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門職責
| 序號 | 主要職責 | 具體工作事項 | 備注 |
| 1 | 貫徹執行房產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全市房產行業的重大經濟技術政策;組織開展住宅產業化政策研究、行業指導;承擔有關建設房產方面規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工作;承辦本局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落實私房政策 | 貫徹執行房產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承擔房產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解釋、咨詢、清理和匯編工作 | |
| 擬訂全市房產行業的重大經濟技術政策 | |||
| 組織開展住宅產業化政策研究、行業指導 | |||
| 承擔有關房產方面地方性辦法和規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工作 | |||
| 負責本局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 |||
| 承辦本局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 |||
| 落實私房政策 | |||
| 依法查處房地產市場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 |||
| 2 | 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轉讓管理工作;負責商品房銷售(預售)管理工作 | 商品房預售許可 | |
| 批準劃撥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轉讓、出租和抵押 | |||
| 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外來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備案管理 | |||
| 制定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具體辦法、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管 | |||
|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 | |||
| 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備案、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主要事項備案 | |||
| 參與有關部門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竣工驗收及對有關驗收報告文件的備案 | |||
| 管理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 | |||
| 配合商品房價格備案 | |||
| 3 | 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物業承接查驗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進行管理;會同財政部門負責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負責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 負責受理業主委員會成立備案、物業管理區域備案和物業承接查驗備案 | |
| 批準協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 |||
| 負責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 |||
| 負責對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建立相關信用檔案 | |||
| 建立評標專家名冊并對其進行培訓 | |||
| 物業招投標備案 | |||
| 處理業主對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承接查驗行為的投訴 | |||
| 指導物業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 | |||
| 管理業主大會成立前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 |||
| 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銀行核對資金賬目 | |||
|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劃轉使用辦理 | |||
| 負責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 |||
| 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履行自治管理 | |||
| 負責受理業主委員會成立備案、物業管理區域備案和物業承接查驗備案 | |||
| 4 | 負責房屋登記、房屋租賃監督管理、住房置業擔保管理、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建設工作;建立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制度;對房產測繪單位進行技術指導和業務監督 | 負責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建設 | |
| 宣傳房屋租賃管理規定;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 |||
| 建立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制度 | |||
| 對房產測繪單位進行技術指導和業務監督;審核房產測繪成果 | |||
| 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抵押權登記、地役權登記、其他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等) | |||
| 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 | |||
| 5 | 負責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 負責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報市政府審批 | |
| 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 |||
| 征收調查登記 | |||
| 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 |||
| 支付搬遷與臨時安置費或提供周轉用房 | |||
| 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搬遷費、裝飾裝修價值等相關費用 | |||
| 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 | |||
| 公布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建立征收補償檔案,公布分戶補償情況 | |||
| 組織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 |||
| 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征收評估,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 |||
| 組織有關單位征收前的調查,并向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 | |||
| 公示分戶初步評估結果,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 |||
| 申請復核評估,申請評估鑒定 | |||
| 組織成立評估專家委員會 | |||
| 與被征收人按照產權調換房建設、搬遷日期約定過渡期限,按期交付產權調換方 | |||
| 建立健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備選庫并公布納入備選庫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 |||
| 發布征收評估信息,配合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 | |||
| 指導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 |||
| 協調和裁決有關征收與補償糾紛 | |||
| 6 | 負責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負責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 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安全鑒定 | |
| 監督檢查房屋所有人對房屋的安全檢查 | |||
| 采取強制措施修繕治理危險房屋 | |||
| 負責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 |||
| 7 | 負責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監督和管理;負責房地產估價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 負責辦理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新設備案、變更備案,并公示備案信息 | |
| 會同有關部門對經紀機構、經紀人員進行監督 | |||
| 建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報備案情況給有關部門 | |||
| 構建統一的房地產經紀網上管理和服務平臺,建立和管理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 | |||
| 提供房地產交易、登記信息查詢服務 | |||
| 對房地產估價機構和分支機構的設立、估價業務及執行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 |||
| 8 | 指導全市保障性住房工作;擬訂保障性住房的政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廉租住房資金的籌措、計劃安排和資金監管;組織建設并管理全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統;指導城市棚戶區改造;負責本市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房(居民區)建設的監督 | 指導全市實施國家和省政府城鎮住房保障政策法規和工作部署 | |
