝品、藥品、醫療器械和藥品類易制毒品的生產經營,餐飲服務以及其他須經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 |||
| 4 |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 | 工商局 | 負責指導全市工商機關對化妝品廣告活動的監督檢查。 |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對一家化妝品生產企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生產過程及產品質量的監管,質監部門負責企業標準的備案,和對凈含量和商品包裝的計量監督檢查,消防部門負責對化妝品生產企業消防安全設施的審核和監管,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管,工商部門負責對化妝品廣告發布的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定》(湘政辦發〔2013〕4號)。某市因經濟發展需要,擬新建一座城市商貿綜合體,在該項目的審批、建設和日常監管中,各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分別承擔相應的監管職責:其中,住建部門依法監管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 |
| 質監局 | 負責化妝品生產企業標準備案;負責凈含量和商品包裝的計量監督檢查。 | |||
| 公安局 | 負責化妝品生產企業消防安全監管。 | |||
| 安監局 | 對化妝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管。 | |||
| 藥監局 | 監督實施化妝品標準和技術規范,組織實施化妝品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負責部分化妝品的審核、備案工作,組織實施化妝品安全性檢測和評價、不良反應監測。 | |||
| 衛生局 | 負責醫療機構煎藥規范的監管 | |||
| 安監局 | 協調和指導有關部門抓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 | |||
| 質監局 | 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全監督管理(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內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裝、使用除外),查處取締非法生產、使用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負責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維修、改造、檢驗檢測的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以及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檢驗檢測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以及包裝物、容器生產的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負責特種設備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組織、協調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組織或參與特種設備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 |||
| 旅游局 | 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特種旅游項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 | |||
| 5 | 非機動車登記 | 公安局 | 依法依規辦理非機動車登記業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四條;《長沙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若干規定》第三條。某人購買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后依相關法律規定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
| 質監局 | 對轄區內生產的非機動車是否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監督。 | |||
| 6 |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 質監局 | 對(1)未取得資格許可、計量認證證書,或者資格許可、計量認證過期;(2)倒賣、出租、出借檢驗資格許可證書;(3)超出許可的檢驗范圍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檢驗機構存在計量器具或檢驗設備未依法檢定或檢定不合格、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或保養、推諉或拒絕處理用戶的投訴或異議等問題的進行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21號);公安部、質檢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號);根據上級安排,市質監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聯合對本市機動車安檢機構進行了監督檢查。質監部門對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情況進行了檢查,發現某安檢機構使用未經省質監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檢驗,并涉嫌出具虛假檢驗結果。公安機關對上傳的視頻、照片進行了分析查驗,并對現場檢驗過程進行了監督檢查。質監部門對使用未經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檢驗的行為進行了查處,并將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檢查材料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
| 公安局 | 對檢驗過程的全程監控和檢驗數據監測。對:(1)為未經檢驗的機動車出具檢驗合格證明;(2)用其他車輛替代檢驗;(3)利用計算機軟件等手段篡改或者偽造檢驗數據和結果;(4)為檢驗不合格機動車出具檢驗合格證明;(5)擅自減少檢驗項目或者降低檢驗標準;(6)明知是盜搶、報廢、拼裝、套牌等車輛予以通過檢驗進行處罰 | |||
| 7 |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管理 | 畜牧水產局 | 擬定全市重大動物疫情防控的方針、政策和規劃,制定技術對策;負責動物疫情(不含重大動物疫情)認定,依法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提出對疫區封鎖的建議;依法開展動物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執法監督、疫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和疫情管理工作;負責疫情應急處置的技術指導和監督;負責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監督管理;建立應急防疫物資儲備庫,組織防疫物資供應。承擔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450號);2014年8月23日,某養殖場飼養的家禽群體發病,并大量死亡,懷疑為高致病性禽流感。接到疫情報告后,市畜牧獸醫水產局、衛生局立即派技術人員同步趕到現場進行核查、診斷、采樣送檢,并逐級上報疫情。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立即對現場采取隔離、消毒等措施。26日,經國家禽流感參考實驗室確診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市畜牧獸醫水產局立即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啟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對疫區衽封鎖的建議。市政府立即發布封鎖令,組織畜牧、衛生、公安等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采取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性措施,迅速撲滅疫病。 |
| 應急辦 | 負責市動物疫病應急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參與重大動物疫病的應對處置工作。 | |||
| 衛生局 | 宣傳重大動物疫病人間防治知識,對接觸人畜共患病的人群進行監測、病原學檢測、診斷、治療,做好密切接觸者的醫學觀察和隔離工作;協助做好人畜共患病撲疫工作。 | |||
| 公安局 | 負責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維護疫區正常社會秩序;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強制撲殺、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設立,以及各類違反動物防疫法律、法規案件查處 | |||
| 財政局 | 負責保障、及時審核、撥付和監督管理重大動物疫病防治經費;督促區、縣(市)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防疫撲疫經費。 | |||
| 交通局 | 負責協調設立疫區封鎖時的公路、水路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保障應急處置期間的人員、物流運輸暢通;協助運輸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執法監督工作。 | |||
| 工商局 | 負責動物及其產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協助做好疫區關閉、封鎖市場等工作。 | |||
| 商務局 | 負責督促商務系統內部相關動物產品倉儲、屠宰、加工等企業履行動物防疫義務,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疫和監督管理,主動、及時報告疫情,配合做好疫區封鎖、消毒等應急處置工作。 | |||
| 新聞中心 | 負責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宣傳,按照規定做好重大動物疫情信息、新聞報道的審查工作。 | |||
| 建設局 | 負責提供城區病害動物及動物產品處置場地、處置車輛和被污染道路消毒車輛。 | |||
| 林業局 | 協調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單位和相關公園做好飼養動物的防疫工作;協助做好陸生野生動物疫情監測及相關撲疫工作。 | |||
| 民政局 | 負責安撫和救濟疫區受災群眾;應急人員因公傷亡的補助和撫恤。 | |||
| 發改局 | 負責對依托國家自然資源或文化資源投資興建的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在游覽參觀點內,對不能引入競爭的交通運輸服務項目的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 | |||
| 質監局 | 統一管理和指導旅游景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 | |||
| 環保局 | 參與國家級生態旅游示范區的推薦工作;省級生態旅游區評定的初評、推薦工作,復核的初評工作 | |||
| 8 | 農藥監管 | 農業局 | 負責農藥管理的牽頭協調、使用指導,并協助農業部做好農藥產品登記。負責本市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某公司是一家農藥生產企業,同時具備質監部門頒發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安監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環保部門出具的排污許可證或環保達標證明,工信部頒發的農藥生產批準證書和農業部門的農藥產品登記證。市農業管理部門積極履行牽頭職責,與質監局、工商局等部門加強協調,采取日常監管由農業部門為主、各部門積極配合,必要時開展聯合執法的監管模式,為克服多頭執法、執法擾民等問題積累了經驗。 |
| 質監局 | 對生產領域農藥產品質量進行監督 | |||
| 安監局 | 對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農藥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 |||
| 工商局 | 對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生產、經營農藥的,或者違反農藥廣告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監管 | |||
| 環保局 | 負責農藥生產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及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負責假劣農藥及含農藥的廢棄物處置的監督管理 | |||
| 林業局 | 負責對林業用農藥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導 | |||
| 糧食局 | 負責對儲糧用熏蒸藥劑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導 | |||
| 9 | 燃氣設施安全運營 | 建設局 | 負責燃氣管道的管道工程設計資質、設計審查、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竣工驗收備案、運行安全監管及參與事故調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
| 質監局 | 負責壓力管道制造、安裝及使用的日常監管,負責對加氣站的氣瓶充裝進行日常監管。 | |||
| 10 |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生產監管 | 建設局 | 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進行監管 |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6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省住建庁與其他部門職責邊界 |
| 質監局 | 特種設備的質量安全監管(房屋市政工地用起重機械安裝、使用除外) | |||
| 11 | 醫療器械使用環節監管 | 藥監局 | 負責醫療器械產品質量監管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某患者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舉報,反映某醫院在用心電監護儀、B超和X光機未進行定期檢定,仍在繼續使用。根據舉報情況,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對該醫院心電監護儀的進貨渠道是否合法、產品是否合法等進行監督檢查;市衛生計生部門對該醫院繼續使用未經校驗的監護儀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市質監部門對該醫院的心電監護儀、B超和X光機是否進行定期檢定、校準進行監督檢查。 |
| 衛生局 | 負責對醫療器械使用行為進行監管 | |||
| 質監局 | 負責對使用中屬于計量器具的醫療器械的檢定情況實施監管。 | |||
| 12 | 食品生產監管 | 質監局 | 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及餐具洗滌劑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負責凈含量和商品包裝的計量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75號);《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湘政辦發〔2013〕57號);市食藥監部門在檢查某白酒生產企業時,在該企業的成品倉庫隨機抽樣,樣品經檢驗發現白酒中塑化劑超標,食藥監部門立即對該企業進行了調查,初步判定該事項可能是由于企業所用塑料管道中塑化劑遷移引起,食藥監部門立即向質監部門通報此信息,質監部門立即對該企業所用的塑料管道及白酒所含塑化劑進行對比檢測分析,認為是使用塑料管道造成白酒中塑化劑超標,建議企業用不銹鋼管道代 |
| 藥監局 | 負責實施和監督食品、食品添加劑行政許可,監督管理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負責食用農產品、食用林產品、初級水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監督管理。 | |||
| 農業局 | 負責食用農產品在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職責范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畜禽屠宰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 |||
| 衛生局 | 組織擬訂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實施國家衛生技術規范和食品安全標準,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協助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 |||
| 商務局 | 負責制定促進餐飲服務和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 | |||
| 工商局 | 負責食品廣告活動的監督檢查 | |||
| 公安局 | 負責食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 | |||
| 13 | 食品流通環節安全監督管理 | 藥監局 | 負責食品流通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44號);《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某地接到消費者投訴,稱一家果蔬店銷售的土蜂蜜存在質量問題,懷疑摻假。該款土蜂蜜盛放于透明玻璃瓶內,瓶上無標簽標識,屬于初級農產品,不屬于預包裝食品。提供產品的農戶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其行為不能定性為食用農產品的生產加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進入流通環節后的初級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進行監督性抽檢,并根據不合格結果予以查處。經調查,摻假行為發生于農戶制作產品階段,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信息通報農業部門,農業部門對摻假農戶予以查處。 |
| 農業局 | 負責食用農產品在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餐飲單位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畜禽屠宰環節(含農貿市場畜禽宰殺并銷售行為)和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初級水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 |||
