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門職責
| 序號 | 主要職責 | 具體工作事項 | 備注 |
| 1 |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環境保護制度和環境保護技術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實施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目標,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 | 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工作 | |
| 擬訂全市環境保護制度和環境保護技術政策并監督實施工作 | |||
| 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工作 | |||
| 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工作 | |||
| 實施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目標 | |||
| 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工作 | |||
| 2 | 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全市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企業與鄉鎮的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轄區內水域污染防治工作;依法負責排污費的征收、減緩免及稽查 | 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 |
| 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工作 | |||
| 負責全市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 | |||
| 協調企業與鄉鎮的環境污染糾紛 | |||
| 依法負責排污費的征收、減緩免及稽查 | |||
| 組織和協調轄區內水域污染防治工作 | |||
| 3 | 承擔落實全市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全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 制定本市主要污染物五年減排規劃及年度減排計劃 | |
| 確定本市年度和五年度減排目標 | |||
| 制定總量控制相關政策制度 | |||
| 核查污染減排情況并公布結果 | |||
| 組織指導和開展本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 | |||
| 實施開展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工作 | |||
| 承擔環境統計、排污許可證發放 | |||
| 4 | 負責提出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參與指導和推動全市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 | 提出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 | |
| 指導和推動全市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 | |||
| 5 | 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托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和省里規定審核審批全市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 實施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和管理工作 | |
| 監督實施建設項目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 | |||
| 實施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 | |||
| 實施本部門所有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和擴權強縣下放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上報及許可文書的制定、送達、歸檔工作 | |||
| 實施區域限批制度的管理與執行 | |||
| 協助上級環保部門對本環市境影響評價持證機構進行管理 | |||
| 承擔建設項目“三同時”驗收 | |||
| 6 | 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核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 實施水體、大氣、噪聲和光等污染防治的監管工作 | |
| 實施固體廢物,有毒有害化學品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工作 | |||
| 組織和協調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 |||
| 組織指導全市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 |||
| 組織實施對污染企業的限期治理項目驗收 | |||
| 實施開展集中式工業污染治理設施監督檢查 | |||
| 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 | |||
| 實施開展高污染高耗能行業整治提升工作 | |||
| 7 | 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做好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 擬訂生態保護規劃 | |
| 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 | |||
| 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 | |||
| 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 | |||
| 指導監督全市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 | |||
| 制定自然保護區管理制度 | |||
| 協調、監督自然保護區、生物多樣性、野生動植物、濕地環境保護工作 | |||
| 組織指導生態市、鄉鎮(街道)、村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工作 | |||
| 指導協調全市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 |||
| 實施環境功能區劃,劃定并嚴守生態紅線 | |||
| 8 | 負責環境監察、稽查和排污收費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監督檢查,牽頭協調本市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市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 | 監督管理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規的情況 | |
| 承擔接收舉報和投訴違法排污的查處工作 | |||
| 承擔來信來訪和污染糾紛的調查處理 | |||
| 承擔對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和處理 | |||
| 參加污染事件和突發污染事件調查,提供有關環境污染糾紛的監測數據和參加應急監測查處 | |||
| 對環境違法行為調查取證,作出相關處理決定 | |||
| 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 |||
| 排污申報登記工作 | |||
| 排污收費管理工作 | |||
| 排污收費稽查工作 | |||
| 開展環境應急演習 | |||
| 開展生態環境監察 | |||
| 參與處置環境群體性事件 | |||
| 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 |||
| 9 | 負責全市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 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 | |
| 發布環境狀況公報和重大環境信息 | |||
| 制定監測計劃,定期報送監測數據 | |||
| 開展經常性的環境要素的質量監測和對市內排放污染物的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測 | |||
| 建立污染源檔案,為排污收費等環境管理提供監測數據 | |||
| 牽頭開展定期的地表水交接斷面水質監測 | |||
| 實施地表水的定期監測工作 | |||
| 指導全市環境監測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 |||
