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門職責
| 序號 | 主要職責 | 具體工作事項 | 備注 |
| 1 |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編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起草有關規章、規范性文件草案;組織實施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普法依法治理、社區矯正、律師、公證、人民調解、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等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 | |
| 組織制定我市有關司法行政普法依法治理、社區矯正、律師、公證、人民調解、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等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監督實施 | |||
| 參與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規章草案,參與地方立法征求意見稿的辦理和市政府、省司法廳規章征求意見稿的辦理等有關立法工作 | |||
| 協調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信息化建設,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新聞宣傳和信訪工作 | |||
| 2 | 指導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 根據不同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確定法治宣傳教育的重點對象、重點內容,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組織開展各類主題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 |
| 指導各地、各部門(行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推動落實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 | |||
| 組織指導全市法治宣傳教育陣地建設,組織指導開展全市“法律六進”活動,參與協調指導法治文化建設 | |||
| 推動健全媒體公益普法制度,協調指導新聞媒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加強新媒體新技術在普法中的運用。 | |||
| 組織全市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考試 | |||
| 組織開展法治城市、法治縣(市區)、民主法治村(社區)、依法辦事示范窗口單位等各類法治創建活動 | |||
| 協調指導各級普法講師團、法治副校長、普法志愿者等法治宣傳教育隊伍建設 | |||
| 總結推廣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經驗 | |||
| 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年度和階段性評估考核 | |||
| 承擔全市法治宣傳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 |||
| 3 | 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律師工作,指導全市法律顧問工作 | 掌握本行政區域律師隊伍建設和發展情況,制定加強律師隊伍建設的措施和辦法 | |
| 指導全市律師行業黨的建設,組織開展全市律師事務所主任、支部書記學習 | |||
| 負責市法律顧問團日常業務工作的管理、指導和服務 | |||
| 辦理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執業許可證年審、注冊工作的初審 | |||
| 監督檢查律師、律師事務所執業活動,協助岳陽市司法局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嚴重違法執業行為實施吊銷執業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的調查 | |||
| 監督、指導律師、律師事務所執業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專項檢查、投訴處理和行政處罰工作 | |||
| 4 | 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公證工作,負責管理公證機構 | 監督、檢查、指導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執業活動 | |
| 監督檢查公證機構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質量控制、內部管理等工作 | |||
| 協助組織實施公證員執業許可制度 | |||
| 指導監督做好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執業檔案的管理工作 | |||
| 開展公證涉外業務核查工作 | |||
| 開展涉外公證水印紙管理工作 | |||
| 統計、上報公證工作和業務數據,報送公證隊伍建設、組織建設和總體執業水平情況 | |||
| 負責公證執業責任保險的收繳、索賠及前期調查工作 | |||
| 協助省廳對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私自出具公證書,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等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實施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行政處罰進行調查 | |||
| 5 | 指導監督全市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 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參與指導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的銜接聯動工作 | |
| 指導全市司法所建設工作 | |||
| 指導全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 |||
|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 |||
| 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表彰獎勵 | |||
| 6 | 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導全市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 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管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 |
| 受理、審批市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通知的刑事辯護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審批市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辦理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請 | |||
| 指派律師等法律服務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或事項 | |||
| 組織開展市內外法律援助交流和協作 | |||
| 全市性法律援助數據統計分析、調研、理論研究、業務培訓、信息宣傳、簡報刊物編輯等工作 | |||
