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門職責
| 序號 | 主要職責 | 具體工作事項 |
| 1 | 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推進依法行政,擬訂全市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政策、措施、規劃和方案,并組織實施 |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規 |
| 組織教育改革與發展等重大問題調研和政策研究,統籌、協調推進教育綜合改革 | ||
| 負責教育系統普法工作 | ||
| 承擔全市教育行政執法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協調和指導全市教育系統依法治教的有關工作 | ||
| 承擔相關行政復議、行政復核、師生申訴及行政訴訟工作 | ||
| 2 | 負責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指導全市的教育教學改革,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 擬訂全市教育事業發展規劃 |
| 指導推動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工作,組織和實施重大教育教學改革 | ||
| 負責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發布和事業發展監測 | ||
| 統籌協調、指導推進全市各級各類教育信息化工作 | ||
| 3 | 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負責義務教育的宏觀指導與協調,指導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依照規定制定基礎教育教學基本要求和教學基本文件,組織審定基礎教育地方教材和受委托的國家、省教材,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 擬訂基礎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基本政策及基本教育教學文件 |
| 承擔義務教育、普通高中和特殊教育的宏觀管理 | ||
| 歸口管理普通中小學教材(含音像教材)及配套用書 | ||
| 組織指導基礎教育教育教學改革 | ||
| 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基礎教育辦學標準 | ||
| 指導中小學德育、校外教育工作 | ||
| 指導中小學教學信息化、圖書館和實驗設備配備工作 | ||
| 推動區域內義務教育師資均衡配置,推動全市實施農村教師生活補貼制度 | ||
| 開展、指導全市中小學校布局調整 | ||
| 加強市級示范性幼兒園的建設和管理 | ||
| 4 | 指導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的發展與改革,制定教學指導文件和教學評估標準,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教材建設和職業指導工作。 | 指導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改革及教育教學研究 |
| 擬訂職成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基本政策及基本教育教學文件,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職成教育辦學標準 | ||
| 組織全市中職學校專業評估及新設專業評估 | ||
| 負責職業學校、成人學校的專業設置和學籍管理 | ||
| 指導全市農民學歷教育工作和專業證書的管理工作 | ||
| 指導全市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 | ||
| 指導中職學校德育、頂崗實習工作 | ||
| 指導職業學校信息化建設 | ||
| 協調指導終生教育工作 | ||
| 歸口管理全市的成人中專、農業廣播學校、各類學校中的職業技術教育班等成人教育機構 | ||
| 5 | 統籌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參與擬訂全市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政策;負責統計和監測全市教育經費的投入和使用情況;按有關規定管理港澳臺以及國外政府和組織對我市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貸款;指導、管理全市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工作;指導和組織實施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 市本級教育經費籌措管理,落實市直教育投入政策,組織市直單位預、決算,對教育專項資金和學校財務進行監督管理 |
| 組織全市教育單位進行教育事業統計工作 | ||
| 規范全市中小學收費事項 | ||
| 指導、協調全市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工作 | ||
| 指導和組織實施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 ||
| 6 | 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以及國防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家庭教育和社區教育;指導和協調教育系統的安全穩定工作。 | 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德育工作 |
| 負責全市各級各類學校的體育、衛生、藝術和國防教育的教學與指導工作 | ||
| 負責各級體育、藝術、國防教育競賽及場地規劃設計與經費編制工作 | ||
| 負責學生的體育訓練和市直學校學生的軍訓工作 | ||
| 負責對學生體質狀況進行監測,對學生健康教育和學校的環境衛生、教學衛生、飲食衛生、常規病和傳染病的防治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市中小學食品衛生安全工作 | ||
| 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市直學校校園的綠化和美化工作 | ||
| 負責協調和指導直屬單位防范和處理邪教問題,組織開展反“邪教”宣傳教育活動 | ||
| 負責協調和指導全市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 ||
| 指導全市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安全文明(平安)校園建設 | ||
| 負責協調和指導教育系統突發性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 ||
| 指導全市家庭教育和社區教育 | ||
| 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德育工作 | ||
| 7 | 依據《教師法》規定,在職責范圍內,主管全市的教師工作。貫徹實施各級各類教師資格標準和學校編制標準;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 | 統籌全市教師隊伍建設工作,編制各級各類學校教師隊伍建設規劃 |
| 負責師德師風建設工作 | ||
| 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制度 | ||
| 負責公費定向培養工作 | ||
| 負責全市名師名校長培養工作,負責“臨湘名師”選拔工作 | ||
| 負責青年骨干教師、學科帶頭人、名師工作室等人才梯隊建設工作 | ||
| 負責全市特級教師評選與管理工作 | ||
| 負責全市中小學教師職務評審工作 | ||
| 負責協調市直學校教師編制相關工作 | ||
| 負責市直學校教師招聘、調配工作 | ||