| 工信局 | 負責食品行業管理工作,制定全市食品工業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并組織實施,牽頭協調有關部門推進食品工業企業誠信體系建設。負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的物資儲備和物質組織工作 | |||
| 林業局 | 負責食用林產品從種植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 |||
| 衛生局 | 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地方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并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 |||
| 糧食局 | 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發性用糧活動中糧食質量及原糧衛生的監督檢查 | |||
| 質監局 | 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 | |||
| 商務局 | 負責指導區縣(市)商業網點規劃,規范城市商業設施建設和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擬訂商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 | |||
| 教育局 | 負責指導學校食品安全工作的實施和管理,督促學校落實食品安全措施,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學校及周邊環境的食品安全監督執法工作,參與學校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事故的調查處理 | |||
| 公安局 | 負責組織指導涉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犯罪案件偵查工作 | |||
| 鹽務局 | 負責依法對從事食鹽批發、零售等須經鹽務管理部門許可、審查同意方可開展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 |||
| 14 | 食品安全監管 | 公安局 | 負責組織指導食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44號);《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對市場內食用農產品進行質量抽檢時,發現某經營戶經營的蔬菜存在農藥殘留,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不合格蔬菜作出處理后,同時向農業部門通報此信息,建立追溯機制,形成監管合力。若產生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公安部門將介入進行立案偵查。 |
| 藥監局 | 負責實施和監督食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負責食用農產品、食用林產品、初級水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監督管理 | |||
| 農業局 | 負責食用農產品在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職責范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畜禽屠宰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 |||
| 林業局 | 負責食用林產品在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管理。負責職責范圍內的農藥、肥料等食用林產品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 | |||
| 衛生局 | 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指導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 |||
| 質監局 | 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 | |||
| 商務局 | 負責制定促進餐飲服務和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 | |||
| 15 | 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 | 安監局 | 負責《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銷售許可證》的核發;負責指導區、縣(市)安監部門對煙花爆竹建設單位竣工驗收活動和對驗收結果進行監督;依法查處煙花爆竹企業生產和經營等活動中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定》(湘政辦發〔2013〕4號);為防治環境污染,某市政府決定進一步加強對煙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管理,為此公安、安監、質監、工商等部門需要相互協同、各司其職,其中,公安部門要加強對非法運輸、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查處力度;安監部門要強化對煙花爆竹經營企業的監管,依法查處其非法銷售國家和當地政府禁止個人燃放的產品行為;質量部門要加強對煙花爆竹的質量管理,從嚴查處假冒偽劣產品;工商部門要加大對無證經營行為和打擊力度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定》(湘政辦發〔2013〕4號) |
| 公安局 | 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運輸通行證的發放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管理;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依法查處煙花爆竹道路運輸、燃放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會同安監、交通、工商、質監等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依法打擊和取締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燃放行為。 | |||
| 市交通運輸局 | 負責煙花爆竹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管理,依法查處無危險貨物運輸資質車輛、無危險貨物運輸資格的駕駛員和押運人員承運煙花爆竹行為。 | |||
| 質監局 | 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依法查處打擊非法制售劣質煙花爆竹行為。 | |||
| 16 | 飯店安全監管 | 質監局 | 負責飯店中電梯、鍋爐等特種設備的安全檢查;對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資質進行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星級酒店評定標準》(GB/T14308-2010);《旅游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GB/T14308- 2010)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某四星級旅游飯店發生火災,消防隊接到報警電話后,立即組織消防員趕赴火災現場,開展被困人員救援和火災撲滅工作。因救援及時,未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火災撲滅后,消防部門封閉了事故現場,并對火災現場進行了勘查。該星級旅游飯店作為旅游團隊活動的主要場所,事故發生后,旅游部門對飯店游客進行了安撫和慰問,并積極協助消防部門對此次火災事故進行了調查和處理。 |
| 旅游局 | 負責協助相關部門對星級飯店發生的突發性安全事件進行處理、調查;協助相關部門對星級飯店安全制度、應急預案、應急演練情況進行檢查 | |||
| 安監局 | 對飯店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管 | |||
| 衛生局 | 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調查,組織開展中毒人員的醫療救治 | |||
| 藥監局 | 負責餐飲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 | |||
| 公安局 | 指導旅館業治安管理指導旅館業治安管理;負責對飯店建設的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備案;對飯店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
| 體育局 | 負責對外經營性酒店游泳池安全檢查及安全事故處理 | |||
| 17 | 國有土地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 質監局 | 負責房屋的電梯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二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湖南省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建設部建質[2006]291號《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四條;某小區已建成使用的住宅消防、電梯設施發生安全問題,由消防、質監等專業部門負責管理執法;發生違法裝修,擅自改動承重結構的,由房管部門負責管理執法;發生因房屋建設施工質量問題的安全隱患,由建設部門負責督促建設施工單位落實整改;發生玻璃或石材幕墻安全隱患,由房管部門督促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建設部門制定的維護標準規范落實,涉及設計施工缺陷的,由建設部門負責管理執法。 |
| 建設局 | 負責房屋建筑工程設計、施工、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以及竣工驗收后在保修期限內質量保修的監督管理;負責非住宅裝修施工管理和執法工作。負責對危險房屋治理施工(如維修、翻建、重建等)實施建設施工審批手續。負責建筑幕墻施工階段管理,即檢查既有建筑幕墻的設計、施工、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等是否符合有關法定程序,竣工驗收、備案技術資料是否完整,工程檔案是否已向城建檔案館移交。負責全市既有房屋結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房屋安全鑒定行業管理、白蟻防治滅殺管理工作;參與防汛防臺(雪)工作;指導、監督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工作。負責對既有建筑幕墻使用階段管理,監督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責任人是否履行安全維護責任 | |||
| 公安局(消防大隊) | 負責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
| 國土局 | 負責供地許可的行政審批事項 | |||
| 18 | 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 環保局 | 負責城區空氣質量動態監測、數據收集與分析,發布空氣質量信息,組織建設大氣污染預警體系;負責全市工業大氣污染源監控管理,環境執法監察;組織實施機動車排氣定期檢測和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聯合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等單位開展黃標車淘汰工作;與市商務局共同聯合相關市直部門組織開展城區油氣回收治理;劃定“禁燃區”范圍,組織各區縣(市)政府開展禁燃工作;督促水泥、化工、有色等重點行業完成清潔生產審核。牽頭組織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宣傳工作,加強正面輿論引導,營造全社會支持參與的良好氛圍。 | |
| 各鄉鎮政府,街道 | 制定并實施轄區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全面負責本轄區范圍內大氣污染源治理、產業結構調整、清潔能源推廣、垃圾和秸稈禁燒、生態保護建設等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 |||
| 辦事處 | ||||
| 監察局 | 負責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單位或個人進行問責,對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查處。 | |||
| 政府辦 | 負責對全市大氣污染防治重大問題進行協調;負責對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情況進行督查和通報。 | |||
| 建設局 | 負責全市建設施工工地揚塵污染控制,組織創建綠色建筑工地;負責混凝土攪拌站、水泥攪拌站的搬遷和監督管理;負責綠色建筑標準的制定和實施,推廣綠色建筑。負責全市建筑垃圾(含渣土、砂卵石等)運輸審批管理、負責道路沖洗保潔和城鄉結合部道路揚塵防治等指導監督;配合市林業局實施“三年造綠大行動”;指導區級政府負責道路沖洗保潔和城鄉結合部道路揚塵防治等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綠地率審查;制定城區“綠線”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配合市林業局實施“三年造綠大行動” | |||
| 發改局 | 負責貫徹落實上級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并制定實施我市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嚴格產業準入;指導監督煤炭、電力、石油(成品油)、天然氣等能源的行業管理;負責并組織實施全市煤炭消費總量的控制、統計及監管體系建設;引導、推廣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的利用,提高新能源使用比重;參與推進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 |||
| 工信局 | 負責落后產能淘汰工作,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落后產能淘汰任務; | |||
| 國資局 | 負責全市涉氣污染國有工業企業的淘汰退出和污染治理工作。 | |||
| 水務局 | 職責分工修改為:指導、協調各區縣(市)政府做好六大規劃砂石場揚塵控制工作。 | |||
| 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隊) | 負責劃定黃標車限行區域,對黃標車闖禁行為依法處罰,在限行區設限行標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協助淘汰黃標車,實施黃標車強制報廢。因未找到相關依據,建議將“相關部門”中的“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隊)”及相關職責分工刪除。 | |||
| 交通局 | 推動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推廣新能源營運汽車;負責組織淘汰城區黃標公交車和出租車;督促城區油罐車業主單位實施油氣回收治理工作。 | |||
| 商務局 | 負責組織和協調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配合查處成品油經營企業的違規行為;與市環保局共同聯合相關市直部門組織開展城區油氣回收治理 | |||
| 質監局 | 負責全市車用油品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監督,查處生產不合格車用油品的違法行為。 | |||
| 林業局 | 負責牽頭組織實施“三年造綠大行動”。 | |||
| 農業局 | 牽頭組織督促各鄉鎮政府開展秸稈綜合利用,推廣農作物秸稈機械收割還田、堆漚還田以及秸稈腐熟劑的應用。 | |||
| 規劃局 | 負責編制并實施城市規劃,審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綠地率等指標,引導形成有利于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區域空間格局。 | |||
| 氣象局 | 負責灰霾天氣觀測、預測、預警和研究,聯合市環保局實現部門間大氣環境相關信息數據的共享。 | |||
| 科技局 | 支持大氣污染防治技術創新平臺建設,鼓勵并支持大氣污染成因研究和防治技術的研究、應用及推廣。 | |||
| 財政局 | 負責合理安排大氣污染防治經費,并監督資金使用。 | |||
| 教育局 | 負責組織大氣污染防治教育進學校,推動環保教育更深層次滲透進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民辦教育。 | |||
| 婦聯 | 負責組織大氣污染防治教育進家庭。 | |||
| 19 | 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 | 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 全面負責本轄區內黃標車及老舊車淘汰等工作的管理和執法監管工作,全面落實市級下達的淘汰工作任務;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環保標志核發;受理本轄區內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方面的投訴和舉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南省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黃標車和老舊車的淘汰,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本轄區內黃標車及老舊車淘汰及環保標志核發;由市委宣傳部加大黃標車及老舊車淘汰的宣傳力度,組織、引導媒體開展相關宣傳活動;由市物價部門制定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收費標準,并監督執行;由市工信委負責對機動車生產企業銷售環節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由公安交警部門協助:年檢中嚴把新車注冊登記、外地車準入關,開展道路聯合執法,劃定黃標車限行區域和對闖禁行為依法處罰,實施黃標車強制報廢;由市財政部門制定落實黃標車和老舊車淘汰經濟補貼政策;由市交通運輸部門開展營運黃標車和老舊車的清理整頓行動,強化對機動車維修企業的管理,嚴格實施機動車檢測與維護制度,強化維修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對從事車輛非法改裝、承修已報廢機動車、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的予以嚴查;由市商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淘汰黃標車及老舊車回收拆解工作的監督管理;由市環保部門組織實施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和環保標志管理;由市工商部門負責配合相關部門對違法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達不到《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機構技術規范》(環發[2005]15號)和《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管理規定》(環發[2009]145號)要求的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依法注銷其工商營業執照;由市質監部門依法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設備的檢定工作;由市機關事務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黃標車及老舊車的淘汰工作。 |