| 指導全市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 |||
| 對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辦理法律援助事項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責令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支付法律援助費用 | |||
| 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表彰獎勵 | |||
| 7 | 指導管理全市司法鑒定工作 | 組織實施本轄區司法鑒定機構審批及司法鑒定人執業核準的審核事項 | |
| 協助岳陽市司法局對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詐手段騙取登記、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出庭拒絕出庭作證等行為實施處罰進行調查 | |||
| 監督檢查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 | |||
| 監督指導司法鑒定行業依法開展活動 | |||
| 8 | 指導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局直各單位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 制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基礎設施建設和裝備配備等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監督實施;制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基礎設施建設和裝備配備等工作政策和規章制度 | |
| 指導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服裝、車輛、信息化設備等物資裝備 | |||
| 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 |||
| 9 | 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思想建設、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管干部,協助市委管理司法局領導干部 | 管理市直局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協助市委管理市司法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 | |
| 負責市局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協助機構編制部門做好政法專項編制的分配落實;監督、檢查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政法專項編制使用情況 | |||
| 負責市局軍轉干部接收安置工作;負責(指導)市局人事檔案、干部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市局管干部個人事項報告、出國(境)審核、備案、登記以及因私出國(境)證件集中管理工作 | |||
| 負責(指導)市局和局直屬單位公務員錄用、登記工作 | |||
| 負責市局公務員調配工作,負責調入局機關和局直單位(市公證處、市法律援助中心)公務員,外系統調入局公務員的審核、報批 | |||
| 組織(指導)局管干部工資調整審核報批工作 | |||
| 審核、申報、發放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因公犧牲司法行政干警特別補助金、特別慰問金以及遺囑撫恤金 | |||
| 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 |||
| 制定并組織實施年度局本級組織的干部教育培訓計劃 | |||
| 負責干部調訓、在線學習、自主選學、負責全市司法干警參加意外傷害保險等工作 | |||
| 組織開展局直各單位績效評估工作;組織開展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爭先創優、立功創模和典型宣傳工作 | |||
| 管理市直局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協助市委管理市司法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 | |||
| 10 | 指導管理全市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全市安置幫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 制定全市社區矯正工作規劃和管理工作規范 | |
| 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指導開展對社區服刑罪犯的監管、教育和考核獎懲 | |||
| 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指導社區矯正社團組織工作 | |||
| 負責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 | |||
| 指導全市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
二、臨湘市司法局與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
| 序號 | 管理事項 | 相關部門 | 職責分工 | 相關依據及案例 |
| 1 | 特殊人群工作 | 市司法局 | 貫徹落實上級關于特殊人群管理服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全市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規劃和規章制度,推動全市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規范化、信息化建設。指導開展對社區矯正人員的銜接、監管、教育、考核獎懲和社會適應性幫扶工作,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開展全市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指導全市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幫扶、安置等各項政策措施,健全刑滿釋放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和臺賬,推動政府投入、多方參與的過渡性安置基地建設。建立完善社區矯正人員、刑滿釋放人員的銜接接送制度 | 1、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湖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更名為湖南省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的通知》(湘辦發〔2012〕9號)。 2、《關于明確省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各專項組組成人員的通知》(湘綜治委辦〔2012〕9號)。 3、《湖南省綜治委特殊人群專項組主要職責和工作制度》(湘特專組〔2012〕2號) |