| 10 | 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組織市級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的鑒定、交流與推廣 | 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范項目 | |
| 開展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志認證后的監管 | |||
| 參與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 |||
| 開展環境科技交流 | |||
| 11 | 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 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 |
| 擬訂全市環境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 |||
| 承擔生態建設和重大環境保護工作宣傳,開展環境新聞報道工作 | |||
| 承擔“6·5”世界環境日等相關紀念日的重大主題活動 | |||
| 承擔綠色系列創建的具體工作 | |||
| 開展生態、環保培訓 | |||
| 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 |||
| 12 |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二、臨湘市環境保護局與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
| 序號 | 管理事項 | 相關部門 | 職責分工 | 相關依據及案例 |
| 1 | 水環境質量狀況監測與發布通報 | 市環保局 | 環保部門負責開展水質監測,發布水環境狀況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統一規劃國家環境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有關行業、專業等各類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范的要求。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六條制定規劃,必須進行水資源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水資源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進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文、水資源信息系統建設?h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水資源的動態監測。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全國各省區市水利、環保部門均開展江河湖庫水質監測 水利部門為了保護水資源,會同環保部門擬定水功能區劃,并按照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自然凈化能力,核定水域納污能力,并向環保部門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意見,發現水域污染物超過控制指標或未達到水質要求,報告政府采取措施,并向環保部門通報。環保部門對水污染實施統一監管,對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會同水利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統一發布水環境狀況信息。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和配合,建立廳際協商機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
| 市水利局 | 開展水功能區水質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和環保部門協商一致 | |||
| 2 | 危險化學品監管 | 市環保局 | 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參與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四)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段kU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段kU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
| 市安監局 | 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 |||
| 市公安局 | 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
| 市質監局 | 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 |||
| 2 | 危險化學品監管 | 市交通運輸局 | 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托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五)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托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段kU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七)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段kU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六)項: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一輛裝載有四氯乙烷(危險化學品)的槽罐車在某地行駛中發生泄漏 接到報警后,該地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相關單位應急救援人員陸續趕到,經過多方艱苦努力,事故終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隨后省里組織開展了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為重點的專項檢查 質監部門負責對運輸車槽罐質量及槽罐生產企業、交通部門負責對運輸車的企業及車體、公安機關負責對車輛的上路通行、安監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拉網式排查,并積極督促有關企業將存在的問題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愤\輸車輛的隱患 |
| 市工商局 | 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 |||
| 市衛生局 | 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 |||
| 3 |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 | 市環保局 | 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 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公安部、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環保總局《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第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對要求開設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的,由工商部門負責辦理營業執照注冊登記,經營者獲得營業執照,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地商務部門和公安部門備案;公安部門負責對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況進行日常監管。環保部門負責有關環保許可和監管,其他行政部門主要負責宏觀工作 |
| 市公安局 | 指導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 |||
| 市商務局 | 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 |||
| 市發改局 | 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 | |||
| 市工商局 | 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 |||
| 市建設局 | 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 |||
