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門職責
| 序號 | 主要職責 | 具體工作事項 | 備注 |
| 1 | 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法規;制訂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研究起草有關交通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經審議通過后監督執行。加強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職責,優化交通運輸布局,促進各種運輸方式相互銜接,加快形成便捷、通暢、高效安全的綜合運輸體系 | 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法規 | |
| 組織編制全市公路、水路等相協調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承擔有關協調工作 | |||
| 組織起草交通運輸行業發展戰略 | |||
| 承擔其他行業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與交通運輸規劃的銜接和協調工作 | |||
| 組織開展交通運輸政策調研,研究制定綜合性、專項性交通政策 | |||
| 研究起草有關交通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負責規范性文件的上報備案、監督執行、清理匯編 | |||
| 負責交通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信訪工作 | |||
| 2 | 組織編制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發展規劃,制訂固定資產投資、運輸、交通科技教育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負責交通行業統計和信息引導。協同做好物流業的規劃、推進、監督職責 | 制定公路、水路、內河港口、道路運輸等行業子規劃 | |
| 參與交通運輸樞紐規劃的編制和指導實施 | |||
| 承擔全市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的實施 | |||
| 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 | |||
| 組織編報、銜接省交通運輸廳安排投資項目計劃、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計劃 | |||
| 組織編報、審核、報送、下達公路、水路(內河)、站場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審核物流園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公路大中修、預防性養護、危橋改造、公路綠化、安保工程等計劃,并監督執行 | |||
| 審核交通企業技術改造、國防交通基本建設、科技、教育、交通信息化等計劃 | |||
| 組織交通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可行性以前)和后評價工作 | |||
| 2 | 組織編制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發展規劃,制訂固定資產投資、運輸、交通科技教育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負責交通行業統計和信息引導。協同做好物流業的規劃、推進、監督職責 | 負責涉及交通的相關地名管理工作 | |
| 負責內河港口總體規劃和港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審核 | |||
| 指導交通運輸行業統計工作。根據地方政府統計部門和交通行業主管部門相關統計報表制度承擔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統計報表的填報 | |||
| 負責交通運輸行業經濟運行監測、分析工作,發布交通運輸業有關統計信息 | |||
| 負責局屬單位的統計單位登記和統計人員執業資格年檢、年審工作 | |||
| 組織相關統計業務培訓 | |||
| 指導全市交通運輸信息化工作 | |||
| 歸口管理交通運輸行業計量、專利、標準化和技術改造工作 | |||
| 組織制定道路、水路運輸等行業政策、制度和標準并監督實施。 | |||
| 3 | 負責全市道路水路交通運輸(包括出租汽車和旅游運輸)、汽車租賃、搬運裝卸、運輸服務、機動車檢測和維修、運輸技術規范、標準和定額、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工作、的行業管理;引導交通運輸行業優化運輸結構和協調發展;對國家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客貨運輸進行必要的調控;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交通運輸市場。負責城市公共交通行業管理;統籌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協調發展,大力發展農村交通,加快推進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協同做好物流業的規劃、推進、監督職責 | 協同做好物流業的推進與監管,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政策、標準并監督實施 | |
| 參與指導物流項目建設和物流企業培育工作,跟蹤指導交通物流創新試點項目建設 | |||
| 指導交通重點物流基地和龍頭企業的扶持發展和運行監測工作 | |||
| 指導貨運樞紐場站的建設、運營與管理工作 | |||
| 協調各種運輸方式的綜合平衡,引導運輸結構的優化升級 | |||
| 指導道路、水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的行業管理和市場監管 | |||
| 指導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規劃和管理工作 | |||
| 指導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工作,組織擬訂相關政策、制度、標準并監督實施。具體負責市域內縣際客運管理及市區公交優先發展工作 | |||
| 負責指導全市治理城市交通擁堵工作 | |||
| 3 | 負責全市道路水路交通運輸(包括出租汽車和旅游運輸)、汽車租賃、搬運裝卸、運輸服務、機動車檢測和維修、運輸技術規范、標準和定額、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工作、的行業管理;引導交通運輸行業優化運輸結構和協調發展;對國家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客貨運輸進行必要的調控;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交通運輸市場。負責城市公共交通行業管理;統籌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協調發展,大力發展農村交通,加快推進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協同做好物流業的規劃、推進、監督職責 | 承擔春運等重點時段運輸及其他專項運輸組織和檢查監督 | |
| 負責全市道路運政管理工作 | |||
| 承擔全市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的行業管理工作 | |||
| 負責外商投資道路運輸行業的經營許可 | |||
| 負責縣級行政區域內旅客運輸的經營許可 | |||
| 承擔全市出租車客運的行業管理工作 | |||
| 承擔道路貨物運輸(包括危險貨物運輸)及貨運站的行業管理工作 | |||
| 承擔機動車維修的行業管理工作 | |||
| 承擔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行業管理工作 | |||
| 依法對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 |||
| 承擔全市汽車租賃業的行業管理工作 | |||
| 依法對道路運輸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為實施監督 | |||
| 組織協調重點物資、應急物資運輸和重要節假日運輸、搶險救災物資等指令性運輸、軍運工作,參與口岸開放、聯合運輸協調工作 | |||
| 負責全市內河港口企業經營監督管理 | |||
| 負責對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水路運輸進行必要的調控 | |||
| 4 | 負責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及其配套項目的建設、維護和公路路政、航政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市場 | 檢查、指導、督促公路工程、水路工程、站場的建設管理工作 | |
| 負責國家、省、市發改委批復的普通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站場建設、局屬單位基建項目的初步設計(預)審查 | |||
| 負責市管公路項目以及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竣(交)工驗收備案管理 | |||
| 負責市管公路項目、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設計變更審批 | |||
| 4 | 負責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及其配套項目的建設、維護和公路路政、航政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市場 | 負責市管公路、水路工程項目的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的審批或報批工作 | |
| 會同有關部門培育、管理、規范交通建設市場,維護市場平等競爭秩序。參與市重點公路、水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投標監督工作,指導全市其他公路、水路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投標工作 | |||
| 指導全市交通建設行業信用管理工作 | |||
| 負責交通建設技術管理相關工作 | |||
| 負責全市公路、航道及航道設施的養護管理工作的行業管理工作 | |||
| 負責全市農村公路養護行業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全市農村公路年度養護工程、聯網公路工程及相關建設計劃,并督促執行 | |||
| 承擔全市水路運輸的行業管理,維護水運市場秩序 | |||
| 會同市發展改革委承擔全市內河港口及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布局的管理。 | |||
| 承擔全市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從業單位的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合同履行情況,組織行業工作經驗交流,協調施工造價糾紛。 | |||
| 參加主管監督項目的設計文件審查和組織主管監督項目的監督交底,承擔主管監督項目的交竣工質量鑒定或評定備案;參與優秀勘察設計、優質工程的評審工作;承擔監理招投標的行業管理 | |||
| 受理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社會舉報,組織一般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重大工程(產品)質量事故調查處理,督促檢查事故處理方案的執行情況;組織開展工程質量安全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定期發布工程質量動態 | |||
| 實施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 | |||
| 參與編制補充定額;承擔市管項目概算等造價文件的預審查、投標控制價的審查;承擔主管監督項目造價行為和施工合同履行情況(主要管理人員、施工設備和流動資金到位情況及分包管理情況)的督查 | |||
| 4 | 負責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及其配套項目的建設、維護和公路路政、航政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市場 | 參與國家和省審批的公路、水路交通項目的初步設計、竣工驗收工作。 | |
| 負責全市公路路政、水路運政、港政、航政管理工作。 | |||
| 負責縣鄉道路網運行狀況信息的發布。 | |||
| 指導農村公路路網的運行監測和協調工作。 | |||
| 5 | 指導全市交通運輸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負責全市水上交通運輸安全的行業管理和市管通航水域及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負責港口、航道和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布局的行業管理 | 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活動和檢查 | |
| 參與交通運輸行業重特大事故的查處 | |||
| 參與交通建設工程項目“三同時”工作的監督實施 | |||
| 組織協調交通運輸系統防汛及其他自然災害的應對工作 | |||
| 負責全市性綜合交通運輸應急保障的組織工作 | |||
| 擬訂應急保障預案并監督實施,指導應急處置體系建設 | |||
| 組織開展交通運輸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的宣傳和人員教育、培訓 | |||
| 依法承擔交通運輸行業相關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 | |||
| 承擔交通安全、應急信息報送和相關統計匯總、分析等工作 | |||
| 組織、指導全市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承擔交通運輸企業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 |||
| 指導交通運輸行業維穩工作和專項治理工作。 | |||
| 參與有關部門管理車站港口(碼頭)的治安工作 | |||
| 指導交通運輸行業公共衛生和動植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 |||
| 承擔縣鄉公路和大型橋梁、隧道等結構物安全運行的監督工作 | |||
| 負責全市普通公路設施運行安全的行業監督 | |||
| 5 | 指導全市交通運輸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負責全市水上交通運輸安全的行業管理和市管通航水域及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負責港口、航道和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布局的行業管理 | 承擔全市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 |
| 承擔全市水上運輸安全的行業管理 | |||
| 負責市管通航水域應急救援指揮的綜合協調職責 | |||
| 負責市管通航水域、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和防止船舶污染監督管理 | |||
| 負責全市內河通航水域交通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 |||
| 負責全市船員考試、發證監督管理工作 | |||
| 指導內河引航管理工作 | |||
| 6 | 指導交通行業體制改革,維護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平等競爭秩序 | 指導交通運輸行業體制改革,牽頭協調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 |
| 負責做好交通破產企業遺留問題的處置,指導局屬單位的企業管理工作 | |||
