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門職責
| 序號 | 主要職責 | 具體工作事項 | 備注 |
| 1 | 制訂全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制訂全市民政工作有關政策、規章和實施細則與辦法,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 執行黨和國家關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 |
| 制訂全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制訂全市民政工作有關政策、規章和實施細則與辦法,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 |||
| 指導基層民政工作 | |||
| 2 | 負責全市社團的登記管理和年檢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全市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工作 | 對本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管理和監督管理,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登記和管理 | |
| 對本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進行年度檢查 | |||
| 本級社會組織有關事項的登記備案 | |||
| 市本級社會組織重大事項活動事前報告、審核、備案管理 | |||
| 3 | 查處非法社會組織和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 | 依法取締非法社會組織 | |
| 對市本級社會組織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 |||
| 4 | 負責社會組織信息管理 | 負責社會組織成立登記 、年檢、重大事項檔案管理工作 | |
| 建立社會組織法人數據庫項目 | |||
| 監督社會組織及時做好信息公開 | |||
| 5 | 會同建立社會組織激勵扶持工作體制,鼓勵社會組織發展 | 提出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建議、參與社會 組織申報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審批工作,會同各相關部門做好社會組織各項優惠扶持政策落實工作,激勵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和公益服務,組織社會組織參加財政扶持公益項目申報工作 | |
| 提出社會組織參政議政工作建議 | |||
| 指導開展社會組織新聞宣傳工作 | |||
| 6 | 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審核、報批、褒揚革命烈士,負責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的撫恤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伍義務兵、轉來和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 | 組織實施撫恤優待補助工作政策 | |
| 指導基層做好撫恤優待補助工作 | |||
| 承辦烈士評定的報批工作 | |||
| 烈士紀念設施管理和保護 | |||
| 報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退役軍人、人民警察、公務員以及由民政部門負責的其他人員傷殘等級 | |||
| 組織實施優撫對象醫療和住房保障政策 | |||
| 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無軍籍離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實“兩項待遇” | |||
| 指導全市優撫事業單位建設和管理 | |||
| 指導軍休服務管理機構的規劃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 | |||
| 7 | 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查核、統計和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指導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指導災民開展生產自救 | 組織自然災害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并發布災情 | |
| 籌措、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 | |||
| 組織開展自然災害救災捐贈工作,發布捐贈信息,接收、分配、管理捐贈款物并監督使用 | |||
| 制定市級自然災害救助 應急預案,指導基層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體系建設 | |||
| 組織開展自然災害評估工作 | |||
| 組織、指導全市開展自然災害應急救助、災后救助工作(民房倒損恢復重建、冬春救助工作) | |||
| 負責市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 | |||
| 指導開展防災減災宣傳工作 | |||
| 指導開展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創建活動 | |||
| 8 | 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分配中央、省、岳陽市和本市級的保障金;審批全市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活動;組織指導社會救濟工作 | 統籌全市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 公室的日常工作。牽頭擬訂市級社會救助政策文件。指導和監督各基層好社會救助管理工作。指導各地建立和完善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 | |
| 落實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擬訂市級最低生活保障指導標準,組織開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績效評價 | |||
| 落實農村五保供養政策,指導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 |||
| 落實醫療救助政策 | |||
| 落實臨時救助政策 | |||
| 監督社會救助資金的落實、使用和發放 | |||
| 9 | 負責全省低收入家庭認定和社會救助家庭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 | 組織擬訂低收入家庭、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的認定、核對辦法 | |
| 指導各地開展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 | |||
| 指導各地開展申請和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 | |||
| 建立省級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平臺并提供信息查詢、核對等服務 | |||
| 指導各地建立和完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平臺 | |||
| 10 | 負責老區專項資金的分配與管理,協同有關部門做好老區的基礎設施,改善老區的生產生活條件 | 管理安排全省老區扶貧開發項目資金 | |
| 整合部門資源、動員社會力量支持老區建設 | |||
| 組織開展老區調研、宣傳、爭取政策支持 | |||
| 負責組織老區人員培訓 | |||
| 11 | 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村務公開和居委會隊伍建設,制訂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 擬訂城鄉社區建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 | |
| 落實社區建設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建立部門協同推進工作機制 | |||
| 指導推進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建設 | |||
| 指導推進村(居)民自治工作 | |||
| 指導推進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建設 | |||
| 指導開展城鄉社區服務站建設 | |||
| 指導開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村(居)委會依法自治達標率監測工作 | |||
| 負責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員的培訓工作,制定培訓計并督促實施 | |||
| 指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區組織干部的表彰 | |||
| 指導推進城鄉社區治理和務創新工作 | |||
| 12 | 主管行政區劃工作,負責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報批工作;研究和擬訂全市行政的總體規劃,辦理報批手續,并組織實施;承辦與鄰縣邊界勘定和辦界糾紛的調處工作;承辦規定權限內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等事項,規范全市地名標志的設置和重;指導鄉鎮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建立和管理地名資料檔案 | 擬訂行政區劃管理、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地名管理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行政區劃總體布局規劃,并監督實施。 | |
| 承辦鄉鎮(街道)的設立、撤銷、合并、命名、更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報批工作 | |||
| 承辦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合并、命名、更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報批工作 | |||
| 負責編制、公布行政區劃和行政區域界線信息 | |||
| 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 |||
| 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查和調處工作 | |||
| 指導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工作 | |||
| 指導城鄉門牌的編碼和設置工作 | |||
| 指導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檔案管理工作 | |||
| 指導地名圖、書、志的編纂工作 | |||
| 指導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 |||
| 13 | 制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建設管理工作;制訂全市福利設施的標準,承擔市級福利機構的認定和審批工作,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工作 | 組織制定社會福利、養老服務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及標準 | |
| 指導全市開展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和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 |||
| 指導養老機構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本市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工作 | |||
| 協同有關部門推動老年服務設施建設 | |||
| 協同有關部門推進養老服務產業發展 | |||