| 4 | 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 市環保局 |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在城市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第四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設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2、《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通知》(湘政發[2003]8號)環保部門負責對噪聲污染防治進行統一監督管理。牽頭對噪聲種類進行劃分(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運輸噪聲、社會生活噪聲)。建設局主要負責城市噪聲擾民問題。 |
| 市公安局 | 未經當地公安機關批準,進行產生偶發性強烈噪聲活動的;機動車輛不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在城市區噪聲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 |||
| 市建設局 |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設備、設施的;在市區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夜間不按規定作業時間從事建筑施工作業,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 | |||
| 5 | 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 市環保局 | 1、牽頭協調行動計劃的實施,負責督查推進日常工作;牽頭大氣環境質量評估;2、負責工業企業及園區污染綜合整治;3、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4、負責環境監測監管能力建設 | |
| 5 | 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 市發改局 | 1、負責把行動計劃有關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長期規劃;2、負責清潔能源推廣;嚴格控制煤炭消費總量;推進煤炭清潔利用;3、牽頭協調推進城區老工業基地整體搬遷改造工作;推進循環經濟發展 | 1、《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湖南省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附件湖南省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各省直部門責任分工一覽表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通知》(湘政發[2003]8號)緊緊圍繞落實國家《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任務和要求,以改善空氣環境質量為目標,以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為主線,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和“兩型社會”建設。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協調力量、統一行動,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研究協調解決區域性突出環境問題,并組織實施聯合執法、信息共享、預警應急,形成大氣污染防治的強大合力。努力建設天藍、水凈、地綠的美麗臨湘 |
| 市財政局 | 負責協調中央專項資金支持;落實行動計劃省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監督資金使用;負責各職能部門的資金整合 | |||
| 市工信局 | 1、負責淘汰落后產能,協同有關部門推進產業結構與布局調整;2、組織實施工業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政策;3、負責推進工業企業清潔生產 | |||
| 市建設局 | 1、負責建筑施工揚塵污染綜合整治;負責綠色建筑推廣實施。2、在城區運輸裝卸、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物質未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的行政處罰權;未采取防燃、防塵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塵土等物料的行政處罰權;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或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皮革、垃圾及其他產生有毒害物質的行政處罰權;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露天焚燒秸桿、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行政處罰 | |||
| 5 | 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 市交通運輸局 | 負責公共綠色交通推廣實施;負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冊運營的黃標車。 | 1、《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湖南省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附件湖南省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各省直部門責任分工一覽表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通知》(湘政發[2003]8號)緊緊圍繞落實國家《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任務和要求,以改善空氣環境質量為目標,以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為主線,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和“兩型社會”建設。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協調力量、統一行動,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研究協調解決區域性突出環境問題,并組織實施聯合執法、信息共享、預警應急,形成大氣污染防治的強大合力。努力建設天藍、水凈、地綠的美麗臨湘 |
| 市公安局 | 1、協助環保部門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監督管理;2、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有關執法;3、負責涉嫌污染環境治安、刑事案件的及時移送 | |||
| 市商務局 | 負責機動車燃油的供應管理,如期完成油品升級工作 | |||
| 市發改局 | 1、負責核定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收費標準,監督收費標準執行情況;2、落實燃煤機組脫硫、脫銷、除塵電價,淘汰、限制類企業差別電價,超能耗企業懲罰性電價,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政策 | |||
| 市科技局 | 負責支持相關領域科技創新,組織研發、推廣污染防治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 | |||
| 市氣象局 | 負責與大氣污染防治有關的氣象管理工作 | |||
| 市人社局 | 將行動計劃的考核納入政府工作績效考核 | |||
| 市政府督查室 | 負責將行動計劃目標和工作任務納入省政府年度目標任務內容,組織開展任務落實情況督查 | |||
| 市廣電局 | 負責加強行動計劃宣傳教育工作 |
三、臨湘市環境保護局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一)對行政審批事項受委托機關的監督
對委托行使的行政許可事項,臨湘環保局主要負責對委托審批的行政許可行為及結果進行監督。主要內容如下:
一、監督檢查對象
受委托行使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二、監督檢查內容
臨湘環保局對受委托事項實施行政許可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是否超過委托范圍、權限;
(二)實施行政許可時是否在法定依據之外增設其他條件;
(三)實施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是否具備要求;
(四)是否在辦公場所公開依法應當公開的材料;
(五)有無違反規定條件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六)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費;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九)變更、延續、撤回、撤銷和注銷行政許可的行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職責;
(十一)建立和執行實施行政許可工作制度的情況;
(十二)依法應當監督的其他內容。
三、監督檢查方式
