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門職責
| 序號 | 主要職責 | 具體工作事項 | 備注 |
| 1 |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推進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擬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區域衛生規劃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推進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 | |
| 擬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衛生區域規劃,衛生事業發展有關規范性文件并貫徹落實。 | |||
| 擬訂全市醫療衛生信息化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 | |||
| 承擔統籌規劃和協調優化全市衛生資源配置工作,指導區域衛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 |||
| 擬訂醫療科技和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實施重大醫藥衛生科研攻關項目。 | |||
| 承擔食品安全標準制訂、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和食源性疾病防治管理等工作。 | |||
| 制定年度衛生工作意見,落實衛生事業發展有關政策、措施。 | |||
| 2 | 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并組織實施。 | 擬訂本市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意見,牽頭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 |
| 制定基本藥物制度的培訓指導、監督檢查、考核評價和基本藥物采購、配送、使用、管理、處方點評等制度。 | |||
| 3 | 負責擬訂中醫藥事業的總體規劃、繼承及創新工作。 | 擬訂全市中醫藥事業總體規劃、加快中醫藥事業發展意見并貫徹落實。 | |
| 組織實施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工程、中醫名醫名院工程,貫徹中西醫并重方針,繼承、創新、發展中醫藥事業。 | |||
| 4 | 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擬訂社會資本參與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 擬訂市公立醫院改革實施意見,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落實公立醫院改革措施,健全公立醫院投入機制,改進醫療服務質量,加強醫院綜合改革考評管理。 | |
| 擬訂社會資本參與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鼓勵吸引優質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構建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多元化辦醫格局 | |||
| 5 | 負責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負責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及執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 負責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建立醫療機構服務評價和監管體系,加強衛生行業監管。 | |
| 監督指導醫務人員履行醫療執業標準和服務規范。 | |||
| 6 | 負責傳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病等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 擬訂實施重大傳染病防治規劃與策略,貫徹國家免疫規劃與政策,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傳染病實施防控和干預,落實法定傳染病報告及信息發布等工作。 | |
| 建立完善重點地方病防治監測體系,落實防控措施,監控病情動態,評價預防干預措施的實施效果。 | |||
| 制定慢性病防控規劃和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建立完善慢性病防控網絡和聯防聯控工作機制,組織開展慢性病防控效果評價考核。 | |||
| 制定精神病防治工作計劃,建立完善精神病防治網絡,落實重性精神病患者社區管理措施,負責區域內重性精神病人管理質量控制,開展工作督導及考核評價。 | |||
| 7 | 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組織調度重大災情、疫情、中毒等突發事件的緊急醫療衛生救援措施。 | 承擔衛生應急工作,擬訂衛生應急相關預案和與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 | |
| 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工作. | |||
| 負責突發事件應急醫療救治的組織與協調,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醫療救治體系,落實重大災情、疫情、中毒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醫療救援措施。 | |||
| 8 | 負責公共場所、職業衛生、學校衛生、生活飲用水、放射衛生、傳染病防治等監督執法工作。 | 開展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共場所、職業衛生、學校衛生、生活飲用水、放射衛生、傳染病防治等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 |
| 開展衛生監督執法工作,對違反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采取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控制等措施。 | |||
| 組織協調衛生監督相關投訴舉報事件的調查處置 | |||
| 9 | 負責組織擬訂基層衛生、婦幼衛生、社區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 指導全市基層農村衛生、社區衛生、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 | |
| 監督指導衛生政策的落實。 | |||
| 負責全市鄉村醫生管理工作。 | |||
| 制定并實施農村合作醫療的政策和措施。 | |||
| 負責全市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監管與效益評估,負責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 |||
| 10 | 負責落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 | 承擔城鄉居民健康檔案管理、健康教育、預防接種、0-6歲兒童健康管理、孕產婦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壓患者健康管理、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和處理、衛生監督協管、中醫藥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 | |
| 承擔婚前醫學檢查、產前篩查和新生兒篩查、孕產婦預防艾滋病梅毒乙肝、農村孕產婦“兩癌”篩查、孕產婦增補葉酸預防神經管缺陷等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 | |||
| 11 | 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監測和預警工作 | 承擔全市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統一發布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 |
| 根據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計劃要求,開展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監測,配合做好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預警工作。 | |||
| 承擔本市食物中毒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 |||
| 12 | 負責設置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核發、放射診療許可、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許可、醫護人員執業許可以及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人員資格許可等工作。 | 提出醫療機構、公共場所、放射診療、集中式供水、母嬰保健、餐具集中消毒等行政許可的意見和建議。 | |
| 承擔設置醫療機構審批、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核準、放射診療許可、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 |||
| 負責轄區內醫生、護士執業注冊工作。 | |||
| 承擔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人員資格許可等衛生行政許可和執業許可的受理、審核、上報等工作。 | |||
| 13 | 指導全市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擬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和實施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編制標準。 | 擬訂全市衛生人才政策,規劃并指導實施。 | |
| 組織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考資格審查(初審)。 | |||
| 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 | |||
| 負責全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工作。 | |||
| 14 | 負責紅十字會日常工作。負責制定獻血規劃、計劃和政策。負責無償獻血的宣傳、發動、組織、協調和實施工作。 | 擬訂全市無償獻血計劃。 | |
| 牽頭組織全市無償獻血活動。 | |||
| 承擔獻血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等方面的宣傳教育。 | |||
| 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獻血發動、組織實施等工作。 | |||
| 15 | 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二、臨湘市衛生局與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
| 序號 | 管理 | 相關部門 | 職責分工 | 相關依據及案例 |