| 環保局 | 牽頭協調本市行動計劃的實施,負責督查推進日常工作;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加強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建立健全環保標志核發數據庫和在線監控系統;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做好黃標車和老舊車淘汰;配合實施好限行措施等工作。加大黃標車及老舊車淘汰的宣傳力度,組織、引導媒體開展相關宣傳活動 | |||
| 發改局 | 負責制定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收費政策,并監督收費標準執行情況 | |||
| 工信局 | 負責依法動車生產企業(含改裝企業)從事車輛非法改裝、違反規定擅自銷售車輛二類底盤的依法查處,并上報省工信委 | |||
| 公安局 | 協助環保部門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監督管理;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有關執法,如開展道路機動車排氣污染聯合執法行動,完善黃標車限行政策;加強機動車注冊登記、注銷管理和外地車準入管理;向省公安部門申辦遙感檢測不達標處罰代碼;按照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協助環保、商務、質監等部門做好機動車環保檢驗、黃標車和老舊車淘汰、報廢監管等工作 | |||
| 財政局 | 落實行動計劃市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撥付和監管工作 | |||
| 交通局 | 負責推動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推廣新能源汽車;負責營運黃標車及老舊車淘汰工作,加強《道路運輸證》核發管理;加強對機動車維修企業排氣污染維修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據《關于促進汽車維修業轉型升級提升服務質量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4]186號),進一步強化對機動車維修企業的管理,嚴格實施機動車檢測與維護制度,強化維修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對從事車輛非法改裝、承修已報廢機動車、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的予以嚴查 | |||
| 商務局 | 負責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的監督管理,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淘汰黃標車及老舊車回收拆解工作的監督管理 | |||
| 工商局 | 負責配合相關部門對違法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達不到《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機構技術規范》(環發[2005]15號)和《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管理規定》(環發[2009]145號)要求的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依法注銷其工商營業執照 | |||
| 質監局 | 負責依法對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設備的計量檢定工作實施監管,嚴格計量檢定、認證與資質管理 | |||
| 20 | 超限、超載運輸管理 | 質監局 | 對治超工作所用的檢測儀器的計量檢定情況進行監管;協助國家質檢總局實施缺陷汽車召回制度;檢查從事改裝、拼裝車輛生產企業的生產場所及標準執行情況;實施車輛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查處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 《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車輛超限超載長效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湘政辦函[2014]88號);《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湖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辦法(試行)》;我市治超辦組織公安、交通運輸、質監、經信、工商等部門開展“超限超載”專項整治行動,在某縣一治超站點查獲一輛貨車,現場查明該貨車嚴重超載,并涉嫌非法改裝。公安部門對超載貨車、駕駛人依法進行了處理;工商部門根據線索對非法改裝該車的汽車修理店進行了查處;公信部門對該車的出廠合格證和公告信息進行了檢查。 |
| 交通局 | 組織路政、運政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執法,依法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車輛;加強經營性貨運站、貨物集散地貨物裝載源頭監管;加強超限檢測站點建設和管理;建立貨運企業及從業人員信息系統及信譽檔案,登記、抄告超限超載運輸車輛和企業等信息,并結合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根據職責分工加強車輛源頭管理;加快運力結構調整,加強運輸市場管理;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非法改裝、拼裝車輛查處工作。 | |||
| 公安局(交警大隊) | 加強車輛登記管理,禁止違規和非法車輛登記使用;配合維護治超檢測站點的交通及治安秩序;組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開展路面執法,依法查處超載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阻礙執行公務等違法犯罪行為。 | |||
| 工信局 | 加強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監督、檢查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會同相關部門查處違規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源頭治理和企業治超宣傳工作 | |||
| 工商局 | 會同相關部門查處非法拼裝、改裝汽車及非法買賣拼裝、改裝汽車行為,依法取締非法拼裝、改裝汽車企業和窩點; 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對貨物集散站(場)監管,依法依規查處無照經營行為。 | |||
| 21 | 機動車維修經營監督 | 交通局 | 負責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負責全市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和維修經營行為的日常管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2004);某機動車維修企業申請機動車維修許可,先由工商部門發放工商營業執照,然后由道路運輸部門對申請企業的人員、設備、場地、計量設備檢定、環保、消防、安全生產條件等進行核準,最后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
| 質監局 | 質量檢驗相關工作管理。 | |||
| 安監局 | 負責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及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管理。 | |||
| 公安局 | 負責公共場所秩序監管,消防驗收及消防安全相關工作管理。 | |||
| 環保局 | 負責機動車維修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及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 |||
| 工商局 | 負責發放工商營業執照,會同交通運輸部門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 |||
| 22 |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 教育局 | 監督檢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范和標準的執行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某地教育局在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檢查時發現一店鋪店名違反語言文字相關規定,要求整改但店主不聽。為此,該地請示省教育廳和工商局,兩廳局的答復一致。根據職責分工,教育部門監督檢查,工商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
| 管理 | 工商局 |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名稱、商品名稱以及廣告的用語用字進行管理和監督;對企業名稱、商品名稱、商品包裝、產品說明、廣告及電子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品用語用字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方面規定的,依法予以查處 | ||
| 質監局 | 對企業名稱、商品名稱、商品包裝、產品說明、廣告及電子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品用語用字等,違反質量技術監督管理方面規定的,依法予以查處 | |||
| 23 | 校車安全管理 | 安監局 | 負責協調和監督相關職能部門切實履行中小學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并將學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車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評內容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湖南省中小學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湘教發〔2013〕6號);某校決定開展校車接送學生工作 學校認真對照校車使用許可,購置校車,聘用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準備好行駛線路等材料,并向教育部門提交了申請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門意見后,教育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同級政府 經政府批準后,由公安部門核發校車標牌 相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管。 |
| 教育局 | 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參與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會同公安、交通等職能部門加強校車交通安全監察和審查備案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建立校車使用許可制度的工作機制,做好校車使用許可申請的受理、分送、審查和上報工作,全面掌握學生上下學和現有校車狀況以及校車需求,做好過渡期的相關工作;指導、督促學校落實上下學交通組織和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和車輛臺賬,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 |||
| 交通局 | 在地方政府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發展城市和農村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配合做好校車接送線路勘察等工作。 | |||
| 質監局 | 加強對校車生產企業的質量監管,督促校車生產企業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并保證其所生產(包括改裝)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對生產不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校車的,依照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 | |||
| 工信局 | 參與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指導市內校車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標準加強技術改造,協同指導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促進研發生產和推廣先進適用型校車 | |||
| 公安局 | 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對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提出意見,做好校車標牌發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車駕駛人資格申請的受理、審查和認定工作,校車駕駛人審驗和校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收繳并強制報廢作為接送學生車輛使用的拼裝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查處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等行為,以及機動車駕駛人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交通違法行為;查處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參與開展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 |
三、臨湘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一)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監管
為了規范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活動,加強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督管理,確保計量器具量值準確,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制造計量器具許可獲證企業和產品。
二、監督檢查內容
1、是否存在無證或超范圍生產納入依法管理范圍的計量器具行為。
2、是否存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無證產品、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產品等行為。
3、是否存在假冒侵權和假冒許可證標志等行為。
4、生產的產品與其型式批準證書是否一致。
5、生產條件等是否發生變化。
6、企業質量、計量管理體系運行是否正常等。
三、監督檢查方式
各級質監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行使監督管理職責。市質監局統一負責全市制造計量器具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同時不定期地對全市計量器具(含重點、非重點)許可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市質監局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制造、修理計量器具(含重點、非重點)許可監督管理工作。
1、定期檢查。一般一年檢查一次。
2、不定期抽查。對重點監管的計量器具生產企業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四、監督檢查程序
1、制定檢查計劃。確定檢查范圍、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時間安排、工作要求,并印發部署。
2、實施檢查。按照檢查計劃,認真組織落實檢查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組織各地質監部門切實履行制造計量器具許可的監督管理職責,落實人員,明確責任,加強對轄區內獲證的計量器具(含國家重點、非重點管理)生產企業的檢查工作,并結合當地實際,開展對本轄區內獲證計量器具(含重點、非重點管理)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對存在隱患苗頭性的重點產品開展不定期突擊性檢查,嚴防出現區域性、行業性產品質量問題。
3、檢查結果匯總。檢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將檢查情況上報市質監局。
4、通報檢查結果。根據檢查的情況,對檢查基本情況、存在問題進行通報,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處理。組織各地質監部門督促轄區內企業認真落實整改,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并報告市質監局。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對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可視情況采取責令改正、立案查處、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并根據調查情況,對企業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1、對于未取得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擅自從事計量器具制造、修理活動的,被委托單位或個人未取得與委托加工產品項目相應的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生產、停止營業,封存制造、修理的計量器具,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相當其違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2、對于未另行辦理新增項目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擅自制造、修理新增項目計量器具的,未另行辦理制造計量器具許可,擅自制造計量器具的,未重新辦理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擅自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責令限期辦理許可;逾期未辦理的,責令其停止生產、停止營業,封存制造、修理的計量器具,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相當其違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3、對于取得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而未辦理的,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4、對于未標注或者未按規定標注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5、對于銷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產品的,予以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6、對于制造、銷售計量器具經縣級以上質監部門監督抽查不合格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7、對于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的,予以撤銷,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二)纖維質量監督