臨湘環保局對受委托事項實施行政許可監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對行政許可案卷進行評查,查閱行政許可的有關文件和資料,核查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
(二)對行政許可實施情況進行專項調查、定期檢查和綜合檢查;
(三)對受理的行政許可投訴、舉報案件依法調查處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方式。
四、監督檢查程序
臨湘環保局通過定期或者不定期監督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受委托事項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
臨湘環保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對委托的行政許可活動提供法律服務和相關監督。
臨湘環保局紀檢監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委托行政許可活動進行紀律監督和效能監察。
臨湘環保局對受委托事項實施行政許可活動的監督結果,作為岳陽市環保局對臨湘環保工作考核的內容。
四、監督檢查措施
臨湘環保局在實施監督檢查中發現受委托事項有違法情形的,應當根據情況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采取相應補救措施、確認違法或者依法撤銷的糾錯措施,并可給予通報批評。
五、監督檢查處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臨湘環保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利害關系人請求撤銷行政許可的, 市環保局應當進行調查。依法不予撤銷的,應當說明理由。
(二)臨湘環保局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委托監督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機關和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1.有徇私舞弊、瀆職失職行為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設卡、刁難管理相對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的;
3.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國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4.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實施行政許可的;
5.對投訴、舉報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打擊報復的;
6.有其他違法行為,經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按照新環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四)因行政許可工作人員的責任產生國家賠償的,臨湘環保局履行賠償責任后,向該責任人追償。
(二)對屬地管理的行政執法職權的監督
對實行屬地管理的,臨湘環保局主要負責制定行政執法標準,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開展執法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負責本轄區行政執法事項的具體實施,統籌協調轄區內行政執法工作,做好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一、監督檢查對象
行使屬地管理權限的臨湘環保局及其工作人員。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三)適用依據準確性;
(四)具體行政行為的適當性;
(五)投訴、信訪事項辦理情況;
(六)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建立健全情況;
(七)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
(八)行政處罰裁量制度建設與電子處罰平臺運行情況;
(九)行政執法案卷管理情況;
(十)行政復議案件審查或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糾紛應訴處理情況;
(十一)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情況;
(十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施行情況;
(十三)行政規范性文件制訂合法性情況;
(十四)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三、監督檢查方式
以抽樣檢查、跟蹤調查、交叉檢查、執法評估、案卷評查、投訴處理、行政復議案件審查等方式進行。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二)作出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決定。
五、監督檢查措施
對行政執法主體、履行法定程序、適用法律依據、處理決定是否合法適當、執行情況是否到位等進行全面檢查。
六、監督檢查處理
對發現的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相應處理,如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確認違法或者依法撤銷、發行政復議意見書等;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三)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
根據《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號)要求,為促進行政執法部門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為,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的發生,制定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制度。
一、主要內容
對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種類、情節、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等情形進行細化,并歸納、分類;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或并用行政處罰種類的,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和違法當事人主觀過錯、消除違法行為后果或影響等因素,確定適用該行政處罰種類的具體標準及單處、并處的行政處罰的標準;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處罰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據上述因素,細化具體的行政處罰幅度;對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行政處罰罰款的裁量階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則匡算出相對科學、合理的裁量階次和罰款幅度,但均不得超過法定罰款限度。
二、標準規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保護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參照省環保廳、岳陽市環保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結合我市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工作實際,臨湘環保局制定了《臨湘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細則》,作為全市環境保護系統行政處罰裁量的標準規范。
三、有關措施
(一)省環保廳對本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并對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規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修改廢止以及生態環境,社會情形等變化作相應的調整和完善。
(二)岳陽市環保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制度的同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集體會審制度、行政處罰裁量監督制度、行政處罰裁量責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
(三)臨湘市環保局在公布的裁量權基準標準規范內,結合具體案件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具體標準,并組織實施。
注:1.適用于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市直部門。