| 1 | 動物防疫 | 衛生局 | 組織對相關職業人群進行人畜共患傳染病的監測。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中,做好人的疫病防治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3號、201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號)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450號) |
| 畜牧局 | 主管動物防疫工作,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管工作。 | |||
| 林業局 | 負責對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 | |||
| 工商局 | 負責動物及其產品市場監管等工作。 | |||
| 民政局 | 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中,做好疫區群眾救濟工作 | |||
| 商務局 | 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中,做好肉食品供應、職責范圍內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所需的物資緊急調度等工作 | |||
| 水利局 | 負責組織打撈違法棄置在江河、湖泊、水庫等場所的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并運送至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運營單位。 | |||
| 建設局 | 負責組織清理違法棄置在其他公共場所的病死動物和病死動物產品,并運送至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運營單位 | |||
| 2 |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 衛生局 | 負責食品安全標準、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和食源性疾病防治管理等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06號) |
| 畜牧局 | 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職責范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 | |||
| 市食藥局 | 負責食品安全統一監督管理。 | |||
| 林業局 | 負責可食林產品從種植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 |||
| 公安局 | 負責對食品犯罪案件偵辦,維護執法秩序。 | |||
| 建設局 | 負責對食品店攤點等監管執法工作。 | |||
| 3 | 農藥監督管理 | 衛生局 | 加強對衛生用農藥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導。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0年7月8日)、《農藥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20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 |
| 畜牧局 | 負責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 |||
| 林業局 | 負責對林業用農藥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導。 | |||
| 質監局 | 查處農藥質量違法行為。 | |||
| 安監局 | 負責辦理屬于化學危險物品的農藥經營許可證。 | |||
| 環保局 | 負責假農藥、劣質農藥、過期報廢農藥、禁用農藥、廢棄農藥包裝和其他含農藥的廢棄物處置監督管理 | |||
| 糧食局 | 加強對儲備糧用農藥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導。 | |||
| 4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 衛生局 | 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 |
| 公安局 | 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
| 環境保護局 | 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法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 |||
| 安監局 | 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 |||
| 質監局 | 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 |||
| 4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 工商局 | 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 |
| 交通局 | 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 | |||
| 5 |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監管 | 衛生局 | 負責對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實施日常衛生監督管理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二項;3、《消毒管理辦法》第二條二項;4、《衛生部工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局關于加強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監督管理的通知》(衛監督發〔2010〕25號) |
| 食藥局 | 負責對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情況進行監管 | |||
| 工商局 | 負責對無營業執照的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經營者進行依法監管 | |||
| 6 | 職業衛生監管 | 衛生局 | 負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醫療救治工作,組織對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進行監督管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九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第八十九條 |
| 安監局 | 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加強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核、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實施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的管理,監督管理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項目申報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 |||
| 6 | 職業衛生監管 | 人社局 | 負責落實勞動合同、工傷保險的監督管理和職業病人保障等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九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第八十九條 |
| 民政局 | 負責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的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保障工作 | |||
| 7 | 城鎮供水管網水水質檢測 | 衛生局 | 負責全市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6號)》第四條四項;3、《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第三條;4、《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
| 水利局 | 負責全市城市供水水質監督管理工作 | |||
| 8 |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 | 衛生局 | 完善定點醫院制度,指導做好流浪乞討人員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 | 1、《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第四條;2、《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3、民政部等19部門《關于加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見》(民發〔2006〕11號);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1〕39號) |
| 民政局 | 指導各級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督促各級民政部門積極推動建立完善各級政府主管領導牽頭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領導協調機制,建立健全流浪兒童救助機制,加強部門溝通交流和省際協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 |||
| 發改局 | 指導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統籌考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體系建設,推動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不斷完善救助保護設施條件。協助民政部門加強對流浪未成年人流動救助車使用的監督管理 | |||
| 8 |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 | 教育局 | 支持、協助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治工作。督促各地教育部門及時安排返鄉適齡流浪未成年人入學接受義務教育,指導中等職業學校做好接收工作,對職業學校接收的家庭經濟困難并符合條件的返鄉未成年人予以資助或減免學費;支持救助保護機構對不適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開展替代教育,做好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矯治工作 | 1、《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第四條;2、《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3、民政部等19部門《關于加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見》(民發〔2006〕11號);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1〕39號) |