| 指導全市教育事業單位崗位設置聘用工作 | ||
| 8 | 負責各類高等、中等學歷教育招生考試和學業水平考試以及教育所負擔的其他社會考試工作;負責中等學歷教育的學籍、學歷工作;指導義務教育學校學籍、學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中等學校招生計劃 | 負責組織和管理全市普通高校、成人高(中)等學校招生考試、教育部門所擔負的計算機和英語等級考試等其他社會考試工作,以及招收飛行員工作 |
| 組織實施初中畢業學業考試工作 | ||
| 制定全市中小學招生計劃 | ||
| 負責指導各類考點建設,管理各類招生、考試的信息和資料 | ||
| 配合主管部門對招生考試中的違規違紀案件進行查處 | ||
| 負責高校畢業生的檔案管理 | ||
| 組織就業指導、就業培訓和就業推薦,負責組織開展大中專畢業生供需見面和招聘活動 | ||
| 負責“臨湘教育人才信息網”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局域網、數據庫的維護和管理 | ||
| 負責教師的檔案管理、民辦學校教師的教育人事代理、檔案管理和其他人事服務工作 | ||
| 9 | 組織、指導全市教育督導工作。負責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教育工作以及中等及以下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 | 負責全市教育督導實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導基本制度 |
| 對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和履行教育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
| 按照有關規定對教育工作進行評估考核 | ||
| 按照管理權限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辦學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 | ||
| 對教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情況,提出建議 | ||
| 組織培訓教育督導人員,開展教育督導科學研究和信息交流,總結推廣教育督導經驗 | ||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 ||
| 10 | 統籌管理全市語言文字工作,制定全市語言文字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推廣普通話和規范漢字工作 | 推進語言文字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 |
| 加強語言文字社會應用監督檢查和服務 | ||
| 推廣和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 ||
| 11 |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考察和管理學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 | 協助市委組織部對市職業中專和一、二中班子和市管干部進行考核、考察、調配、思想教育和培訓 |
| 負責各級各類教育行政干部的送培工作 | ||
| 負責學校干部考察、任免,培養學校后備干部 | ||
| 12 | 負責全市教育系統的勤工儉學管理工作 | 組織指導全市勤工儉學工作的開展 |
| 監督檢查全市勤工儉學活動財務執行情況 | ||
| 指導學生勞動實踐基地建設和勞動實踐活動 | ||
| 指導學校食堂、商店經營管理等后勤工作 | ||
| 13 | 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教育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
二、臨湘市教育局與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
| 序號 | 管理事項 | 相關部門 | 職責分工 | 相關依據及案例 |
| 1 | 學校傳染病防控 | 市教育局 | 配合衛生等部門,制訂學校傳染病防控對策、措施;督促落實學校傳染病報告制度和防控措施;配合衛生部門監測轄區內學校疫情,適時發布健康提示;協助衛生部門做好學校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處置等工作;在學校開展衛生健康教育和宣傳;依法承擔學校衛生的主體責任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
| 2、《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 ||||
| 3、《學校衛生管理條例》 | ||||
| 市衛生局(疾控中心) | 負責對學校衛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訂符合學校傳染病防控對策、措施;組織醫療衛生機構為學校傳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制訂本地區學校傳染病疫情處置方案,組織開展學校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現場調查和處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門通報學校傳染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防控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 學校H7N9流感防控工作:教育行政部門保持與衛生部門的密切聯系,及時了解疫情信息及防控策略,共同對各級各類學校學生H7N9流感疫苗預防接種工作進行研究部署。衛生部門將學生納入疫苗接種優先人群。教育部門要求學校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安排,堅持“知情、自愿、免費”的原則,配合衛生部門組織開展學生的H7N9流感疫苗接種工作,做好學生家長的宣傳與解釋工作,使家長支持和鼓勵學生參與疫苗接種 | ||
| 2 | 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監管 | 市教育局 | 負責將學校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工作計劃及專項督導評估指標;開展食品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指導學校食品安全示范創建工作;督促學校落實監管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配合食藥監、衛生部門開展學校食品衛生安全檢查,調查處理學校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 1、《國家食品安全法》; |
| 2、《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衛生部第14號令) | ||||
| 市食藥監管局 | 負責學校餐飲服務和食品流通行政許可并實施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依法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組織開展學校食品安全示范創建活動;對學校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督導、檢查,調查處理學校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建立和完善信息通報制度,及時將學校食堂許可情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等向教育行政部門通報 | 開展食品衛生安全專項督查:食藥部門聯合教育部門下發專項督查通知,教育部門加強對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整改存在的問題,加強對學生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舉報影響學校的周邊食品安全問題。食藥部門負責督查,并提出整改意見,對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牽頭進行查處,重點加強學校周邊食品安全督查 | ||