| 指導交通運輸系統法制工作 | |||
| 7 | 負責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規模、方向和資金安排建議;負責水路交通規費稽征,并進行監督管理和內部審計 | 組織綜合性政策調研,開展交通運輸政策研究與擬定 | |
| 負責起草有關交通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 |||
| 負責做好交通破產企業遺留問題的處置;指導局屬單位的企業管理工作 | |||
| 指導基本建設、港航事業規費、水路通行費、公路通行費及政府性負債等資金的安排使用和監督管理 | |||
| 審核行業性收費政策,監督交通非稅收入的征收、解繳和使用 | |||
| 組織編制全市交通運輸資金的年度預算和決算、指導預算執行工作 | |||
| 協助市級財政、審計部門和省廳開展的各項檢查和審計 | |||
| 指導全市交通運輸行業和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審核國有資產出售、轉讓、重組、對外投資等重大事項,考核和監督產權年檢、年審工作,制定保值、增值指標;審核固定資產報廢手續 | |||
| 7 | 負責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規模、方向和資金安排建議;負責水路交通規費稽征,并進行監督管理和內部審計 | 依法實施對交通部門預算資金的內部專項審計、審計調查和財務檢查,組織開展重點交通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負責對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審計、審批工作 | |
| 依法實施對局管領導干部的離任、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 |||
| 指導監督全市交通行業相關財務和審計工作 | |||
| 管理全市港航事業規費的征收、水路通行費的征收、稽查 | |||
| 組織編制中長期交通科技規劃、年度科研項目計劃和交通地方標準項目計劃 | |||
| 組織實施全市交通科研計劃項目 | |||
| 組織交通運輸行業地方標準的編制、修訂和宣貫工作 | |||
| 組織交通科技成果鑒定、評審和驗收 | |||
| 組織管理科技成果轉化、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和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交通科技情報工作 | |||
| 編制年度新技術、新產品推廣指南,指導交通運輸行業技術市場的培育工作 | |||
| 指導編制全市交通企業技術改造年度計劃。 | |||
| 8 | 組織、指導交通行業科技開發,推動行業技術進步;指導交通行業節能減排和生態交通工作 | 組織編制交通運輸行業節能減排規劃,指導交通運輸行業節能減排、循環經濟、大氣污染防治、生態交通建設工作 | |
| 參與車、船防治污染相關工作 | |||
| 負責市管公路項目、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行業管理工作 | |||
| 指導公路、水運行業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公路、水運行業環境保護相關統計工作。 | |||
| 對市管內河通航水域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 |||
| 負責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 | |||
| 9 | 負責市交通戰備辦公室的日常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管理車站、港口(碼頭)的治安保衛工作 | 貫徹執行國家國防交通工作的防治、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本地區有關國防交通工作的規定。 | |
| 負責規劃本地區國防交通網絡布局,對本地區交通建設提出有關國防要求的建議。 | |||
| 負責擬訂本地區國防交通保障計劃,組織國防交通的訓練和戰備演練,為本地區內的軍事行動和其他緊急任務組織交通保障。 | |||
| 負責本地區的國防運力動員和運力征用。 | |||
|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制定和實施本地區的國防交通物資儲備計劃,調用國防交通物資。 | |||
| 參與國防交通有關的地方交通設施建設項目的監管工作。 | |||
| 組織本地區國防交通科學技術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廣、應用。 | |||
| 指導、檢查、監督本地區國防交通工作,協調處理有關問題。 | |||
| 協助、配合有關部門管理車站、港口(碼頭)的治安工作,指導行業維穩工作。 | |||
| 10 | 指導交通行業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指導交通行業的精神文明建設和職工隊伍建設。負責指導和管理交通系統利用外資工作、引進國外智力工作,開展國際交通技術合作與交流 | 貫徹執行省、市有關外事、僑務、統戰、社團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擬訂相應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 |
| 指導利用外資工作。 | |||
| 指導交通行業職業技術教育和職工培訓工作。 | |||
| 負責交通運輸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負責交通專業職稱評定工作。 | |||
| 負責做好文明公路、文明航道創建和基層文明站所創建。 | |||
| 負責交通運輸行業新聞宣傳工作。 | |||
| 11 | 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二、臨湘市交通運輸局與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
| 序號 | 管理事項 | 相關部門 | 職責分工 | 相關依據及案例 |
| 1 | 超限運輸管理 | 市交通運輸局 | 1.公路管理機構:在國、省道干線公路和重特大橋梁規范設置超限運輸檢測站(點),實行24小時不間斷執法,依法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車輛。2.運輸管理機構:對運輸貨場、碼頭、配載場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產品等貨物集散地,通過進駐、巡查,實施對貨物裝載源頭環節的全過程監管。將貨運源頭單位發生的超限超載行為列入質量信譽考核,定期向社會公布。將路面執法中發現的非法改裝、拼裝車輛通報有關部門,配合市場監管、公安、質量技監等部門開展非法改裝、拼裝車輛查處工作。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吊銷其車輛營運證;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責令其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5號)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3號)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5.《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6.《湖南省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方案》(湘政辦函【2014】88號) |
| 3.港航管理機構:負責對內河碼頭經營單位經營行為及碼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依照《港口法》、《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等規定予以處理 | ||||
| 1 | 超限運輸管理 | 市公安局 | 1.依法查處超載運輸。2.依法查處阻礙執法人員履行職責、執行職務或者侵犯執法人員人身權益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打擊暴力抗法,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5號)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3號)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5.《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6.《湖南省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方案》(湘政辦函【2014】88號) |
| 市工信局 | 1.對本省整車、改裝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的監督檢查,查處違規車輛產品。2.配合市場監管等部門對公告車輛企業套牌改裝產品進行整治 | |||
| 市工商局 | 1.取締不具備生產經營資格的車輛改裝企業。2.對不按國家規定或超范圍改裝車輛的企業,責令其立即停業并限期整改。3.對非法兼營車輛改裝活動的汽車修配廠、維修點,依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查處 | |||
| 市質監局 | 1.對車輛超限超載長效管理工作所需的檢測設備依法實施計量檢定。2.檢查從事改裝、拼裝車輛生產企業的生產場所及標準執行情況,杜絕無標生產行為。3.實施車輛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查處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 |||
| 市監察部門 | 負責對承擔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任務的相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受理有關信訪舉報,對治超不力、履職不到位的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進行責任追究,嚴肅查處治超執法人員違規違紀行為和有關工作人員在治超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 | |||
| 市發改局 | 加強整車及改裝車生產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強化車輛生產企業和改裝企業監管的制度;制定超限超載治理相關收費政策,并指導、監督執行,治超環境優化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5號)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3號)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5.《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6.《湖南省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方案》(湘政辦函【2014】88號) | ||
| 市安監局 | 加強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的安全監管,嚴禁超載、混裝;將超限運輸嚴重的企業、貨場納入安全生產重點監控對象范圍,并督促有關部門采取限電、限供火工產品等措施;選擇主要公路沿線的大中型化工企業作為危險化學品超載車輛卸載基地;負責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因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 |||
| 市國土局 | 加強煤礦、鐵礦、沙石料、非河道采砂等礦山開采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取締非法礦產企業;全面清理貨物集散場所土地使用情況,依法查處違規行為;對治超檢測站建設用地給予支持 | |||
| 市建設局 | 開展城市渣土專項清理整頓,加強城市渣土車監管,從嚴查處超限超載違法行為;負責建筑工地治超宣傳和超限超載車輛治理;配合公安部門進行城市橋梁超限超載車輛治理 | |||
| 市財政局 | 保障治超站點建設和治超工作經費,加強資金使用監督管理;監督落實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管理、治超經費與罰沒收入脫鉤制度;加強收費和罰沒收入、票據管理 | |||
| 2 | 公路安全監督檢查(含隱患排查治理 | 市交通運輸局 | 負責公路設施安全隱患的排查和非收費普通國省道公路設施安全隱患的治理工作,負責農村公路交通安全隱患的治理工作和公路交通安全隱患中沿線環境部分的治理工作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4.《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監總局令〔2007〕第16號)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6.《湖南省實施<公路法>辦法》;7.《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8.《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號)9.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10.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建質〔2008〕121號) |
| 市公安局 | 負責建立健全公路交通事故信息通報機制,參與公路交通安全隱患的聯合排查和交通安全管理及其設施部分的治理工作 | |||
| 市安監局 | 負責公路交通安全隱患掛牌督辦,參與排查、治理工作,指導、督促地方政府和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做好公路交通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 | |||
| 市建設局 | 負責對違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規定、辦法的進行處罰 | |||
| 3 | 內河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 市交通運輸局 | 對轄區內河通航水域實施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內河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 |
| 市畜牧水產局 | 漁船的檢驗、登記以及進出漁港簽證,漁船船員的考試、發證,漁船之間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以及漁港水域內漁船的交通安全管理 | |||
| 4 | 水污染防治和水資源保護 | 市交通運輸局 | 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港口航道管理機構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港口航道管理機構應當通知漁業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四號)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七號) | ||||
| 市環保局 | 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按規定組織編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及相關政策并監督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四號) | ||
| 市水務局 | 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負責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負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七號) | ||