| 公安局 | 指導各級公安機關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建立打擊整治組織未成年人乞討和強迫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工作機制,嚴厲打擊拐賣、拐騙流浪未成年人和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違法犯罪等違法犯罪活動;指導各級公安機關依法處置強討惡要、滋擾他人、擾亂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討人員,告知、勸導流浪乞討人員到救助管理機構求助,對工作中發現的或報警求助的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應及時引導、護送至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指導各級公安機關協助救助管理機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需要在救助管理站設立警務室或警務聯絡員,及時處置影響救助管理機構正常工作秩序的各類案(事)件 | |||
| 8 |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 | 司法局 | 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殘疾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宣傳工作,配合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源頭預防工作;加強對未成年犯、未成年勞動教養人員和政府收容教養人員的教育矯治,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組織開展服刑在教人員未成年子女的排查,協助有關部門落實幫扶救助措施,防止流落街頭違法犯罪。積極引導法律服務人員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 1、《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第四條;2、《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3、民政部等19部門《關于加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見》(民發〔2006〕11號);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1〕39號) |
| 人社局 | 支持、協助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技能培訓和就業幫扶工作。指導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將符合條件的勞動年齡階段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討人員納入就業扶持政策體系,按規定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和就業服務;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按規定納入就業援助范圍,提供重點幫扶。指導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救助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工資傾斜政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救助保護機構教師開展職稱評定 | |||
| 8 |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 | 建設局 | 指導各級城市管理部門依法做好防范街頭流浪乞討人員影響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協助民政、衛生部門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和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 | 1、《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第四條;2、《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3、民政部等19部門《關于加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見》(民發〔2006〕11號);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1〕39號) |
| 交通局 | 指導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為救助管理機構購買乘車(船)憑證和接送流浪乞討人員進出站等提供便利 | |||
| 9 | 地質災害防治 | 衛生局 | 負責做好醫療救護、衛生防疫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款 |
| 國土局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加強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擬訂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擬訂本行政區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查明地質災害發生原因、影響范圍等情況,提出應急治理措施,減輕和控制地質災害災情 | |||
| 建設局 | 負責核準不涉及交通、水務專業工程的專項治理工程開工,按照工程建設監管程序對不涉及交通、水務專業工程的專項治理工程實施監督管理,對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建筑邊坡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安全維護和應急搶險進行監督管理 | |||
| 9 | 地質災害防治 | 水利局 | 對本部門職責范圍內邊坡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安全維護和應急搶險進行監督管理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款 |
| 民政局 | 組織避災安置場所建設和管理,負責災民基本生活救助 | |||
| 交通局 | 負責按照工程建設監管程序對交通專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實施監督管理,對本部門職責范圍內邊坡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安全維護和應急搶險進行監督管理。負責保證救災物資、設備、藥物、食品的運送 | |||
| 食藥局 | 負責做好藥品供應以及食品衛生監督 | |||
| 商務局 | 負責救濟物資儲備、提供 | |||
| 10 | 學校公共衛生管理 | 衛生局 | 負責對學校衛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訂符合學校傳染病防控對策、措施;組織醫療衛生機構為學校傳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制訂本地區學校傳染病疫情處置方案,組織開展學校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現場調查和處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門通報學校傳染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防控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第一款; 2、《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 |
| 教育局 | 配合衛生等部門,制訂學校傳染病防控對策、措施;督促落實學校傳染病報告制度和防控措施;配合衛生部門監測轄區內學校疫情,適時發布健康提示;協助衛生部門做好學校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處置等工作;在學校開展衛生健康教育和宣傳;依法承擔學校衛生的主體責任 | |||
| 11 | 精神衛生工作 | 衛生局 | 所屬精神衛生機構要承擔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務,調整現有的精神衛生機構的服務方向和重點,提高治療與康復水平;加快精神衛生工作隊伍建設步伐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生廳等單位關于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05〕34號 |
| 公安局 | 要了解掌握本地區可能肇事肇禍精神疾病患者的有關情況,督促家屬落實日常監管和治療措施,對嚴重肇事肇禍精神疾病患者實施強制治療,安康醫院負責做好治療工作;指導各地公安機關和強制醫療所(安康醫院)依法執行強制醫療,落實治療管理制度 | |||
| 民政局 | 所屬精神衛生機構要承擔在服役期間因患精神疾病而復原、退伍軍人的救治任務,并及時收容和治療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和撫養人的精神疾病患者 | |||
| 司法局 | 結合監管場所的醫療衛生工作,做好被監管人員精神疾病的治療和康復工作 | |||
| 教育局 | 針對青少年精神衛生問題,開展心理健康教育,落實預防措施,會同精神衛生救治機構做好精神衛生預防和健康教育工作 | |||
| 財政局 | 根據精神衛生工作規劃適當安排經費 | |||
| 12 | 醫療器械監管 | 衛生局 | 負責對醫療器械臨床使用安全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醫療器械不良事件評估的處理建議采取相應措施;參與對引起突發、群發的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 1、《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六十八條;2、《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管理辦法》(國食藥監械[2008]766號);3、《醫療器械臨床使用安全管理規范》(衛醫管發[2010]4號) |
| 食藥局 | 負責醫療器械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對臨床試驗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資質進行認定初審;根據醫療器械不良事件評估結果及時發布警示信息以及責令暫停生產、銷售、進口和使用等控制措施;組織對引起突發、突發、群發的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組織對同類醫療器械加強監測 | |||
| 13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 | 衛生局 | 負責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使用許可以及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安全管理 | 1、《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十六條;2、《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驗研究管理辦法》(國食藥監安[2005]529號);3、《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管理辦法》(國食藥監安[2005]498號);4、《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生產管理辦法》(國食藥監安[2005]528號);5、《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管理辦法》(國食藥監安[2005]527號) |