為加強對棉花、繭絲、毛絨和麻類等纖維的質量監督,維護棉花、繭絲、毛絨和麻類等纖維的市場秩序,保護棉花、繭絲、毛絨和麻類等纖維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對棉花、繭絲、毛絨和麻類等纖維經營者(含收購者、加工者、銷售者、承儲者)在經營活動中的纖維質量實施監督。
二、監督檢查內容
棉花、繭絲、毛絨和麻類等纖維經營者履行質量義務是否符合《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70號令)、《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和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49號)、《繭絲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43號)、《毛絨纖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49號)、《麻類纖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7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有關規定:
1、纖維質量公證檢驗證書和公證檢驗標志是否與實物相符;
2、纖維質量、數量和包裝是否符合國家標準;
3、纖維標識以及質量憑證是否與實物相符;
4、收購、加工的纖維質量是否符合國家標準;
5、加工的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要求;
6、承儲國家儲備棉的質量是否經過公證檢驗;
7、纖維經營者(含收購者、加工者、銷售者、承儲者)在經營活動中是否存在偽造、變造、冒用棉花質量憑證、標識、公證檢驗證書、公證檢驗標志等行為;
8、纖維經營者在收購、加工、銷售、承儲等棉花經營活動中是否存在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行為。
三、監督檢查方式
1、定期檢查。一般為一年1至2次,在每年纖維的收購加工時期組織各地開展監督檢查。
2、不定期監督檢查。對發現存在質量問題和受到投訴舉報開展專項檢查。
四、監督檢查措施
1、進入現場實施檢查,向棉花、繭絲、毛絨和麻類等纖維經營者及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2、查閱、復制與經營有關的合同、單據、帳簿以及其他資料。
3、對涉嫌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嚴重質量問題的纖維以及專門用于生產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纖維產品的設備、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4、對涉嫌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嚴重質量問題的纖維進行立案查處。
五、監督檢查程序
實施監督檢查時,由二名以上具有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監督檢查程序如下:
1、市質監局(市纖檢局)負責制定檢查計劃。確定檢查范圍、檢查內容、檢查安排、檢查工作要求及具體檢查細則,并印發部署;
2、專業纖檢機構負責對棉花、繭絲、毛絨和麻類等纖維經營者的履行纖維質量義務實施監督檢查,對每次監督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并由參加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后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工作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六、監督檢查處理
專業纖檢機構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責令改正通知,并根據違法行為的不同嚴重程度,作出警告、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對情節嚴重的,棉花加工企業、繭絲收烘企業,應當報告資格認定單位取消其加工及收烘資格。
對違法行為性質嚴重,規模大,區域性明顯的,需要當地人民政府有有關部門支持配合時,負責纖維質量監督的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三)特種設備監管
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落實特種設備監管責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
二、監督檢查內容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行為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主要檢查下列事項:
1、特種設備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是否存在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
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是否存在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使用國家命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是否按要求對特種設備進行使用登記;是否建立了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4、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是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申請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開展定期檢驗;
5、特種設備銷售、出租單位是否存在銷售、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或者國家命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已經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和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等行為;
6、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的運營使用單位,是否設置了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每日投入使用前是否按要求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放置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等;
7、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是否存在未經核準從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活動;檢驗、檢測工作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檢查事項。
三、監督檢查方式
1、日常監督檢查:對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由市級監管部門根據風險情況提出當年檢查重點,由縣級的監管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重點安排對以下單位進行檢查:
(1)取得許可資質未滿1年的;
(2)近2年發生過特種設備事故的;
(3)近2年發生過因產品缺陷實施強制召回的;
(4)群眾舉報投訴較多且經確認舉報投訴過失屬實的,以及檢驗機構、評審機構等反映質量和安全管理較差的生產單位。
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由縣級監管部門根據風險情況確定當年檢查的重點和檢查單位數量,制定計劃,并由縣級監管部門按計劃分級組織實施。其中,屬于特種設備重點監督檢查的使用單位,每年日常監督檢查次數不得少于1次;上一年度發生過特種設備事故的單位,下一年度至少進行1次日常監督檢查。
2、特種設備專項監督檢查包括:
(1)重點時段監督檢查。根據國家或地區重大活動及節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針對特定單位、設備和項目開展的監督檢查。
其中,每年12月20日至次年3月20日為冬春季監督檢查重點時段,每年8月20日至10月10日為夏秋季監督檢查重點時段。各級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地區特點增加確定本地區的重點監督檢查時段。
(2)專項整治監督檢查。根據安全生產形勢、當期發生的一些典型事故或連續發生同類事故的隱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有關部門統一部署,或由各級監管部門自行組織的,對特定的設備或特定的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
(3)其他專項監督檢查。針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報告的重大問題或投訴舉報反映的問題等而實施的監督檢查等。
四、監督檢查程序
各級質監部門在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有二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
各級質監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對每次監督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并由參加監督檢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后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各級質監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向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2、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3、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4、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五、監督檢查措施
市質監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要求有關單位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后補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
市質監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并及時向上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六、監督檢查處理
根據具體情況,可作如下處理:
1、責令改正;
2、處以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
4、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5、吊銷許可證;吊銷相關人員資格。
(四)食品相關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監管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是質監部門的重要職責,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為監督產品質量,依法組織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進行有計劃的抽樣、檢驗,并對抽查結果公布和處理的活動。為正確履行該項職責,特制定本制度。
一、檢查對象
監督抽查重點產品的生產企業、承擔監督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及其人員的抽樣、檢驗活動,地方質量監督管理部門。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重點為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
二、檢查內容
對監督抽查產品的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是否符合質量評價要求,監督抽查任務承檢機構及其人員的抽樣和檢驗活動、地方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不合格后處理等工作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
三、檢查方式
1、針對監督抽查重點產品有計劃地按季度開展抽樣、檢驗和評價,根據風險信息情況,適時組織針對安全性指標或存在潛在風險的產品開展專項監督抽查。
2、同一企業的同種類產品年度不得多于2次監督抽查。同一實施季度內不得重復抽查,依據有關規定為應對突發事件開展的監督抽查除外。
3、對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及其企業依法開展后處理。
4、組織實施對市場(包括虛擬市場和實體市場)上的產品通過買樣檢測、投訴舉報、相關部門通報、輿情收集等多種途徑獲取產品質量信息,并對信息進行分析和預測,進而對生產領域存在的質量安全問題進行有針對性進行反溯。
5、針對承檢機構開展工作質量飛行檢查。
四、檢查程序
1、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管理、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監督抽查工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評價規則、編制年度監督抽查計劃、確定年度監督抽查的產品目錄。
2、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指定有關部門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承擔監督抽查抽樣、檢驗工作。
3、依據監督抽查任務要求實施抽樣,抽樣應當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1)抽樣人員應當是承擔監督抽查的部門或者檢驗機構的工作人員。抽樣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并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抽樣工作。抽樣人員不得少于2名。抽樣前,應當向被抽查企業出示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開具的監督抽查通知書或者相關文件復印件和有效身份證件,向被抽查企業告知監督抽查性質、抽查產品范圍、實施規范或者實施細則等相關信息后,方可抽樣。
(2)抽樣人員現場發現被抽查企業存在明顯違法的行為,應當終止抽查,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相關部門進行處理。明顯違法的行為包括:
①存在未獲得行政許可違法生產的;
②存在明顯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為的;
③存在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行為;
④存在未如實標注生產日期或篡改生產日期等行為的;
⑤存在其他違反產品質量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
(3)監督抽查的樣品應當由抽樣人員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待銷的產品中隨機抽取,不得由企業抽樣。抽取的樣品應當是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產品。
(4)樣品由被抽查企業無償提供,抽取樣品應當嚴格按評價規則規定的數量抽取。
(5)不得抽樣的情形:
①受檢企業的產品未列入監督抽查任務范圍的;
②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查的產品不用于銷售的,或非待銷產品;
③產品不涉及強制性標準要求,僅按雙方約定的技術要求生產,且未執行任何標準的;
④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查的產品用于出口的;
⑤產品或其標識(標簽、標志、包裝、說明書)明示為“試制品”、“處理品”或者“樣品”等非合格品標識的;
⑥產品的數量或狀態不符合評價規則要求的;
⑦其他監督抽查任務下達部門規定不得抽樣的情形。
(6)被抽查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監督抽查的,抽樣人員應當填寫拒絕監督抽查認定表,列明企業拒絕監督抽查的情況,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抽樣人員共同確認,并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
4、承檢機構接收樣品后應當按任務下達部門確定項目按評價規則要求開展檢驗工作,檢驗工作應當遵循真實、科學、準確原則:
(1)承檢機構應當做好檢驗數據溯源性工作,妥善保管、記錄各種過程數據;
(2)評價規則要求需現場檢驗的,檢驗機構應當制定現場檢驗規程,并保證對同一產品的所有現場檢驗遵守相同的規程;
(3)檢驗機構應當出具抽查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當內容真實齊全、數據準確、結論明確。禁止偽造檢驗報告或者其數據、結果。
(4)檢驗報告應當嚴格按工作規程要求寄送相關縣級質監部門。
5、市級質監部門負責不合格報告送達企業,并完成不合格確認工作:
(1)被抽查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或者其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檢驗結果;
(2)異議受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企業提出的異議,組織調查并做出書面答復。對需要復難并具備條件的,應當按工作規程要求組織復驗,并出具復驗報告,復驗結論為最終結論。
6、對監督抽查不合格的產品及其企業依法予以后處理:
(1)負責監督抽查結果處理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負責后處理的部門)應當向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限期改正;
(2)企業應當自收到責令整改通知書之日起,查明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負責后處理的部門提交整改報告,提出復查申請;
(3)負責后處理的部門接到企業復查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組織符合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按照原監督抽查方案進行抽樣復查。
7、對監督抽查承檢機構不定期開展工作質量飛行檢查,重點檢查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與工作規程的要求。
五、措施及處理