| 市畜牧水產局 |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漁業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 |||
| 5 | 水上事故調處 | 市交通運輸局 | 劃定水上交通事故(險情)發生后船舶、設施的緊急避險停泊區及疏散位置;負責水上交通事故(險情)發生水域的現場交通管制;負責應急反應指揮中心的24小時值班;在地方政府組織、領導下,進行水上交通事故(險情)的控制和施救;按法定職權與程序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九號)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3.《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6年第12號) |
| 市公安局 | 負責事故(險情)的現場保護,維護區域治安,保障社會秩序 | |||
| 市教育局 | 開展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 |||
| 市建設局 | 盡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 | |||
| 市衛生局 | 組織醫療救護隊伍,調遣120急救中心進行醫療救護;參與搶險救助行動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九號)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3.《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6年第12號) | ||
| 市環保局 | 負責對發生在管轄范圍內的內河污染事故造成的岸灘污染清除的指揮工作;協調有關單位對回收的廢棄物進行處理;對污染水域的水質情況實施監測,并隨時向指揮中心報告 | |||
| 6 | 道路運輸人員從業資格管理 | 市交通運輸局 | 負責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報名受理和發證工作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 |
| 市公安局 | 負責出具安全駕駛資歷證明,吊銷道路運輸從業人員駕駛證后及時通報交通運輸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 |||
| 市教育局 | 協查學歷證書真偽 | |||
| 7 | 道路運輸安全事故調查 | 市交通運輸局 | 協助事故的調查;負責應急道路運輸車輛的調集、疏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4.《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監總局令〔2007〕第16號 |
| 市公安局 | 負責組織、協調、實施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事故責任的認定 | |||
| 市安監局 | 負責事故調查組的組建和調查處置 | |||
| 8 | 打擊非法營運 | 市交通運輸局 | 牽頭非法營運查處工作,組織聯合執法,根據法律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湖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辦法》 |
| 市公安局 | 負責非法營運車輛違停的查處工作,參與聯合執法,處置暴力抗法行為 | |||
| 市交警大隊 | 負責非法營運車輛違停的查處工作,參與聯合執法 | |||
| 9 | 公路交通事故調查(公路設施、標準類) | 市交通運輸局 | 負責公路運營管理、公路設施和公路運輸部分標準、規范的符合性審查、技術分析和調查,調查公路路產損壞情況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5.《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 |
| 市公安局 | 負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部分的調查和責任認定。 | |||
| 市安監局 | 負責調查組織、協調和責任認定工作。 | |||
| 10 | 旅游市場秩序監管 | 市交通運輸局 | 依法查處旅游營運客運車輛非法攬客、超范圍經營行為,配合相關部門打擊非法從事旅游客運經營的“黑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 |
| 市旅游局 | 負責旅行社、導游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負責部門聯合執法方案的制定及方案實施期間的協調工作 | |||
| 市發改局 | 負責游覽參觀點及游覽參觀點內配套的交通運輸服務價格的定調價;指導督促旅游企業產品明碼標價;對旅行社價格欺詐等行為進行監管 | |||
| 市公安局 | 負責維護旅游景點(區)治安秩序、交通秩序 | |||
| 市工商局 | 負責旅游企業經營資格及經營范圍的認定;負責旅游商品質量監管工作及對無照經營等旅行社或團隊進行查處監管 | |||
| 11 | 旅行社安全監管 | 市交通運輸局 | 負責旅游營運車輛的資質的審核與審驗工作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2、《旅行社條例》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4、《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4號令);5、《道路交通安全法》 |
| 市旅游局 | 負責旅行社登記事項審核;旅行社安全事項排查 | |||
| 市公安局 | 負責旅游交通意外事故的現場處理和責任認定 | |||
| 12 | 群眾防空組織建設 | 市交通運輸局 | 負責組建運輸專業隊,提供所需裝備、器材和經費,組織實施專業訓練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
| 市人防辦 | 負責提出組建計劃、專業訓練計劃,提供防核、防生化、防生物武器等特殊的專用裝備、器材 | |||
| 市工信局 | 負責組建通信專業隊和網電防護專業隊,提供所需裝備、器材和經費,組織實施專業訓練 | |||
| 市公安局 | 負責組建治安、消防專業隊,提供所需裝備、器材和經費,組織實施專業訓練 | |||
| 市環保局 | 負責組建防化防疫專業隊,提供所需裝備、器材和經費,組織實施專業訓練 | |||
| 市建設局 | 負責組建搶險搶修、偽裝和防化防疫專業隊,提供所需裝備、器材和經費,組織實施專業訓練 | |||
| 市衛生局 | 負責組建醫療救護、防化防疫和心理防護專業隊,提供所需裝備、器材和經費,組織實施專業訓練 | |||
| 13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 市交通運輸局 | 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違法行為的查處,負責對道路、水路運輸企業及運輸車輛、人員的資質進行調查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 |
| 市安監局 | 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 |||
| 市公安局 | 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 | ||
| 市環保局 | 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依法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 |||
| 市衛生局 | 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 |||
| 市工商局 | 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 |||
| 市質監局 | 負責實施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 | |||
| 14 | 環境噪聲污染監督管理 | 市交通運輸局 | 負責對機動船舶交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
| 市環保局 | 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城市區域的聲環境質量監測,督促有關部門落實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 |||
| 市公安局 | 負責對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行為的查處;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行為的查處;在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產生噪聲的查處;負責住宅樓室內裝修活動產生噪聲的查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 ||
| 市建設局 | 負責拆房工地噪聲的監督管理;因生產工藝要求確需在夜間進行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持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施工意見書,向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申領夜間作業證明;負責城市市區文化娛樂場所,商業經營活動使用的空調器、冷卻塔等設備、設施的邊界噪聲超過標準行為的查處,負責對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的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查處 | |||
| 15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 | 市交通運輸局 | 負責交通工具一旦出現病例時的應急處置,負責疫情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急用物資和有關標本的運送;一旦出現異常情況,做好疫點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
| 市衛生局 | 負責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376號) | ||
| 市工信局 | 組織協調各電信運營企業為應急處理提供通信保障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 ||
| 市教育局 | 負責外國來市留學生的疫情監測工作;協助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視情做好在校學生、教職工的宣傳教育和防護工作 |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376號) | ||
| 市科技局 | 負責組織科研力量開展防治技術科研攻關,統一協調、解決檢測技術、藥物、疫苗應用中的科技問題 | |||
| 市公安局 | 負責關注與疫情有關的社會動態,依法、及時、妥善地處置與疫情有關的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協助部門依法追查病人和密切接觸者、落實強制隔離措施;加強網上巡查,依法處置各類有害信息,打擊構成違法犯罪的網絡傳謠行為 | |||
| 市商務局 | 負責境外臨湘企業和工作人員聯系,做好教育培訓工作,指導疫情防范工作,發現相關情況第一時間通報相關部門;負責做好參加外經貿活動人員的宣傳、登記工作;負責疫情防控物資儲備和調運 | |||
| 市體育局 | 負責建立重大體育賽事的報告制度,做好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 |||
| 市藥監局 | 負責疫情處置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 |||
| 市旅游局 | 負責部署旅游業防控措施,視情發布赴疫區旅行提示和警告;負責旅游團隊及人員的宣傳、登記工作,協助追蹤病人和密切接觸者;及時通過各種渠道收集世界旅游組織和主要旅游區的相關信息 | |||
| 市僑務辦 | 負責涉僑事務溝通聯系,協調我市境外輸入傳染病應急處理的涉外事務 | |||
| 16 | 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監督管理 | 市交通運輸局 | 參與普通干線公路建設、招標代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從業單位的招投標行業管理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 市發改局 | 對項目招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 | |||
| 17 | 建設工程監管 | 市建設局 | 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負責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秩序的規范工作;負責建立完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組織編制、審定發布全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負責工程建設標準的監督實施,參與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負責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擬訂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擬訂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建筑工程監理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擬訂建筑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并指導實施,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建筑業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依法負責對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監督管理,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3.《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19號 |
| 市水務局 | 負責對有關水利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并對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協同市住建局組織起草水利工程建設領域工程建設地方標準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3.《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19號 | ||
| 市交通運輸局 | 負責對公路、水路等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協同市住建局組織起草交通工程建設領域工程建設地方標準 | |||
| 市公安局 | 起草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地方標準、規范性文件草案;會同市城鄉與住房建設局組織對全市有關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開展專家評審;督促、指導、規范、檢查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組織對全市建設工程施工工地開展檢查、服務和指導 | |||