| 指導養老服務隊伍建設,組織開展養老服務隊伍相關培訓 | |||
| 組織指導社會慈善、社會捐助工作和“慈善超市”建設 | |||
| 指導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 | |||
| 負責本市福利企業的資格認定報批工作 | |||
| 監督管理福利企業是否符合資格認定條件及福利企業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工行為,保護福利企業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 | |||
| 組織指導全市福利企業綜合統計 | |||
| 14 | 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兒童撫養管理工作 | 收養登記管理工作 | |
| 負責涉外送養兒童申請資料的審查、申報、辦理涉外收養登記 | |||
| 組織開展孤殘兒童手術治療、康復訓練和學習教育工作 | |||
| 組織開展孤殘兒童護理員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 |||
| 15 | 指導和監督實施國家有關殯葬改革法律、法規,推進殯葬改革。負責生活無著人員的救助管理共和。指導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制訂并監督實施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 貫徹執行國家殯葬管理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定相關制度并組織實施 | |
| 推進殯葬改革 | |||
| 指導殯葬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 |||
| 審批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 | |||
| 貫徹執行國家生活無著人員救助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定相關制度并組織實施 | |||
| 指導、協調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工作 | |||
| 指導救助管理機構管理工作 | |||
| 貫徹執行國家婚姻登記政策 | |||
| 推進婚俗改革 | |||
| 16 | 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愿者隊伍建設,出臺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意見和相關政策 |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 | |
| 指導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養,監督管理社會工作專業培訓和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 | |||
| 指導民辦社會工作機構和社會工作行業性組織建設,制定服務標準 和規范。協調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推進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意見》 | |||
| 推進相關領域社會工作發展,出臺社會救助、青少年事務、醫務社會工作、學校社會工作、社區矯正社會工作等相關領域社會工作政策文件 | |||
| 17 | 負責民政事業規劃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使用 | 擬訂全市 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 | |
| 擬訂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辦法和民政事業資金管理相關制度,監督檢查民政事業資金分配、管理、使用,督促民政事業資金指標落實 | |||
| 負責民政事業資金審計和民政統計工作 | |||
| 18 | 協調推動老齡事業發展 | 組織擬定全市老齡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會同相關部門提出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政策建議 | |
| 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加強老年人社會保障工作 | |||
| 組織、指導、協調老年優待工作,發放《老年人優待證》,推動百歲老人、高齡老人津補貼制度落實和補貼標準的提高 | |||
| 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維權保障工作 | |||
| 指導和推動社會化養老工作,推動養老服務工作。推動基本養老服務補貼工作的開展,指導基本養老服務補貼覆蓋率統計監測。指城鄉養老服務示范點建設 | |||
| 協調、動員、組織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開展敬老助老活動,牽頭組織全市“敬老月”活動 | |||
| 配合做好“老年宜居社區”、“敬老文明號”等創建和命名表彰活動,牽頭組織敬老養老助老模范人物評選表彰活動 | |||
| 會同有關部門和各地開展老年文化工作,牽頭開展全市老年文化藝術活動 | |||
| 指導老年人參與經濟社會發展工 | |||
| 全市老年人口和老齡事業統計和發布工作 | |||
| 指導全市基層老年協會建設 | |||
| 19 | 民政信息化工作 | 制定全市民政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管理制度 | |
| 指導、監督基層民政信息化建設工作 | |||
| 20 | 主管社會福利彩票發行工作,研究提出福利彩票發行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組織指導發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級福利資金,指導、監督全市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 落實全省福利彩票銷售管理辦法和工作規范 | |
| 提出全市彩票銷售實施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組織實施 | |||
| 負責全市福利彩票銷售系統的建設、運營和維護 | |||
| 負責組織實施全省福利彩票的形象建設、彩票代銷、營銷宣傳、業務培訓、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 |||
| 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
二、臨湘市民政局與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
| 序號 | 管理事項 | 相關部門 | 職責分工 | 相關依據和案例 |
| 1 | 自然災害 | 民政局 | 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并統一發布災情;籌措、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指導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湖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
| 發改局 | 安排重大救災減災基建項目,協調落實項目建設資金和以工代賑資金 | |||
| 財政局 | 負責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安排、撥付和監督檢查 | |||
| 農業局 | 負責重大農業作物病蟲草鼠害和動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幫助、指導災后農業生產恢復 | |||
| 林業局 | 負責重大野生動物疫情、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治以及森林火災的防范,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 |||
| 水利局 | 掌握汛情、水旱災情水利工程險情,組織、協調、指導全市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負責災后水利設施的修復 | |||
| 國土資源局 | 負責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協助搶險救災,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 | |||
| 建設局、規劃局、房產局 | 負責將綜合防災納入城鄉規劃,組織制定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指導災后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的抗震鑒定、修復、重建等工作 | |||
| 交通運輸局 | 負責抗災救災人員、物資的公路、水路運輸,組織轉移災民所需的車船交通工具,搶修被毀公路、航道等交通基礎設施 | |||
| 衛生局 | 組織搶救傷病人員;開展疫情和環境衛生監測;實施衛生防疫和應急處置措施,組織專家赴災區開展心理援助 | |||
| 工信局 | 負責災區無線電信號的監測及管制 | |||
| 公安局 | 指導、協助維護災區治安秩序、疏導交通;加強安全防范,保衛重點目標,打擊違法犯罪;協助組織緊急疏散轉移、解救群眾等工作 | |||
| 教育局 | 幫助災區恢復正常教學秩序,做好校舍恢復重建工作 | |||
| 環保局 | 組織、協調災區環境污染情況的監測與評估 | |||
| 電視臺 | 負責災區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的恢復工作 | |||
| 統計局 | 協助分析災害情況和制定統計標準工作 | |||
| 科技局 | 負責地震現場監測和分析預報,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參與制定地震災區重建規劃 | |||
| 武警臨湘中隊 | 組織所屬部隊參加救災,協助當地公安部門維護災區秩序和社會治安,協助當地政府轉移群眾及重要物資。 | |||
| 人武部 | 組織、協調軍隊、民兵和預備役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必要時,協助災區人民政府進行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 |||
| 2 | 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一次性撫恤 | 民政局 | 會同人力社保、財政部門落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政策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國家 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 |
| 人社局 | 負責貫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 |||
| 財政局 | 落實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撫恤政策,負責督促指導及時做好撫恤金的發放 | |||
| 3 | 烈士撫恤 | 民政局 | 負責烈士備案工作;及時足額發放烈士褒揚金和一次性撫恤金;負責國家烈士褒揚金的核撥;定期發放撫恤金 | 《烈士褒揚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總政治部《關于貫徹實施<烈士褒揚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民發〔2012〕83號) |
| 4 |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負責指導屬于《工傷保險條例》適用范圍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發放工作 | |
| 財政局 | 下達國家烈士褒揚金,督促和指導做好烈士撫恤金的發放工作 | |||
| 民政局 | 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醫療保障和城鄉醫療救助范圍 | |||
| 5 | 優撫對象住房保障 | 財政局 | 合理安排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民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做好已參保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 | |||
| 衛生局 | 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組織醫療機構為優撫對象提供優質醫療服務 | |||