1、被抽查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抽查的,由企業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理。
2、被抽查企業擅自更換、隱匿、處理已抽查封存的樣品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3、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社會公告:
(1)監督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無正當理由拒絕整改的;
(2)監督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滿后,未提交復查申請,也未提出延期復查申請的;
(3)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向負責后處理的部門提交了整改報告和復查申請,但并未落實整改措施且產品經復查仍不合格的。
(4)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應當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對庫存的不合格產品進行全面清理;對已出廠、銷售的不合格產品依法進行追回、修理、更換等處理,并向負責后處理的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
5、監督抽查發現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或被抽查企業對一般不合格產品未按規定處理的,由生產企業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六十條規定處理。
6、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經復查其產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企業在30日內進行停業整頓;整頓期滿后經再次復查仍不合格的,通報有關部門吊銷相關證照。
7、監督抽查發現產品存在區域性、行業性質量問題,或者產品質量問題嚴重的,負責后處理的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召開質量分析會,督促企業整改。
8、對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增加監督抽查的頻次。
9、監督抽查任務承檢機構,偽造檢驗結果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處理。
10、參與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紀律要求的情形,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擅自發布監督抽查信息;
(2)在開展抽樣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業;
(3)接受被抽查企業的饋贈;
(4)在實施監督抽查期間,與企業簽訂同類產品的有償服務協議或者接受企業同種產品的委托檢驗;
(5)利用監督抽查結果參與有償活動,開展產品推薦、評比活動,向被監督抽查企業發放監督抽查合格證書或牌匾;
(6)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檢驗機構有上述所列行為的,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食品相關產品獲證企業生產監管
食品相關產品許可是質監部門的重要職責,包含5類產品。為切實改變“重許可、輕監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監管措施。
一、監督檢查對象
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核查人員、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的相關活動、生產許可證管理部門。
二、監督檢查內容
對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以及核查人員、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的相關活動、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實施情況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
三、監督檢查方式
1、針對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企業開展日常執法檢查;
2、針對消費者關注度高、質量隱患大的產品組織專項檢查;
3、開展飛行檢查;
4、根據投訴舉報,開展執法檢查;
四、監督檢查程序
1、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獲證企業實施日常檢查,日常檢查分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訪。
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轄區內獲證企業的巡查頻次每年不少于1次。
市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可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核查現場、檢驗產品等方式,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對獲證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必須由2名以上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管工作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對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在許可證副本上予以記錄,其中《獲證企業巡查、回訪記錄》由被檢查企業負責人簽字確認后歸檔。
獲證企業應當指定有關人員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回答相關問詢,協助檢查工作和抽取樣品。
2、專項檢查可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自行組織開展,也可由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獲證企業在監督檢查中存在問題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3、獲證企業自取得生產許可證之日起,每年度應當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自查報告。獲證未滿一年的企業,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報告。
4、市質監局適時開展證前抽查,發現不符合生產條件的企業,不予發證。
5、發證檢驗機構每年1月30日前向所在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上年度《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年度工作自查報告》,并對年度工作自查報告的真實性負責。被指定未滿一年的許可證檢驗機構,可在下一年度提交年度工作自查報告。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發證檢驗機構年度工作報告進行審核,填寫《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機構年度工作自查審核匯總表》報市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辦公室。
發證檢驗機構應當參加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或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項目比對試驗,積極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
6、市審查中心依據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審查員相關考核辦法開展審查員年度考核,每年一月底前市審查中心對上年度審查員的日常考核情況、培訓學習學時累計情況、抽查監督情況及年度總評價成績進行綜合評價考核,填寫《岳陽市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員年度考核評價表》,考核結果報市局監督處。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1、市局要加強在受理、審查、審批等環節的事中監管,加大許可審批工作和企業生產行為的過程性監管力度,發現問題必須立即叫停,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適時開展證前抽查,發現不符合生產條件的企業,責令相關市局不予發證,并作出嚴肅處理。
2、市局不定期進行獲證企業后續監管督查,加強許可證產品生產企業事后監管。市質監局不定期對縣局后續監管工作進行抽查,抽查情況以通報形式予以公布。
3、審查員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市許可審查中心予以暫停審查工作;是審查組長的,同時暫停審查組長工作:
(1)不認真履行審查員職責,不認真遵守《湖南省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員聘用管理規定》的;
(2)不按照審查工作程序及要求進行核查,擅自改變審查程序和內容的;
(3)在省質監局、市質監局組織的許可前抽查中,所審查的企業抽查結論年度內出現2次不合格的;
(4)2次無故不參加市許可審查中心的委派任務和組織的各類培訓、會議等統一活動的;
(5)以權謀私,侵害企業正當權益的或借機推銷產品、服務項目等;
(6)因本人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從事審查工作的;
(7)有被投訴審查工作失誤或過錯,經查證屬實的;
(8)年度考核結果不合格的。
暫停使用期限依具體情況而定,一般為1-6個月時間。對受到暫停使用處理的審查員,可在暫停使用期滿后提出書面恢復申請,由市審查中心視情況決定是否批準恢復使用。
審查員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市許可審查中心予以解聘;是審查組長的,同時解聘審查組長:
(1)不遵守職業道德、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法律法規及技術文件要求進行核查,擅自作出虛假結論的;
(2)不遵守工作紀律,有嚴重違規行為的(如向企業提出吃、拿、卡、要、報要求);
(3)省質監局、市質監局組織的許可工作抽查中,所核查的企業抽查結論年度內出現3次以上(含3次)不合格的;
(4)3次以上(含3次)無故不參加審查中心的委派任務和組織的各類培訓、會議等統一活動,以及培訓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參與與食品生產許可工作有關的有償咨詢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6)有被投訴審查工作失誤或過錯,且造成嚴重后果,經查證屬實的;
(7)受到2次以上暫停審查工作處置的;
(8)泄露企業技術和商業秘密,對引起的行政賠償應依法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的;
(9)連續2年年度考核結果不合格的。
解聘決定一經做出,不再對當事人恢復聘用。
4、許可證檢驗機構利用發證檢驗工作違反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或違反禁止行為、年度自查不合格、經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確認其不能保持生產許可證檢驗機構能力的或者不配合市局監督檢查工作的,暫停生產許可證檢驗工作一年。由市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銷其從事生產許可證檢驗工作的資格;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理。
暫停期滿,由被暫停檢驗機構向市局提出恢復申請,經市局組織專家實地核查,符合條件的,恢復其許可證檢驗機構資格。
被撤銷許可證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從事許可證檢驗工作。
任何組織或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舉報、投訴。接到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規定及時開展調查。經調查屬實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5、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條例規定定期提交自查報告的,當地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6、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獲證企業在監督檢查中存在的問題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符合撤回、撤銷、吊銷與注銷情形的,依法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辦理注銷手續。
(六)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的監管
為規范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確保計量器具量值準確,制定本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內進口計量器具的進口、銷售單位。
二、監督檢查內容
1、是否存在進口或銷售未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型式批準的計量器具等行為。
2、是否存在進口計量器具未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而銷售的行為。
三、督檢查方式
各級質監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行使監督管理職責。臨湘市質監局在岳陽市質監局的領導和監督下統一負責本轄區內進口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工作。
1、定期檢查。一般一年檢查一次。
2、不定期抽查。對國家重點監管進口計量器具的進口、銷售單位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四、監督檢查程序
1、制定檢查計劃。確定檢查范圍、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時間安排、工作要求。
2、實施檢查。按照檢查計劃,認真組織落實檢查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組織各地質監部門切實履行進口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職責,落實人員,明確責任,加強對轄區內進口、銷售、使用單位的進口計量器具的檢查工作。
3、檢查結果匯總。檢查工作完成后,各地應將檢查情況上報市質監局。
4、通報檢查結果。根據檢查的情況,對檢查基本情況、存在問題進行通報,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處理。臨湘市質監部門督促轄區內進口計量器具的進口、銷售單位認真落實整改,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并報告當地質監局、岳陽市質監局。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對進口計量器具的進口、銷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可視情況采取責令改正、立案查處、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并根據調查情況,對進口計量器具的進口、銷售、使用單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1、未經市級計量行政部門批準,進口、銷售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或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進口、銷售,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相當其違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2、進口計量器具未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而銷售的,責令其停止銷售,封存計量器具,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其銷售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3、進口或銷售未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型式批準的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內的計量器具的,計量行政部門有權封存其計量器具,責令其補辦型式批準手續,并可處以相當于進口或銷售額3%以下的罰款。
(七)檢驗機構監管
為了加強對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保證檢驗工作順利進行,規范檢驗檢測行為,維護檢驗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檢驗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特制定如下監督管理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本轄區內通過資質認定(含計量認證和審查認可)的檢驗機構。
二、監督檢查內容
1、檢驗機構監管主要內容
(1)計量認證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
(2)是否偽造、涂改、轉讓、出租或者出借計量認證證書;
(3)新增檢驗項目、檢驗標準發生變化的事項有無重新申請計量認證及標準變更;
(4)是否超出計量認證證書范圍從事檢驗活動;
(5)是否按照有關標準、程序等開展檢驗活動;
(6)是否偽造、涂改、變造檢驗報告或其數據結果的;檢驗報告是否有重大缺項;檢驗報告是否經授權簽字人簽署;
(7)是否按照規定程序更改檢驗報告,更改后有無作出相應的標識或說明;
(8)名稱、場地、法定代表人或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發生變更的,是否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9)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代表處、辦事處等機構,是否直接開展檢驗活動;
(10)監督檢查或現場評審發現的整改或不符合項等,未經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開展檢驗活動;
(11)不按規定建立檢驗記錄或信息記錄不完整的;
(12)有無向社會推薦或者參與推薦產品,有無以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13)實施監督檢驗的抽樣人員、抽樣方法、抽樣數量等,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14)檢驗人員是否持證上崗、關鍵人員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15)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2、評審活動監管主要內容
(1)評審組是否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評審;