| 市公安局 | 指導和組織實施全省戒毒人員、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的管理和強制救治工作。指導各級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和管理戒毒人員,采取強制措施進行隔離戒毒,建立戒毒人員管理檔案。定期組織相關部門開展有肇事肇禍傾向精神病人排查,協調有關部門對肇事肇禍精神病人進行診斷和風險評估,加強對重性精神病人的管控和救治工作。指導各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和重新犯罪的特殊人群管理對象進行依法處理。指導管理全市戒毒工作,具體承擔特專組戒毒工作辦公室工作 | 1、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湖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更名為湖南省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的通知》(湘辦發〔2012〕9號)。 2、《關于明確省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各專項組組成人員的通知》(湘綜治委辦〔2012〕9號)。 3、《湖南省綜治委特殊人群專項組主要職責和工作制度》(湘特專組〔2012〕2號) | ||
| 市衛生局 | 協調相關部門做好重性精神病人治療管理工作。協助公安部門開展肇事肇禍精神病人排查工作。組織做好對公安機關移送或排查出的精神病人進行診斷和風險評估。對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積極開展醫療救治、對嚴重肇事肇禍精神病人協助公安部門集中收治、信息登記報告。牽頭履行好市防治艾滋病委員會職責,落實各項艾滋病防控措施,開展艾滋病免費咨詢檢測工作,協調各成員單位開展艾滋病宣傳教育和特殊人群行為干預。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禁止吸食毒品工作和吸食毒品人員的治療、康復工作,開展對毒品濫用的預防宣傳教育工作;做好艾滋病人的監測、檢查和治療工作;做好精神病人的醫療和康復工作 | |||
| 2 | 三調聯動即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的銜接聯動工作 | 市司法局 | 1、負責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和司法、治安及其他行政調解工作的對接聯動;2、應由辦公室承擔的其他日常工作 | 《人民調解法》、《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湘辦發[2012]6號)、《湖南省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明確省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各專項組組成人員的通知》(湘綜治委[2012]9號)及省綜治委“三調聯動”專項組印發的《省綜治委“三調聯動”專項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
| 市人民檢察院 | 1、加強刑事和解協調指導辦公室建設,積極穩妥地推進刑事和解工作; 2、加強與其他司法機關的協調配合,依法規范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圍、辦理程序及刑罰適用等方面的辦案流程,建立刑事和解工作的常態機制; 3、建立健全刑事和解工作中檢察機關與人民調解組織銜接機制,支持開展刑事和解人民調解工作; 4、加強涉及刑事和解的案件審查和法律監督 | 2014年8月,我市發生一起突發性醫療糾紛,患方部分家屬陸續匯集,群情激憤,打算沖擊醫院,群體性事件一觸即發。有關市領導得到情況報告后,第一時間趕赴事發現場,同時通知市綜治委“三調聯動”專項組辦公室,做好該起醫療糾紛的調解工作。市“三調聯動”辦根據相關工作制度和部門職責分工,立即采取措施,協調高,市綜治辦、司法局、衛計委、公安局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安撫家屬情緒,對糾紛雙方調查取證,召開調解會,最終醫患雙方成功達成了調解協議 | ||
| 市公安局 | 1、加強治安行政調解協調指導辦公室建設,積極指導基層公安機關做好治安行政調解工作; 2、加強對人民調解與治安行政調解銜接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業務指導,支持司法行政機關在公安派出所設立駐所人民調解工作室,并提供其工作便利條件; 3、做好公安部《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范》的監督執行工作; 4、建好警民聯調隊伍,健全群防群治網絡,完善治安聯防機制,對于復雜、疑難矛盾糾紛實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調解組織聯合調解制度 | |||
| 市財政局 | 1、加強對人民調解、三調聯動工作的經費保障;2、做好涉及本系統矛盾糾紛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調解工作 | 《人民調解法》、《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湘辦發[2012]6號)、《湖南省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明確省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各專項組組成人員的通知》(湘綜治委[2012]9號)及省綜治委“三調聯動”專項組印發的《省綜治委“三調聯動”專項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 ||
| 市衛生局 | 1、做好市醫療糾紛治理工作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協調指導全省醫療糾紛預防處置工作; 2、加強對醫療質量的安全監管,有效防范和降低醫療事故風險,做好醫療糾紛源頭治理工作; 3、做好與人民調解銜接聯動工作,配合市司法局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要求醫療機構做好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 | |||
| 市國土資源局 | 1、指導基層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嚴格依法實施土地征收,做好補償和安置工作,堅決查處違法違規征地和拖欠征地補償費用等違法行為,維護被征收土地群眾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減少該領域矛盾糾紛的發生; 2、做好因土地征收、資源權屬及各類違法用地、采礦侵害群眾利益引發矛盾糾紛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調解工作; 3、做好與人民調解銜接聯動工作,加強本系統人民調解組織建設 | 2014年8月,我市發生一起突發性醫療糾紛,患方部分家屬陸續匯集,群情激憤,打算沖擊醫院,群體性事件一觸即發有關市領導得到情況報告后,第一時間趕赴事發現場,同時通知市綜治委“三調聯動”專項組辦公室,做好該起醫療糾紛的調解工作。市“三調聯動”辦根據相關工作制度和部門職責分工,立即采取措施,協調高,市綜治辦、司法局、衛計委、公安局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安撫家屬情緒,對糾紛雙方調查取證,召開調解會,最終醫患雙方成功達成了調解協議 | ||
| 市林業局 | 1、加強對林業法律、法規的宣傳,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2、做好涉及本系統矛盾糾紛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調解工作;3、做好與人民調解銜接聯動工作,加強本系統人民調解組織建設 | |||