| 3 | 高考加分 | 市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 | 根據省教育廳及省考試院有關規定牽頭落實我市高考加分政策 | 1、《教育部國家民委公安部國家體育總局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關于調整部分高考加分項目和進一步加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學〔2010〕10號);2、《教育部 國家民委 公安部 國家體育總局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關于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教學〔2014〕17號) |
| 市民宗局 | 對申請少數民族加分考生的身份進行審核 | 某少數民族考生,在報名時向報名所在地考試招生機構提交加分申請并打印相關表格,該表經考生所在高中、縣級考試招生機構、當地民族部門、公安部門初審后與考生材料一起匯總至市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再由市級招考部門上交至省教育考試院 | ||
| 市公安局 | 參與有關高考加分考生資格審核 | |||
| 市民政局 | 審核退役士兵、榮譽軍人和烈士子女等考生高考加分資格 | |||
| 市外僑辦 | 審核三僑生考生高考加分資格 | |||
| 市臺辦 | 審核臺灣省籍考生高考加分資格 | |||
| 4 | 中小學校車安全管理 | 市教育局 | 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指導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在當地政府領導下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指導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推動建立校車使用許可制度的工作機制,做好校車使用許可申請的受理、分送、審查和上報工作;督促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對學校的監管,指導、督促學校落實上下學交通組織和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和車輛臺賬,明確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 教育部等20部門關于印發《校車安全管理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的通知(教基一〔2012〕9號;2014年4月至5月,市校車辦召集教育、交警、交通等相關部門,部署校車安全集中整治行動,先后扣查黑車8臺,處罰違規車輛15臺,對15名違規駕駛人進行了誡勉談話,處罰12人,對違規校車開出了達2萬元的最高罰單。 9月份和11月份,市校車辦組織教育、交警、交通,按照“不打招呼、不聽匯報、直奔基層、直插現場”的要求,對全市校車安全工作開展暗訪督查。現場檢查車輛160多臺,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下發整改通知19份 |
| 市公安局 | 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參與制定并實施校車服務方案,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對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提出意見,做好校車標牌發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車駕駛人資格申請的受理、審查和認定工作,校車駕駛人審驗和校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收繳并強制報廢作為接送學生車輛使用的拼裝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查處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偽造、變造或者 | |||
| 4 | 中小學校車安全管理 | 市公安局 | 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等行為,以及機動車駕駛人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交通違法行為;查處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每年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審驗,按期對校車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 |
| 市交通局 | 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在地方政府領導下,參與制定校車服務方案,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做好校車使用許可申請的審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車維修企業落實校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加強對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校車服務提供者的監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的有關違規行為給予處罰;在地方政府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發展城市和農村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 | |||
| 市安監局 | 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在地方政府的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地方政府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管職責;指導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充分利用現有事故舉報電話和網絡平臺 | |||
| 5 | 全市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 | 市教育局 | 負責制定中小學教師高、中級職稱評審標準、實施辦法與管理文件,組織實施全市中小學系列高、中級教師職稱評審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職改字〔1986〕112號); |
| 2、人社部、教育部《關于印發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擴大試點指導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98號) | ||||
| 市人社局 | 負責對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下發了《關于做好2014年度高級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發〔2014〕28號),岳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發了《關于做好2014年度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岳人社發〔2014〕50號),2014年11月市教育局會同市人社局組織實施了全市中小學教師高、中級職務評審 | ||