| 18 |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 | 市交通運輸局 | 負責按照工程建設監管程序對交通專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實施監督管理,對本部門職責范圍內邊坡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安全維護和應急搶險進行監督管理;負責保證救災物資、設備、藥物、食品的運送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
| 市國土局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加強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擬訂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擬訂本行政區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查明地質災害發生原因、影響范圍等情況,提出應急治理措施,減輕和控制地質災害災情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 ||
| 市建設局 | 負責核準不涉及交通、水務專業工程的專項治理工程開工,按照工程建設監管程序對不涉及交通、水務專業工程的專項治理工程實施監督管理,對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建筑邊坡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安全維護和應急搶險進行監督管理 | |||
| 市水務局 | 對本部門職責范圍內邊坡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安全維護和應急搶險進行監督管理 | |||
| 市民政局 | 組織避災安置場所建設和管理,災民基本生活救助 | |||
| 市衛生局 | 負責做好醫療救護、衛生防疫 | |||
| 市藥監局 | 負責做好藥品供應 | |||
| 市商務局 | 負責救濟物資儲備、提供 | |||
| 19 | 校車安全管理 | 市交通運輸局 | 配合有關部門發展城市和農村公共交通,合理規劃,及時改善管養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對提供校車服務的專業道路客運企業資質進行審查 | 1.《校車安全管理條例》;2.湖南省政府辦公局關于加強全省中小學幼兒園學生用車管理的意見(湘政辦發〔2011〕53號);3.省教育局等23局(局)關于印發《湖南省中小學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的通知(湘教發〔2013〕6號) |
| 市公安局 | 負責維護校園周邊道路及校車行駛線路交通秩序,配合交通運輸、建設等部門完善校園周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審核校車使用許可,辦理校車注冊、變更登記,核發校車標牌,審查駕駛人的校車駕駛資格,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開展學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 |||
| 市教育局 | 負責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學生接送安全管理責任;會同公安、交通運輸、建設等部門審核校車許可申請和接送線路等;建立校車臺賬,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 |||
| 市安監局 | 負責協調和監督相關職能部門強化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協調和督促相關職能部門落實學校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并將學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車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評內容 | |||
| 20 | 成品油價格補助 | 市交通運輸局 | 負責公交、出租車、農村客班車、船舶統計、上報 | 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城鄉道路客運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9】1008號) |
| 市財政局 | 負責補助資金發放 | |||
| 21 | 重點車輛動態監管 | 市交通運輸局 | 負責建設和維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并保證聯網聯控系統長期穩定運行,督促本轄區企業營運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接入信息共享平臺,實現與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的聯網,并向公安、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開放數據接口;組織對轄區道路運輸企業衛星定位裝置安裝、使用情況的督查 |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公安部、 安全監管總局令2014年第5號) |
| 市公安局 | 配合交通運輸部門做好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將道路運輸車輛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裝置納入上牌查驗和定期檢驗范圍;將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記錄的交通違法信息作為執法依據,依法查處 | |||
| 市安監局 | 配合交通運輸部門做好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利用動態監管手段,做好應急指揮及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嚴肅查處責任單位和人員 | |||
| 22 | 大氣污染防治 | 市環保局 | 牽頭協調行動計劃的實施,負責督查推進日常工作;牽頭大氣環境質量評估;負責工業企業及園區污染綜合整治;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環境監測監管能力建設 | |
| 市發改局 | 負責把行動計劃有關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長期規劃;負責清潔能源推廣;嚴格控制煤炭消費總量;推進煤炭清潔利用;牽頭協調推進城區老工業基地整體搬遷改造工作;推進循環經濟發展 | 1.《大氣污染防治法》;2.《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局關于印發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的通知》(湘政辦發〔2013〕77號);4.環保部、交通運輸部等六部委《關于印發2014年黃標車及老舊車淘汰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環發〔2014〕130號)及國家發改局等12部委局《關于印發加強“車油路”統籌加快推進機動車污染綜合防治方案的通知》(發改環資〔2014〕2368號);5.《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局關于印發湖南省加快推進黃標車及老舊車淘汰工作方案》(湘政辦發[2014]113號) | ||
| 市財政局 | 負責協調中央專項資金支持;落實行動計劃市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監督資金使用;負責各職能部門的資金整合 | |||
| 市工信局 | 負責淘汰落后產能,協同有關部門推進產業結構與布局調整;組織實施工業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政策;負責推進工業企業清潔生產 | |||
| 市建設局 | 負責建筑施工揚塵污染綜合整治;負責綠色建筑推廣實施 | |||
| 市公安局 | 協助環保部門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監督管理;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有關執法;負責涉嫌污染環境治安、刑事案件的及時移送 | |||
| 市商業局 | 負責機動車燃油的供應管理,如期完成油品升級工作 | |||
| 市發改局 | 落實燃煤機組脫硫、脫硝、除塵電價,淘汰、限制類企業差別電價,超能耗企業懲罰性電價,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政策 | |||
| 市科技局 | 負責支持相關領域科技創新,組織研發、推廣污染防治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 | |||
| 市氣象局 | 負責與大氣污染防治有關的氣象管理工作 | 1.《大氣污染防治法》;2.《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局關于印發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的通知》(湘政辦發〔2013〕77號);4.環保部、交通運輸部等六部委《關于印發2014年黃標車及老舊車淘汰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環發〔2014〕130號)及國家發改局等12部委局《關于印發加強“車油路”統籌加快推進機動車污染綜合防治方案的通知》(發改環資〔2014〕2368號);5.《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局關于印發湖南省加快推進黃標車及老舊車淘汰工作方案》(湘政辦發[2014]113號) | ||
| 市人社局 | 將行動計劃的考核納入政府工作績效考核 | |||
| 市文廣新局 | 負責加強行動計劃宣傳教育工作 | |||
| 市交通運輸局 | 負責公共綠色交通推廣實施;加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發管理;對非法從事改裝、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進行查處 | |||
| 23 | 船員勞動權益監管 | 市交通運輸局 | 負責建立健全市通航水域船員管理的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船員用人單位保護船員合法權益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船員用人單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關的機構建立健全船員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衛生、健康和勞動安全保障制度,落實相應的保障措施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
| 市人社局 | 負責對船員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 |||
| 24 | 公交站點設置移位 | 市交通運輸局 | 負責對公交站點設置、移位工作進行審核批準 |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辦法》;《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 |
| 市規劃局 | 負責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同步規劃設置公共汽車候車亭各港灣式停靠站點 | |||
| 市建設局 | 負責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按規劃同步設置公共汽車候車亭各港灣式停靠站點 | |||
| 市公安局 | 負責對公交站點沿線通行狀況、設置條件、安全隱患等進行核準 | |||
| 城管大隊 | 負責公交站點綠化移植審批、道路挖掘核準等工作 | |||
| 25 | 公交線路新辟調整 | 市交通運輸局 | 負責對市區新辟、調整的公交線路進行審批 |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辦法》 |
| 市公安局 | 負責對沿線道路通行情況、安全隱患等設置條件核準 | |||
| 市發改局 | 負責對公交線路票價的核定 | |||
| 26 | 出租汽車運價和行業收費標準調整 | 市交通運輸局 | 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合理制定運價標準,并適時進行調整;監督出租車駕駛員執行收費標準 | 《價格法》、《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
| 市發改局 | 負責核定城市公共客運票價和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承包(租賃)經營價格,規范涉及城市公共客運的收費標準、查處各種亂收費行為 | |||
| 27 | 出租汽車計價器的檢驗 | 市交通運輸局 | 負責出租汽車按規定使用計價器 |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計量法》、《物價法》 |
| 市質監局 | 負責出租汽車計價器失準的鑒定、檢測 | |||
| 28 | 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停靠站點停車泊位的建設 | 市交通運輸局 | 負責申請設定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停車場、停靠點等設施,并配合有關部門現場查勘 |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 |
| 市公安局 | 負責對停靠站點、停車泊位點、停車場等進行核準,并設置明顯標識 | |||
| 市規劃局 | 負責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同步規劃設置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停車場、停靠點等 |
三、臨湘市交通運輸局事中事后監督管理制度
(一)對屬地管理行政執法職權的監管制度
對交通運輸系統實行屬地管理的行政執法事項,市級部門主要負責查處轄區內重大交通運輸違法行為,對轄區內行政執法工作的統籌協調和對局屬各執法機構的指導、監督;局屬各執法機構主要負責日常監督檢查,查處各類交通運輸違法行為。為切實做好監管工作,制訂以下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依法行使屬地管理事項職權即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交通運輸執法部門及工作人員。
二、監督檢查內容
監督檢查的范圍主要是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調解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執法事項及活動。
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是:
1.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2.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3.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檢查制度建立健全情況;
4.法律、規范、規章的施行情況;
5.其它行政執法行為監督檢查。
三、監督檢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進行,或者以上幾種方式結合進行。
2.市級部門根據上級機關部署或者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所轄區域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3.執行監督檢查的部門有權調閱有關行政執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實施現場檢查。受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滿、阻擾或者拒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4.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后,執行監督檢查的部門應對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情況進行總結,對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通報受查單位檢查糾正,受查單位應當報告檢查糾正情況。