| 市房產局 | 1、嚴格執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完善房屋拆遷許可、評估、補償等制度,嚴肅查處不規范拆遷和違法拆遷行為,預防和減少因房屋拆遷導致矛盾糾紛的發生; 2、做好本系統因城鎮房屋拆遷、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物業管理、出租車管理、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類矛盾糾紛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調解工作; 3、做好與人民調解銜接聯動工作,加強本系統人民調解組織建設 | 《人民調解法》、《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湘辦發[2012]6號)、《湖南省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明確省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各專項組組成人員的通知》(湘綜治委[2012]9號)及省綜治委“三調聯動”專項組印發的《省綜治委“三調聯動”專項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 ||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1、做好失業人員再就業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依法查處用工單位拖欠、克扣用工人員工資等違法行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預防和減少該領域矛盾糾紛的發生; 2、指導基層成立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及時排查和調解矛盾糾紛,配合做好勞動人事爭議人民調解工作,并將人民調解和三調聯動工作納入績效考評的重要內容; 3、做好與人民調解銜接聯動工作,加強本系統人民調解組織建設 | 2014年8月,我市發生一起突發性醫療糾紛,患方部分家屬陸續匯集,群情激憤,打算沖擊醫院,群體性事件一觸即發。有關市領導得到情況報告后,第一時間趕赴事發現場,同時通知市綜治委“三調聯動”專項組辦公室,做好該起醫療糾紛的調解工作。市“三調聯動”辦根據相關工作制度和部門職責分工,立即采取措施,協調高,市綜治辦、司法局、衛計委、公安局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安撫家屬情緒,對糾紛雙方調查取證,召開調解會,最終醫患雙方成功達成了調解協議 | ||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1、加強市場監管,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嚴厲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消費領域矛盾糾紛的發生; 2、指導建立各類市場、消費者委員會人民調解組織,配合做好市場、消費領域人民調解工作,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 3、做好與人民調解銜接聯動工作,加強本系統人民調解組織建設 | |||
| 市環境保護局 | 1、加強對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 2、做好全市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核審批工作,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市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全市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 3、做好與人民調解銜接聯動工作,加強本系統人民調解組織建設。 | 《人民調解法》、《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湘辦發[2012]6號)、《湖南省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明確省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各專項組組成人員的通知》(湘綜治委[2012]9號)及省綜治委“三調聯動”專項組印發的《省綜治委“三調聯動”專項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 ||
| 市信訪局 | 1、組織對信訪中重點、熱點問題的調查研究,重視信訪信息搜集、分析,及時掌握群眾信訪的動向,為黨委、政府提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事件的預警信息,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疏導化解工作; 2、重視對事關社會穩定的信訪案件的交辦、督辦,建立健全信訪和調解銜接聯動機制,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做好信訪案件查辦、督辦和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3、做好與人民調解銜接聯動工作,加強本系統人民調解組織建設。 | 2014年8月,我市發生一起突發性醫療糾紛,患方部分家屬陸續匯集,群情激憤,打算沖擊醫院,群體性事件一觸即發。有關市領導得到情況報告后,第一時間趕赴事發現場,同時通知市綜治委“三調聯動”專項組辦公室,做好該起醫療糾紛的調解工作。市“三調聯動”辦根據相關工作制度和部門職責分工,立即采取措施,協調高,市綜治辦、司法局、衛計委、公安局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安撫家屬情緒,對糾紛雙方調查取證,召開調解會,最終醫患雙方成功達成了調解協議 | ||
| 市政府法制辦 | 1、加強對行政調解工作的指導管理,規范和推進行政調解工作; 2、對三調聯動工作有關規范性文件和行政執法情況進行法制審查和監督; 3、指導縣市區政府法制部門依法處理有關行政復議案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
三、臨湘市司法局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一)對律師、律師事務所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
市司法局依照《律師法》等法律、規章的規定,負責全市律師事務所及分所的設立、變更、注銷、撤銷的核準和變更備案的申報工作;負責全市律師執業核準、變更、注銷和撤銷的申報;負責全市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法律援助律師工作證的審批申報;監督、指導全市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執業活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監督、指導國外(境外)律師事務所在我市設立和我市律師事務所在市外設立分支機構的工作;監督、指導律師協會工作。
一、監督檢查對象
依法從事對律師、律師事務所行政執法活動的市司法局執法股及其工作人員,以及依法從事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受理、初審等行政執法活動的工作人員。
本制度所稱的行政執法活動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執法活動。
二、監督檢查內容
對律師、律師事務所行政執法活動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二)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三)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建立健全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章的施行情況;
(五)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三、監督檢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進行,或者以上幾種方式結合進行;
(二)市司法局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或者專項執法監督檢查工作,且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確保每年至少一次,檢查的數量在行政執法總量的5%以內;
(三)執行監督檢查的部門有權調閱有關行政執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實施現場檢查。受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阻撓或者拒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四)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后,執行監督檢查的部門應對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情況進行總結,對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通報受查單位檢查糾正,受查單位應當報告檢查糾正情況;
