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門職責
| 序號 | 主要職責 | 具體工作事項 | 備注 |
| 1 |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國內外貿易、外商投資、國內外經濟合作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制定相應的政策及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 | 擬訂國內外貿易、外商投資、對外投資與經濟合作的中長期規劃。 | |
| 擬訂國內外貿易、外商投資、對外投資與經濟合作的產業扶持發展政策。 | |||
| 擬訂國內外貿易、外商投資、對外投資與經濟合作。 | |||
| 2 | 研究商務經濟發展趨勢,監測分析商務經濟運行狀況,推動內外貿融合,推進國內外市場的開拓,促進市場信息平臺和營銷網絡建設,加快現代商貿業發展。 | 負責全市商務領域的運行監測和綜合分析工作,組織撰寫綜合性文字材料;負責商務領域的調研、政策起草,制定完善全市商務發展中長期規劃和促進商務工作發展的綜合性政策、建議和具體措施。 | |
| 研究分析國內外商務形勢、發展趨勢及國家商務政策、工作重點;負責重大課題和商務政策的調查研究,編制執行商務工作發展計劃。 | |||
| 3 | 指導和管理全市利用內外資工作。研究擬訂利用內外資的具體管理辦法,經批準后組織實施;牽頭負責審批或報批利用外資項目的立項、可行性報告;負責外商投資項目、合同、章程及其變更的審批或報批;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規和合同、章程的履約情況;負責全市利用外資及相關的統計分析工作。 | 擬訂全市外商投資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及本市利用外資的地方性政策和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 |
| 參與指導和幫助各鎮街、園區開展利用外資工作;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變更等相關事項;聯系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 |||
| 牽頭負責全市外商投資環境建設及外資便利化、外商投訴等工作;授權辦理加工貿易的合同審批及生產能力審核。 | |||
| 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規和合同、章程的履約情況。 | |||
| 負責外商投資的統計分析工作;牽頭開展外商投資企業的聯合年檢。 | |||
| 4 | 負責對外貿易工作,促進對外貿易發展方式轉變。負責企業自營進出口經營權備案登記;指導和管理商品進出口貿易、加工貿易;組織企業參加境內外進出口商品交易會、洽談會;負責指導公平貿易工作;參與全市外貿政策的制定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科技興貿及出口品牌戰略,推進外貿企業轉型升級。 | 負責企業自營進出口經營權備案登記。 | |
| 擬訂全市對外貿易的中長期發展戰略、政策措施、市場多元化規劃、階段性重點市場開拓計劃并組織實施。 | |||
| 指導企業對外貿易經營權備案登記,辦理進出口企業名稱變更;組織指導全市外貿洽談會、展銷會、交易會工作;指導全市對外貿易業務。 | |||
| 管理機電產品的進出口工作;負責進出口商品經營資格申報和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各類外貿獎勵資金。 | |||
| 推動外貿企業轉型升級;承擔外貿預警點相關工作。 | |||
| 5 | 負責全市境外投資機構和項目的管理;引導和促進市內企業到境外投資辦企業、設立市場、建設營銷網絡等;管理全市境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咨詢等國際合作項目;負責全市對外經濟技術援助工作 | 擬訂全市對外經濟合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搭建推動企業“走出去”的信息和服務平臺。 | |
| 負責全區境外企業和機構的管理;指導并初審全區境外投資企業的可行性報告、合同、章程及其變更事項。 | |||
| 指導并初審全市對外承包經營資格、對外援助物資資格等申報事項;負責境外突發事件的處置、境外外派人員的管理等工作。 | |||
| 6 | 負責對外服務貿易工作。制定全市服務外包產業的發展規劃、政策和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服務貿易的對外開放,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的發展;推動全市服務外包人才培訓基地建設 | 負責全市服務貿易企業的資格初審、引進、培育和相關服務工作。 | |
| 負責全市服務貿易企業有關信息的統計工作。 | |||
| 承擔服務外包人才實訓基地的認定及培養工作;負責市內服務外包企業提交的網絡合同的前置審批。 | |||
| 7 | 負責全市商貿服務業的流通管理和考核工作。負責全市重大商貿項目建設的相關管理工作;負責指導鎮街重大商貿節慶活動,組織企業參加相關會展活動;促進流通產業體系建設,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現代流通方式發展;指導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促進流通體制改革,培育大型流通企業,促進中小流通企業發展;負責成品油經營監督管理和經營企業資質初審;推進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 負責推進連鎖經營、商貿配送、無店鋪銷售等現代營銷方式的發展和創新;承擔商貿經濟運行情況的統計分析工作;承擔商貿服務業的行業管理,組織商貿企業實施相關行業標準,并負責相關行業的等級評定工作。 | |
| 指導社區商業的發展,開展商業示范社區和社區商業文明經營戶創建工作;開展“現代商貿服務示范鎮(村)”創建工作,推進商貿中心建設。 | |||
| 負責推進“萬村千鄉市場”工程,指導連鎖企業到行政村開設連鎖經營網點;負責引進和培育商貿骨干企業及“老字號”等商貿品牌。 | |||
| 促進流通體制改革,培育大型流通企業,促進中小流通企業發展。 | |||
| 負責成品油經營監督管理和經營企業資質初審。 | |||
| 推進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 |||
| 8 | 負責統籌規劃全市商品市場體系,改造提升和培育發展商品市場;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城鄉商業網點規劃及商業體系建設工作;促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絡工程,推進農產品市場升級改造;負責特殊流通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 會同有關部門對各類市場及行業經濟秩序進行監督管理。 | |
| 負責擬訂農貿市場建設、改造、提升等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擬訂全市專業商品市場、農貿市場新建改建規劃。 | |||
| 負責引進和培育商貿骨干企業及“老字號”等商貿品牌;組織大型商貿活動,指導企業開拓市內外市場;聯系商貿服務業各類協會,推進行業協會建設。 | |||
| 9 | 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的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職責。 | 落實日常生活主要商品的市場調控措施,保障市場供求平衡;負責擬訂應急預案,落實突發事件發生時的商品的供給。 | |
| 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的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 | |||
| 負責全市商務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及酒類流通、再生資源回收(舊汽車回收)等行業管理工作。 | |||
| 10 | 負責商務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牽頭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擬訂規范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按規定承擔商務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參與組織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商業欺詐工作;負責酒類,肉類流通的相關工作;建立12312商務舉報平臺,指導商業信用銷售,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 | 牽頭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 | |
| 擬訂規范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 | |||
| 按規定承擔商務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參與組織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商業欺詐工作。 | |||