| 6 | 市直學校教師公開招聘 | 市教育局 | 負責制定市直學校教師公開招聘方案并組織實施 |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6號,2005年11月16日) |
| 市編辦 | 審核下達市直教師年度招聘計劃 | 《岳陽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試行)》(岳人社發〔2013〕124號),2014年9月市教育局會同市編辦、市人社局、市紀委組織實施了市直學校教師公開招聘 | ||
| 市人社局 | 對市直學校教師公開招聘方案進行審核,并對招聘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 |||
| 市紀委 | 對市直學校教師公開招聘方案進行備案,并對招聘過程實施監督 | |||
| 7 | 市直學校崗位設置管理工作 | 市教育局 | 審定市直學校崗位設置方案,指導市直學校崗位聘用;在崗位設置總量范圍內推進區域內教育資源均衡配置,統籌實施校長教師交流 |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2014年4月25日) |
| 市人社局 | 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核準設置方案和聘用結果 | 《關于印發湖南省高等學校、義務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等教育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湘人社發〔2011〕97號),《關于印發<岳陽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岳政辦發〔2011〕12號),2011年11月市教育局會同市人社局組織實施了市直學校崗位設置工作 | ||
| 8 | 畢業生就業創業管理 | 市教育局 | 配合擬訂畢業生就業政策,負責協助高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創業工作并做好有關管理、服務工作 | 1、關于做好2013年全省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13〕40號);2、關于做好離校前《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核發有關工作的通知(湘教辦通〔2011〕126號) |
| 市人社局 | 牽頭擬訂畢業生就業政策,負責指導縣(市)區人力社保部門做好高校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創業工作 | 1、督促指導各高校將有就業意愿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名單移交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2、督促各高校宣傳、推薦畢業生參加汴河街大學生創業實訓基地實訓 | ||
| 9 | 大學生村官管理服務工作 | 市教育局 | 負責宣傳發動和參與選拔 | 每年由國家、省市發文 |
| 市委組織部 | 牽頭組織實施 | 督促各高校發動畢業生積極報名參加 | ||
| 編委辦、財政局、人社局 | 參與相關工作 | |||
| 10 | 大學生“三支一扶”工作 | 市教育局 | 負責宣傳發動和參與選拔 | 每年由國家、省市九部委局發文 |
| 市人社局 | 牽頭組織實施。 | 督促各高校發動畢業生積極報名參加 | ||
| 市委組織部、編委辦、財政局、農業局、衛生局、市扶貧開發辦、團市委 | 參與相關工作 | |||
| 11 | 高校畢業生入伍預征工作 | 市教育局 | 配合做好宣傳發動 | 根據國家、省市發文 |
| 市征兵辦 | 牽頭組織實施 | 督促各高校發動畢業生積極報名參加 | ||
| 12 | 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資格認可(初審) | 市教育局 | 負責聘請外教的申請 | 1、《關于實施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工作的通知》(湘外專發[2009]13號)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3、國家外國專家局關于印發《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辦理規定》等的通知(外專發[2004]139號)4、國家外國專家局《關于下放“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工作的通知(外專辦發[2009]158號) |
| 市人社局、市外事辦 | 負責審批與管理 | 學校聘請外籍教師 | ||
| 市公安局 | 負責監督 |
三、臨湘市教育局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一)對行政審批事項受委托機關的監督
一、監督檢查對象
受岳陽市教育局委托行使行政許可職權的行政機關。
二、監督檢查內容
委托機關對受委托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是否超過委托范圍、權限;
(二)實施行政許可時是否在法定依據之外增設其他條件;
(三)實施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是否具備要求;
(四)是否在辦公場所公開依法應當公開的材料;
(五)有無違反規定條件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六)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九)變更、延續、撤回、撤銷和注銷行政許可的行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職責;
(十一)建立和執行實施行政許可工作制度的情況;
(十二)依法應當監督的其他內容。
三、監督檢查方式
委托機關對受委托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監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聽取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匯報;
(二)對行政許可案卷進行評查,查閱行政許可的有關文件和資料,核查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
(三)對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和工作人員進行考核、測評;
(四)對行政許可實施情況進行專項調查、定期檢查和綜合檢查;
(五)對受理的行政許可投訴、舉報案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方式。
四、監督檢查程序
委托機關對受委托機關進行調查和檢查時,應當委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委托機關應當通過定期或者不定期監督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受委托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
委托機關的有關業務機構對委托的行政許可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或不當行為,并給予業務指導。
委托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對委托的行政許可活動進行法制監督。
委托機關的監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委托的行政許可活動進行紀律監督和效能監察。
委托機關的有關業務機構、法制機構和監察機構實施監督,應當制作書面記錄。