| 民政局 | 將符合條件的人員納入住房優待范圍 | |||
| 5 | 優撫對象住房保障 | 國土資源局 | 負責將優撫對象優先納入災后恢復重建、集中居住區建設范圍 | 《關于印發<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的通知》(民發〔2014〕79號) |
| 建設局 | 負責指導優撫對象申請保障房辦理;負責優撫對象申請保障房、公共租賃房、住房租賃補貼和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負責辦理房產、房屋產權證優先優惠工作 | |||
| 6 | 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 民政局 | 負責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組織協調、人數預測、經費測算、培訓目標設定、動員報名、資格審查、檔案接轉等工作 | 《湖南省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辦法》(湘政發[2012]17號) |
| 以某年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為例:退役前軍隊有關部門負責教育培訓政策育。教育培訓過程中協助承訓退役士兵的管負責招生錄人取社、部門 及所屬技責技能培訓、鑒定和就業 推 薦工作責;退財役政部門教育培訓經費安排和監管 | ||||
| 7 |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 | 教育局 | 負責推薦并指導所屬教育培訓機構做好退役士兵學歷教育的招生錄取、教育管理工作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軍隊離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室、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湖南省軍區政治部關于進一部做好軍隊離退休干部移交政府管理工作的意見》 |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負責推薦并指導所屬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做好退役士兵的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和就業推薦工作 | |||
| 財政局 | 負責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安排和監管,確保教育培訓資金和工作經費及時到位 | |||
| 人武部 | 負責士兵入伍時和退役前的政策宣傳和思想教育,協助承訓單位做好參訓退役士兵的管理工作 | |||
| 組織部 | 負責指導軍隊離休退休干部黨組織建設和政治待遇的落實 | |||
| 8 | 落實社區建設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建立部門協同推進機制 | 財政局 | 負責經費的審核和保障 | 《國務院關于同意建立社區建設部際聯系會議制度的批復》(國函[2014]82號) |
| 公安局 | 負責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和隨遷家屬的落戶 | |||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負責辦理軍隊離休退休干部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調動手續及各項社保關系的轉接,負責醫療保障管理 | |||
| 衛生局 | 負責醫療服務 | |||
| 編辦 | 負責核定下達服務管理機構人員編制 | |||
| 教育局 | 負責軍隊離休退休干部隨遷子女的入學、轉學工作 | |||
| 發改局、建設局、國土局等部門 | 負責軍隊離休退休干部住房及服務管理機構用房建設用地、規劃審批、稅費減免、住房產權辦理等 | |||
| 市委組織部 | 研究和指導街道、社區黨的建設工作,組織協調有關方面共同抓好省委關于街道社區黨的建設各項任務落實;研究和指導街道社區黨員隊伍建設,提出嚴格街道社區黨員日常教育管理和發展黨員工作的意見,會同有關單位開展黨員教育培訓工作;總結推廣社區黨建實踐經驗,表彰先進 | |||
| 綜治委 | 調查研究全省社區綜治工作和平安建設有關重大問題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議;協調、指導相關部門開展社區法制宣傳教育、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安置幫教和社區矯正、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社區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等工作;指導、推動平安社區(村)創建活動,推進影響社區(村)治安的突出問題排查整治和社區(村)治安防控網建設;對社區綜治工作和平安建設的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和考評,總結推廣社區綜治工作和平安建設的成功經驗和做法 | |||
| 8 | 公安局 | 指導鄉鎮、街道開展治安保衛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社區治安管理、社區禁毒、社區消防和社區群防群治等工作;加強社區流動人口治安管理,維護社區社會治安秩序;協助開展社區安置幫教、社區矯正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推進社區信息化建設 | 《國務院關于同意建立社區建設部際聯系會議制度的批復》(國函[2014]82號) | |
| 民政局 | 擬定城鄉社區建設政策,編制城鄉社區發展規劃,統籌推進城鄉社區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協調有關部門整合社區公共服務資源,抓好政策措施落實,統籌社區公共服務;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社區人才隊伍建設,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指導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的建議;發展基層民主,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開展農村社區建設實驗試點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推動城鄉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創新,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業務培訓和基層干部隊伍建設;總結推廣社區建設實踐經驗,表彰先進 | |||
| 司法局 | 指導開展社區普法宣傳、依法治理、法律援助工作;指導、監督鄉鎮(街道)司法所建設和社區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社區安置幫教工作 | |||
| 財政局 | 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落實有關支持政策,支持社區建設和社會組織發展;加強城鄉社區建設財政資金管理和監督 | 《國務院關于同意建立社區建設部際聯系會議制度的批復》(國函[2014]82號) | ||
| 人力和社會保障局 | 指導開展社區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工作;組織開展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社區發展家庭服務業等工作;組織開展流動人口權益保障工作;協同推進社區信息化建設;指導鄉鎮(街道)入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加強能力建設 | |||
| 建設局、房產局、規劃局 | 組織指導城市規劃工作,加強城市居住區規劃相關標準落實情況的監督工作;督促和指導各地專項規劃與控制性詳細規劃制定和實施管理工作,確保社區各類公共服務設施落實到位;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物業管理政策措施,指導街道(鄉鎮人民政府)通過建立健全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協商解決社區物業管理難題;指導城鄉社區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村鎮基礎設施與專項規劃設計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規范農民建房管理 | |||
| 市農辦 | 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指導農村社區開展生態農業建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農村社區開展農村經濟信息發布、農業教育和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研究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 | |||
| 文化局 | 指導城鄉社區文化陣地和隊伍建設;指導開展社區文化活動,培育發展社區文化;扶持傳統文化藝術,推動社區特色藝術發展;對社區各類文化資源進行監督管理;指導鄉鎮、街道開展公共文化服務,發展公共文化事業 | 《國務院關于同意建立社區建設部際聯系會議制度的批復》(國函[2014]82號) | ||
| 衛生局 | 指導城鄉社區衛生計生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城鄉社區衛生計生機構為轄區內居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協調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會同有關部門推動社區公共服務資源整合,促進信息共享 | |||
| 體育局 | 制定城鄉社區體育發展規劃,指導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指導和推動城鄉社區體育發展;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城鄉社區體育社會組織、活動場所(地)、體育設施建設和管理 | |||
| 9 |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 | 民政局 |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組織對救助機構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加強對救助管理機構工作的監督檢查,做好部門協調和協作工作 | |
| 發改委 | 建設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體系,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設施建設納入基本建設范疇,加大投入 | |||
| 9 |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 | 公安局 | 指導各鄉鎮公安機關協助做好街頭救助工作,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對突發急病人員,應當立即通知急救機構進行救治。依法嚴厲打擊操縱未成年人乞討、拐賣拐騙未成年人等犯罪行為。做好有害乞討 行為 的 管理 工作。協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381號);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民政部令第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1〕39號);民政部等19部門《關于加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見》(民發〔2006〕11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人救助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1]90號) |
| 教育局 | 支持救助保護機構對流浪未成年人開展義務教育或替代教育,做好有不良行為或嚴重不良行為流浪未成年人中的在校學生的幫教工作,落實救助機構教師待遇 | |||