5.市級部門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訴、檢舉、控告,或者人大、政協、司法機關等部門建議,對有關行使屬地管理事項職權即行政執法行為組織調查。行政執法行為的調查結果應及時反饋有關申訴、檢舉、控告、建議單位或者個人。
四、監督檢查措施
1.加強對局屬各執法機構的工作指導和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完善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制度。
2.局屬各執法機構在行使屬地管理事項職權即行政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級部門可以責令其糾正或撤銷。
(1)行政執法主體不合法的;
(2)行政執法程序違法或者不當的;
(3)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
(4)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6)其他應當糾正的違法行為。
建議糾正或者撤銷前款所列情形,應當制作《交通運輸執法行為整改通知書》,《交通運輸執法行為整改通知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被檢查的執法機構的名稱;
2.認定的實施和理由;
3.處理的決定和依據;
4.執行處理決定的方式和期限;
5.執行檢查的機構名稱和做出《交通運輸執法行為整改通知書》的日期,并加蓋印章。
接到《交通運輸執法行為整改通知書》的單位,應在限定期限內按要求做出糾正,并書面向發出《交通運輸執法行為整改通知書》的機構報告執行結果。被檢查的單位對《交通運輸執法行為整改通知書》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運輸執法行為整改通知書》之日起日內向發出《交通運輸執法行為整改通知書》的機構申請復查。發出《交通運輸執法行為整改通知書》的機構應當自接到復查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復查決定。對復查做出決定的,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執行。
五、監督檢查處理
行使交通運輸系統屬地管理事項職權的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職責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1.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檢查的;
2.超過法定權限或者委托權限實施行政行為的;
3.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4.在辦案過程中,為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泄露案情,致使違法行為未受處理或者給辦案造成困難的;
5.違反規定采取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6.擅自解除被依法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7.無法定依據、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過法定種類、幅度實施行政處罰的;
8.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故刁難行政相對人的;
9.未按罰款分離的原則或者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數額收繳的罰款的,對罰沒款、罰沒物品違法予以處理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征收財務、收取費用的;
10、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的;
11.泄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12.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13.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違法事實認定錯誤,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14.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或者錯誤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行為的決定、命令的;
15.濫用職權、阻擾、干預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16.對于需要按照上報或者通報的事項,沒有及時上報或者通報的;
17.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其他行為。
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視情節單獨或者合并使用:
1.責令書面檢查;
2.通報批評;
3.暫扣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件或者調離行政執法工作崗位;
4.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執法過錯引起行政賠償的,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對委托下放權力事項的監管制度
對市級部門委托下放的權力事項,按照“放權不放責”的要求,市級部門要加強對受委托部門實施權力事項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監督檢查對象
受委托行使市級部門委托下放行政職權的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二、監督檢查內容
1.針對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是否制定相關的工作制度;
2.實施行政權力事項是否超過下放事項范圍、權限;
3.實施行政權力事項時是否在法定依據之外增設其他條件;
4.實施行政權力事項的工作人員是否具備依法實施該事項的相關資格;
5.是否在辦公場所公開依法應當公開的材料;
6.有無違反行政權力事項規定的條件實施的情況;
7.實施行政權力事項的程序是否合法;
8.是否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
9.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10.變更、延續、撤回、撤銷和注銷有關權力事項結果的行為是否合法;
11.是否履行對權力事項對象從事有關活動的監督檢查職責;
12.依法應當監督的其他內容。
三、監督檢查方式
市級部門對受委托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權力事項監督的方式主要有:
1.聽取行政權力事項實施單位的匯報;
2.對行政權力事項案卷進行評查,查閱行政權力事項的有關文件和資料,核查行政權力事項的實施情況;
3.對行政權力事項實施機構和有關工作人員進行考核、測評;
4.對行政權力事項實施機構實施情況進行專項調查、定期檢查和綜合檢查;
5.對受理的針對行政權力事項投訴、舉報案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方式。
四、監督檢查程序
對行政權力事項實施單位進行調查和檢查時,應當委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市級部門應當通過定期或者不定期監督檢查等方式,加強對行政權力事項實施機構實施情況的監督。
市級部門對委托的行政權力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行政審批實施中的違法或不當行為,并給予業務指導。
市級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對委托的行政權力事項活動進行法制監督。
市級部門的監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委托的行政權力事項活動進行紀律監督和效能監察。
市級部門的有關業務機構、法制機構和監察機構實施監督,應當制作書面記錄。
市級部門對行政權力事項實施單位實施行政權力事項活動的監督結果作為行政權力事項實施單位的工作考核的內容。
五、監督檢查措施
市級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中發現受委托單位有違法情形的,應當根據情況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采取相應補救措施、確認違法或者依法撤銷的糾錯措施,并可給予通報批評。
責令限期改正、采取相應補救措施的,應當制作《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依據職權確認違法或者予以撤銷的,應當制作《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
六、監督檢查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級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受委托單位作出的行政權力事項決定:
1.受委托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決定的;
4.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受委托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權力事項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執法條例》的規定由有權機關追究受委托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1.有徇私舞弊、瀆職失職行為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設卡、刁難管理相對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的;
3.違法實施行政權力事項給國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4.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實施行政審批的;
5.對投訴、舉報違法實施行政權力事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打擊報復的;
6.有其他違法行為,經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重大案件查處
市級部門主要負責執法監督指導、協調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職責,對一般行政處罰案件實施屬地管理。為規范重大案件查處,現制定重大案件查處制度。
一、市級部門負責查處的重大案件范圍
1.由市級部門依法許可、頒發證照的行政相對人未按照許可要求實施相應行為的案件。
2.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的,情節特別嚴重的,市級部門認為有必要由市級部門直接查處的案件。
3.危及生命財產安全進而引發群體性傷害,或者被媒體曝光會引發突發安全事件隱患的案件、以及違法行為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案件。
4.違法行為被媒體曝光、被群體性舉報或者一段時間內被不同舉報人連續舉報經查屬實的案件。
5.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的由市級部門依法實施的其他案件。
二、重大案件的查處方式及程序
重大案件的查處由市級部門根據掌握的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啟動或者在所屬各執法機構在查實為重大案件后上報市級部門后啟動。
市級部門自行或者組織屬地執法機構對案件進行現場檢查和調查取證,并視情況在案件調查的過程中或調查完結后決定由市級部門還是交由屬地執法機構辦理。
市級部門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自行組織案件調查處理、交辦督辦、掛牌督查。交辦督辦的案件,可以下發案件交辦函,并可通過催辦、查卷、走訪等方式予以督查,確保案件及時、有效的辦理。掛牌督辦的案件,由所屬各執法機構下發案件督辦函,并抄告當地政府,必要時可以抽調執法骨干組成專案組以專案的方式的督辦。
三、重大案件查辦考核
重大案件的辦理情況納入行政執法績效考核,存在瞞報、失查、辦理不力、包庇縱容等情況的,對部門予以通報、下發稽查建議書或者約談,存在過錯的,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通報紀檢或司法部門,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四)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根據《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岳陽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方案》的通知(岳政辦發〔2008〕5號)要求,為促進行政執法部門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為,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的發生,制定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制度。
一、主要內容
對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種類、情節、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等情形進行細化,并歸納、分類;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或并用行政處罰種類的,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和違法當事人主觀過錯、消除違法行為后果或影響等因素,確定適用該行政處罰種類的具體標準及單處、并處的行政處罰的標準;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處罰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據上述因素,細化具體的行政處罰幅度;對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行政處罰罰款的裁量階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則匡算出相對科學、合理的裁量階次和罰款幅度,但均不得超過法定罰款限度。
二、標準規范
根據交通運輸部《關于規范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意見》和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要求,明確規定了全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的標準規范。
三、有關措施
1.市級部門對全市交通運輸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并對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規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修改和廢止以及經濟形勢、社會情形等變化作相應調整和完善。