(2)評審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評審準則和《湖南省實驗室資質認定技術評審工作指導書》的要求;
(3)評審行為是否公正、客觀;
(4)評審結論是否真實反映檢驗機構的實際狀況等;
(5) 評審組是否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
三、監督檢查方式
1、依法組織查處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違法行為。
2、每年對相關檢驗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一次檢驗機構工作質量分類考核。
3、根據法定檢驗和社會服務檢驗工作需要、社會關注度、問題發現率等情況開展不定期監督檢查(含專項監督檢查或飛行檢查)。
4、按國家相關規定要求對檢驗機構進行監督評審。
5、根據投訴舉報開展執法檢查。
6、根據實際需求開展檢驗機構能力驗證。
四、監督檢查措施
對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對檢驗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2、向檢驗機構工作人員、委托人等有關單位和人員詢問檢驗活動的有關情況;
3、查閱、復制檢驗檔案、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依法予以登記保存。
五、監督檢查程序
1、檢驗機構監管程序
(1)臨湘市質監局對本轄區內獲證檢驗機構納入監管的范圍,建立“臨湘市檢驗機構基本檔案”(以下簡稱基本檔案);
(2)臨湘市質監局年初制定監督檢查工作計劃,對獲證檢驗機構監督檢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做好檢查后的監管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依法進行查處;
(3)臨湘市質監局根據執法監督結果,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檢驗機構建立臨湘市重點監管檢驗機構名單”,并加大監管頻次,同時上報上一級局。
2、專項監督檢查程序
(1)確定檢查范圍。
(2)制定檢查工作方案和細則。
(3)組織實施檢查并做出評價。
(4)通報并后處理。
3、不定期監督檢查程序
根據對檢驗服務活動舉報或工作任務開展情況組織進行調查處理。
4、監督評審程序
(1)岳陽市局根據省局的有關要求,結合全市獲證檢驗機構的具體情況,制定年度監督評審計劃。計劃內容包括:監督評審工作要求、時間進度、監督評審實驗室名單等。
(2)縣級行業評審組依據年度監督評審計劃的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3)縣級行業評審組對各技術評審組提交的監督評審報告及整改報告進行審查,并上報市局。
5、檢驗機構評審活動監管程序
(1)岳陽市質監局可根據情況派出行政工作人員(不參與評審活動)對評審組的活動實施監督。
(2)評審組將評審結論報市局。
6、能力驗證工作程序
(1)岳陽市局根據《實驗室能力驗證實施辦法》的要求,結合全市檢驗機構具體情況,制定能力驗證計劃。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能力驗證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參加驗證的實驗室范圍、時間進度等其他相關工作要求。
(2)對項目承擔單位制定的能力驗證實施方案進行審查,通過后由項目承擔單位組織具體實施。
(3)審核項目承擔單位上報的能力驗證總結報告,提出后處理意見,在限定的時間范圍內,監督存在問題的檢驗機構實施整改。
六、監督檢查處理
1、責令改正;
2、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3、調整重點產品監督抽查、定檢、國家聯動抽查、風險監控、專項抽查等工作任務;
4、不安排工作任務;
5、暫停承擔監督抽查任務資格;
6、發現違法行為的,按以下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 未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責令其停止檢驗,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四條 標準化工作的監督、檢驗、管理人員違法失職、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 標準化工作的監督、檢驗、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違反本條例規定,工作失誤,造成損失的;
②偽造、篡改檢驗數據的;
③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
(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五十六條 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七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或者證明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
第六十六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超過規定的數量索取樣品或者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的,由上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七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社會推薦生產者的產品或者以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質量檢驗資格。
(5)《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第五十二條 檢驗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八條規定,分包檢驗任務的,或者未經組織監督抽查部門批準,租借他人檢測設備的,或者未按規定及時報送檢驗報告及有關情況和復檢結果的,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違反第十五條至二十五條規定,違規抽樣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檢驗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十七條規定,向被抽查企業收取費用或者超過規定的數量索取樣品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處理。
檢驗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七條 參與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紀律要求的情形,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違反第十條規定,擅自發布監督抽查信息;
(2)在開展抽樣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業;
(3)接受被抽查企業的饋贈;
(4)在實施監督抽查期間,與企業簽訂同類產品的有償服務協議或者接受企業同種產品的委托檢驗;
(5)利用監督抽查結果參與有償活動,開展產品推薦、評比活動,向被監督抽查企業發放監督抽查合格證書或牌匾;
(6)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檢驗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檢驗機構已不符合計量認證條件的,市局將依法予以注銷;對存在問題的,責令其整改,責令整改期間,應將計量認證證書、項目附表及CMA章上交管理部門,不得從事檢驗服務活動。檢驗機構出具虛假結論或者出具的結論嚴重失實,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所取得的資質認定決定,并予以公布。
檢驗機構自被撤銷資質認定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食品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依法辦理資質認定證書注銷手續:
1、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2、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屆滿,經復查不符合延續批準決定的。
(八)計量檢定人員監管
為了加強計量檢定人員管理,提高計量檢定人員素質,保證量值傳遞準確可靠,現制定本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在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等技術機構中從事計量檢定活動的計量檢定人員、負責組織計量檢定員考核工作的單位。
二、監督檢查內容
1、檢查計量檢定人員資格核準情況。
(1)檢查從事計量檢定活動的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條件,并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準,取得計量檢定員資格,是否存在偽造、冒用《計量檢定員證》的情況;
(2)檢查計量檢定員從事新的檢定項目,是否通過新增項目考核和許可,在計量技術法規更新后是否及時參加宣貫等繼續教育;
(3)檢查計量檢定人員所持《計量檢定員證》有效期屆滿,是否及時復核換證。
2、檢查計量檢定人員履行義務情況。
(1)是否能依照有關規定和計量檢定規程開展計量檢定活動,恪守職業道德;
(2)是否能保證計量檢定數據和有關技術資料的真實完整;
(3)是否能正確保存、維護、使用計量基準和計量標準,使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
(4)是否能承擔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托的與計量檢定有關的任務;
(5)是否能保守在計量檢定活動中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3、檢查計量檢定人員是否存在違規行為。
(1)是否存在偽造、篡改數據、報告、證書或技術檔案等資料的行為;
(2)是否存在違反計量檢定規程開展計量檢定的行為;
(3)是否存在使用未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標準開展計量檢定的行為;
(4)是否存在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計量檢定員證》或《注冊計量師注冊證》的行為。
4、檢查組織考核單位的考核工作質量。
(1)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建立相關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工作程序,做好考務工作。
(2)是否能嚴肅考風考紀、遵守保密紀律,是否泄露考卷試題及答案,在考試中監考人員是否能嚴格執行好現場監考任務,抓好對計量檢定操作技能考試的監督工作,是否存在營私舞弊行為。
(3)是否能完善后續管理,能否及時將考試成績通知申請人所在單位,是否能及時向市局報送考核情況及匯總表,是否做好對考試成績的備案工作并保留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及考核檔案兩年。
三、監督檢查方式
1、定期檢查。一般為一年一次,與計量檢定機構檢查相結合,作為機構檢查中的一項重點內容。
2、不定期檢查。與計量標準考核、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授權等考核相結合,作為一項重點內容。
3、組織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加強對轄區內計量檢定人員資格申請和核準等有關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建立計量檢定人員管理檔案,并將計量檢定人員有關情況逐級上報。
4、對組織考核單位進行不定期檢查,視實際情況決定檢查頻次。
四、監督檢查程序
1、制定檢查計劃。確定檢查范圍、檢查內容、檢查安排、檢查工作要求。
2、實施檢查。檢查《計量檢定證》等證件和資料,對計量檢定人員進行計量法律法規知識和專業知識提問,現場進行計量檢定等實際操作能力考核等。對組織考核單位主要檢查管理制度、考核檔案、考務安排、保密和考場紀律、投訴問題等。
3、通報檢查結果。根據檢查的情況,對檢查基本情況、存在問題進行通報,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4、整改后處理。組織各地質監部門督促轄區內機構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上報整改后處理情況。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對計量檢定人員進行監督管理,根據情況采取責令改正、立案調查等措施,并對違法行為進行依法處理。具體如下:
1、未取得計量檢定人員資格,擅自在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等技術機構中從事計量檢定活動的,予以警告,并處1千元以下罰款;
2、偽造、冒用《計量檢定員證》,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未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予以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3、存在《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偽造、篡改數據、報告、證書或技術檔案等禁止性行為,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未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予以警告,并處1千元以下罰款;
4、組織和承擔考核工作的有關人員,有違法失職、泄露考卷試題及答案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九)計量標準器具核準監管
為加強計量標準的監督管理,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傳遞的一致性、準確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建立各項計量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市有關部門。
二、監督檢查內容
檢查建標單位在保存和維護計量標準中,其計量標準器及配套設備是否齊全、有效,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適應、行為是否規范、數據是否可靠,并對其工作質量及是否按照相關技術法規規定進行檢查。重點檢查:
1、計量標準器及配套設備的配置是否符合計量檢定規程或技術規范的要求,是否滿足開展檢定或校準工作的需要;
2、計量標準的溯源性是否符合規定,計量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設備是否有連續、有效的檢定或校準證書;
3、計量標準的主要計量特性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采用有效的計量檢定規程或技術規范;
5、原始記錄、數據處理、檢定或校準證書是否符合要求;
6、《計量標準技術報告》填寫內容是否齊全、正確,并及時更新;
7、是否至少有兩名本項目持證的檢定或校準人員;
8、環境條件是否滿足規程要求;
9、計量標準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料。
三、監督檢查方式
1、定期檢查。一般為一年一次,檢查方式為自查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現場檢查一般不少于2家。
2、不定期監督抽查。重點檢查存在問題和受到投訴舉報的單位,視整改執行情況,決定檢查的頻次。
四、監督檢查程序
1、制定檢查計劃。確定檢查范圍、檢查內容、檢查安排、檢查工作要求。
2、實施檢查。在自查的基礎上,檢查組依據相關計量法律法規和計量技術法規,在企事業單位現場通過聽取被檢查單位自查情況匯報、與有關人員面談詢問、檢查相關資料、檢查實驗室及現場試驗、走訪相關單位等形式進行檢查。
3、檢查結果匯總。檢查工作完成后,檢查組將檢查情況上報岳陽市質監局。
4、通報檢查結果。根據檢查的情況,對檢查基本情況、存在問題進行通報,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處理。臨湘質監局督促轄區內機構認真落實整改,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并報告岳陽市質監局。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對建標單位進行監督管理,根據情況采取責令改正、注銷許可等措施,并對違法行為進行依法處理,根據監督檢查結論決定是否保留對計量標準的許可。
1、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督促建標單位限期整改,并及時報請組織實施監督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仍不合格的,暫停其有關工作;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計量標準證書。
2、對于存在未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開展計量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3、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滿,未經原發證機關復查合格而繼續開展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請復查;逾期不申請復查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證書。
4、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計量標準,經檢查達不到原考核條件的,責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原考核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證書。
(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
根據《湖南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要求,為促進行政執法部門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為,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的發生,制定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范。
一、主要內容
對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種類、情節、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等情形進行細化,并歸納、分類;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或并用行政處罰種類的,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和違法當事人主觀過錯、消除違法行為后果或影響等因素,確定適用該行政處罰種類的具體標準及單處、并處的行政處罰的標準;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處罰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據上述因素,細化具體的行政處罰幅度;對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行政處罰罰款的裁量階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則匡算出相對科學、合理的裁量階次和罰款幅度,但均不得超過法定罰款限度。
二、基準規范