| 司法局 | 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提供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 | 救助流浪未成年人,民政部門及救助機構根據需要為流浪未成年人提 供 住宿、飲食、通訊、教育培訓、返鄉、務;省發改委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建設納入基本建設規劃;公安或城管發現流浪未成年人,護送其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對于流浪未成年危重病人、精神病人,聯系醫療衛生部門進行救治;教育部門安排適齡流浪未成年人入學接受義務教育,支持指 | ||
| 財政局 | 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救治資金保障工作,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中央和省財政給予專項補助,市州、縣市區要根據工作需要安排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專項資金 | 導救助保護機構對不適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開展替代為權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財政部門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安排專門對救助保護機有關規定開展職稱評定和崗位聘用;衛生部門指定定點醫療機構對患病流浪未成年人進行救治 | ||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救助保護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傾斜政策,對救助保護機構教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職稱評定和崗位聘用 | |||
| 9 |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救助保護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傾斜政策,對救助保護機構教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職稱評定和崗位聘用 |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381號);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民政部令第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1〕39號);民政部等19部門《關于加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見》(民發〔2006〕11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人救助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1]90號) |
| 建設局 | 城市管理部門依法做好防范街頭流浪乞討人員影響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管理工作;在街頭執法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告知、引導、護送其到救助機構接受救助;發現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聯系醫療衛生部門救治 | |||
| 衛生局 | 指定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原則收治流浪乞討人員 | |||
| 10 | 殯葬管理 | 民政局 | 履行推進殯葬改革、加強殯葬管理、監督殯葬服務等職能,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制止亂埋亂葬和加強殯葬服務市場監管 | 《殯葬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黨員干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意見》;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廳印發《關于黨員干部帶頭推動 殯葬改革的實施意見》 |
| 組織部 | 掌握黨員、干部喪葬情況,加強教育管理 | 民政部門履行牽頭職責;組織部門教帶頭執行殯葬改改部門監督殯葬服務單位執行殯葬服務收費標準;宣傳部門宣傳引導,營造輿論氛圍;城市管理部門處理違規搭棚治喪、在出殯途中拋撒市貌的不文明行為;公安部門依動中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法權益及阻礙殯葬執法等違法行為國,國土部門查處違法占用耕地建墳行為;林業部門對非法占用林地和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進行查處;財政部門為開展殯葬秩序整治、改善殯葬基礎設基金;宗教部門對寺廟、宗教人士的喪葬活動進行規范;住院死亡人員遺體處理程序,管理,配合殯葬管理部門做好遺體管理和接運;質監部門監督喪葬用品生產制造企業生產合格、品,查處質量不達標的喪葬用品;工商部門規范喪葬用品和殯儀服務市場;環保部門對殯儀服務單位殯葬設施設備尾氣監測、污染物排放治理等進行監管 | ||
| 發改局 | 將殯葬設施建設納入基本建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完善鼓勵殯葬改革的服務收費機制,嚴肅查處殯葬服務單位違規收費行為 | |||
| 市委宣傳部 | 做好殯葬改革宣傳引導工作,將殯葬工作納入文明單位創建內容 | |||
| 建設局 | 指導城市管理部門制止城區違規搭棚治喪等行為 | |||
| 公安局 | 依法查處辦理喪事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 |||
| 國土局 | 加大對亂埋亂葬、毀田造墳等行為的治理 | |||
| 10 | 殯葬管理 | 林業局 | 加大對亂埋亂葬、毀林造墳等行為的治理 | 《殯葬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黨員干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意見》;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廳印發《關于黨員干部帶頭推動 殯葬改革的實施意見》 |
| 財政局 | 根據殯葬事業發展需要合理安排資金,引導建立促進殯葬事業健康發展的多元投入機制,加強殯葬資金的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 | 民政部門履行牽頭職責;組織部門教帶頭執行殯葬改改部門監督殯葬服務單位執行殯葬服務收費標準;宣傳部門宣傳引導,營造輿論氛圍;城市管理部門處理違規搭棚治喪、在出殯途中拋撒市貌的不文明行為;公安部門依動中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法權益及阻礙殯葬執法等違法行為國,國土部門查處違法占用耕地建墳行為;林業部門對非法占用林地和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進行查處;財政部門為開展殯葬秩序整治、改善殯葬基礎設基金;宗教部門對寺廟、宗教人士的喪葬活動進行規范;住院死亡人員遺體處理程序,管理,配合殯葬管理部門做好遺體管理和接運;質監部門監督喪葬用品生產制造企業生產合格、品,查處質量不達標的喪葬用品;工商部門規范喪葬用品和殯儀服務市場;環保部門對殯儀服務單位殯葬設施設備尾氣監測、污染物排放治理等進行監管 | ||
| 民宗局 | 規范寺廟、宗教人士的喪葬活動,嚴格按照殯葬法規開展追思、亡靈超度等哀悼活動 | |||
| 衛生局 | 規范住院死亡人員遺體處理程序,配合殯葬管理部門做好遺體管理和接運 | |||
| 質監局 | 加強對喪葬用品制造的監督管理 | |||
| 工商局 | 加強對喪葬用品銷售的監督管理,對虛假宣傳和炒買炒賣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不憑死亡證明和火化證明預售等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 |||
| 環保局 | 加大對殯葬服務單位環保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推進生態環保殯葬 | |||
| 11 | 認定劃定革命老區 | 民政局 | 依據史料進行認定 | 民政部、財政部《關免征革命老區根據地社隊企業工商所得稅的通知》(民發〔1979〕30號、〔79〕財稅85號);《湖南省扶持革命老區發展條例》(第十一屆省人大常委會10號公告) |
| 史志辦 | 負責史料收集考證 | |||
| 12 | 管理安排全省革命老區專項扶貧開發項目資金 | 民政局 | 負責項目資金安排管理 | 《湖南省扶持革(第十一屆省人大常委會10號公告)、《湖南省扶貧資金 管理實施細則》(湘政辦發〔1979〕52號) |
| 財政局 | 負責項目資金下撥和報賬 | |||
| 13 | 協同安排中央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 | 民政局 | 參與項目安排 | 《湖南省扶持革命老區發展條例》大常委會10號公告)、《省財政廳、省老促會關于革命老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有關事項的函》(湘財預函〔2009〕5號) |
| 財政局 | 負責項目資金安排管理 | |||
| 14 | 整合部門資源動員社會各界力量支持老區建設 | 民政局 | 牽頭協調省老促會常務理事單位項目資金安排向老區傾斜,組織動員開展社會各界支持老區的活動 | 《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老區建設意見》(湘發〔2009〕16號)、《湖南省扶持革命老區發展條例》(第十一屆省人大常委會10號公告)等 |
| 15 | 開展經常性雙擁宣 | 市委宣傳部 | 負責指導協調對重要雙擁會議、重大雙擁活動進行宣傳報道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主席令52號) |
| 國防教育辦 | 負責指導開展全民國防教育,弘揚熱愛軍隊、關心國防的優良傳。 | |||
| 民政局 | 負責指導安排雙擁宣傳教育活動 | |||
| 人武部 | 負責協調駐湘部隊開展雙擁宣傳教育 | |||
| 16 | 調處軍民矛盾糾紛 | 司法局 | 負責涉軍法律援助及維護軍人軍屬合法權益 | 《關于加強維護國 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的意見》、《國務院信訪工作條例》(國務院431號令)、《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 |
| 信訪局 | 負責協調處置涉軍群體上訪事宜,維護社會穩定 | |||
| 武裝部民政局 | 負責協調軍地雙方有關部門處置軍民矛盾糾紛 | |||
| 17 | 社會組織日常監管工作 | 業務主管單位 | 負責本級社會組織申請成立、變更、注銷登記的事前審查工作,監督、指導社會組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負責社會組織年度檢查的初審;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社會組織注銷登記的清算事宜。負責本級社會組織黨建審批和指導開展活動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 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 |
| 民政局 | 負責社會組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或者備案;對社會組織實施年度檢查;對社會組織違反管理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社會組織違反管理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負責對直接登記的本級社會組織黨建審批和指導開展活動 | 例如:某社會組織申請成立登記,必須找到業務主管單位對其資質進行事前審查,并出具同意社會組織成立的意織申請注銷時,由業務主管單位指導開展清算工作,把結果報告給登記管理機關 | ||
| 18 | 非法社會組織和社會組織違法活動執法監察工作 | 公安局 | 對非法社會組織和社會組織違法活動進行刑事或治安管理處罰,牽頭對非法社會組織、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滲透活動等情況會同各相關部門進行處罰 |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意見》(湘政發[2014]20號)、《中共湖南 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和創新社會組發[2014]7號)、十八 大三中 全會精神 |