| 食藥局 | 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研制、生產、經營等環節的許可和監管 | |||
| 公安局 | 負責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為進行查處 | |||
| 畜牧局 | 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實施監督管理 | |||
| 衛生局 | 負責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使用許可以及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安全管理 | |||
| 14 | 疫苗監管 | 衛生局 | 負責第一類疫苗采購、分發、預防接種和第二類疫苗預防接種監管,疫苗儲存、運輸管理監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條;2、《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五十條 |
| 食藥局 | 負責疫苗的質量和疫苗儲存、運輸管理的監督管理 | |||
| 15 | 藥品和醫療器械流通監管 | 衛生局 | 加強醫療機構中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的監督管理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條第六十二條;; 2《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3.《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4.《湖南省藥品和醫療器械流通監督管理條例;5、《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管理辦法》(國食藥監械[2008]766號)第六條;6.國家食藥監局《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辦法 (試行)》(國食藥監安〔2011〕442號)第四條 |
| 食藥局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和醫療器械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對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的監督管理 | |||
| 工商局 | 加強藥品廣告的監督管理,及時查處違法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和涉及藥品宣傳的非藥品廣告,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法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向社會公告 | |||
| 16 | 醫療廣告發布監管 | 衛生局 | 負責醫療廣告內容的審查并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6號) |
| 工商局 | 負責醫療廣告的監督管理。 | |||
| 17 | 醫療廢棄物監管 | 衛生局 | 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 |
| 環保局 | 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 第380號) |
三、臨湘市衛生局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一)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
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的通知》(湘政辦明電〔2010〕12號)的要求,為促進行政執法部門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為,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的發生,制定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制度。
一、主要內容。
(一)對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種類、情節、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等情形進行細化,并歸納、分類;
(二)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是否處罰的,明確是否處罰的具體標準;
(三)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或并用行政處罰種類的,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違法當事人主觀過錯、消除違法行為后果或影響等因素,確定適用該行政處罰種類的具體標準及單處、并處的行政處罰的標準;
(四)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處罰有裁量幅度的,根據上述因素,細化具體的行政處罰幅度;
(五)對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行政處罰罰款的裁量階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則匡算出相對科學、合理的裁量階次和罰款幅度,但均不得超過法定罰款限度。
二、標準規范。
根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有關規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的通知》(湘政辦明電〔2010〕12號)、《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權基準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通知》(湘政法發〔2013〕20號等文件要求, 制定了《臨湘市衛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從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后果、社會危害程度、主觀狀態等,依據法律規范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以及在法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范圍內作出具體行政處罰決定的選擇權。
三、有關措施
(一)岳陽市衛生計生委對本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并對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規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修改和廢止以及經濟形勢、社會情形等變化作相應調整和完善。
(二)市衛生局在岳陽市衛生計生委公布的標準規范內,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具體標準,并組織實施。
(三)在建立和推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制度的同時,建立健全公開信息、說明理由等程序規定和執法投訴、案卷評查、教育培訓、案例指導等配套制度。
(二)醫療質量與安全事項監管
為推動持續醫療質量改進,切實加強醫療安全管理,提升全市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水平,保障人民群眾健康權益,特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市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二、監督檢查內容
醫療衛生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行為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護士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行業規范的規定。主要檢查下列事項:
(一)是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標準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實施醫療質量保證方案。
(二)是否定期檢查、考核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三)是否嚴格執行無菌消毒、隔離制度,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處理污水和廢棄物,預防和減少醫院感染。
(四)是否存在不按期開展醫療質量與安全教育、培訓、考核、檢查的行為。
(五)是否存在使用假劣藥品、過期和失效藥品以及違禁藥品的行為。
(六)是否開展醫療服務社會評價,建立醫療服務投訴受理和長效管理機制。
(七)是否存在對醫療質量安全事件調查、分析、處置、整改不到位的行為;是否存在瞞報、漏報、謊報、緩報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的行為;
(八)其它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行業規范要求監督檢查事項。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單位內部監督管理:由各單位管理責任人對單位醫療質量與安全工作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確保責任落實,措施到位。
(二)專項檢查:由市衛生局組織對轄區內醫療機構進行專項檢查,根據上級部門要求,對照年度重點工作進行專項抽查,排查醫療安全隱患,提升醫療質量,督促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落實醫療質量安全管理責任,并配合上級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專項檢查。
(三)全面檢查:由市衛生局組織對轄區內醫療機構進行全面檢查考核。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市衛生局指定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監督檢查。
(二)向被檢查人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說明來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權利和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三)執法人員對被檢查人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的情況逐項檢查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交當事人簽字確認;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四)發現被檢查人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責令停止,并制作監督檢查意見書。
五、監督檢查措施
(一)制定并組織實施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實施計劃,對縣屬公立醫院下達年度目標管理任務。
(二)調查了解各單位醫療質量安全管理的有關情況,要求被檢查單位說明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查閱、復制與醫療質量安全管理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