2.下屬各執法機構在省級部門公布的標準規范內,結合本地實際,可以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具體標準,并組織實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級部門對同一行政處罰行為制定的裁量標準。
3.下屬各執法機構在建立和推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制度的同時,建立健全公開信息、說明理由等程序規定和執法投訴、案卷評查、教育培訓、案例指導等配套制度。
(五)交通建設市場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交通運輸局局屬單位、交投集團及各鎮、街道。
二、監督檢查內容
1.轄區內交通建設總體情況;
2.交通建設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和配套規章制度建設情況;
3.市場準入管理和動態監管情況;
4.信用體系建設及應用情況;
5.招標投標監管情況;
6.建設項目監管和違法違規查處情況;
7.建設資金籌措及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
1.監督檢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進行,或者以上幾種方式結合進行。
2.檢查可定期檢查,一般一年檢查一次;也可不定期抽查。
四、監督檢查措施
在檢查中發現在建交通建設項目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根據情況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整改、采取補救措施、依法撤銷等措施,并可給予通報批評。
五、監督檢查程序
1.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綜合監督檢查或者專項監督檢查工作。
2.執行監督檢查的部門有權調閱有關文件材料、實施現場檢查。受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阻撓或者拒絕監督檢查。
3.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后,執行監督檢查的部門應對行政監督檢查情況進行總結、反饋,對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通報受查單位檢查糾正,受查單位應當報告檢查糾正情況。
六、監督檢查處理
1.對于建設市場管理中較好的經驗和做法予以推廣,對督查中發現問題較多、性質較嚴重的建設項目,給予通報批評,并在下一次督查工作中予以重點專項督查。
2.監督檢查結果與政府年度考核結果掛鉤。
(六)交通建設工程招投標市場監管
一、監督檢查對象
依法行使根據管理權限劃分的從事招標投標監管活動的局屬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二、監督檢查內容
1.招標投標監督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2.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應用的合法性和執行情況;
3.涉及投訴、舉報等有關情況;
4.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三、監督檢查方式
1.專項檢查。
2.綜合性質量安全督查中作為督查內容之一。
四、監督檢查措施
在行使權限范圍內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事項職權過程中有違規情形的,市交通運輸局可以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
五、監督檢查程序
1.招標準備
招標人收集整理擬招標項目具備開展招標活動前提條件的相關材料;根據本單位和擬招標項目的實際情況,研究確定招標工作的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
2.如由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事宜,按相關規定選擇確定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招標事宜合同。
3.辦理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備案。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將證明具備招標條件的相關文件材料、邀請招標的批準文件、委托代理招標事宜合同等,報相應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4.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組織編制招標文件。
5.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將招標文件送審稿報相應行政監督部門審查。如委托代理的,招標人必須先對招標文件初稿進行認真研究、審核。
6.相應行政監督部門審查招標文件送審稿。
7.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完善,形成報備稿。
8.辦理招標文件備案。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填寫《招標公告發布表》和行政監督部門統一制發的《臨湘市交通工程××招標事宜備案表》,連同招標文件報備稿一并報相應行政監督部門審核備案。行政監督部門同意備案后在招標文件報備稿上加蓋備案章,如發現招標文件報備稿有未按審查意見修改的,則退回重新修改。
9.發布招標公告(公開招標)或發出投標邀請函(邀請招標)。
10.出售招標文件。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根據招標公告(或邀請招標的投標邀請函)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出售招標文件。出售招標文件的時間不得少于5天。
11.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組織各投標人集中踏勘工程現場、召開標前會議。
12.編制、報備補遺書(如有必要)。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補遺書發布最后時間至少提前2個工作日報相應行政監督部門審核備案,并在補遺書上加蓋備案章。
13.發布補遺書(如有)。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在招標文件規定的補遺書發布最后時間前向各投標人發出補遺書并索要確認收到補遺書的回執。
14.編制、審核、報備控制價、確定調整系數取值范圍。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根據不同種類招標工作相關規定編制控制價(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投標控制價,公路施工的清單預算價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研究確定調整系數取值范圍(如需要)。報相應的交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審核,審核結果向相應行政監督部門報備。
15.發布控制價和調整系數取值范圍(如有)。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在招標文件規定的開標時間前7天將控制價和調整系數取值范圍以書面形式通知各投標人并索要確認收到的回執。
16.確定評標專家和招標人代表專家(如有)。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根據有關規定,向政府設立的交易中心申請按招標文件規定抽取評標專家,同時到相應行政監督部門按規定比例抽簽確定招標人代表專家。
17.開標。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組織在招標文件規定的開標時間、地點開標。
18.評標。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組織,在相應行政監督部門派出的工程業務和紀檢監察人員監督下,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進行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完成書面評標報告提交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
19.評標結果公示。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確定中標人,填寫相關部門統一制發的《公示表》,報相應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后,在招標文件規定的媒介發布評標結果公示。
20.決標備案。
公示期滿后,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在有效投訴期結束后、相應規定時間內確定中標人,填寫行政監督部門統一制發的《臨湘市××招標決標備案表》,報相應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如有投訴且可能影響中標人的,需在投訴調查、處理完畢后辦理決標備案手續。
六、監督檢查處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4.《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局等七部委令2003年第30號)第八十二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法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七)全市鄉村公路養護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監督檢查內容
責任落實、資金管理、養護質量、養護管理、路政管理。
三、監督檢查方式
在被受檢單位自查基礎上,市公路管理機構進行考核檢查。考核檢查一般為一年四次,檢查方式為現場抽查、內業檢查相結合。
四、監督檢查程序
1.制定檢查計劃。確定檢查內容、檢查重點、工作要求和具體安排。
2.實施檢查。檢查組采用外業檢查、內業檢查和交流座談等形式進行全面檢查。
3.提交檢查通報。將檢查基本情況、存在問題和整改建議整理形成檢查通報。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鄉村公路:
(一)設立養護管理考核獎。給予一定的獎勵。獎勵資金主要用于農村公路事業發展。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年度考核實行一票否決:
1.配套資金籌集不力,未能達到考核要求,影響鄉村公路發展的。
2.發生重大養護工程質量事故的。
3.發生重大養護施工作業安全責任事故的。
4.發生挪用養護資金或貪污受賄等案件的。
(三)建立通報制度,對經常性的檢查情況及時予以通報;對年度考核不合格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八)公路養護工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監督檢查內容
1.公路養護工程計劃編制、執行。
2.公路養護工程設計方案審核。
3.公路養護工程項目進展、質量、安全情況。
4.公路養護工程資金使用情況。
5.鄉村公路養護工程地方配套資金是否足額及時到位。。
三、監督檢查方式
1.定期檢查。一般為一年四次,檢查方式為匯報座談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現場檢查一般每個單位不少于計劃的10%。
2.隨機抽查。抽取20%的計劃項目開展重點核查。
四、監督檢查程序
1.制定檢查計劃。確定檢查內容、檢查重點、工作要求和具體安排。
2.實施檢查。檢查組采用外業檢查、內業檢查和交流座談等形式進行全面檢查。
3.提交檢查報告。將檢查基本情況、存在問題和整改建議整理形成檢查報告。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1.對于設計方案不科學的、審查審批工作未按規定開展的,未及時組織交(竣)工驗收的,要求限期整改。
2.對于項目進度明顯滯后的,管理文件未及時備案的,要求限期整改并通報批評。
3.對于計劃編制不合理的、計劃項目未按時完成的、地方配套資金未足額及時到位的,要求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并酌情核減下一年度計劃項目。
(九)涉路行政許可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公路路政許可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
二、監督檢查內容
1.經市公路管理機構許可實施并由相應的許可決定文書;
2.實施事項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公路路線設計規范》等標準規范的要求,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
3.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活動是否符合準予許可時所確定的條件、標準和范圍;
4.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活動是否落實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安全的防護措施以及應急處置措施;
5.施工活動結束后,申請人是否要求市公路管理機構依法組織相關部門對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是否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要求進行了驗收;
6.被許可人是否建立和執自檢制度;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對被許可人檢查的其他事項。
三、監督檢查方式
1.市公路管理機構根據有關規定,通過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對從事涉路施工活動進行查驗、檢驗、檢測,對相關場所進行實地檢查;
2.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活動的有關材料;
3.市公路管理機構每年開展一次定期檢查,并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開展檢查;
4.根據社會公眾的投訴舉報線索,有針對性的開展監督檢查。
四、監督檢查措施
1.勘察、檢查涉路施工現場;
2.查看有關涉路施工案卷文書;
3.查看相關管理制度及其落實情況;
4.檢查涉路施工行為及其臺賬。
五、監督檢查程序
1 .制定檢查計劃。確定檢查范圍、檢查內容、檢查安排、檢查工作要求及具體檢查細則。
2.實施檢查。在被檢查單位自查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公路工程技術規范,通過現場聽取被檢查單位自查情況匯報、與有關人員面談詢問、檢查相關資料、檢查實驗室及走訪相關單位等形式進行檢查。
3.檢查結果匯總。檢查工作完成后,檢查組將檢查情況上報市公路局。
4.通報檢查結果。根據檢查的情況,對檢查基本情況、存在問題進行通報,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處理。組織相關單位對轄區內有關不規范的涉路施工活動落實整改措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
六、監督檢查處理
1.未經許可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市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依法處一定數額的罰款。
2.經許可實施的,若未按許可要求實施的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由市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整改,確保嚴格按照許可的技術標準、地點實施,確保公路安全、完好、暢通。
3.市公路管理機構違法實施涉路施工活動許可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市公路管理機構未依法履行或不當履行相關監督檢查職責的,市交通運輸局應當根據情況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采取相應補救措施、確認違法或者依法撤銷的糾錯措施,并可給予通報批評。