| 擬訂全市城鎮住房保障政策措施、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 | |||
| 會同市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基礎設施預算內投資計劃安排 | |||
| 牽頭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組織開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巡查、督查、檢查和評優表彰 | |||
| 指導和監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運營管理 | |||
| 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負責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 |||
| 負責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預決算編制,按規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 |||
| 承擔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管理和信息建設;負責住房保障信息檔案管理工作;監督實施城鎮住房保障信息公開工作 | |||
| 指導城市棚戶區改造 | |||
| 參與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制度和工作機制,履行審核責任 | |||
| 組織實施市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設 | |||
| 核準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資格 | |||
| 承擔與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回購、交易相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 |||
| 對經濟適用住房后續管理 | |||
| 對個人繳納相應土地收益等價款、成交價格,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等情況出具書面意見 | |||
| 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制定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的標準,并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 |||
| 會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經濟適用住房成本費審查和價格定價 | |||
| 發放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準通知 | |||
| 建立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統,推動信息共享機制 | |||
| 審核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上市出售的申請 | |||
| 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制定和監督 | |||
| 對保障性住房申請進行審核、確認并對結果進行公示 | |||
| 受理申請人對審核結果的異議 | |||
| 確定、公開配租方案、輪候期及輪候順序 | |||
| 簽訂保障性住房租賃協議,發放租賃補貼或提供實物配租 | |||
| 以新建和收購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 | |||
| 以多種渠道籌措保障性住房保障資金及房屋來源 | |||
| 負責普通商品住房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的管理 | |||
| 會同同級監察機關對有關部門或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檢查結果 | |||
| 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并進行監督檢查 | |||
| 對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提高租金、依約要求退回廉租房 | |||
| 會同民政部門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動態監管機制,對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進行跟蹤復核 | |||
| 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統、誠信制度 | |||
| 負責直管公房的修繕、經營和保值增值,收取直管公房租金,負責改制企業尚未處理的存量公房的統一管理 | |||
| 公共租賃住房合同備案 | |||
| 審批調換、維修養護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設施,裝修公共租賃住房 | |||
| 核準保障對象的續租申請 | |||
| 監督檢查公共租賃住房的使用 | |||
| 核實、處理住房保障管理中舉報和投訴 | |||
| 維修養護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設施 | |||
| 擬定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條件、優先對象范圍和優先安排的方法 | |||
| 負責本市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房(居民區)建設的監督 | |||
| 9 | 負責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 組織實施國家關于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項方針政策 | |
| 制定和落實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具體方案和措施 | |||
| 審核存量公有住房的出售和經濟適用房、職工全額集資房的建設、出售 | |||
| 負責對城鎮無房職工實施住房貨幣補貼,審核批復企業職工住房貨幣補貼實施細則,監督管理住房貨幣補貼發放情況 | |||
| 負責管理房改資金和住房貨幣補貼,監督資金專項定向使用 | |||
| 10 | 負責白蟻防治工作 | 要求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時出具實施房屋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 | |
| 承擔白蟻預防、滅治工作 | |||
| 開展白蟻防治研究和咨詢服務 | |||
| 11 | 監督全市房地產行業法律法規的實施;負責查處違反房地產行業法律法規的行為 | 對做出責令停業整頓及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組織聽證和審核 | |
| 負責查處違反房地產開發法律法規的行為 | |||
| 負責查處違反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 |||
| 負責查處違反房地產中介法律法規的行為 | |||
| 負責查處違反房屋登記法律法規的行為 | |||
| 負責查處違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 |||
| 負責查處違反城市房屋白蟻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 | |||
| 12 | 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
二、臨湘市房產局與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
| 序號 | 管理事項 | 相關部門 | 職責分工 | 相關依據及案例 |
| 1 | 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 | 市房地產管理局 | 監督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組織開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和評優考核;指導實施社會救助對象住房救助;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及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管理工作 | 1.《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條;2.《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五條、第二十七條;3.《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三款;4.《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5.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一條;6.《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試行)》第十七條;7.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運營管理暫行辦法》(湘政辦發〔2011〕111號);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9.《湖南省社會救助條例》;10.省政府《關于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意見》(湘政發〔2011〕11號); 11.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1〕59號); 12.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湖南省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湘政辦函〔2014〕107號) |
| 市發改局 | 指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立項審批;做好國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預算內投資計劃安排;負責制定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相關價格和收費優惠政策;負責對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實施管理及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相關價格違法行為的查處 | |||