| 民政局 | 對社會組織違反管理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如有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移交相關部門進行處罰,對非法社會組織、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滲透活動等情況會同公安部門和各相關部門進行處罰 | 例如:省政府下發關于購買服務的通知之后,就 省編委制定政府需要向社會轉移職能的目錄,省社管局制定有資質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省財政廳統一制定購買服務操作細則和辦法 | ||
| 20 | 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 財政局、國稅、地稅局 | 制定各項社會組織財政稅收優惠政策、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目錄、政府購買服務操作辦法,審批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申報資格名單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 649號) |
| 政府辦、人大、政協 | 制定社會組織作為界別代表,參與各級政府議事程序和各級人大、政協等操作辦法 | |||
| 民政局 | 負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的政策擬定、業務指導、監督管理 | |||
| 21 | 建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共享對平臺 | 教育局 | 負責教育救助的政策擬定、業務指導、監督管理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 649號):“五十條:政府民政部門獲得社會救助家可以通過戶 籍管險、不動產登記、積金管理、車船管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代為查詢、核對其 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申請和已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臺,為審核認定社會救助對象提供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 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3〕35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意見 》(湘政辦發〔2013〕58號) |
| 人社局 | 負責就業救助的政策擬定、業務指導、監督管理。提供失業登記、繳納和領取社會保險等信息 | |||
| 建設局 | 負責住房救助的政策擬定、業務指導、監督管理 | |||
| 衛生局 | 會同實施醫療救助,負責疾病應急救助的政策擬定、業務指導、監督管理 | |||
| 財政局 | 負責完善社會救助資金保障機制,將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監督社會救助資金的籌集、分配、管理、使用 | |||
| 公安局 | 負責提供戶籍、車輛等信息 | |||
| 衛生局 | 負責提供醫療、新農合補助等信息 | |||
| 建設局 | 負責提供交易、租賃及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等信息 | |||
| 21 | 建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共享對平臺 | 國土資源局 | 負責提供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登記等信息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 649號):“五十條:政府民政部門獲得社會救助家可以通過戶 籍管險、不動產登記、積金管理、車船管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代為查詢、核對其 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申請和已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臺,為審核認定社會救助對象提供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 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3〕35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意見 》(湘政辦發〔2013〕58號) |
| 農業局 | 負責提供各種惠農補貼、種植、養殖等信息 | |||
| 林業局 | 負責提供各種林地補貼等信息 | |||
| 工商局 | 負責提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登記等信息 | |||
| 地稅局 | 負責提供個人、個體工商戶、企業的納稅等信息 | |||
| 中國人民銀行臨湘中心支行 | 負責協調獲取存款等信息 | |||
| 統計局 | 負責提供相關統計數據 | |||
| 22 | 福利企業監督管理與保護扶持 | 民政局 | 負責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的監督管理,維護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并監督落實 |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主席令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488號) |
| 地稅局 | 負責福利企業享受營業稅和所得稅優惠政策方面的監督管理,落實地方扶持福利企業發展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水利建設基金等規費優惠政策 | |||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促進殘疾人就業、維護殘疾職工合法權益,落實有關市縣地方扶持政策中社會保險補貼資金支出的相關內容 | |||
| 23 | 棄嬰救助管理 | 民政局 | 協調有關部門健全棄嬰的接收、就職、安置機制,加強對各類兒童福利機構以及棄嬰收養工作的指導和管理,提高棄嬰的養育質量和撫育水平 | 民政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 部、財政部、衛生計生委、宗教事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棄嬰相關工作的通知》(民發〔2013〕83號) |
| 發改局 | 根據兒童福利事業發展需要,推動兒童福利機構設施建設 | |||
| 公安局 | 負責為棄嬰辦理相關手續,妥善做好棄嬰接收、戶籍辦理等工作,要積極查找棄嬰和兒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嚴厲查處打擊棄嬰兒等違法犯罪行為 | |||
| 司法局 | 加大棄嬰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宣傳力度,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活動,指導公證機構依法辦理收養公證 | |||
| 衛生局 | 加強對醫療保健機構的指導,指定條件較好的醫院作為棄嬰救治、體檢的醫療機構,明確費用結算辦法,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棄嬰的救治工作 | |||
| 民宗局 | 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引導和規范宗教界收留棄嬰相關工作 | |||
| 24 | 募捐管理 | 民政局 | 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對募捐主體、募捐行為進行管理;對募捐財產管理使用進行監督,對違法募捐行為進行查處 | 《湖南省募捐條例》(第十一屆省人大常委會45號公告) |
| 審計局 | 負責對募捐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向社會公告。對為救助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災害募集的財產,進行跟蹤審計 | |||
| 財政局 | 負責對募捐人會計事務和捐贈專用收據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 |||
| 公安局 司法局 | 負責打擊借募捐名義從事詐騙活動等募捐工作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 《湖南省募捐條例》(第十一屆省人大常委會45號公告) | ||
| 國稅局 地稅局 | 負責落實募捐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 |||
| 25 | 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 | 民政局 | 負責社會養老服務的業務指導、行業規范、監督管理 |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4〕22號) |
| 發改局 | 將養老服務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支持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 |||
| 國土局 | 負責保障和監管社會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 | |||
| 房產局 | 制訂城鎮居家養老服務設施配建標準,組織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指導養老服務設施有序建設 | |||
| 人力社保局 | 負責制定社會養老服務人員培訓以及待遇等規定 | |||
| 衛生局 | 負責推動醫療機構支持社會養老服務發展,推進醫養融合 | |||
| 國稅局 | 負責制定扶持養老機構發展的稅收減免政策 | |||
| 地稅局 | 負責制定扶持養老機構發展的稅收減免政策 |
三、臨湘市民政局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一)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649號)第五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監督管理制度。”為切實做好社會救助監管工作,特制訂以下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社會救助經辦機構,以及上述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社會救助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二、監督檢查內容
對社會救助工作實施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社會救助資金落實、使用、發放的準確性、規范性和及時性;
(二)社會救助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審批、公示的合法性和及時性;
(三)涉及社會救助管理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四)社會救助法規規章、政策文件的實施情況;
(五)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建設管理情況
(六)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聽取監督檢查對象的工作情況;
(二)查閱社會救助有關文件和資料,走訪社會救助對象,核查政策實施情況;
(三)對社會救助工作績效進行評價;
(四)對涉及社會救助的投訴、舉報案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方式。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制定檢查計劃。確定檢查范圍、檢查內容、檢查安排、檢查工作要求及具體檢查細則,并進行部署。
(二)實施檢查。
1.非現場檢查:對被檢查單位報送的自查報告資料進行檢查、分析;
2.現場檢查:通過聽取被檢查單位情況匯報、核查相關資料、檢查現場等形式進行。
(三)通報檢查結果。匯總檢查結果,對基本情況、存在問題進行通報,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處理。組織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監督落實本地的整改工作,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并報告市民政局。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一)對社會救助實施監督檢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進行復制;