(五)市司法局根據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訴、檢舉、控告或者根據人大、政協、司法機關等部門的建議,對有關行政執法行為組織調查。行政執法行為的調查結果應及時反饋有關申訴、檢舉、控告、建議單位或者個人。
對我市司法局律師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由岳陽市司法局法制部門組織執法監督檢查;對我市律師事務所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業行為,由臨湘市司法局律師管理部門組織執法監督檢查。
四、監督檢查措施
市司法局對相關執法部門和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
(一)行政執法主體不合法的;
(二)行政執法程序違法或者不當的;
(三)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
(四)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五)其他應當糾正的違法行為。
建議糾正或者撤銷前款所列情形,應當制作《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被檢查的單位的名稱;
(二)認定的事實和理由;
(三)處理的決定和依據;
(四)執行處理決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執行檢查的機構名稱和做出《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的日期,并加蓋印章。
接到《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的單位,應在限定期限內按要求做出糾正,并書面向發出《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的機構報告執行結果。被檢查的單位對《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發出《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的機構申請復查。發出《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的機構應當自接到復查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復查決定。對復查后做出的決定,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執行。
五、監督檢查處理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職責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檢查的;
(二)超過法定權限或者委托權限實施行政行為的;
(三)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故刁難行政相對人的;
(四)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行政許可的;
(六)對于需要按照規定上報或者通報的事項,沒有及時上報或者通報的;
(七)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其他行為。
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視情節單獨或者合并使用:
(一)責令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暫扣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件或者調離行政執法工作崗位;
(四)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執法過錯引起行政賠償的,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基層法律服務所
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
根據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和《湖南省基層法律服務所條例》,市司法局作為行政主管機關,依法對全市基層法律服務開展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工作:
1、對基層法律服務行政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3、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具體監督查檢查參照上述對律師、律師事務所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執行。
(三)對公證機構和公證員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
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發生私自出具公證書的,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等行為的處罰(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由省級司法行政部門行使;警告、罰款、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一般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部門行使)。市司法局公證管理部門依照《公證法》規定對公證機構、公證員進行監督、指導,明確行政執法標準,規范自由裁量權;縣(市、區)司法局公證管理部門主要負責查處轄區內重大執業違法行為等。為切實做好監管工作,特制訂以下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本市轄區內依法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公證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本制度所稱的行政執法活動,包括行政處罰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執法活動。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主要包括:
(一)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二)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三)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建立健全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章的施行情況;
(五)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三、監督檢查方式及程序
(一)市司法局公證管理部門每年至少檢查一次或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二)執行監督檢查的部門有權調閱有關行政執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實施現場檢查。受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阻撓或者拒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三)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后,執行監督檢查的部門應對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情況進行總結,對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通報受查單位檢查糾正,受查單位應當報告檢查糾正情況。