(三)發現被檢查人存在違反醫療質量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醫務人員停止違法行為制作并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
(四)監督檢查人員對被檢查人的醫療質量安全檢查情況進行筆錄,交當事人確認簽字;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六、監督檢查處理
1、發現有責任不落實,預防措施不到位、應急準備不充分的,發出《整改意見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2、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行業規范的規定查處。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構追究刑事責任。
3、有關結果納入單位年度綜合目標管理考核或作為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校驗、醫保定點和等級評審等依據。
(三)醫療衛生單位安全生產事項監管
為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切實加強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確保單位內部安穩,保障國家財產和醫務人員、患者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市屬公立醫療衛生單位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宣傳貫徹實施情況。
(二)建立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落實衛生行業安全生產管理措施情況。
(三)加強衛生行業安全生產管理隊伍建設情況。
(四)規范衛生行業安全管理行為,排查并治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單位內部監督管理:由各單位管理責任人員對單位內部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日常巡查、檢查,確保責任落實,措施到位。
(二)開展重點督查:督查各單位安全生產日常巡查、責任落實等情況,對安全生產措施落實不夠到位,隱患較多、較大的單位實行重點督查,結合重大節日,開展專項督查。
(三)全面檢查: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檢查和年度安全生產綜合目標管理考核。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市衛生局根據上級部署、社會關注、重點工作等情況制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實施方案。
(二)市衛生局指定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監督檢查;必要時邀請市平安辦、消防大隊有關工作人員參加。
(三)監督檢查人員向被檢查人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說明來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權利和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四)監督檢查人員對被檢查人履行安全生產法定義務的情況實施逐項檢查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交當事人確認簽字;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五)發現被檢查人存在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制作《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
五、監督檢查措施
(一)制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二)推進安全生產社會化管理,每季度召開市屬醫療衛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每年初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并督促各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三)通過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開辦從業人員培訓班等方式進行宣傳培訓,提高單位及個人安全生產責任意識。
(四)開展安全生產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專項行動。
(五)全年不定期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檢查。
六、監督檢查處理
(一)發現有責任不落實,預防措施不到位、應急準備不充分的,發出《整改意見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二)對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造成不良影響后果的單位,責令寫出專題報告(包括基本情況、處置情況、發生原因、整改措施)報縣衛生局,并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監督檢查結果作為各單位綜合目標管理年度考核依據。
(四)傳染病防治事項監管
為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防治的監督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依法查處傳染病防治中存在的違法行為,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特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本市范圍內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醫療保健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供血用血機構。
二、監督檢查內容
檢查醫療衛生機構在傳染病防治過程中是否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消毒管理辦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主要檢查下列事項:
(一)醫療衛生機構疫苗管理和預防接種情況。
(二)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情況。
(三)醫療衛生機構消毒隔離措施落實情況。
(四)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情況。
(五)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管理情況。
(六)其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監督檢查事項。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屬地監督管理:各鄉鎮督協管員負責各鄉鎮醫療衛生機構日常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臨湘市衛生監督中心。
(二)開展執法檢查:每年按照上級下達專項工作和自行組織專項開展檢查。
(三)監督抽檢:根據根據年度健康相關產品場所抽檢規定,對醫療機構醫療器械、物品和環境等進行消毒隔離抽檢。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市衛生監督中心指定兩名以上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
(二)監督檢查人員對傳染病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填寫制作檢查表,對存在違法行為,制作現場檢查筆錄,交當事人確認簽字;被檢查單位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三)對醫療機構醫療器械、物品和環境等進行消毒隔離抽檢,制作采樣記錄并送相關資質機構檢驗。
(四)對適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應按程序予以查封、扣押。
五、監督檢查處理
(一)及時將檢查情況反饋被檢查單位,將監督檢查結果與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校驗和等級評審等管理工作掛鉤。
(二)對檢查中存在問題的,應當出具衛生監督意見書,并責令限期改正。
(三)對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
(四)對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五)學校衛生事項監管
為加強學校衛生工作,提高學生的健康水平,特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主要是指普通中小學(幼兒園)、農村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高等學校。
二、監督檢查內容
學校衛生工作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艾滋病防治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湖南省實施〈艾滋病防治條例〉辦法》、《湖南省公共游泳場所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主要檢查下列事項:
(一)是否存在未監測學生健康狀況的行為。
(二)是否存在未對學生進行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的行為。
(三)是否存在學校衛生環境不符合要求、教學衛生條件不符合要求的行為。
(四)是否存在未加強對傳染病、學生常見病的預防和治療的行為。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監督檢查事項。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屬地監督管理:由各鄉鎮衛生監督協管員對所轄區域內的學校進行衛生日常巡查。
(二)開展執法檢查:每年組織春季、秋季學校衛生專項整治;根據學校衛生綜合評價的要求進行評價。
(三)監督監測抽樣:對學校進行教學環境監測等。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市衛生監督中心將學校衛生監督監測信息定期通報相關鄉鎮衛生監督協管員。
(二)市衛生監督中心指定兩名以上衛生監督員參加監督檢查,相關鄉鎮衛生監督協管員協助開展監督檢查。
(三)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向被檢查人出示有效執法證件,說明來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權利和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四)衛生監督檢查人員根據相關規定實施檢查并制作相關文書,交當事人確認簽字。
(五)對學校進行教學環境監測等。
(六)發現被檢查人存在違反學校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制作相關文書。
五、監督檢查處理
(一)發現被檢查人存在違反學校衛生法律法規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
(二)對監督監測不合格的,監督其實施補救措施。
(三)發現被檢查人存在違反學校衛生法律法規行為的,予以立案查處,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發現被檢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五)依據專項檢查的結果,撰寫調查報告和通報,發送相關部門。