| 建立12312商務舉報平臺,指導商業信用銷售,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 | |||
| 11 | 指導和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協助上級貿促會開展有關工作;受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會同有關部門調解外商投資企業矛盾。 | 受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會同有關部門調解外商投資企業矛盾。 | |
| 12 | 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市商務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 協同其他相關責任部門進行全市商務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 |
| 13 |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金融領域有關地方性文件草案;組織擬訂全市金融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組織擬訂加強全市金融行業服務,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和政策建議。 |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 | |
| 組織擬訂金融領域有關地方性文件草案。 | |||
| 組織擬訂全市金融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 | |||
| 協調重要金融政策調研工作。 | |||
| 14 | 組織擬訂支持全市銀行業、融資擔保業發展相關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 | 擬訂支持全市銀行業發展的相關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 | |
| 指導和推動全市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機構等地方金融機構的設立、改革、發展和重組。 | |||
| 組織開展政府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企業對接。 | |||
| 15 | 協調管理全市金融、證券、保險、期貨、產權交易機構并協調處理重大問題。 | 指導、協調政策性農業保險。 | |
| 推動引進保險資金為地方經濟發展服務。 | |||
| 掌握全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運營及網點布局情況,協調解決保險業發展中遇到的有關問題。 | |||
| 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設立、變更、終止的審核轉報等工作。 | |||
| 建立非法集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 | |||
| 協調指導打擊地方金融領域非法金融活動。 | |||
| 配合有關部門對地方性金融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進行考察。 | |||
| 協調市內重大非法集資案件的處置工作。 | |||
| 16 | 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二、臨湘市商務局與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
| 序號 | 管理 | 相關部門 | 職責分工 | 相關依據及案例 |
| 1 | 報廢汽車回收經營市場監管 | 商務局 | 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實施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發現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再具備規定條件的,立即告知原審批發證部門建議撤銷其經營資格。 |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7號) |
| 公安局 | 負責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治安狀況實施監督,堵塞銷贓渠道。 | |||
| 環保局 | 負責對有害廢舊物資污染環境行為的監督管理。 | |||
| 工商局 | 負責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 | |||
| 2 | 易制毒化學品的監管 | 商務局 | 負責對進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監管檢查。 | 1、《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5號);2、《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 |
| 工商局 | 負責生產、購買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監督管理;依取得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的申請,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 |||
| 公安局 | 負責購買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審批、備案;按權限對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審批、備案。負責對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 |||
| 安監局 | 負責對經營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進行備案;負責對生產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監管檢查。 | |||
| 3 | 典當業管理 | 商務局 | 負責對典當業實施監督管理 | 商務部、公安部《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5年第8號) |
| 公安局 | 負責對典當業進行治安管理 | |||
| 4 | 商務局 | 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 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設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令(2007年第8號) | |
| 發改局 |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 | |||
| 公安局 |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 |||
| 再生資源回收監督管理 | 工商局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 ||
| 環保局 |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 |||
| 建設局 |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
三、臨湘市商務局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一)成品油經營企業事項監管
為了規范成品油經營企業的市場秩序,從源頭上確保油品質量安全,保障成品油生產、生活供求需求,特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臨湘市區域內從事成品油批發、零售、倉儲經營活動的企業(含加油點)。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對被檢查人成品油相關資質、證照手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被檢查人成品油購銷情況、供油協議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被檢查人成品油檢驗、計量、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被檢查人油品提升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加油站成品油灌裝零售相關規定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針對成品油經營企業開展日常執法檢查。
(二)針對隱患大的成品油灌裝零售組織專項執法檢查。
(三)根據公眾投訴、舉報,組織開展重點執法檢查。
四、監督檢查措施
(一)年檢,要求取得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每年定期上報年檢材料。
(二)日常監督、檢查。
(三)對企業開展不定期檢查,每年原則上抽查不少于10%的企業,對不合格的企業責令限期整改。
五、監督檢查程序
(一)根據上級部署、群眾舉報、社會關注等情況制定成品油企業監督檢查實施方案。