| 市財政局 | 會同房地產管理局按時下達中央及省、市級補助資金;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使用監管;負責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預算分配、撥付和監督檢查,參與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計劃及對相關違法行為的查處 | |||
| 市國土資源局 | 負責制定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年度計劃;監督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用地并規范使用 | |||
| 市民政局 | 指導做好城鎮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群眾的收入財產核定和保障性住房小區社區管理;會同公示和審核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申請事項,參與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動態監管機制 | |||
| 市地稅局 | 監督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相關稅收支持政策 | 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關材料向市發改局(物價局)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定價,市發改局(物價局)接到申請后會同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查成本費用,核定銷售(預售)價格,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由市發改局(物價局)予以處罰。市財政局結合本地財力參與市政府負責制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計劃,并按照國發【2007】24號文規定的來源渠道籌集廉租住房保障租金。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如中央、省市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的資金;市房地產管理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據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計劃,在市財政局的指導下編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經市財政局審核,并報市政府提請市人大批準后實施。市財政局按照一定的原則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并報市政府批準。市房地產管理局和市民政局對申請租賃補貼的符合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進行公示和審核無誤后,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年度預算安排,撥付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并落實到廉租住房購建項目以及保障對象。市財政局根據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民政局對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動態監管進行跟蹤復核,給予續發或停發租賃補貼。市審計局對全程予以審計監督,市財政局對于不按照規定籌集、安排使用和管理住房保障資金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 ||
| 市審計局 | 負責對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開展審計;負責對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和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 |||
| 市財政局 | 督促指導全市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 | |||
| 市農辦 | 督促指導全市國有農場危舊房改造 | |||
| 市林業局 | 督促指導全市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 | |||
| 市監察局 | 監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 |||
| 2 | 城市房地產轉讓等管理 | 市房地產管理局 | 負責對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登記;批準劃撥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轉讓、出租、抵押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3.《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某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市規劃區內某地塊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市國土局申請登記,經市國土局核實,由市政府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待該用地上建成房屋后,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登記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但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先向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辦理房產變更登記,后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市國土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由市政府更換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地產出租、抵押時也應先向市國土局申請辦理相應登記,后向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辦理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出租、抵押登記 |
| 市國土資源局 | 負責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登記;批準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 | |||
| 3 |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 | 市房地產管理局 |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核準的初審及資質監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條;4.《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5.《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六條因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屬于市房地產管理局后置許可職權事項,某企業要登記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需具備《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市工商局在登記時需審查其是否符合該第五條的規定,對其準入進行把關,防范登記風險,所以要征求市房地產管理局的意見。但隨著商事登記制度的改革,企業準入門檻放寬,市工商局無需在設立登記審查時征求市房地產管理局意見,企業在市工商局登記后,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市房地產管理局進行備案,市房地產管理局在收到備案申請后,報省住建廳審核,省住建廳對向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暫定資質證書》 |
| 市工商局 | 房地產開發企業設立登記;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設立登記時,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意見 | |||
| 4 |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 | 市房地產管理局 | 負責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工程質量進行竣工驗收,組織有關部門或單位對竣工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驗收,對項目物業管理用房等進行驗收 |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2.《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第五條;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5.《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6.《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七條第三款、第十七條;7.《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四條第一、二款、第十一條第二款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市房地產管理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市房地產管理局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市規劃局、市質監局、市消防支隊和市人防辦進行驗收。市規劃局對該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如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用地性質等)的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市質監局對工程的工程質量是否符合相關標準進行驗收;市消防支隊對該項目是否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置消防設施、裝備器材,是否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是否保障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處通道暢通,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等進行驗收;市人防辦對該項目地下工程的關鍵部位(包括鋼筋、混泥土、防水等)和重點設施是否符合防護標準和要求進行驗收;市房地產管理局對該項目有關的拆遷安置落實情況和物業管理單位是否落實,物業管理用房是否配置、面積是否達到要求等進行驗收。房地產開發項目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和經驗收不合格的,均不得交使用 |