委托機關對受委托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活動的監督結果作為受委托機關的工作考核的內容。
五、監督檢查措施
委托機關在實施監督檢查中發現受委托機關有違法情形的,應當根據情況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采取相應補救措施、確認違法或者依法撤銷的糾錯措施,并可給予通報批評。
責令限期改正、采取相應補救措施的,應當制作《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依據職權確認違法或者予以撤銷的,應當制作《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
六、監督檢查處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許可決定: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利害關系人請求撤銷行政許可的, 委托機關應當進行調查。依法不予撤銷的,應當說明理由。
(二)委托機關和受委托機關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委托監督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的規定由有權機關追究行政機關和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1.有徇私舞弊、瀆職失職行為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設卡、刁難管理相對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的;
3.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國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4.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實施行政許可的;
5.對投訴、舉報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打擊報復的;
6.有其他違法行為,經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受委托機關行政許可工作人員的責任產生國家賠償的,委托機關履行賠償責任后,向受委托機關及該責任人追償。
(二)對屬地管理的行政執法職權的監督檢查
明確行政執法標準,規范自由裁量權,并負責查處轄區內重大違法行為、對轄區內行政執法工作的統籌協調和對市級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市級部門主要負責日常監督檢查、查處各類違法行為。為切實做好監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市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工作人員。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二)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三)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建立健全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施行情況。
(六)涉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向司法機關移動案件等有關情況。
(七)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三、監督檢查方式及程序
(一)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進行,或者以上幾種方式結合進行。
(二)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或者專項監督檢查工作。
(三)調閱有關行政執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實施現場檢查。受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阻撓或者拒絕監督檢查。
(四)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后,對行政監督檢查情況進行總結,對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通報受查單位檢查糾正,受查單位應當報告檢查糾正情況。
(五)根據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訴、檢舉、控告或者根據人大、政協、司法機關等部門的建議,對有關行使屬地管理事項職權即行政執法行為組織調查。行政執法行為的調查結果應及時反饋有關申訴、檢舉、控告、建議單位或者個人。
四、監督檢查措施
各級各類學校在行使屬地管理事項職權即行政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糾正或撤銷:
(一)行政執法主體不合法的;
(二)行政執法程序違法或不正當的;
(三)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的;
(四)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六)其他應當糾正的違法行為。
五、監督檢查處理
行使屬地管理事項職權即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職責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應當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檢查的;
(二)超過法定權限或者委托權限實施行政行為的;
(三)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四)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泄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故刁難行政相對人的;
(六)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
(七)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違法事實認定錯誤,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九)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或者錯誤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行為的決定、命令的;
(十)對于需要按照規定上報或者通報的事項,沒有及時上報或者通報的;
(十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其他行為。
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視情節單獨或者合并使用:
(一)責令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執法過錯引起行政賠償的,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湖南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要求,為促進行政執法部門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為,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的發生,制定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制度。
一、主要內容