2.市直執法部門要充分利用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已有成果。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許可事項監管
一、監督檢查對象
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單位。
二、監督檢查內容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
通過現場檢查、環境監理、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等方式,督促建設單位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四、監督檢查措施
要求建設單位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開展環境監理,環境監理報告作為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的必備材料。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要求建設單位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設單位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備案。
五、監督檢查程序
建設項目環影響評價文件批復后,要求在項目建設期間進行不定期的現場檢查,核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實情況。項目竣工后,對環保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對項目建設內容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一致的,視情要求建設單位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報備環境影響后評價。
市環保局紀檢監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委托行政許可活動進行紀律監督和效能監察。
六、監督監察處理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回復原狀。拒不停止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行政拘留。
建設項目無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并建成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罰款并責令關閉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有關行政處罰裁量權按照《臨湘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按照新環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五)排污許可事項監管
一、監督檢查對象
市環保局核發的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
二、監督檢查內容
排污單位許可證年度執行情況,主要核查排污單位年度主要污染物實際排放量是否超過許可排放量等相關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每年1月15日后對所有申領了排污許可證的企業進行書面核查;
(二)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實施定期檢查,每年檢查2次;同時實施不定期抽查,抽查比率為15%。
四、監督檢查措施
書面核查上年度企業排污許可執行情況材料,現場核查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
五、監督檢查程序
(一)做好檢查前的準備工作(收集相關材料和信息,制定檢查方案);
(二)部分檢查下發檢查通知,部分檢查實行隨機抽查;
(三)持有效執法證進行檢查,人數不得少于2人;
(四)實施現場檢查和書面檢查等;
(五)根據檢查情況,視情處理各類情況(對需要納入行政處罰的,依法辦理);
(六)檢查情況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上記錄,相關材料歸檔。
市環保局紀檢監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委托行政許可活動進行紀律監督和效能監察。
六、監督檢查處理
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由相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規定,作出如下處理:責令當場改正;責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罰款、責令停止生產、沒收等行政處罰;通報相關部門;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有關行政處罰裁量權按照《臨湘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按照新環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六)固體廢物管理許可事項監管
一、監督檢查對象
全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單位,固體廢物、危險廢物跨省、市、縣轉移許可單位。
二、監督檢查內容
1、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單位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活動是否符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規定。
2、固體廢物、危險廢物跨省、市、縣轉移許可單位是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轉移固體廢物或危險廢物。危險廢物跨省、市、縣轉移是否落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的規定。
3、環保部門日常監管工作。
三、監督檢查方式
臨湘市環保局對固體廢物管理許可事項負責日常監管,進行不定期稽查。
四、監督檢查程序
1、對獲得許可的單位實施日常監管。
稽查時,可采取聽取匯報、查閱檔案資料、檢查污染防治運行情況等方式,對許可單位實施監督檢查,F場檢查時,必須由2名以上環保執法工作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對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出具檢查記錄表,并由被檢查企業蓋章、企業負責人簽字確認后歸檔。
2、市環保局紀檢監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委托行政許可活動進行紀律監督和效能監察。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1、市環保局發現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情形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責令其限期整改,給予警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2、對違反危險廢物跨省、市、縣轉移管理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處罰。
3、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按照新環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構提出處分建議。
(七)對環境監測機構的監管
一、監督檢查對象
環境監測機構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是否是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
(二)是否通過市級計量監督部門以上計量認證;
(三)是否在湖南省境內有滿足實驗室工作的合格場所;
(四)是否具有與開展監測業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五)是否有滿足工作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并持有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湖南省環境監測人員上崗合格證》;
(六)是否建立較為完備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體系;
(七)是否通過湖南省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開展的環境監測業務是否與認定的內容一致。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組織開展自查。
(二)開展環境監測機構環境監測業務的服務質量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機構開展復查。
(三)對涉及環境監測機構工作的投訴、舉報案件依法調查處理。
四、監督檢查措施