| 市規劃局 | 負責對房地產開發項目是否符合規劃條件進行竣工驗收 | |||
| 市建設局 | 負責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工程質量進行竣工驗收 | |||
| 消防大隊 | 負責對房地產開發項目是否租賃價格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等進行驗收 | |||
| 市人防辦 | 負責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地下工程的關鍵部位和重點設施是否符合人民防空防護標準和要求進行竣工驗收 | |||
| 5 | 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 市房地產管理局 | 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備案管理及物業管理的監督 | 1.《物業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 2.《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款3.《價格法》第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湖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第二款、第十五條;《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二十一條;《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一款;《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 4.《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某物業小區內,單位或個人未經市規劃局許可,擅自增加某棟建筑層高或擅自將住房改為商業用房的,由市規劃局依法進行查處,但物業服務企業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擅自將物業管理用房改為其他用途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依法進行查處 |
| 市建設局 | 負責查處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市政、綠化、市容等方面的違法行為 | |||
| 市發改局(物價局) | 負責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進行管理,負責制定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和停車服務收費的辦法,查處物業服務企業亂收費行為;負責組織實施物業服務定價監審工作 | |||
| 市工商局 | 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負責查處物業管理區域內無證無照經營行為 | |||
| 市規劃局 | 負責查處物業區域內違章搭建、改變房屋性質的行為 |
三、臨湘市房產局事中事后臨管制度
(一)對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監督檢查
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加快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由市政府負總責,市房地產管理局等部門主要負責對各項目實施單位履行住房保障職能、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一、監督檢查對象
(一)履行住房保障職能的相關部門和城鎮住房保障實施機構;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及其建設主體。
二、監督檢查內容
履行住房保障職能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一)城鎮住房保障工作總體水平;
(二)城鎮住房保障規劃、計劃編制和實施情況;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政策落實情況;
(四)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分配進展情況;
(五)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
(六)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安全和設施配套情況;
(七)城鎮住房保障信息公開情況。
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一)執行工程建設基本程序情況;
(二)項目進度和質量安全情況;
(三)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情況;
(四)配套設施建設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定期召開會議,聽取項目實施單位住房保障工作匯報;
(二)對項目實施單位實施城鎮住房保障工作情況、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建設情況進行專項巡查、檢查;
(三)實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報表、專報等信息報送制度;
(四)對受理的住房保障有關投訴、舉報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方式。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市房地產管理局等部門采取聽取工作匯報、查閱檔案資料、核查項目現場等方式,對項目實施單位履行住房保障職能、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進行處理。其中,對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時,必須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對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
(二)市房地產管理局等部門專題布置,在規定時限內,逐級匯總報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報表、信息;
(三)根據投訴舉報開展的執法檢查,由市房地產管理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牽頭開展。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項目實施單位履行住房保障職能的相關部門和城鎮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等存在未按規定嚴格履行住房保障職能、落實國家、省和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等情形的,責令整改。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和建設主體存在違反工程建設基本程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質量安全存在質量安全隱患、違規使用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等情形的,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未按規定報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報表、專報的,或者工作進度明顯滯后的,上級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三)監督檢查人員不按照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在監督檢查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國家工作人員有關紀律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房地產市場的監督檢查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服務、房地產估價與經紀、房屋白蟻防治等房地產行業監管部門。房地產企業和機構為社會提供商品房、物業服務、中介服務、白蟻防治服務等重要產品和服務。為切實改變“重許可、輕監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監管措施。
一、監督檢查對象
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白蟻防治機構和從業人員(以下簡稱房地產企業和人員)。
二、監督檢查內容
房地產企業和人員貫徹執行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情況,執行行業技術標準和程序的情況,相關職能股室貫徹法律法規情況,履行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監管職責的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針對房地產企業開展日常執法檢查;
(二)根據國家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求,針對房地產市場狀況,布置開展房地產領域的專項檢查;
(三)根據投訴舉報,開展執法檢查。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市房地產管理局在本部門開展日常檢查的基礎上,根據上級有關要求,開展專項檢查和執法檢查。
(二)根據投訴舉報開展的執法檢查,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業務股室牽頭開展。重要的投訴舉報事項,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監察機構牽頭相關股室配合開展。