根據《湖南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要求,岳陽市質監局于2013年修訂《岳陽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作為我局行政處罰裁量的基準規范。
三、有關措施
1、岳陽市質監局對本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并對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修改和廢止以及經濟形勢、社會情形等變化作相應調整和完善。
2、縣市區質監部門在市質監局公布的基準規范內,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具體基準,并組織實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級質監部門對同一行政處罰行為制定的裁量基準。
3、各級質監部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同時,建立健全公開信息、說明理由等程序規定和執法投訴、案卷評查、教育培訓、案例指導等配套制度。
(十一)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管
為加強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監督管理,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現制定本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全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依法授權的其他計量技術機構。
二、監督檢查內容
檢查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在履行職責中,其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適應、行為是否規范、數據是否可靠,并對其工作質量、公正性、誠信度以及遵守國家和省市的相關規定、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等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
1、建立在機構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或最高計量標準是否按照規定進行強制檢定。
2、是否存在違規對強制檢定計量器具開展校準并出具證書。
3、是否超出授權范圍開展檢定/校準和出具證書。
4、是否違反檢定規程規定擅自簡化檢定程序、縮減檢定內容。
5、是否存在偽造數據或未經檢定出具檢定證書等違法違規行為。
6、是否嚴格執行檢定收費標準等。
7、檢查機構是否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其他重點工作中發揮了應有的技術支撐和保障作用。
三、監督檢查方式
1、定期檢查。一般為一年一次,檢查方式為機構自查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現場檢查一般不少于2家機構。
2、不定期監督抽查。重點檢查存在問題和受到投訴舉報的機構,視機構整改執行情況,決定檢查的頻次。
四、監督檢查程序
1、制定檢查計劃。確定檢查范圍、檢查內容、檢查安排、檢查工作要求及具體檢查細則,并正式印發部署。
2、實施檢查。在組織機構完成自查的基礎上,檢查組依據相關計量法律法規和計量技術法規,在機構現場通過聽取被檢查單位自查情況匯報、與有關人員面談詢問、檢查相關資料、檢查實驗室及走訪相關單位等形式進行檢查。
3、檢查結果匯總。檢查工作完成后,檢查組將檢查情況上報市質監局。
4、通報檢查結果。根據檢查的情況,對檢查基本情況、存在問題進行通報,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處理。組織各地質監部門督促轄區內機構認真落實整改,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并報告市質監局。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根據情況采取責令改正、立案調查等措施,并對違法行為進行依法處理,根據監督檢查結論決定是否保留對機構的授權。具體如下:
1、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督促機構認真進行整改,并及時報請組織實施監督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仍不合格的,暫停其有關工作;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計量授權證書;
2、對于存在未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開展須經授權方可開展的工作,超過授權期限繼續開展被授權項目工作的機構,予以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3、對于存在未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或者批準,擅自變更授權項目的,使用未經考核合格或者超過有效期的計量基、標準開展計量檢定工作,指派未取得計量檢定證件的人員開展計量檢定工作等行為的機構,予以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計量授權證書;
4、對于偽造、盜用、倒賣強制檢定印、證的,沒收其非法檢定印、證和全部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對屬地管理的行政執法職權的監督檢查
市級部門主要負責查處轄區內重大質量違法行為、對轄區內行政執法工作的統籌協調和對縣級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縣級部門主要負責日常監督檢查、查處各類質量違法行為。為切實做好監管工作,特制訂以下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依法行使屬地管理事項職權即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本制度所稱的行政執法活動,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調解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執法活動。
二、監督檢查內容
對行使屬地管理事項職權即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二)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三)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建立健全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施行情況;
(六)涉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向司法機關移送案件等有關情況;
(七)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三、監督檢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進行,或者以上幾種方式結合進行。
(二)市質監局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或者專項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市縣質監局根據上級機關部署或者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所轄區域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三)執行監督檢查的部門有權調閱有關行政執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實施現場檢查。受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阻撓或者拒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四)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后,執行監督檢查的部門應對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情況進行總結,對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通報受查單位檢查糾正,受查單位應當報告檢查糾正情況。
(五)市質監局根據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訴、檢舉、控告或者根據人大、政協、司法機關等部門的建議,對有關行使屬地管理事項職權即行政執法行為組織調查。行政執法行為的調查結果應及時反饋有關申訴、檢舉、控告、建議單位或者個人。
四、監督檢查措施
市、縣質監局在行使屬地管理事項職權即行政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
1、行政執法主體不合法的;
2、行政執法程序違法或者不當的;
3、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
4、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6、其他應當糾正的違法行為。
建議糾正或者撤銷前款所列情形,應當制作《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被檢查的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名稱;
2、認定的事實和理由;
3、處理的決定和依據;
4、執行處理決定的方式和期限;
5、執行檢查的機關名稱和做出《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的日期,并加蓋印章。
接到《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的單位,應在限定期限內按要求做出糾正,并書面向發出《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的機關報告執行結果。被檢查的單位對《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發出《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的機關申請復查。發出《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的機關應當自接到復查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復查決定。對復查后做出的決定,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執行。
五、監督檢查處理
行使質監屬地管理事項職權即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職責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1、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檢查的;
2、超過法定權限或者委托權限實施行政行為的;
3、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4、違反規定抽取、保管或者處理樣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泄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6、違反規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7、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8、隱匿、私分、變賣、調換、損壞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財物的;
9、無法定依據、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過法定種類、幅度實施行政處罰的;
10、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故刁難行政相對人的;
11、未按罰繳分離的原則或者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數額收繳罰款的,對罰沒款、罰沒物品違法予以處理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征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12、以收取檢驗費等方式代替行政處罰的;
13、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的;
14、泄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5、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16、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違法事實認定錯誤,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17、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或者錯誤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行為的決定、命令的;
18、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社會推薦生產者的產品或者以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19、濫用職權,阻撓、干預查處或者包庇、放縱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20、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行政許可的;
21、對于需要按照規定上報或者通報的事項,沒有及時上報或者通報的;
22、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其他行為。
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視情節單獨或者合并使用:
1、責令書面檢查 ;
2、通報批評;
3、暫扣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件或者調離行政執法工作崗位;
4、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執法過錯引起行政賠償的,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三)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等監督檢查活動監管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是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是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的產品進行有計劃的抽樣、檢驗,并對抽查結果公布和處理的活動。為正確履行該項職責,特制定本制度。
一、檢查對象
本市境內生產、銷售的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用于評價產品質量指數的代表性產品。
二、檢查內容
監督抽查產品的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是否符合質量評價要求,地方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抽查任務承檢機構及其人員的抽樣和檢驗活動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湖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
三、檢查方式
1、針對監督抽查重點產品有計劃地按季度開展抽樣、檢驗和評價;根據風險信息情況,適時組織針對安全性指標或存在潛在風險的產品開展風險監控監督抽查。
2、監督抽查按照國家和省、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的計劃組織實施,一般一年一次,根據實際需要及依據有關規定為應對突發事件開展的監督抽查除外。
3、組織實施對市場(包括虛擬市場和實體市場)上的產品通過抽樣檢測、投訴舉報、相關部門通報、輿情收集等多種途徑獲取產品質量信息,并對信息進行分析和預測,進而對生產領域存在的質量安全問題進行有針對性進行反溯。
4、對監督抽查承檢機構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調度并不定期開展工作質量檢查,重點檢查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與工作規程的要求。
四、檢查程序
1、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管理、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監督抽查工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評價規則、編制年度監督抽查計劃、確定年度監督抽查的產品目錄。
2、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指定有關部門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承擔監督抽查抽樣、檢驗工作。
3、依據監督抽查任務要求實施抽樣,抽樣應當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1)抽樣人員應當是承擔監督抽查的部門或者檢驗機構的工作人員。抽樣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并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抽樣工作。抽樣人員不得少于2名。抽樣前,應當向被抽查企業出示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開具的監督抽查通知書或者相關文件復印件和有效身份證件,向被抽查企業告知監督抽查性質、抽查產品范圍、實施規范或者實施細則等相關信息后,方可抽樣。
(2)抽樣人員現場發現被抽查企業存在無證無照生產等不需檢驗即可判定明顯違法的行為,應當終止抽查,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3)監督抽查的樣品應當由抽樣人員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待銷的產品中隨機抽取,不得由企業抽樣。抽取的樣品應當是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產品。
(4)樣品由被抽查企業無償提供,抽取樣品應當嚴格按評價規則規定的數量抽取。
(5)不得抽樣的情形:
①被抽查企業無監督抽查通知書或者相關文件復印件所列產品的;
②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查的產品是不用于銷售的;
③產品不涉及強制性標準要求,僅按雙方約定的技術要求加工生產,且未執行任何標準的;
④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查的產品為企業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對產品質量另有規定的;
⑤產品或者標簽、包裝、說明書標有“試制”、“處理”或者“樣品”等字樣的;
⑥產品抽樣基數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6)被抽查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監督抽查的,抽樣人員應當填寫拒絕監督抽查認定表,列明企業拒絕監督抽查的情況,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抽樣人員共同確認,并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