(六)對新生兒醫學證明發放的監督檢查
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系,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號碼的法定醫學證明。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監管,對于規范出生人口登記,依法加強母嬰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一、監督檢查對象
轄區指定簽發與管理《出生醫學證明》的機構。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監督檢查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項目的審批情況及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執業許可的審批情況等;
(二)是否存在偽造、倒賣、轉讓或非法印制《出生醫學證明》的情況;
(三)是否存在擅自跨機構、跨轄區借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的情況;
(四)檢查《出生醫學證明》的首次簽發、換發、補發、印章管理、廢證管理、信息管理、檔案管理等各項工作情況;
(五)檢查《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機構相關人員的培訓考核情況等。
三、監督檢查方式
市衛生局負責全市《出生醫學證明》的監督管理,以及全市《出生醫學證明》的計劃申領、 保管、發放登記、廢證報送處理和管理人員培訓等工作;指定市婦幼保健院負責全市《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換發工作,配合衛生局進行質控檢查、信息監測、分析評估、專業人員培訓等業務指導工作。
(一)專項檢查:由衛生局部署啟動,由衛生局、受委托機構、衛生監督中心及相關專家組成檢查小組,重點結合群眾舉報、媒體曝光案件等,集中查處違法違規案件。通過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現場考察、查閱資料等方式,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二)日常監督檢查:將《出生醫學證明》監督管理納入母嬰保健執法及婦幼保健常規工作計劃,定期進行檢查、考核評估,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給予指導糾正。
(三)臨時性檢查。根據群眾投訴舉報,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檢查。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制定檢查計劃。確定檢查范圍、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時間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發部署。
(二)實施檢查。按照檢查計劃,切實履行 《出生醫學證明》監管職責,落實人員,明確責任,加強對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對存在問題的機構和人員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必要時給予行政處罰。
(三)通報檢查結果。根據檢查的情況,對檢查基本情況、存在問題進行通報,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處理。督促轄區內存在問題的機構認真落實整改,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并報告岳陽市衛生計生委。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對機構進行監督檢查,視情況采取警告、責令改正、罰款、吊銷執業許可證等措施。并根據檢查情況,對機構和人員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一)醫療、保健機構或人員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許可,擅自出具有關醫學證明的,由衛生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 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視情況由原發證部門撤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三)醫療、保健機構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并可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1.出具虛假證明文件造成延誤診治的;2.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給患者精神造成傷害的;3.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四)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公共場所衛生事項監管
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特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主要分為以下七大類二十八項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二、監督檢查內容
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行為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艾滋病防治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湖南省實施〈艾滋病防治條例〉辦法》、《湖南省公共游泳場所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主要檢查下列事項:
(一)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是否存在未建立衛生管理制度,未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衛生管理人員的行為。
(三)是否存在未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工作的行為。
(四)是否存在未取得“健康合格證”直接為顧客服務的行為。
(五)是否存在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或造成危害健康事故未妥善處理,并未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的行為。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監督檢查事項。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屬地監督管理:由各鄉鎮的衛生監督協管員對所轄區域內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進行衛生日常巡查。
(二)開展執法檢查:每年組織公共場所衛生專項整治;根據健康相關產品抽檢的要求,對公用物品或微小氣候進行監督抽查。
(三)監督監測抽樣:對公共場所經營單位進行健康相關產品抽檢。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市衛生監督中心將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信息定期通報相關鄉鎮衛生監督協管員。
(二)市衛生監督中心指定兩名以上衛生監督員參加監督檢查,相關鄉鎮衛生監督協管員協助開展監督檢查。
(三)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向被檢查人出示有效執法證件,說明來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權利和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四)衛生監督檢查人員根據相關規定實施檢查并制作相關文書,交當事人確認簽字。
(五)對健康相關產品進行監測抽樣或監督檢查。
(六)發現被檢查人存在違反公共場所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制作相關文書。
五、監督檢查處理
(一)發現被檢查人存在違反公共場所衛生法律法規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
(二)對監督抽查不合格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監督其實施補救措施。
(三)發現被檢查人存在違反公共場所衛生法律法規行為的,予以立案查處,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發現被檢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五)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實施量化等級評定,并將結果進行公示。
(八)醫療衛生機構事項監管
為了強化我市醫療衛生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使我市醫療衛生機構監管工作進一步規范化、法制化,全面提升我縣醫療衛生機構行業的整體水平,保障公眾醫療衛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全市醫療衛生機構。
二、監督檢查內容
醫療衛生機構的行為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護士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主要檢查下列事項:
(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持證情況,是否超核準的診療科目范圍開展診療活動。
(二)醫療機構是否使用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開展診療活動。
(三)診療相關行為是否規范。
(四)發布的醫療廣告是否符合《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規定。
(五)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六)其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監督檢查事項。
三、監督檢查方式
1.監督巡查:由我市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監督巡查,每年根據上級部門要求開展專項工作;根據監督巡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行政執法。
2.開展執法檢查: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對全市醫療機構進行全面檢查,對社會關注度高、重點工作進行專項執法檢查抽查。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市衛生監督中心指定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監督檢查。