(一)做好環境監測機構相關服務工作。
(二)依據相關環保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檢查相關資料、檢查實驗室及走訪等形式進行檢查。
(三)通過查閱相關資料、定期考核、信息公開、受理投訴舉報等措施進行監督管理。
五、監督檢查程序
(一)制定檢查計劃。確定檢查范圍、檢查內容、檢查安排、檢查工作要求及具體檢查細則。
(二)實施檢查。對環保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實施質量考核和質量體系情況檢查。岳陽市環保局對臨湘環境監測工作每年考核一次。
(三)通報檢查結果。根據檢查的情況,對檢查基本情況、存在問題進行通報,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處理。督促認真落實整改,在規定期限內完成。
六、監督檢查處理
環境監測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對于經管理部門確認違規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在媒體上予以曝光,情節嚴重的,報請省環保廳取消或終止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資質。
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按照要求,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八)對鄉鎮及相關部門減排工作事項的管理
一、監督檢查對象
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
二、監督檢查內容
完成年度污染減排工作實施意見中的工作任務,主要包括:
(1)減排工程是否按期完成;
(2)企業環保治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
三、監督檢查方式
減排日常核查、半年、年度和五年減排核查,采取減排對接、聽取工作匯報、資料審查、現場檢查等方式。
四、監督檢查程序
1、每年初審查并確定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上報的年度減排目標和年度減排計劃;
2、每年對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開展減排日常核查;
五、監督檢查措施
1、確定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年度減排工作任務及五年減排計劃任務;
2、結合國家核查對各單位轄區減排工程進行半年和年度減排核查;
3、開展日常核查和每半年定期核查;
4、對發現的問題進行通報、督查。
六、監督檢查處理
(1)考核機制。將污染減排作為鄉鎮和部門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一項重要內容,實行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
(2)獎勵機制。污染減排任務的完成情況與市財政對鄉鎮的生態補償和生態環保專項資金安排、各類評優創先考核、建設項目審批掛鉤。
(3)懲罰機制。對減排工程未按時間要求完成、減排工程建設和運行未按要求執行的鄉鎮。
(九)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
市環保局主要負責法定屬于市本級查處的環境違法案件,并行使協助上級環保部門、公安機關查處環境違法案件的職責。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以外,對通過日常巡查、專項檢查發現或者接到舉報、信訪、移送、交辦以及媒體披露等方式發現的符合下列條件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立案查處。
一、負責查處的環境違法行為范圍
(一)有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
(二)有明確的違法嫌疑人;
(三)違法行為是應受行政處罰的行為;
(四)屬于本環保部門職權范圍且屬本局管轄;
(五)在法定處罰追究時效內,即違法行為在二年內發現的或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已超過二年但違法行為處于連續或繼續狀態的。
二、監督檢查內容
查看排污單位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和審批文件、環!叭瑫r”竣工驗收材料等環保手續情況,重點關注環評審批規模、主要工藝和設備、主要污染治理措施等;調閱物耗和能耗相關報表以及生產銷售臺賬、污染物治理設施運行臺賬、危險固廢處置和轉移聯單、在線監測數據報表、企業日常環保管理記錄、清潔生產審核報告、環保應急預案等相關材料;檢查企業生產規模、工藝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選址是否合理、衛生防護距離是否符合已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規定要求、主要生產工藝和設備與環評審批文件是否相符,污染防治設施是否正常運行,各類污染物排放是否達標,雨污分流是否符合要求,有無偷漏排情況,環保污染應急設施是否完善等;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根據所收集的材料和現場檢查情況,采用產污系數法、物料衡算等方法,估算排污量,核查有無擅自擴大規模,有無超標排放或超總量排放;走訪車間及周邊居民,與車間操作工人進行隨機性訪談,了解生產概況,尋找環境違法行為線索,了解環保治理措施是否到位,日常環保管理是否到位,有無對附近居民造成污染。
三、監督檢查方式
市環保局每年對本轄區內的排污單位實施一次以上的全面檢查。
另外,根據檢查目的,實施有針對性的檢查。
四、監督檢查措施
按照環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措施實施。主要有:
(一)進入有關場所進行勘察、采樣、監測、拍照、錄音、錄像、制作筆錄;
(二)查閱、復制相關資料;
(三)約見、詢問有關人員,要求說明相關事項,提供相關材料;
(四)責令停止或者糾正違法行為;
(五)適用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五、監督檢查程序
(一)做好檢查前的準備工作,收集相關材料和信息,了解涉嫌環境違法行為,制定檢查方案;
(二)部分檢查下發檢查通知,部分檢查實行隨機抽查;
(三)持《中國環境監察執法證》或《湖南省行政執法證》有效執法證檢查,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說明執法事項;執法人員人數不得少于2人;
(四)實施現場檢查和書面檢查等;
(五)根據檢查情況,視情處理各類情況;
(六)檢查情況形成調查報告或匯總形成監察報告;
(七)對需要納入行政處罰的,移交法制股審查;不需要移交的,相關材料總結歸檔。
六、監督檢查處理
加強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監督、輿論監督、公眾監督的“三結合”,實施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三責并舉”,切實提升環境監管效能。
無違法行為的,做好監察記錄,做好對行政相對人履行監管的證據材料;有環境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規定,作出如下處理:責令當場改正;責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罰款、責令停止生產、沒收等行政處罰;部分案件涉及其他部門監管的,通報相關部門;涉嫌環境違法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的,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按照新環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有關行政處罰裁量權按照《臨湘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四、臨湘市環境保護局公共服務事項
| 序號 |
服務事項 |
主要內容 |
承辦 機構 |
聯系電話 |
|---|---|---|---|---|
| 1 |
投訴咨詢服務 |
通過群眾來訪、來信、12345政府服務熱線、12369環保熱線、網上投訴欄目、市長信箱等渠道,受理、交辦和督辦環境信訪事項 |
監察大隊 |
0730-3768836 |
| 2 |
政務信息公開 |
(1)環境保護行政管理、行政許可、行政監督信息、行政處罰信息、信用評價信息主動公開 (2)依申請公開的環境信息 |
辦公室 |
0730-3723163
|
| 3 |
環境保護工作年度報告 |
全市環境保護基本情況、環境保護工作總體形勢、環境保護的主要工作、下年度環境保護基本思路和工作任務 |
辦公室 |
0730-3723163 |
| 4 |
“六、五”世界環境日宣傳 |
開展環境保護知識及環保法律知識宣傳,提高公眾環境保護意識,推動公眾參與環境保護 |
法制股 |
0730-3723163 |
| 5 |
環境狀況公報 |
根據監測分析情況,定期向社會公眾發布環境狀況(包括水環境、大氣環境、城市聲環境、主要污染源排放狀況) |
環境 監測站 |
0730-3731762 |
| 6 |
水環境質量月報 |
根據監測分析情況,每月發布水環境質量報告,包括斷面名稱、水質類別、主要污染物等信息 |
環境 監測站 |
0730-3731762 |
| 7 |
空氣日報 |
空氣自動站建成后,根據監測情況,每日發布PM2.5實時濃度、PM2.5日均濃度、AQI實時數據、AQI日數據等空氣質量信息 |
環境 監測站 |
0730-37317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