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門職責
| 序號 | 主要職責 | 具體工作事項 | 備注 |
| 1 |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保障少數民族、宗教人士和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 | 研究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及重大問題 | |
| 組織擬訂民族宗教政策措施,推動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 | |||
| 保障少數民族、宗教人士和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 | |||
| 2 | 結合本市實際,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并組織實施 | 提出促進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 | |
| 承擔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人大、政協有關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 | |||
| 負責聯系市民族宗教工作領導小組相關工作 | |||
| 3 | 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系、宗教關系的工作建議,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涉及民族關系、宗教關系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 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系、宗教關系的工作建議 | |
| 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涉及民族關系、宗教關系的重大事項 | |||
| 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 | |||
| 4 | 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研究做好民族地方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工作和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等工作 | 參與擬訂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 | |
| 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并監督實施 | |||
| 負責民族宗教事務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 |||
| 負責民族特需商品(邊銷茶)定點生產企業管理服務工作 | |||
| 5 | 做好城市少數民族服務管理工作 | 做好城市少數民族服務管理和來臨經商少數民族服務管理工作 | |
| 6 | 負責民族識別和民族成份管理工作 | 承擔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管理工作 | |
| 7 | 參與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工作 |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干部隊伍建設的政策建設 | |
| 參與少數民族干部人才隊伍、民族宗教工作隊伍建設規劃的擬訂和實施工作 | |||
| 8 | 行使民族宗教行政執法職能 | 承擔民族宗教系統依法行政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承擔行政執法監督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等工作 | |
| 承擔有關行政審批工作 | |||
| 9 | 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 | 承擔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蘭教事務依法管理工作,對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議 | |
| 承辦全市民間信仰和五大宗教以外其他宗教事務依法管理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 | |||
| 10 | 負責全市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管理,負責全市宗教教職人員身份備案,指導全市性宗教團體開展工作,負責全市性宗教團體年度檢查工作 | 負責全市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 | |
| 負責寺觀教堂、固定處所、民間信仰登記管理工作 | |||
| 負責全市宗教團體年度檢查工作 | |||
| 承擔宗教教職人員身份認定備案管理工作 | |||
| 11 | 防范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抵御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 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防范利用民族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御境外利用民族宗教進行的分裂、滲透、破壞活動 | |
| 12 | 負責組織指導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 負責組織指導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 |
| 13 | 協調組織我市民族宗教領域對外交流合作,負責民族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 | 指導協調處理全市民族宗教涉外事宜,承辦民族宗教工作領域對外、對港澳臺的交流、交往與合作及有關審核工作 | |
| 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范和處理邪教工作 | |||
| 14 | 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臨湘市民族宗教事務管理局與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
| 序號 | 管理 | 相關 | 職責分工 | 相關依據和案例 |
| 事項 | 部門 | |||
| 1 | 高考加分 | 市民宗局 | 參與高校招生民族考生加分資格審核工作,并進行業務指導 | 1.《湖南省散居少數民族工作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2.教育部、國家民委、公安部、國家體育總局、中國科學技術學會公布的《關于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 |
| 市公安局 | 參與高校招生民族考生資格審核工作 | 市民宗局對高校招生民族考生加分資格進行業務審核把關;市公安局參與審核工作 | ||
| 2 | 編輯發行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和電子出版物 | 市民宗局 | 對出版物內容進行審核把關 | 1.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七條、第十一條;2.《湖南省宗教事務局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3.國務院《印刷業務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條 |
| 市文廣新局 | 對是否同意印刷進行審批和監管 | 有關市宗教團體需出版涉及宗教內容的書籍,市民宗局對書中內容進行審核。市文廣新局對書籍印發進行批準和監管 | ||
| 3 | 全市性宗教團體管理工作 | 市民宗局 | 負責對全市性宗教團體業務指導和管理工作 | 1.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五條第一、二款;2.《湖南省宗教事務條例》第六條第一、二款;3.《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 |
| 市民政局 | 負責全市性宗教團體的登記管理 | 市佛教協會、基督教兩會成立,市民宗局審核后,報市民政局登記 | ||
| 4 | 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干部隊伍建設的政策制定;少數民族干部培養教育、推薦選拔工作 | 市民宗局 | 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積極主動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推薦人選 | 《城市民族工作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二 |
| 市委組織部 | 負責牽頭抓總綜合協調,加大少數民族干部培養選拔力度 | |||
| 市委統戰部 | 負責調查研究,積極主動地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推薦人選 | |||
| 市人社局 | 通過單列指標招錄少數民族干部等方式,加大民族干部招錄、培養力度 | |||
| 市財政局 | 負責在經費安排上向民族教育和民族干部培訓等工作傾斜 |
三、臨湘市民族宗教事務管理局事中事后監督制度
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
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和《湖南省宗教事務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湖南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等法規規章的要求,為促進行政執法部門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為,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的發生,制定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制度。
一、主要內容
(一)對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種類、情節、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等情形進行細化,并歸納、分類;
(二)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是否處罰的,明確是否處罰的具體標準;
(三)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或并用行政處罰種類的,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違法當事人主觀過錯、消除違法行為后果或影響等因素,確定適用該行政處罰種類的具體標準及單處、并處的行政處罰的標準;
(四)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處罰有裁量幅度的,根據上述因素,細化具體的行政處罰幅度;
(五)對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行政處罰罰款的裁量階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則匡算出相對科學、合理的裁量階次和罰款幅度,但均不得超過法定罰款限度。
二、標準范圍
《宗教事務條例》和《湖南省宗教事務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湖南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等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三、有關措施
(一)市民宗局對本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進行指導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修改和廢止以及經濟形勢、社會情形等變化作出相應調整和完善。
(二)市民宗局公布的標準范圍內,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具體標準,并組織實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級民宗部門對同一行政處罰行為制定的裁量標準。
(三)在建立和推行行政處罰材料標準制度的同時,建立公開信息、說明理由等程序規定和執法投訴、案卷評查、教育培訓等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