(二)向被檢查人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說明來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權利和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三)執法人員對被檢查人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的情況逐項檢查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交當事人簽字確認;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四)發現被檢查人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制作《衛生監督意見書》。
五、監督檢查處理
(一)及時將檢查情況反饋被檢查單位,將監督檢查結果與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校驗和等級評審等管理工作掛鉤。
(二)對檢查中存在問題的,應當出具衛生監督意見書,并責令限期改正。
(三)對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
(四)對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九)放射診療衛生事項監管
為加強對我市醫療機構放射防護的監督管理工作,推動醫療機構落實放射防護主體責任,切實保障放射工作人員、患者和公眾的健康權益,特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醫療機構放射診療單位。
二、監督檢查內容
醫療機構放射診療行為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診療管理規定》、《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主要檢查下列事項:
(一)《放射診療許可證》持證情況。
(二)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情況。
(三)放射診療場所及設備狀態檢測情況。
(四)《放射工作人員證》持有情況。
(五)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
(六)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和防護知識培訓情況。
(七)放射工作人員和受檢者個人防護用品配備情況。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監督檢查事項。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由市衛生監督中心職業與放射科負責全市放射療單位的監督檢查。
(二)每年組織開展放射防護和安全專項整治。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職業與放射監督科分析已有的材料,確定監督對象和內容,依據有關法規和技術標準,制定監督計劃。
(二)職業與放射監督科指定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監督檢查,出示證件,說明來意,在被檢查單位負責的陪同下進行檢查。
(三)監督檢查人員嚴格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檢查,對檢查情況現場制作現場檢查筆錄,交當事人確認,對必須改進的,提出明確的監督指導意見。
(四)發現被檢查人存在違反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五、監督檢查處理
(一)發現醫療機構放射診療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情節輕微的,責令改正。
(二)發現醫療機構放射診療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情節較重或嚴重的,除責令改正外,予以立案查處,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事項監管
為了加強我市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日常監管,使我市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進一步規范化,維護依法執業秩序,規范服務行為,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確保服務安全,保障公眾醫療衛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
二、監督檢查內容
從事母嬰保健服務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開展的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主要檢查下列事項:
(一)是否存在無證或超范圍開展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行為。
(二)是否存在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的行為。
(三)是否存在違規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行為。
三、監督檢查方式
由市衛生監督中心對轄區開展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開展監督巡查,每年根據上級部門要求開展專項工作;根據監督巡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行政執法。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市衛生監督中心指定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監督檢查。
(二)向被檢查人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說明來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權利和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三)執法人員對被檢查人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的情況逐項檢查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交當事人簽字確認;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四)發現被檢查人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制作《衛生監督意見書》。
五、監督檢查處理
對機構和人員進行監督檢查,配合衛生監督部門取證,并視情況采取警告、責令改正、罰款、撤銷執業資格等措施。并根據檢查情況,對機構和人員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一)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許可,擅自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終止妊娠手術和醫學技術鑒定或者出具有關醫學證明的,配合衛生監督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1、因延誤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2、給當事人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后果的;3、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三)違反《母嬰保健法》和實施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醫療、保健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兩次以上的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并由原發證機關撤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十一)生活飲用水及涉水產品衛生事項監管
為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特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單位;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生產銷售單位。
二、監督檢查內容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主要檢查下列事項:
(一)集中式供水單位是否存在未取得衛生許可證供水的行為。
(二)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是否存在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行為。
(三)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是否存在未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未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飲用水管理工作的行為。
(四)集中式供水單位是否存在未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儀器和人員的行為。
(五)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是否存在直接從事供、管水人員未取得健康合格證和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上崗,未進行每年一次的體檢的行為。
(六)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項目是否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供水的。
(七)生產銷售單位生產或者銷售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有無衛生許可批準文件。
(八)單位或個人是否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修建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或進行有礙水源水質衛生作業的。
(九)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監督檢查事項。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屬地監督管理:由各鄉鎮的衛生監督協管員對所轄區域內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進行衛生日常巡查。
(二)開展執法檢查:每年組織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衛生專項整治。
(三)監督監測抽樣: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進行水質抽檢。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市衛生監督中心將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衛生監督監測信息定期通報相關鄉鎮衛生監督協管員。
(二)市衛生監督中心指定兩名以上衛生監督員參加監督檢查,相關鄉鎮衛生監督協管員協助開展監督檢查。
(三)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向被檢查人出示有效執法證件,說明來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權利和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四)衛生監督檢查人員根據相關規定實施檢查并制作相關文書,交當事人確認簽字。
(五)對飲用水進行監測抽樣或監督檢查。