對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種類、情節、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等情形進行細化,并歸納、分類;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或并用行政處罰種類的,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和違法當事人主觀過錯、消除違法行為后果或影響等因素,確定適用該行政處罰種類的具體標準及單處、并處的行政處罰的標準;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處罰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據上述因素,細化具體的行政處罰幅度;對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行政處罰罰款的裁量階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則匡算出相對科學、合理的裁量階次和罰款幅度,但均不得超過法定罰款限度。
二、標準規范
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和市政府法制辦文件要求,市教育局制定了《臨湘市教育局責任追究制》,作為全市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裁量的標準規范,具體內容在市教育局網站公布。
三、有關措施
(一)市教育局對本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并對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規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修改和廢止以及經濟形勢、社會情形等變化作相應調整和完善。
(二)各級學校根據省教育廳下發的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具體標準,并組織實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級教育部門對同一行政處罰行為制定的裁量標準。
(三)各級學校在建立和推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制度的同時,建立健全公開信息、說明理由等程序規定和執法投訴、案卷評查、教育培訓、案例指導等配套制度。
(四)對教育系統評選達標表彰事項的監督管理
為保障全市教育系統評比達標表彰工作的公平、公開、公正,規范評審程序,特制訂如下監督管理制度,適用于市教育局組織的優秀單位、優秀個人、優秀教育成果獎評選以及市教育局按規定向省教育廳等部門擇優推薦的評選項目和與社會團體組織聯合組織的評選項目。
一、監督檢查對象
各級各類學校。
二、監督檢查內容
1.是否制定本校推薦辦法,是否廣泛宣傳并發動符合條件的教師參加評選。
2.是否嚴格按照標準對參加評選教師的條件進行把關。
3.對于推進人選是否公示。
4.填報的材料是否齊備。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上報前對推薦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推薦材料進行資格審核。
(三)組織專家對推薦人選進行綜合評審。
(四)入選人員名單征求廳紀檢組、監察室的意見。
(五)對入選名單進行公示,接受群眾投訴舉報。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市教育局印發評選表彰文件,明確推薦的范圍、條件、名額、程序等要求。
(二)各學校根據要求進行擇優推薦,逐級公示無異議后,按規定填報推薦材料。
(三)市教育局對推薦人選進行資格審查,對推薦程序是否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監督。
(四)市教育局組織專家對推薦人選綜合評議,并根據評議結果確定推薦人選。
(五)市教育局對推薦人選按要求進行公示,并對有舉報的進行調查核實。
(六)市教育局按規定發文表彰,或向省教育廳或相關部門報送推薦材料。
五、監督檢查處理
(一)對未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推薦的,責成推薦單位按規定程序重新推薦,或取消當年度推薦資格。
(二)對推薦人選結構不符合省里要求的,責成推薦單位調整推薦人選。
(三)對經查實申報人員材料涉及造假、學術不端等情況的,取消當年度評選資格。已經入選的,取消已經獲得的稱號和獎勵。
(四)對于在推薦中存在問題比較突出的地區和單位,減少下一屆的推薦名額。
(五)對在授予榮譽稱號工作中有嚴重失職瀆職或者弄虛作假、借機謀取私利、收受賄賂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五)對鄉鎮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監督管理
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制度的通知》(湘政發〔2004〕14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教育強市(州)、強縣(市、區)督導評估的通知》(湘政辦函〔2008〕55號)等文件精神,由市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對下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督導工作。為切實做好教育督導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21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黨政主要負責人。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制度的通知》(湘政發[2004]14號)、中共湖南省委組織部、湖南省教育廳《關于實行縣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教育工作實績督導考核制度的通知》(湘組發[2004]8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教育強市(州)、強縣(市、區)督導評估的通知》(湘政辦函〔2008〕55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對縣級人民政府職業教育工作督導評估制度的通知》(湘政辦發〔2009〕2號),開展對鄉鎮教育工作“兩項督導評估考核”市級初評,含鄉鎮政府教育工作督導評估綜合性指標和學前教育、義務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的督導評估指標5個部分。
(二)專項教育督導根據市教育重點工作要求及省教育督導委員會的要求確定、開展。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定期督導
1.鄉鎮社會公眾教育滿意度調查。市政府教育督導室組織對當年接受省督導評估考核的鄉鎮開展社會公眾教育滿意度調查。
2.按規劃實地督導評估。鄉鎮進行自查自評;市政府教育督導室組織督查組對鄉鎮進行實地督導評估;督導初評結果經市政府、市教育局審議后,上報到岳陽市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二)專項教育督導
1.根據專項督導確定的內容各鄉鎮開展自查,形成自查報告并報告自查情況。
2.組織督導評估專家組開展現場抽查,并形成督導報告。
四、監督檢查措施
(一)在審核鄉鎮自查報告時,充分利用已掌握的情況對報告涉及的內容進行審核,并組織有關部門或市教育局有關科室參與審核。
(二)通過入戶問卷調查,或利用網絡、電話等通訊方式,對被評估鄉鎮開展公眾滿意度調查,充分利用社會評價手段,提高評估考核的客觀性。
(三)組織督導評估時,要遴選既有職業操守又有相關專業特長的人員參加,合理安排專業分工,保證督導評估組的專業性。
(四)加強對督導評估組的培訓和工作情況監督,對督導評估報告進行審核。
(六)依據《湖南省教育督導人員行為規范》,規范督導評估專家行為。
五、監督檢查程序
(一)定期督導評估程序