2.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查看;
3.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及其他法規規章的行為。
市民政局的工作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二)對違法案件的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三)市民政局在查處違反社會救助法規規章的行為時,發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及時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發現公民采取虛報、瞞報、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應當責成有關民政部門及時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四)其他監督檢查要求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57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民政部門負責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的分配、管理并監督使用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調撥、分配、管理自然災害救助物資。”
一、監督檢查對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災害救助經辦機構,以及上述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災害救助工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二、監督檢查內容
市民政局對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施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救災款物落實、使用、發放的準確性、規范性和及時性;
(二)災后救助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審批、公示的合法性和及時性;
(三)涉及災害救助工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四)自然災害救助法規、規章、政策文件的實施情況;
(五)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建設管理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聽取監督檢查對象的工作情況;
(二)查閱救災工作有關文件和資料,走訪災害救助對象核查政策實施情況;
(三)對災害救助工作績效進行評價;
(四)對涉及災害救助工作的投訴、舉報案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方式。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制定檢查計劃。確定檢查范圍、檢查內容、檢查安排、檢查工作要求及具體檢查細則,并進行部署。
(二)實施檢查。
1.非現場檢查:對被檢查單位報送的自查報告資料進行檢查、分析;
2.現場檢查:通過聽取被檢查單位情況匯報、核查相關資料、檢查現場等形式進行。
(三)通報檢查結果。匯總檢查結果,對基本情況、存在問題進行通報,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處理。組織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監督落實本地的整改工作,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并報告市民政局。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一)市民政局對災害救助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進行復制;
2.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查看;3、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及其他法規規章的行為。
市民政局的工作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二)對違法案件的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三)市民政局在查處違反自然災害救助法規規章的行為時,發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及時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發現公民采取虛報、瞞報、偽造等手段,騙取救災資金、物資的,應當責成有關民政部門及時停止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災資金、物資;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四)其他監督檢查要求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央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三)社會團體監督檢查
為加強對全省性社會團體的監管,促進全省性社會團體健康有序發展,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經市民政局登記的社會團體。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主要通過登記管理、日常管理、業務管理、監督管理等來監管社會團體的活動是否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及其他有關規定,具體包括下列事項:
(一)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是否存在不合法行為;
(二)社會團體是否依法進行變更、注銷登記;
(三)社會團體法人治理結構是否符合要求;
(四)社會團體業務活動是否接受市民政局、有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指導部門的指導;
(五)社會團體是否依據法律、法規從事活動;
(六)未經登記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是否擅自以及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從事非法活動;
(七)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或被撤銷后,是否按時上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八)社會團體是否在規定時間內接受年度檢查;
(九)社會團體是否按規定進行備案。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定期檢查。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規定,社會團體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檢查。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可于5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直接報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檢查。
(二)不定期檢查。平時上門走訪調研,監督社會團體運行情況,檢查其存在的問題。重點檢查受到投訴舉報的社會團體,視情予以處理。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定期檢查程序。
1.下發通知。每年年初下發開展全省性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通知,要求社會團體接受檢查。
2.實施檢查。社會團體在規定時間內向市民政局報送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報告。省民政廳以集中檢查、上門檢查等多種形式進行年檢。年檢過程中,可要求社會團體就年度工作報告中涉及的問題進行補充說明。
3.作出結論。根據年度工作報告,發現社會團體存在的問題,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檢結論。
4.進行公告。完成年度檢查后,市民政局向社會公告年度檢查結果,并向業務主管單位通報。
5.責令整改。責令年檢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會團體進行限期整改。
6.依法處理。根據發現的問題以及年檢情況,依法對社會團體進行相應行政處罰。
(二)不定期檢查依照制定計劃、實施檢查、通報結果、整改處理的程序進行。
五、監督檢查處理
(一)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撤銷登記。
(二)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2.違背章程規定的宗旨和超出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4.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5.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6.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8.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三)社會團體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市民政局撤銷登記。
(四)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市民政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五)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由市民政局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被撤銷登記的,由市民政局收繳登記證書和印章。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監督檢查
為加強對全省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管,促進全省性民辦非企業單位健康有序發展,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經市民政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主要通過登記管理、日常管理、業務管理、監督管理等來監管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是否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及其他有關規定,具體包括下列事項: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是否存在不合法行為;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否依法進行變更、注銷登記;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是否符合要求;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業務活動是否接受省民政廳、有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指導部門的指導;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否依據法律、法規從事活動;
(六)未經登記以及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否擅自以及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從事非法活動;