(十)市(市)范圍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從事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運輸單位和個人。
二、監督檢查內容
1、超限運輸車輛載運的是否是不可解體物品;
2、從事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運輸單位和個人是否隨車攜帶了超限運輸通行證,隨車攜帶的通行證是否由市公路局簽發的真實證照;
3、從事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車輛是否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
4、從事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車輛技術條件是否符合所運載貨物的要求;
5、從事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車輛擬經路線是否滿足超限運輸的需要;
6、從事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車輛的型號及運載的物品是否與簽發的《通行證》明確的規格保持一致。
三、監督檢查方式
市公路管理機構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在本轄區范圍內的公路、建筑控制區、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對載運的不可解體物品的載質量和幾何尺寸等進行現場檢測,確認載運物品是否符合通行證的要求。
四、監督檢查措施
根據超限運輸許可的情況,通過專門檢查和不定時的抽查,切實強化對載運不可解體物品超限運輸車輛的監管;確有必要的,要采取派員全過程護送的監管措施,確保公路安全。
五、監督檢查程序
根據日常巡查安排或者根據超限許可的實際情況,依法在公路、公路服務區等場所開展監督檢查。
1.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
2.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說明來意和執法依據,要求當事人予以配合;
3.檢查物品、場所時應當尊重當事人物權,不得損壞當事人財物;
4.詢問當事人時應當嚴肅認真,不得詢問與檢查無關的內容,不得采取誘導、壓制、強迫的方式進行;
5.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書寫工整,表述準確,不得篡改;
6.公正、平等對待所有被檢查的當事人,不得有歧視和差別待遇;
7.堅持整改、指導和服務相結合的原則,注意宣傳教育,不得激化矛盾;
8.檢查完畢,應當感謝當事人給予配合,及時反饋檢查結果。
六、監督檢查處理
1.對運載不可解體大件物品辦理超限運輸許可通行證真實有效的,應當立即放行;
2.對未經許可擅自運載不可解體大件物品的車輛,應當責令承運人停止違法行為,接受調查、處理,并可處以一定金額的罰款。處理完畢后需要繼續行駛公路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到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超限運輸許可手續;
3.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超限運輸許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同時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超限運輸許可;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超限運輸許可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同時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超限運輸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市公路管理機構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市交通運輸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一)公路行業綜合安全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養護作業施工企業。
二、監督檢查內容
1.國家、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等貫徹情況;
2.安全監管責任制建立和落實情況;
3.安全監管機構、隊伍的建設,經費保障情況;
4.安全專項整治、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5.國省道公路設施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
6.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7.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訂及演練情況;
8.事故調查、處理及責任追究等“四不過”原則落實情況;
9.公路養護企業安全生產“三類人員”考核和公路養護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安全培訓、教育、宣傳工作開展情況;
10.其他安全監管事項。
三、監督檢查方式
日常檢查及專項督查。
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的方式進行,或者以上幾種方式結合進行。
四、監督檢查措施
牢固樹立“管行業管安全、管業務管安全”的理念,堅持“底線和紅線”思維,在日常工作中發現有違反《安全生產法》、《公路安保條例》及有關行業管理規范、標準、規定等情況時,要督促整改,重大隱患,責令停工停業整頓,明確整改完成時限和要求。
五、監督檢查程序
1.以抽查、隨機巡查等方式對基層管理單位和管理對象安全管理和公路設施運營安全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反饋檢查對象。
2.根據需要組織專項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3.督查時,調閱日常安全管理的臺賬和文件材料,詢問有關人員,實施現場檢查。
4.督查結束后,對檢查情況進行總結,對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通報受查單位檢查糾正。
六、監督檢查處理
根據具體情況,可作如下處理:
1.口頭(書面)批評教育;
2.立即(限期)整改;
3.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4.情況通報或通報批評;
5.情況嚴重的,吊銷、暫扣有關許可或資質;
6.行政處罰;
7.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二)對港口航道行政執法職權的監督檢查
一、監督檢查對象
港口航道管理機構及其執法人員。
二、監督檢查內容
港口航道行政執法督查是指對港口航道行政許可、港口航道行政強制、港口航道行政處罰、行政調查和其他港口航道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的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1.符合法定的職責權限;
2.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3.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
4.裁量合理,處理適當;
5.符合法定程序;
6.行政執法文書規范;
7.案卷整理規范;
8.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三、監督檢查方式及程序
1.巡查,即以日常巡邏檢查的方式進行執法檢查;
2.抽查,即隨機選定某執法部門,對其進行執法檢查;
3.隨訪,即以參加或觀察執法人員現場執法活動的方式進行執法檢查;
4.暗訪,即以隱蔽的方式,對提前選定的執法部門進行執法檢查;
5.專項督察,即對重大或專項的港口航道執法活動、重大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以及經檢舉、控告或投訴的執法案件進行的專門檢查;
6.根據上級機關部署或者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所轄區域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7.港口航道執行監督檢查的部門有權調閱有關行政執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實施現場檢查。受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阻撓或者拒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8.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后,執行監督檢查的部門應對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情況進行總結,對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通報受查單位檢查糾正,受查單位應當報告檢查糾正情況;
9.市交通運輸局根據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訴、檢舉、控告等的建議,對有關港口航道行政執法行為組織調查。行政執法行為的調查結果應及時反饋有關申訴、檢舉、控告、建議單位或者個人查。
四、監督檢查措施
在執法監督過程中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應當做出撤銷、變更行政執法行為或者確認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以及責令重新做出具體行政執法行為的決定:
1.認定的依據不足、材料不全;
2.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
3.違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
5.行政執法行為明顯不當;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應當實施責任追究的,按照本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五、監督檢查處理
港口航道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是指對做出違法、不當的港口航道行政執法行為、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以及違反港口航道行政執法行為規范的港口航道管理機構及其執法人員,進行調查認定、確定責任、實施處理的活動。港口航道行政執法責任應按照下列原則劃分:
1.當事執法人員獨自行使職權,在執法活動中做出處理決定造成錯案的,由該執法人員承擔全部責任;
2.當事執法人員二人及以上共同行使職權,在執法活動中做出處理決定造成錯案的,由主辦人員負主要責任,其他人員負次要責任;
3.由于當事執法人員對事實、證據等認定錯誤,導致審核、批準領導失誤造成錯案的,當事執法人員承擔主要責任,審核、批準領導承擔次要責任;
4.當事執法人員對事實、證據等認定準確,但經有關領導審核后改變決定造成錯案的,審核、批準的領導負主要責任,當事執法人員負次要責任;當事執法人員提出合理意見,領導拒不接受造成錯案的,審核、批準的領導負全部責任;
5.由于當事執法人員故意隱瞞事實,導致審核、批準領導失誤造成錯案的,當事執法人員承擔全部責任;
6.經執法部門、機構領導集體研究做出的處理決定造成錯案的,主持研究的領導負主要責任,其他參與研究的領導和當事執法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7.當事執法人員因擅自改變經領導審核、批準的處理決定造成錯案的,由該當事執法人員負全部責任。
8.盡管有上述各項原則,若由于執法錯案造成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構成重大或以上事故主要原因之一的,當事執法人員所在執法部門的第一負責人應當承擔重要責任,所在港口航道管理機構的第一負責人應當承擔領導責任。
港口航道行政執法監督部門發現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各級港口航道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其情節暫扣或吊銷其港口航道行政執法證,并由相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1.使用無效行政執法文書的;
2.使用私印、偽造、變造行政執法文書或執法證件的;
3.未出具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的;
4.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的;
5.非法、違法收費或者截留、坐支、私分港口航道監管費收、罰沒財物的;
6.違規使用執法車船、示警裝置的;
7.在工作時間內飲酒或酒后執法的;
8.非公務需要穿執法制服在酒店、娛樂場所消費的;
9.徇私枉法、索賄受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港口航道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10.對申訴人、舉報人、投訴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1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港口航道行政執法責任行為導致行政賠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追償。
被追究行政執法責任的港口航道行政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應當執行責任追究決定,拒不執行的,責任追究機構或上級有權責令其執行并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和依法追究該行政執法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十三)涉航建筑物監督管理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涉航建筑物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
二、監督檢查內容
1.審核涉航建筑物有關通航設計方案是否符合相關規劃、滿足有關通航標準和技術規范或通航影響專題論證報告編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編制規定的要求。
2.施工放樣定位與涉航建筑物許可要求是否一致。
3.查驗與通航有關的技術要素、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設施等與涉航建筑物許可要求是否一致。
三、監督檢查方式
1.審核涉航建筑物工程設計中有關通航的設計方案或組織對通航影響專題論證報告進行審查。
2.查驗詢問有關施工圖設計、測繪、定位、監理等資料。
3.查驗工程竣工資料、與通航有關的測繪資料、校驗有關通航安全保障設施的效能。
四、監督檢查措施
1.對照相關規劃、通航標準和技術要求,審核通航設計方案并出具審核意見或組織召開通航影響專題論證報告評審會并出具審查意見;
2.記錄有關查驗數據,并要求建設、施工、監理等三方簽字確認;
3.查閱竣工資料,現場檢查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到位情況。
五、監督檢查程序
1.接到涉航建筑物通航設計方案或通航影響專題論證報告后,組織專業工程技術干部審核或組織專家對通航影響專題論證報告評審,出具審查意見;
2.接到建設單位通知后,派遣執法人員到現場進行查驗詢問并簽字確認。
六、監督檢查處理
審核涉航建筑物通航設計方案或召開通航影響專題論證報告評審會,出具肯定、要求修改或調整的審查意見,并對下步工程設計提出相關要求。
發現不符合涉航建筑物許可要求的,提出糾正要求。