(四)市司法局公證管理部門根據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訴、檢舉、控告或者根據人大、政協、司法機關等部門的建議,對行政執法行為組織調查。行政執法行為的調查結果應及時反饋有關申訴、檢舉、控告、建議單位或者個人。
四、監督檢查措施
市司法局公證管理部門在行使管理職權即行政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
(一)行政執法主體不合法的;
(二)行政執法程序違法或者不當的;
(三)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
(四)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五)其他應當糾正的違法行為。
建議糾正或者撤銷前款所列情形,應當制作《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被檢查的司法局公證管理部門的名稱;
(二)認定的事實和理由;
(三)處理的決定和依據;
(四)執行處理決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執行檢查的機構名稱和做出《執法監督通知(決定) 書》的日期,并加蓋印章。
接到《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的單位,應在限定期限內按要求做出糾正,并書面向發出《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的機構報告執行結果。被檢查的單位對《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發出《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的機構申請復查。發出《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的機構應當自接到復查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復查決定。對復查后做出的決定,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執行。
五、監督檢查處理
行使公證管理事項職權即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職責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檢查的;
(二)超過法定權限或者委托權限實施行政行為的;
(三)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故刁難行政相對人的;
(四)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行政許可的;
(六)對于需要按照規定上報或者通報的事項,沒有及時上報或者通報的;
(七)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其他行為。
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視情節單獨或者合并使用:
(一)責令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暫扣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件或者調離行政執法工作崗位;
(四)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執法過錯引起行政賠償的,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對公證機構設立和公證員執業的監督檢查
市司法局公證管理部門依照《公證法》規定對公證機構、公證員進行監督、指導,明確行政執法標準,規范自由裁量權;各縣(市、區)司法局公證管理部門主要負責查處轄區內重大執業違法行為和日常監督檢查等。為切實做好監管工作,特制訂以下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依法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公證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本制度所稱的行政執法活動,包括行政許可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執法活動。
二、監督檢查內容
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二)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三)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建立健全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章的施行情況;
(五)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三、監督檢查方式及程序
(一)市縣司法局公證管理部門根據上級機關部署或者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所轄區域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二)執行監督檢查的部門有權調閱有關行政執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實施現場檢查。受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阻撓或者拒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三)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后,執行監督檢查的部門應對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情況進行總結,對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通報受查單位檢查糾正,受查單位應當報告檢查糾正情況。
(四)市司法局公證管理部門根據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訴、檢舉、控告或者根據人大、政協、司法機關等部門的建議,對有關行政執法行為組織調查。行政執法行為的調查結果應及時反饋有關申訴、檢舉、控告、建議單位或者個人。
四、監督檢查措施
市司法局公證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
(一)行政執法主體不合法的;
(二)行政執法程序違法或者不當的;
(三)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
(四)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五)其他應當糾正的違法行為。
建議糾正或者撤銷前款所列情形,應當制作《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被檢查的司法局公證管理部門的名稱;
(二)認定的事實和理由;
(三)處理的決定和依據;
(四)執行處理決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執行檢查的機構名稱和做出《執法監督通知(決定) 書》的日期,并加蓋印章。
接到《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的單位,應在限定期限內按要求做出糾正,并書面向發出《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的機構報告執行結果。被檢查的單位對《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發出《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的機構申請復查。發出《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的機構應當自接到復查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復查決定。對復查后做出的決定,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執行。