(七)民辦非企業單位被限期停止活動或被撤銷后,是否按時上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八)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否在規定時間內接受年度檢查;
(九)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否按規定進行備案。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定期檢查。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檢查。直接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于5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直接報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檢查。
(二)不定期檢查。平時上門走訪調研,監督民辦非企業單位運行情況,檢查其存在的問題。重點檢查受到投訴舉報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視情予以處理。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定期檢查程序。
1.下發通知。每年年初下發開展全省性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的通知,要求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檢查。
2.實施檢查。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向市民政局報送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報告。省民政廳以集中檢查、上門檢查等多種形式進行年檢。年檢過程中,可要求民辦非企業單位就年度工作報告中涉及的問題進行補充說明。
3.作出結論。根據年度工作報告,發現民辦非企業單位存在的問題,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檢結論。
4.進行公告。完成年度檢查后,市民政局向社會公告年度檢查結果,并向業務主管單位通報。
5.責令整改。責令年檢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限期整改。
6.依法處理。根據發現的問題以及年檢情況,依法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相應行政處罰。
(二)不定期檢查依照制定計劃、實施檢查、通報結果、整改處理的程序進行。
五、監督檢查處理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撤銷登記。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2.違背章程規定的宗旨和超出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4.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5.設立分支機構的;
6.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8.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市民政局撤銷登記。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市民政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由市民政局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被撤銷登記的,由市民政局收繳登記證書和印章。
(五)非法社會組織監督檢查
為加強對非法社會組織的監管,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未經登記或被撤銷登記后繼續以社會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社會組織。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主要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以及《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民政部令21號)等有關規定,監督檢查下列事項:
(一)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或者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二)未經登記或者被撤銷登記后以基金會名義開展活動的;
(三)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監督檢查方式
根據監督、檢查、舉報等情況,對屬于省民政廳管轄的非法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重點檢查受到投訴舉報的非法社會組織,依法予以處理。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立案
對屬于市民政局管轄的非法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及時進行立案。
(二)調查
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調查取證依照有關規定進行。
(三)作出決定
對經調查認定的非法社會組織,市民政局依法作出取締決定,宣布該組織為非法,并予以公告。
五、監督檢查處理
(一)對經調查認定的非法社會組織,由市民政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并向社會公告;
(二)非法社會組織被取締后,省民政廳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產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三)對被取締的非法社會組織,市民政局收繳其印章、標識、資料、財務憑證等,并登記造冊,需要銷毀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銷毀;
(四)取締非法社會組織后,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將有關檔案材料立卷歸檔。
(六)養老機構監督檢查
養老機構監督檢查是民政部門的重要職責,區民政部門負責本市養老機構許可、日常管理。
一、監督檢查對象
全市所有養老機構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養老機構是否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
(二)養老機構是否提供滿足老年人日常生活的服務。是否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條件的住房,并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消洗。
(三)養老機構是否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并根據服務協議和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實施分級分類服務。
(四)養老機構是否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組織定期體檢,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五)養老機構是否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六)養老機構是否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七)養老機構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準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開。
(八)養老機構是否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并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九)養老機構是否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護理等級等因素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
(十)養老機構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物資,接受志愿服務。
(十一)養老機構是否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維護消防設施、器材,開展日常防火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是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三、監督檢查方式和措施
(一)民政部門按照實施許可權限,通過書面檢查或者實地查驗等方式對養老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并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上級民政部門可以委托下級民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二)民政部門建立養老機構評估制度,定期對養老機構的人員、設施、服務、管理、信譽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三)民政部門定期開展養老服務行業統計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報送相關信息。
(四)民政部門建立對養老機構管理的舉報和投訴制度。民政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五)上級民政部門加強對下級民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養老機構管理中的違規違法行為。
(七)福利企業監督檢查
福利企業監督檢查是民政部門的重要職責,市州、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福利企業資格認定、日常管理。
一、監督檢查對象
全市所有福利企業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企業安置的殘疾人職工是否達到規定的比例和人數;
(二)企業支付給殘疾人職工的工資是否達到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企業是否為殘疾人職工繳納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
(四)企業是否與殘疾人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五)企業是否具有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工種、崗位;
(六)企業具有與其招用的殘疾人職工殘疾類別相適應的無障礙設施;
(七)企業是否有損害殘疾人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八)信訪、舉報的案件;
(九)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有權要求受查企業和人員就督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查閱、復制有關臺賬和文件材料,對生產經營場所進行實地檢查。受查企業及有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不得隱瞞、阻撓或者拒絕檢查;
(二)針對福利企業存在的突出問題,組織一次專項檢查;
(三)根據投訴舉報,開展執法檢查;
(四)可采取明查暗訪等形式進行。
四、監督檢查程序
實施督查時,檢查人員應當不少于兩人,并出示執法證件。檢查人員與被查當事人有親屬、利害關系的和其它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主動回避。
(一)民政、稅務部門對福利企業在殘疾職工勞動用工、工資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等方面情況進行日常督查,日常督查可以是經常性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合格,資格有效的企業由民政部門通過年檢,作為下一年度退稅依據。