(二)局指定三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監督檢查。
(三)監督檢查人員向被檢查人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說明來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權利和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四)監督檢查人員對被檢查人履行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實施情況逐項檢查并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交當事人確認簽字;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五)發現被檢查人存在違反成品油市場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制作《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
六、監督檢查處理
(一)發現被檢查人有成品油管理違法情形的,除責令限期改正外,應當依法采取補救措施。
(二)對監督抽查不合格的油品、加油機具依法實施查封、扣押。
(三)對成品油經營領域違法行為予以立案查處,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發現被檢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向社會公布案件查處信息。
(二)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事項監管
為了加強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防范資金風險,特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臨湘市區域內從事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等并發放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的企業法人。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檢查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備案表、購卡章程、協議及資金管理制度等情況。
(二)檢查單用途商業預付卡購買登記情況、購卡方式、購卡限額、退卡等操作程序執行情況。
(三)檢查發卡企業預收資金用途、預收資金余額比例、資金存管制度、資金存管協議與帳戶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針對單用途預付卡發卡企業開展日常執法檢查。
(二)根據上級部門工作部署組織專項執法檢查。
(三)根據公眾投訴、舉報,組織開展重點執法檢查。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局根據上級部署、群眾舉報、社會關注等情況制定單用途預付卡監督檢查實施方案。
(二)局指定三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監督檢查。
(三)監督檢查人員向被檢查人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說明來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權利和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四)監督檢查人員對被檢查人履行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實施情況逐項檢查并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交當事人確認簽字;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五)發現被檢查人存在違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制作《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一)發現被檢查人有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違法情形的,除責令限期改正外,應當依法采取補救措施。
(二)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領域違法行為予以立案查處,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發現被檢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四)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向社會公布案件查處信息。
(三)酒類流通企業事項監管
為了規范酒類流通秩序,促進酒類市場有序發展,保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臨湘市區域內從事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酒類經營者)。
二、監督檢查內容和指標
(一)監督檢查內容
1、對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情況進行監督檢,檢查經營企業營業執照、《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查看《登記表》內容是否發生變更。
2、對酒類經營者經營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酒類流通隨附單》是否填寫規范、購銷臺賬是否健全、酒類儲運是否符合要求等。
(二)監督檢查指標
1、日常督查:每季度組織一次定期抽查,每次抽查不少于3家單位。
2、專項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10%。
3、根據上級要求和群眾舉報開展不定期檢查。
上述指標與上級下達監督檢查指標不一致的,以上級下達監督檢查指標為準。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針對酒類經營者開展日常執法檢查。
(二)根據上級部門工作部署組織專項執法檢查。
(三)根據公眾投訴、舉報,組織開展重點執法檢查。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市商務局商務綜合執法大隊根據上級部署、群眾舉報、社會關注等情況制定酒類流通監督檢查實施方案。
(二)市商務局商務綜合執法大隊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監督檢查,局其他相關機構指定一至二名以上工作人員協助開展監督檢查。
(三)監督檢查人員向被檢查人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說明來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權利和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四)監督檢查人員對被檢查人履行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實施情況逐項檢查并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交當事人確認簽字;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五)發現被檢查人存在違反酒類流通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制作《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一)發現被檢查人有酒類流通管理違法情形的,除責令限期改正外,應當依法采取補救措施。
(二)對酒類流通管理領域違法行為予以立案查處,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發現被檢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四)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向社會公布案件查處信息。
四、臨湘市商務局公共服務事項
| 序號 | 服務事項 | 主要內容 | 承辦機構 | 聯系電話 |
| 1 | 外商投資企業服務月活動 | 提供政策咨詢、宣傳,幫助外商投資企業解決實際困難。活動載體包括:組織我市部分外經貿企業參加岳陽市外經貿企業網上政策咨詢會、開展QQ群服務、集中走訪調研外經貿企業、招商引資項目協調推進、提供相關政策扶持等。 | 外經貿股 | 0730-3769938 |
| 2 | 服務廣交會參展企業 | 參展企業申報,通知并組織企業參加,為參展企業現場服務。 | 外經貿股 | 0730-3769938 |
| 3 | 組織商貿企業參展 | 組織企業參加世界博覽會,廣交會和中博會等大聯展,給予相關政策扶持。 | 外經貿股 | 0730-3769938 |
| 4 | 電子商務公共服務 | 對電子商務企業進行政策和業務培訓,建設電子商務服務平臺。 | 外經貿股 | 0730-37699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