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具體工作由市教育局牽頭,市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落實。基本程序如下:
1.市域社會公眾教育滿意度調查。市政府教育督導室組織對當年接受省督導評估考核的鄉鎮開展社會公眾教育滿意度調查。
2.鄉鎮自查自評。市級督導評估前一年,鄉鎮需開展自查自評,形成自查自評材料,并于年底前將相關材料報市政府教育督導室。
3.市級實地督導評估。市政府教育督導室組織督查組對鄉鎮進行實地督導評估;督導初評結果經市政府、市教育局審議后,上報到岳陽市教育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二)專項教育督導程序
1.制定專項教育督導方案,包括專項教育督導內容、督導方式、督導程序、工作安排及工作要求。
2.各鄉鎮開展自查并形成自查報告。
3.組織督查組到各鄉鎮(街道)開展督查并形成督導報告。
六、監督檢查處理
(一)各鄉鎮要對督導評估中提出的整改意見制定整改方案,限期進行整改。
(二)對各鄉鎮的整改情況組織督查。
(三)督導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六)對市直學校和鄉鎮中學的監督管理
為了加強和改進對各級各類學校管理和指導,促進進一步加快教育強市建設步伐,推動全市教育事業科學發展,特制訂以下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各級各類學校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主要內容為教育年度重點工作、常規工作和特色創新工作。
三、監督檢查程序
各學校年底開展自查自評,提交自評結果、自評報告和相關佐證材料。市教育局各科室根據日常管理工作臺賬,按一定的區分度擬定各縣市區常規工作的得分,報分管局領導同意后,交由市政府教育督導室對評估考核的得分進行審核匯總。市政府教育督導室擬定須核實的內容,根據需要組織實地核查,并組織對重點工作、常規工作、特色創新工作進行總體評價,對加分項目和“一票否決”事項進行評審。在此基礎上,綜合各方面意見以及平時督導過程中掌握的情況,擬定各學校初評結果,報市教育局黨委會議審定。
四、監督檢查處理
監督檢查結果設“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年度工作先進單位”、“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年度特色創新工作先進單位”若干名,原則上單項獎與綜合獎不重復。同時,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評估結果報市委、市政府,作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綜合績效考評的重要依據。
(七)對普通中小學校教育質量的監督管理
為進一步提高中小學校人才培養質量,特建立以下監督管理制度,適用于普通中小學的教學質量審核評估、年度學考、中考質量報告、普通中小學校教學工作業績考核等事項。
一、監督檢查對象
臨湘市各普通中小學校。
二、監督檢查內容
普通中小學校教學質量狀況;中小學校教學工作常規和業績。
三、監督檢查方式
常規檢查、開展評估、年度考核。
四、監督檢查措施
對普通中小學教學質量的監督檢查,學考、中考質量報告,按省教育廳規定要求發布。
對教學工作常規和業績考核,市教育局組織相關股室和專家對進行考核。
五、監督檢查程序
(一)學校在規定時間內組織校內自評。將考評材料送至市教育局。
(二)市教育局組織專家對各校申報的材料進行復查及審核,對材料有異議的將要求學校做進一步說明。
(三)材料審核后,對材料進行公示。公示期如有異議的將重新核查。
(四)市教育局組織專家根據情況進校考察,并將考察意見反饋給學校。
(五)學校根據整改意見制定整改方案,市教育局視整改情況適時組織專家組進行整改回訪。
(六)市教育局對業績考核結果予以發文公布。
六、監督檢查處理
市教育局紀檢監察室負責受理申請學校的各類舉報和投訴。對人才培養過程中出現辦學條件嚴重不足、教學質量低下等情況,將責令有關學校限期整改、暫停招生。對學校提供虛假材料的情況,將取消評估考核結果。
(八)對教師資格證考試實施的監督管理
一、監督檢查對象
教師資格申請人,教師資格考試考點。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教師資格申請人是否符合教師資格認定的條件,教師資格申請人參加有關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是否存在違規行為。
(二)教育考試考風考紀管理實施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工作檢查。
(二)受理相關反映、舉報,直接處理或責成相關單位辦理。
四、監督檢查措施
組織專門工作組進行相關工作檢查,設立舉報電話接受考生、社會成員的監督舉報,根據舉報進行調查核實;對考試過程進行視頻監控。
五、監督檢查處理
(一)對參加國家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考生的申請進行資格審查,下達審查決定。
(二)對有問題的考點視問題程度分別作出警告、約談考點行政主管人員、直至對考點停考,對違紀考生進行處理;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問責。
(九)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一、監督檢查對象
全市各級各類學校。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消防安全。以宿舍、食堂、教室、體育館、圖書館、禮堂等人員密集場所為重點,著重檢查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日常防火檢查巡查、建筑消防設備設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應急疏散預案制定及演練情況。
(二)交通安全。以校車安全為重點,著重檢查校車使用許可管理制度、校車駕駛人資格管理制度、安全行車教育培訓考核制度、校車日常檢修制度、校車交通違法處置制度、校車核載定員制度、校車動態管理制度、接送學生交接制度落實情況,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教育情況。
(三)食品安全及衛生防疫。以學生食堂、學生營養餐為重點,著重檢查食堂人員衛生、環境衛生以及食品原料采購、存儲、加工、銷售等各環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規范的落實情況,學校傳染病疫情預防、監控及報告制度落實情況。
(四)自然災害防范。以校舍安全和汛期安全為重點,著重檢查防范洪災、泥石流、雷電、臺風等重大自然災害有關措施和制度的落實情況,防災減災知識和技能教育開展情況。
(五)危險化學品安全。以學校實驗室為重點,著重檢查實驗室人員管理以及有毒有害實驗用品購買、領用、登記制度落實情況,實驗設施設備安全運行情況,重點部位自動監控、泄漏檢測報警、通風、防火防爆設施設置維護及運行情況。
(六)校園治安。以校園安保體系建設為重點,著重檢查門衛制度、人防、物防、技防、值班巡查、校外人員及車輛管理、突出矛盾隱患排查等情況。
(七)集體活動安全。以大型集體活動為重點,著重檢查實習實踐活動、夏令營、集體外出等活動的安全教育、應急預案、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嚴防踩踏、溺水、人身傷害等意外事故的發生。
(八)安全教育和演練。以提高師生應急避險、自護自救能力為重點,著重檢查安全教育計劃、教材、教師、教案及組織演練的落實情況。
(九)事故查處情況。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開展事故查處情況檢查,著重檢查責任追究是否嚴格依法,各類防范措施是否落實到位,相關安全標準、制度是否進行完善。
(十)其他。對涉及學校安全的其他事項進行監督管理,防范事故發生或減輕事故產生的損害。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采用明查、暗訪、交叉檢查、專項檢查等方式開展。
(二)每學期開展一次綜合性安全檢查,根據工作需要和校園安全形勢每學期開展一次校車安全運營、消防安全、治安安全、實驗室安全、食品衛生防疫等方面的專項檢查。