(三)市房地產管理局開展專項檢查和執法檢查,可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核查現場、檢驗商品和服務等方式,實施監督檢查。對房地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必須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對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對開發企業的監督檢查,應當將情況和處理結果記錄記入開發項目手冊。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一)房地產主管部門在受理、審查、審批等環節,要加強事中監管,發現房地產企業和人員存在問題的,必須立即叫停,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發現不符合審批條件的,房地產主管部門不予核準。
(二)在房地產企業和人員獲得資質許可和注冊認定以后,房產主管部門要不定期進行后續監管督查。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地產企業、人員、業績信息系統。對監督檢查結果給予公開。對不按要求開展后續監督檢查,市房地產管理局進行工作抽查,抽查情況以通報形式予以公布。
(三)監督檢查人員不按照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在監督檢查中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國家工作人員有關紀律規定進行處理。構成違法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四)房地產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房地產企業和人員存在問題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三)對房地產行業企業資質的監督檢查
為切實改變“重許可、輕監管”局面,房地產行業企業依據資質認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獲得資質許可以后,房地產主管部門仍要不定期地進行后續監管督查。特制定以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注冊地在本省的已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主管部門頒發資質、資格證書的各類企業。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是否存在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取得企業資質、資格許可的情況;
(二)是否存在企業現狀達不到現行企業資質、資格等級標準的情況;
(三)企業的市場行為是否規范;
(四)企業的執業質量是否合格。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定期檢查。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按規定周期實施的檢查。定期檢查的周期一般為一年。
(二)隨機抽查。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進行的隨機檢查。
(三)專項稽查。房地產主管部門對定期檢查、抽查、日常監督管理或者投訴、舉報處理中發現的存在違法違規嫌疑的企業實施的專門監督檢查。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制定檢查計劃。確定檢查范圍、檢查內容、檢查安排、檢查工作要求及具體檢查細則,并進行部署。
(二)實施檢查
1.非現場檢查:對被檢查單位報送的自查報告資料進行檢查、分析或者通過監管信息系統對被檢查單位的技術人員數量和技術能力等信息進行檢查;
2.現場檢查:通過聽取被檢查單位情況匯報、核查相關資料、檢查現場等形式進行。
(三)檢查結果匯總。檢查工作完成后,公布檢查結論或由現場檢查人員將現場檢查情況上報市房地產管理局。
(四)通報檢查結果。根據檢查的情況,對檢查基本情況、存在問題進行通報,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處理。督促轄區內企業認真落實整改,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
五、監督檢查措施
(一)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二)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責令被檢查單位停止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四)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監督檢查,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五)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要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配合。
六、監督檢查處理
根據監督檢查結果,房地產行業企業有違反資質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的,依法給予處理。
(四)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
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權基準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通知》(湘政法發〔2013〕20)要求,為促進行政執法部門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為,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的發生,特制定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意見。
一、主要內容
(一)對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種類、情節、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等情形進行細化,并歸納、分類;
(二)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是否處罰的,明確是否處罰的具體標準;
(三)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或并用行政處罰種類的,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違法當事人主觀過錯、消除違法行為后果或影響等因素,確定適用該行政處罰種類的具體標準及單處、并處的行政處罰的標準;
(四)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處罰有裁量幅度的,根據上述因素,細化具體的行政處罰幅度;
(五)對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行政處罰罰款的裁量階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則匡算出相對科學、合理的裁量階次和罰款幅度,但均不得超過法定罰款限度。
二、標準規范
臨湘市房地產管理局制定的《臨湘市房地產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作為全市房地產管理系統行政處罰裁量的標準規范。
三、有關措施
(一)市房地產管理局對本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并對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規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修改和廢止以及經濟形勢、社會情形等變化作相應調整和完善。
(二)市房地產管理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制度的同時,建立健全公開信息、說明理由等程序規定和執法投訴、案卷評查、教育培訓、案例指導等配套制度。
四、臨湘市房產局公共服務事項
| 序號 | 服務事項 | 主要內容 | 承辦 | 聯系電話 |
| 機構 | ||||
| 1 | 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保障 | 審核廉租住房保障申請;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房;發放核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通知;對經濟適用住房的使用、交易進行管理 | 臨湘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 0730-3766691 |
| 2 |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 審核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公共租賃住房 | 臨湘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 0730-3766691 |
| 3 | 房屋安全鑒定 | 受理房屋安全鑒定申請;實施房屋安全鑒定;出具鑒定結果和處理建議;治理危險房屋 | 臨湘市房屋安全鑒定辦公室 | 0730-3766099 |
| 4 | 白蟻預防、滅治 | 與有關單位和個人簽訂白蟻預防合同;嚴格按照有關施工技術規范和操作程序進行防治 | 臨湘市白蟻防治管理所 | 0730-3750444 |
| 5 | 指導和協助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 | 指導建設單位報送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文件資料;組織、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 臨湘市物業管理中心 | 0730-3733081 |
| 6 | 處理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 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處理業主對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承接查驗行為的投訴 | 臨湘市物業管理中心 | 0730-3733081 |
| 7 | 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 代管業主大會成立前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資金賬目 | 臨湘市物業管理中心 | 0730-3733081 |
| 8 | 房產測繪 | 房產測繪 | 臨湘市房地產測繪管理所 | 0730-3701221 |
| 9 | 宣傳房產法律法規政策并接受群眾有關房產法律法規咨詢 | 宣傳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商品房買賣、房屋登記等相關法律,并接受群眾咨詢 | 市房地產管理局政策法規股 | 0730-3732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