五、監督檢查處理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職責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檢查的;
(二)超過法定權限或者委托權限實施行政行為的;
(三)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故刁難行政相對人的;
(四)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行政許可的;
(六)對于需要按照規定上報或者通報的事項,沒有及時上報或者通報的;
(七)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其他行為。
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視情節單獨或者合并使用:
(一)責令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暫扣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件或者調離行政執法工作崗位;
(四)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執法過錯引起行政賠償的,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
一、主要內容
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選擇是否給予處罰以及如何處罰的權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具體明確,沒有賦予行政機關選擇權限的,不再制定裁量權基準。
二、標準規范
為進一步確保全市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要求,省廳結合工作實踐,修訂完善了《湖南省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湘司發〔2013〕70號,以下簡稱《裁量權基準》)。詳見省人民政府政務公開信息發布平臺。
三、有關措施
對于以下情形,應當依法予以吊銷執業證書處罰:
(一)律師違法執業構成故意犯罪或者因非執業事由構成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公證員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的情形。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的行政處罰,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決定適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行政處罰應當全面貫徹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在其規定的裁量權范圍內實施。處罰超出《裁量權基準》相應幅度規定的,應當經行政處罰工作部門集體討論。
行政處罰工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應當說明《裁量權基準》的適用情況;超出《裁量權基準》的規定幅度的,應當說明具體事實和理由。未作說明的,審核案卷的法制工作部門可以要求補充說明或作退卷處理。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法律文書中引用法律、法規、規章作為行政執法依據,不直接引用規范性文件和《裁量權基準》作為行政執法依據。
違反《裁量權基準》實施行政處罰,當事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審理復議案件時,確認處罰明顯不當的,可以決定撤銷、變更行政處罰或者確認行政處罰違法。
行使《裁量權基準》中未列明的其他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參照《裁量權基準》執行。
四、臨湘市司法局公共服務事項
| 序號 |
服務事項 |
主要內容 |
承辦 機構 |
聯系電話 |
|---|---|---|---|---|
| 1 |
組織新聞媒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
開設報刊、電視普法專欄、手機信息等平臺和面向社會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
依法 治市辦 |
3968701 |
| 2 |
加強社會化法治宣傳教育陣地建設 |
依托各類基層陣地,面向基層群眾開展經常性法治宣傳教育活動;組織、引導、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法治教育中心、法治文化廣場等區域性公共法治宣傳教育陣地建設;推動在各類公共區域建立固定法治宣傳教育設施;加強大眾傳媒公益普法平臺建設,開展經常性的公益法治宣傳教育 |
依法 治市辦 |
3968701 |
| 3 |
組織開展公益性社會化法治宣傳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動 |
指導、組織開展法律進機關、進學校、進企業、進農村、進社區、進單位活動,面向社會組織開展各類群眾性法治文化建設活動,舉辦法制講座,開展法律咨詢,贈送法治宣傳資料,組織法治文藝創作、法治文藝演出、法治文化展示等活動 |
依法 治市辦 |
3968701 |
| 4 |
組織開展各類主題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
面向社會組織開展元旦春節期間“送法下鄉”、農村法治宣傳教育月、青少年法治宣傳教育周、“12.4”國家憲法日和全國法制宣傳日暨全市社區法治宣傳日等各類主題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
依法 治市辦 |
3968701 |
| 5
|
組織律師參與公共法律服務、開展法律服務專項活動 |
組織律師擔任鄉村(社區)法律顧問,參與涉法涉訴信訪接待、人民調解,進行法制宣傳,開展公益性法律顧問、法律咨詢、辯護、代理等法律服務;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組織律師開展專項服務活動,提高市場主體法律意識,降低法律風險,為我市企業和項目提供法律服務 |
執法股 |
2941630
|
| 6 |
組織公證員參與公共法律服務、開展法律服務專項活動 |
組織公證人員,參與人民調解,進行法制宣傳等活動;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組織公證人員開展專項服務活動,提高市場主體法律意識,降低法律風險,為我市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創新企業提供法律服務 |
執法股 |
2941630
|
| 7 |
組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與公共法律服務 開展法律服務專項活動 |
組織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工作者擔任鄉鎮(街道)、村(社區)法律顧問,參與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法制宣傳、法律援助等活動,充分發揮基層法律服務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中的重要作用 |
基層 工作股 |
2941633 |
| 8 |
法律服務 咨 詢 |
設置接待窗口,對不特定來訪對象提供免費法律咨詢服務 |
法律援助中心 |
2941611 |
| 9 |
司法鑒定 |
開展司法鑒定工作,接受司法鑒定問題的咨詢等。 |
司法 鑒定所 |
3711886 37356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