(二)民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或者針對福利企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專項督查。專項督查一般由民政、稅務等行政機關和殘疾人聯合會聯合發文,明確檢查內容、工作要求等,一般采用普查的形式。申請新辦福利企業,認定機關必須進行實地檢查,上級民政部門可視情況進行復核。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一)民政部門在督查中發現福利企業存在問題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福利企業資格條件的,注銷其福利企業資格。
(二)福利企業安排殘疾人職工低于法定比例和數量的,責令福利企業定期整改或由認定的民政部門撤銷其福利企業資格。
(三)在督查中發現納稅人不符合退、減稅條件的,民政部門應交由稅務部門取消其退、減稅資格,追繳其不符合退、減稅資格期間已退或減征的稅款,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經查證屬實納稅人存在采取一證多用或虛構條件,騙取稅收優惠政策的,追繳其騙取的稅款,并取消其3年內申請享受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六)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關部門根據權限責令限期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
(七)民政部門應認真分析督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研究提出本地區進一步規范福利企業管理的具體措施。
(八)募捐行為監督檢
查募捐行為監督檢查是民政部門的重要職責,《湖南省募捐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募捐管理工作。
一、監督檢查對象
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的紅十字會、慈善會、公募金會及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募捐人)。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募捐人是否每年在募捐人網站和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網站公布相關信息,內容變更時是否及時更新;
(二)募捐人是否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在當地民政部門進行募捐方案備案,或募捐人開展募捐活動是否經過當地民政部門許可;
(三)募捐方案是否完整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是否按要求進行了公布;
(四)募捐人是否按照公布的募捐方案進行募捐,募捐是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是否違背社會公德,是否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五)募捐人是否在規定時間內在募捐人網站和當地民政部門網站發布募捐情況公告書及募捐財產使用情況公告書;
(六)對常年性募捐活動,募捐人是否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告上年度募捐情況及上年度募捐財產使用情況;
(七)募捐人是否按照募捐方案確定的使用計劃及時使用募捐財產;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對募捐活動場地進行實地檢查;
(二)接受單位及個人對募捐行為或者財產管理使用存在違法情形的舉報;
(三)根據投訴舉報,開展執法檢查;
(四)可采取明察或暗訪等形式進行。
四、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一)各級民政部門在督查中發現募捐人違反《湖南省募捐條例》有關規定,擅自面向社會公眾開展募捐活動的,由當地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返還募捐財產,可以處違法募捐財產價值一倍以下的罰款;募捐財產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將該財產交由合法募捐人管理。
(二)發現募捐人違反《湖南省募捐條例》有關規定,發生以募捐名義進行營利活動的;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不按照規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不按照規定公布募捐方案的;不按照募捐方案規定時間、地域、方式進行募捐的;以及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財產情形之一的,由當地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返還募捐財產;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業;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
(九)收養行為監督管理
收養登記是民政部門的重要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一、監督檢查對象
收養登記機關。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是否按《收養登記規范》的要求履行登記機關的職責,包括是否辦理收養登記、解除收養登記和撤銷收養登記,補發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登記關系證明,出具收養關系證明,辦理尋找棄嬰(孤兒)生父母公告,建立和保管收養登記檔案,宣傳收養法律法規;
(二)登記行為是否符合管轄規定;
(三)是否設置有專門的辦公場所,并在醒目位置懸掛收養,登記處(科)標識牌;是否按規定實行政務公開;是否實行計算機管理;是否配備收養登記員;
(四)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收養登記費,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收費票據。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定期到登記場所實地檢查;
(二)查閱收養登記檔案;
(三)根據投訴舉報進行檢查;
(四)可采取明察或暗訪等形式進行。
四、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收養登記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為不符合收養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的;
(二)依法應當予以登記而不予登記的;
(三)違反程序規定辦理收養登記、解除收養關系登記、撤銷收養登記及其他證明的;
(四)要求當事人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和《收養登記規范》以外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
(五)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或者不使用規定收費票據的;
(六)玩忽職守造成收養登記檔案損毀的;
(七)泄露當事人收養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購買使用偽造收養證書的。
四、臨湘市民政局公共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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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服務事項 |
主要內容 |
承辦 機構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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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向社會提供區劃、地名和界線檔案查詢服務(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保密的除外) |
在民政局檔案室提供行政區劃、地名和界線等檔案資料查詢、咨詢服務及其它利用 |
區劃 地名辦 |
0730-3724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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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為困難群眾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專項救助 |
宣傳貫徹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指導和監督各地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困難群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工作。受理群眾社會救助咨詢、投訴、舉報等。 |
社會 救助局 |
0730-3751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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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開展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等系列公益活動 |
按照福利彩票“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的發行宗旨,安排專項資,與新聞媒體等單位合作,開展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等系列公益活動,對困難群體進行資助 |
福彩 中心 |
0730-3729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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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然災害救助災后12小時內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目標人群覆蓋率00%。 |
確保災區受災群眾“有飯吃、有衣穿、有臨時住所、有干凈水喝、有病能及時醫治” |
鄉鎮(街道)民政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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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慈善捐贈與慈善救助咨詢服務 |
為公民參與慈善捐贈和尋求慈善救助提供政策解答咨詢服務 |
慈善 總會 辦公室 |
0730-3735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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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養老服務相關政策咨詢 |
受理養老服務相關政策法規咨詢 |
社會 事務股 |
0730-3724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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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殘疾人福利政策 咨詢 |
受理福利企業、假肢企業、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相關政策法規咨詢 |
社會 事務股 |
0730-3724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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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收養登記政策咨詢 |
為收養關系當事人提供收養法律、法規政策咨詢和解答工作 |
社會 事務股 |
0730-37240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