(六)發現被檢查人存在違飲用水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制作相關文書。
五、監督檢查處理
(一)發現被檢查人存在違反飲用水衛生法律法規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
(二)對監督抽查不合格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監督其實施補救措施。
(三)發現被檢查人存在違反飲用水衛生法律法規行為的,予以立案查處,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發現被檢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五)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要求,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實施量化等級評定,并將結果進行公示。
(十二)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事項監管
為了規范我市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日常生產,特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全市餐飲具集中消毒生產企業。
二、監督檢查內容
餐飲具集中消毒企業生產行為是否符合《湖南省餐飲具集中消毒衛生規范》、《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主要檢查下列事項:
(一)是否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洗滌劑、包裝材料,以及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規范的消毒產品。
(二)用水是否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集中消毒餐飲具是否檢驗合格,并在其獨立包裝上標注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消毒日期及保質期限等內容。
(四)從業人員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五)是否取得餐飲具集中消毒衛生監督合格證。
(六)集中消毒餐飲具生產條件是否發生變化。
(七)餐飲具集中消毒衛生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監督巡查:由市衛生監督中心對轄區內餐飲具集中消毒生產企業進行監督巡查,每年根據上級部門的要求開展專項工作。
(二)監測抽樣:對餐飲具集中消毒生產企業進行采樣監測。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市衛生監督中心指定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監督檢查。
(二)向被檢查人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說明來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權利和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三)執法人員對被檢查人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的情況逐項檢查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交當事人簽字確認;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四)對生產的集中消毒餐飲具進行抽檢。
(五)發現被檢查人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制作《衛生監督意見書》。
五、監督檢查處理
(一)發現被檢查人有輕微違法行為或違法行為及時制止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責令改正。
(二)對調查確認存在一般以上違法行為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違法行為性質及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改正、罰款或吊銷餐飲具集中消毒衛生監督合格證的處罰:
1.未取得餐飲具集中消毒衛生監督合格證,擅自開業的,責令停止生產,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洗滌劑、消毒產品、包裝材料、洗滌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規范的,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其餐飲具集中消毒衛生監督合格證;
3.集中消毒后的餐飲具不符合衛生標準或者獨立包裝不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要求的,責令改正,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其餐飲具集中消毒衛生監督合格證;
4.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未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采取整改措施的,責令改正,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其餐飲具集中消毒衛生監督合格證。
(三)發現被檢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十三)對醫院感染與醫療廢棄物的監管
一、監督檢查對象:
轄區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醫院感染控制與醫療廢棄物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貫徹實施情況。
(二)是否建立院內感染控制和醫療廢物安全管理實施方案與責任制度。
(三)是否定期檢查、考核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四)是否嚴格執行無菌、隔離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處理污水和廢棄物,預防和減少醫院感染發生。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醫院內部監督管理:各單位相關責任科室進行日常監督檢查,保證責任落實,措施到位。
(二)專項檢查:由市衛生局組織對轄區內醫療機構進行專項抽查,排查安全隱患。
(三)全面檢查:由市衛生局組織對轄區內所有醫療機構進行全面質量督查。
(四)投訴舉報查處:對投訴舉報案例進行專門檢查。
四、監督檢查措施:
(一)了解醫療機構的院內感染控制情況;
(二)通過現場檢查醫療機構院內感染管理及醫院內醫療廢物處置情況;
(三)衛生監督中心及醫院感染管理質量控制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五、監督檢查程序:
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院感染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質量控制標準等,對醫療機構開展監督檢查。
六、監督檢查處理:
對于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糾正,對存在問題的醫療機構予以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停業整頓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處理。
四、臨湘市衛生局公共服務事項
| 序號 | 服務事項 | 主要內容 | 承辦機構 | 聯系電話 |
| 1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救治工作 | 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救治工作 | 醫政股 | 0730-3731920 |
| 公衛辦 | ||||
| 2 |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 | 開展城鄉居民健康檔案管理、健康教育、預防接種、0-6歲兒童健康管理、孕產婦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壓患者健康管理、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和處理、衛生監督協管、中醫藥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 | 公衛辦 | 0730-3731920 |
| 3 | 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 | 開展婚前醫學檢查、產前篩查和新生兒篩查、孕產婦預防艾滋病梅毒乙肝、農村孕產婦“兩癌”篩查、孕產婦增補葉酸預防神經管缺陷等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 | 基婦股、公衛辦 | 0730-3731920 |
| 4 | 衛生監督執法信息公示 | 通過媒體、門戶網站發布量化分級管理、監督檢測、違法查處等衛生監督執法信息。 | 衛生監督中心 | 0730-3711352 |
| 5 | 衛生法律法規宣傳、咨詢 | 開展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等衛生宣傳咨詢進學校、進社區活動。 | 衛生監督中心 | 0730-3711352 |
| 飲用水衛生宣傳周,開展飲用水衛生知識現場咨詢、現場免費快速檢測水質等活動。 | ||||
| 安全生產月,開展醫療服務、打擊非法行醫等現場宣傳咨詢活動。 | ||||
| 6 | 農村水廠水質消毒 | 對農村水廠水質消毒工作開展業務培訓和技術指導。 | 衛生監督中心 | 0730-3711352 |
| 7 | 社會健康科普教育 | 提高國民健康生活理念、健康生活方式和健康素養,通過制作并下發相關的科普資料、開展各類課堂等 | 醫療衛生機構 | 0730-3731920 |
| 公衛辦疾控中心 | ||||
| 8 | 衛生監督咨詢服務 | 接受涉嫌違反衛生法律法規的或涉及(可能)影響公眾衛生健康權益的各類事(案)件的投訴、舉報、咨詢,按規定對投訴舉報者予以登記并及時處理 | 法規股 | 0730-3711352 |
| 衛生監督中心 | ||||
| 9 | 醫院投訴 | 接受患者及其家屬等有關人員(以下統稱投訴人)對醫院提供的醫療、護理服務及環境設施等投訴,調查、核實投訴事項,提出處理意見,及時答復投訴人 | 醫政科 | 0730-3731920 |
| 相關醫療機構 | ||||
| 10 | 艾滋病防治 | 艾滋病咨詢和檢測 | 疾控中心 | 0730-3732456 |
| 11 | 衛生宣傳 | “世界防治麻風病日”(每年1月的最后一個星期日)宣傳活動;“3.24世界防治結核病日”宣傳咨詢服務活動;“4.7”世界衛生日主題宣傳;4.15-21全國腫瘤防治宣傳周;4.25全國兒童預防接種宣傳日;4.26“全國瘧疾日”宣傳活動;5.12“護士節”宣傳活動;5.15全國碘缺乏病防治日;“5.31世界無煙日”主題宣傳動;“6.14”世界獻血者日主題宣傳活動; 9.1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日;9.20全國愛牙日; 10.8全國高血壓日;10.10世界精神衛生日;11.14聯合國糖尿病日;“12.1世界艾滋病日”主題宣傳活動;出生缺陷預防宣傳周;母乳喂養宣傳周;食品安全宣傳周;《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飲用水衛生安全宣傳周活動 | 醫政股 | 0730-3731920 |
| 公衛辦 | ||||
| 基婦股 | ||||
| 疾控中心 | ||||
| 監督中心 | ||||
| 醫療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