4、承檢機構接收樣品后應當按任務下達部門確定項目按評價規則要求開展檢驗工作,檢驗工作應當遵循真實、科學、準確原則:
(1)承檢機構應當做好檢驗數據溯源性工作,妥善保管、記錄各種過程數據;
(2)評價規則要求需現場檢驗的,檢驗機構應當制定現場檢驗規程,并保證對同一產品的所有現場檢驗遵守相同的規程;
(3)檢驗機構應當出具抽查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當內容真實齊全、數據準確、結論明確。禁止偽造檢驗報告或者其數據、結果。
(4)檢驗報告應當嚴格按下達監督抽查任務的部門要求寄送。
5、抽查中幾種情況處理
(1)異議處理。被抽查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或者其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檢驗結果;異議受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企業提出的異議,對需要復檢并具備條件的,應當按工作規程要求組織復檢,并出具復檢報告,復驗結論為最終結論。
(2)拒檢處理。被抽查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抽查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理。
6、對監督抽查不合格的產品及其企業依法予以后處理:
(1)負責監督抽查結果處理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負責后處理的部門)應當向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限期改正;
(2)企業應當自收到責令整改通知書之日起,查明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負責后處理的部門提交整改報告,提出復查申請;
(3)負責后處理的部門接到企業復查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組織符合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按照原監督抽查方案進行抽樣復查。
五、措施及處理
1、被抽查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抽查的,由企業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理。
2、被抽查企業擅自更換、隱匿、處理已抽查封存的樣品的,根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33號)第四十八條規定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3、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社會公告:
(1)監督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無正當理由拒絕整改的;
(2)監督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滿后,未提交復查申請,也未提出延期復查申請的;
(3)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向負責后處理的部門提交了整改報告和復查申請,但并未落實整改措施且產品經復查仍不合格的。
4、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應當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對庫存的不合格產品進行全面清理;對已出廠、銷售的不合格產品依法進行追回、修理、更換等處理,并向負責后處理的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
5、監督抽查發現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或被抽查企業對一般不合格產品未按規定處理的,由生產企業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六十條規定處理。
6、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經復查其產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企業在30日內進行停業整頓;整頓期滿后經再次復查仍不合格的,通報有關部門吊銷相關證照。
7、監督抽查發現產品存在區域性、行業性質量問題,或者產品質量問題嚴重的,負責后處理的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召開質量分析會,督促企業整改。
8、對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增加監督抽查的頻次。
9、監督抽查任務下達部門應當按年度與承檢機構簽訂監督檢驗工作質量責任書,對其實施分類監管。
10、監督抽查任務承檢機構,偽造檢驗結果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處理。
11、參與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紀律要求的情形,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擅自發布監督抽查信息;
(2)在開展抽樣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業;
(3)接受被抽查企業的饋贈;
(4)在實施監督抽查期間,與企業簽訂同類產品的有償服務協議或者接受企業同種產品的委托檢驗;
(5)利用監督抽查結果參與有償活動,開展產品推薦、評比活動,向被監督抽查企業發放監督抽查合格證書或牌匾;
(6)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檢驗機構有上述所列行為的,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四)重大案件查處
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要求,市級質監部門主要行使市場執法監督指導、協調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職責,對一般行政處罰案件實施屬地管理。為正確履行該職責,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案件范圍
重大案件主要指涉案貨值巨大、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存在質量安全事件隱患、社會影響大的案件:
1、涉案貨值巨大的案件是指涉案產品貨值金額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
2、違法行為情節惡劣的案件是指:屢查屢犯,三年內兩次以上因同一違法行為被處罰的;妨礙執法檢查,暴力抗法、圍堵執法人員;轉移、毀滅證據或者擅自破壞涉案物品查封狀態的;偽造有關公文、證件,或者作假證、偽證,或者威脅證人作假證、偽證的;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的。
3、存在質量安全事件隱患的案件是指:因產品缺陷或者違規使用原輔料、投入品等原因使得產品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隱患足以引發群體性傷害或者被媒體曝光會引發突發質量安全事件的案件、以及特種設備違法行為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案件。
4、社會影響大的案件是指:違法行為被媒體曝光、被群體性舉報或者一段時間內被不同舉報人連續舉報經查屬實的案件;跨行政區域制售假冒偽劣的窩案、串案;計量作弊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造成群體性財產損失的案件。
二、重大案件報告程序
市質監部門在查實為重大案件之后2個工作日內要以案情專報的形式逐級上報市級質監部門,對于經媒體曝光的應當在第一時間逐級上報,案件的進展情況應及時上報,案件的處罰情況和后處理情況應在作出決定和處理完成之后的2個工作日內上報。
三、重大案件的查處流程
重大案件的處理以查辦分離的原則實行交辦督查或者掛牌督辦。
查辦分離是指市級質監部門組織當地質監部門對案件進行現場檢查和調查取證,并視情況在案件調查的過程中或調查完結后交由當地質監部門辦理。
上級交辦、督辦的案件,應當立即組織執法力量開展查處。
交辦督查的案件,由上級質監部門下發案件交辦函,并可通過催辦、查卷、走訪等方式予以督查,確保案件及時、有效的辦理。
掛牌督辦的案件,由市級質監部門下發案件督辦函,并可抄告當地政府,必要時可以抽調各地執法骨干組成專案組以專案的方式的督辦。
四、重大案件查辦考核
重大案件的辦理情況納入行政執法績效考核,存在瞞報、失查、辦理不力、包庇縱容等情況的,對部門予以通報、下發稽查建議書或者約談,存在過錯的,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通報紀檢或司法部門,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十五)重要工業產品生產監管
重要工業產品許可是質監部門的重要職責,包含61類產品。為切實改變“重許可、輕監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監管措施。
一、監督檢查對象
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核查人員、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市生產許可證管理部門。
二、監督檢查內容
對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以及核查人員、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的相關活動、地方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實施情況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針對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企業開展日常執法檢查;
(二)針對消費者關注度高、質量隱患大的產品組織專項檢查;
(三)開展飛行檢查;
(四)根據投訴舉報,開展執法檢查。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獲證企業實施日常檢查,日常檢查分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訪。
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轄區內獲證企業的巡查頻次每年不少于1次。
市質量監督部門可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核查現場、檢驗產品等方式,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對獲證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必須由2名以上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對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在許可證副本上予以記錄,其中《獲證企業巡查、回訪記錄》由被檢查企業負責人簽字確認后歸檔。
獲證企業應當指定有關人員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回答相關問詢,協助檢查工作和抽取樣品。
(二)專項檢查可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自行組織開展,也可由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獲證企業在監督檢查中存在問題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三)獲證企業自取得生產許可證之日起,每年度應當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自查報告。獲證未滿一年的企業,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報告。
(四)許可證檢驗機構每年1月30日前向所在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上年度《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年度工作自查報告》,并對年度工作自查報告的真實性負責。被指定未滿一年的許可證檢驗機構,可在下一年度提交年度工作自查報告。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許可證檢驗機構年度工作報告進行審核,填寫《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機構年度工作自查審核匯總表》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許可證檢驗機構應當參加質檢省局或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項目比對試驗,積極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
(五)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本單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員年度考核評價辦法》對其推薦注冊的審查員進行年度考核,并于次年1月底前匯總考核情況,填寫《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員年度考核匯總表》,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備案。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1、市質監局加強在受理、審查、審批等環節的事中監管,加大許可審批工作和企業生產行為的過程性監管力度,發現不符合生產條件的企業,將不予發證,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作出嚴肅處理。
2、市局不定期進行獲證企業后續監管督查,加強許可證產品生產企業事后監管。市質監局不定期對市、縣局后續監管工作進行抽查,抽查情況以通報形式予以公布。
3、審查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暫停一年處置:
(1)未按規定的程序、時限和要求從事企業實地核查的,且情節較輕的;
(2)核查時未向被核查企業出示相關證件的;
(3)無故不服從派遣的;
(4)本年度內參加生產許可證相關培訓不滿十五小時的;
(5)生產許可證實地核查工作綜合評價出現“差”的。
審查員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審查員資格,建議省局注銷其審查員證書:
(1)未按規定的程序、時限和要求從事企業實地核查的,且情節較重的;
(2)核查人員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發現有刁難企業,索取、收受企業的財物,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行為的;
(3)以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資格證書的;
(4)從事生產許可有償咨詢的;
(5)出租出借證書供他人使用的;
(6)虛假宣傳證書作用誤導企業造成嚴重后果的;
(7)在證書有效期內受至二次(含二次)以上暫停處理的;
(8)年度考核評價為“不合格”的;
(9)未按規定參加補充培訓的;
(10)因本人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從事許可證工作的;
(1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4、許可證檢驗機構利用發證檢驗工作違反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或違反禁止行為、年度自查不合格、經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確認其不能保持生產許可證檢驗機構能力的或者不配合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監督檢查工作的,暫停生產許可證檢驗工作一年。由全國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銷其從事生產許可證檢驗工作的資格;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理。
暫停期滿,由被暫停檢驗機構向所在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恢復申請,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組織專家實地核查,符合條件的,恢復其許可證檢驗機構資格。
被撤銷許可證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從事許可證檢驗工作。
任何組織或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舉報、投訴。接到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規定及時開展調查。經調查屬實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5、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條例規定定期提交自查報告的,當地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6、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獲證企業在監督檢查中存在問題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符合撤回、撤銷、吊銷與注銷情形的,依法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辦理注銷手續。
四、臨湘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共服務事項
| 序號 | 服務事項 | 主要內容 | 承辦機構 | 聯系電話 |
| 1 | 質量節日主題宣傳活動與涉質新聞發布 | 在質量月、“5.20世界計量日”、“6.9世界認可日”、“10.14世界標準日”期間,組織開展涉質法律法規的宣傳活動,發布產品質量水平提升、監管保障安全和質監作風轉變等方面的重要信息。 | 法規宣傳科、質量科、計量科標準化科 | 0730-2287311 |
| 2 |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和考試 | 承擔對電梯、起重機械安裝維修人員的培訓和考試;承擔對鍋爐、壓力容器、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及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試;承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的培訓和考試工作 | 特設科 | 07730-2287209 |
| 3 | 組織機構代碼服務 | 開展全市組織機構代碼的推廣應用工作;建設和維護全市織機構代碼信息管理網絡系統和組織機構代碼數據庫;負責全市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電子副本的申領和發放工作;為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提供組織機構代碼基礎信息服務 | 信息所 | 0730-2987101 |
| 4 | 商品條碼服務 | 開展商品條碼推廣應用工作,組織商品條碼技術培訓,提供商品條碼技術咨詢與服務 | 信息所 | 0730-2287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