(三)根據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對當前的校園安全形勢進行分析,指出當前校園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下一個階段的工作重點,并責令存在安全問題的相關學校進行整改。
四、監督檢查程序
檢查-----下發整改通知書-----隱患整改-----意見反饋。
五、監督檢查措施
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督促指導,對存在重大問題和隱患的及時通報,督促其認真整改。要求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市直學校幼兒園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改,消除學校安全隱患。
六、監督檢查處理
根據檢查結果,對存在的問題進行通報,要求限期整改,并對部分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對整改責任不落實、整改成效不明顯的,責成限期整改,并予通報批評。對存在嚴重隱患,不具備辦學基本條件的學校建議當地政府依法取締。
(十)中等職業學校新設專業評估的監督
一、監督檢查對象
全市中等職業學校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中職學校專業開設條件及專業辦學質量
三、監督檢查方式
常規檢查、開展評估、年度考核復評等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學校提出申請,提供書面材料:
(二)市教育局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
(三)評估結果通報。
五、監督檢查措施
1.中等職業學校開設《目錄》內的專業,經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由市教育局審批,并統一報省教育廳備案。
2.中等職業學校開設《目錄》外的專業,學校須進行充分的市場調研和嚴謹的科學論證,報市教育局審核,由省教育廳審批。采用“訂單式”模式的專業,還應提供校企合作合同。
3.開設國控專業,須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上報至市教育局審查,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4.中等職業學校開設新專業,需提交如下材料:①中等職業學校專業開設申請表;②學校發展規劃;③專業人才市場需求調研報告;④專業發展論證報告;⑤專業教學計劃、教學大綱、主干課程設置及教材選用方案;⑥教師花名冊;⑦教學設施設備清單。
5.市教育局根據學校提交的申請材料,組織有關專家對學校提交的資料進行評估和實地查看,經評估合格后,學校方可開辦所申請專業。
6.國家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省級示范性中等職業學校,設置《目錄》內專業,可根據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求,按照相應的專業設置標準,報市教育局備案后,自主設置。
六、監督檢查處理
1.學校申報新設專業,須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請。市教育局在收到申請的一個月內進行評估、審批,并報省教育廳備案或審批。經審批合格準予開辦的專業,納入當年招生計劃,準予注冊學籍。未經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或備案的專業,一律不允許開設,不允許招生,不予注冊。
2.新設置專業原則上先試辦一年,第二年進行復評,若復估不合格,取消該專業招生資格。
(十一)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注冊的監督
一、監督檢查對象
全市中等職業學校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中職學校學生注冊信息的準確性
三、監督檢查方式
身份證號驗證、系統數據比對等
四、監督檢查程序
1.查驗學生身份證件,14歲以下的學生還需提供初中畢業證原件;
2.學校錄入學生信息;
3.校領導、市教育局審核后,報省教育廳。
五、監督檢查措施
1.學生在入校后向學校提供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14歲以下的學生還需提供初中畢業證原件;
2.學校在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系統中錄入學生信息;
3.校領導審核數據,報市教育局審核;
4.市教育局審核通過后,報省教育廳;
5.省教育廳審核通過后,下發數據至市教育局;
6.市教育局將數據轉發到各中等職業學校;
7.學生學籍注冊完成。
四、臨湘市教育局公共服務事項
| 序號 |
服務事項 |
主要內容 |
承辦 機構 |
聯系電話 |
|---|---|---|---|---|
| 1 |
教育考試招生政策咨詢服務 |
高考、成人高考等國家教育考試招生政策咨詢解答 |
市招生考試委員會 辦公室 |
0730-3753633 |
| 2 |
普通高中學歷認證 |
提供普通高中教育學歷認證 |
基礎 教育股 |
0730-3753620 |
| 3 |
市區高 初中招生咨詢 |
招生政策咨詢解答 |
基礎 教育股 |
0730-3753620 |
| 4 |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歷認證 |
提供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歷認證 |
職業 教育與成人 教育科 |
0730-3753629 |
| 5 |
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咨詢 |
招生政策咨詢解答 |
職業 教育與成人 教育科 |
0730-3753629 |
| 6 |
學生資助政策咨詢服務 |
接受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義務教育和學前教育學生資助政策咨詢和投訴事宜 |
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
0730-3753638 |
| 7 |
學生資助政策咨詢服務 |
接受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義務教育和學前教育學生資助政策咨詢和投訴事宜 |
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
0730-3753638 |
| 8 |
就業咨詢服務 |
接受畢業生及家長的關于就業的各類咨詢服務 |
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 中心 |
0730-3753622 |
| 9 |
畢業生檔案保管和轉遞 |
對歷屆畢業生檔案進行保管和根據需求進行轉遞 |
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 中心 |
0730-3753622 |
| 10 |
就業信息發布 |
負責“岳陽教育人才信息網”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局域網、數據庫的維護和管理,及時發布國家就業政策和就業創業的新的信息以及人才招聘信息 |
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就業管理辦公室 |
0730-3753622 |
| 12 |
普通話 宣傳周 |
根據國家的統一部署,組織推廣使用普通話 |
教師 教育股 |
0730-3753626 |
| 13 |
法治宣傳教育 |
根據市司法局法治辦統一安排,開展教師干部學法考試,開展青少年法制宣傳周、法制宣傳日、法制宣傳文藝演出等活動。 |
政策 法規股 |
0730-3753635 |
| 14 |
安全知識宣傳教育 |
結合“5.12”防災減災日、“11.9”消防安全教育日和“12.2”交通安全宣傳日等開展學生安全知識的宣傳。 |
學校 安全 管理股 |
0730-37536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