(十四)船舶營運檢驗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
二、監督檢查內容
驗證營運中的船舶滿足其適用的法規要求。
三、監督檢查方式
船舶檢驗人員現場監督檢驗。
四、監督檢查措施
現場直接全面檢查。
五、監督檢查程序
1.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至少在檢驗前24小時向船舶檢驗機構提出營運檢驗的申請;
2.保證船舶處于檢驗準備狀態;
3.安排機務代表、船長或其委派的高級船員全程陪同驗船師檢驗,并確認檢驗結果;
4.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對驗船師提出的缺陷及時糾正;
5.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營運檢驗規程規定的其他情況。
六、監督檢查處理
船舶檢驗機構的驗船師在執行國內航行海/河船法定檢驗時,如確認船舶或其設備的狀況在實質上與證書所載情況不符。或船舶不符合“(出海)航行或對船舶或船上人員均無危險”的條件時,該驗船師或船舶檢驗機構應立即要求對船舶采取糾正措施。如對船舶未能采取相應糾正措施,則應撤銷該船的有關證書,并及時通知中國港口航道局。
(十五)水路運輸經營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水路運輸企業及其船舶、經營內河普通貨物運輸業務的個人、船舶管理業務經營企業。
二、監督檢查內容
1.水路運輸企業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2)有符合規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運力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
(3)有明確的經營范圍,其中申請經營水路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的,還應當有可行的航線營運計劃;
(4)有與其申請的經營范圍和船舶運力相適應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
(5)與其直接訂立勞動合同的高級船員占全部船員的比例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8)是否超越許可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9)是否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經營的行為。
2.經營內河普通貨物運輸業務的個人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規定的營運船舶;
(2)船舶噸位不超過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自有船舶;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5)是否超越許可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6)是否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經營的行為。
3.水路運輸經營者投入運營的船舶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與經營者的經營范圍相適應;
(2)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記證書和檢驗證書;
(3)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于船型技術標準和船齡的要求;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船舶管理業務經營企業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3)有與其申請管理的船舶運力相適應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5)企業設立登記后是否按照規定備案;
(6)開展經營活動是否按照規定立書面合同,是否存在強行代理等違法行為。
三、監督檢查方式
1.年度核查:按照年度工作計劃定期開展檢查;
2.預警檢查:發現可能存在應予以監督檢查的事項時及時開展檢查;
3.專項檢查:根據上級部署或行業發展需要,針對某個特定問題開展專題檢查。
四、監督檢查措施
1.加強對港航管理機構的工作指導和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完善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制度;
2.組織港航管理機構實施檢查,必要時開展對口檢查;
3.對存在的問題發出整改通知書,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其在限定時間內完成整改。
五、監督檢查程序
1.制訂監督檢查方案;
2.組織力量開展檢查;
3.詢問有關情況;
4.作好檢查記錄;
5.對存在問題提出書面整改要求;
6.書面總結檢查情況;
7.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六、監督檢查處理
根據監督檢查情況,依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湖南省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作出如下處理:
1.通報;
2.限期整改;
3.罰款;
4.吊銷許可證。
(十六)建設項目使用港口岸線監管制度
為加強內河港口岸線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港口岸線資源,促進內河港口可持續發展,特制定如下監督管理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1.取得建設項目使用港口岸線使用許可的單位或個人;
2.港口管理部門。
二、監督檢查內容
1.對行政相對人的監管:
取得港口岸線使用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是否按照批準的范圍、功能等使用港口岸線,重點檢查:
(1)違反港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建設港口、碼頭或者其他港口設施的;
(2)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港口岸線使用范圍、功能的;
(3)臨時使用港口岸線期限屆滿后未拆除設施的。
2.對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港口建設項目岸線使用許可是否依法作出,是否存在:
(1)超越權限批準使用港口岸線的;
(2)違反港口規劃批準使用港口岸線的;
(3)未依法查處違法使用港口岸線,情節嚴重的;
(4)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情節嚴重的。
三、監督檢查方式
1.直接檢查:實地抽檢核查重點港口岸線使用情況;
2.核查: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書面反饋現場檢查情況。
四、監督檢查措施
1.現場監督:港口設施項目開工建設時,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行現場監督,根據港口岸線使用批準文件核定港口岸線的具體坐標位置;
2.書面檢查:檢查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岸線許可及有關案卷等。
五、監督檢查程序
1.啟動程序:發現可能存在應予以監督檢查的事項或根據工作計劃或要求進行檢查,啟動監督檢查程序;
2.檢查或核查:檢查或書面核查的,制發書面通知,實地核查的,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3.審查:對上報或直接檢查、核查的情況和材料進行審查;
4.做出處理決定或形成檢查意見。
六、監督檢查處理
根據監督檢查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四十五、《湖南省港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和《湖南省港口岸線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等有關規定作出如下處理:
1.通報;
2.限期整改;
3.罰款;
4.代為拆除設施;
5.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設施。
(十七)港口經營市場監管制度
為規范港口經營行為,維護良好的港口經營秩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港口的建設與發展,特制定如下監督管理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1.港口經營人;
2.港口管理部門。
二、監督檢查內容
1.港口經營人是否按照法定的條件和規定從事港口經營活動;
2.港口管理部門是否依法開展港口經營許可和管理工作。
三、監督檢查方式
直接檢查或核查相結合,書面核查或實地核查相結合。
四、監督檢查措施
實地檢查或核查港口經營活動情況;書面要求港口管理部門反饋具體核查情況;查閱港口經營許可及有關案卷等。
五、監督檢查程序
1.啟動程序:發現可能存在應予以監督檢查的事項或根據工作計劃或要求進行檢查,啟動監督檢查程序;
2.檢查或核查:檢查或書面核查的,制發書面通知,實地核查的,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3.審查:對上報或直接檢查、核查的情況和材料進行審查;
4.做出處理決定或形成檢查意見。
六、監督檢查處理
根據監督檢查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六條,《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十八)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監管制度
為了加強港口危險貨物管理,維護港口的安全與經營秩序,特制定如下監督管理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1.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建設單位;
2.港口管理部門。
二、監督檢查內容
1.已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港口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
(1)港口建設項目是否嚴格按照許可內容建設;
(2)建設單位通過審查時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實性;
(3)是否有需要重新申請審查情形的,建設單位是否重新申請安全條件審查;
2.港口管理部門對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許可是否依法作出。
三、監督檢查方式
1.直接檢查:實地抽檢核查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建設情況;
2.核查: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書面反饋現場檢查情況。
四、監督檢查措施
1.實地核查港口建設項目周邊條件變化情況;
2.書面要求港口管理部門反饋具體核查情況;
3.檢查安全條件審查許可及有關案卷等。
五、監督檢查程序
1.啟動程序:發現可能存在應予以監督檢查的事項或根據工作計劃或要求進行檢查,啟動監督檢查程序;
2.檢查或核查:檢查或書面核查的,制發書面通知,實地核查的,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3.審查:對上報或直接檢查、核查的情況和材料進行審查;
4.做出處理決定或形成檢查意見。
六、監督檢查處理
根據監督檢查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安全生產法》、《港口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作出如下處理:
1.通報;2.限期整改;3.罰款;4.撤銷許可。
(十九)對市區公交客運經營的監督管理
一、監督檢查對象
申請從事市區公交客運經營的經營者。
二、監督檢查內容
對從事市區公交客運經營的經營者相關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察明在經營活動中是否保持許可時所規定的經營條件、經營行為是否規范等,對照公交服務質量規范對服務行為進行監管。
三、監督檢查方式
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暗訪測評、管理部門明查、公交運行監測系統監測等方式進行。
四、監督檢查措施
通過首末站輪值、跟車暗訪、站點問卷、場站明察等方式,重點通過對線路運營行為、車容車貌、儀表儀容、乘客滿意度等進行調查,評價公交經營行為及服務行為。
五、監督檢查程序
1.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監督檢查工作進行統一部署,形成工作計劃或方案。
2.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兩人以上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相關資料,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辯解。
3.第三方測評機構按照確定的方案進行暗訪。
六、監督檢查處理
1.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如達不到許可條件或其他不規范經營行為、服務行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有關法規處罰,并進行限期整改;
2.形成監督檢查意見,如整改意見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并監督其執行。
(二十)對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監督管理
一、監督檢查對象
市域范圍內申請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
二、監督檢查內容
對從事省內跨市行政區域、市內市際、市本級市內道路客運(含客運、班線、旅游、包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察明在經營活動中是否保持許可時所規定的經營條件、經營行為是否規范等。
協助上級對從事跨省道路客運(含客運、班線、旅游、包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協助察明在經營活動中是否保持許可時所規定的經營條件、經營行為是否規范等。
三、監督檢查方式
以到經營者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為主,同時組織暗訪、第三方檢查等方式。
四、監督檢查措施
查看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班車客運標志牌、《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道路運輸證》、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檢查企業安全管理工作臺帳等。
五、監督檢查程序
1.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監督檢查工作進行統一部署,形成工作計劃或方案。
2.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兩人以上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相關資料,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辯解。
六、監督檢查處理
1、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如達不到許可條件或其他不規范經營行為等,檢查人員所在處室進行研究討論,確認證據、事實、法律依據、處理意見等。
2、形成監督檢查意見,如整改意見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并監督其執行。
(二十一)對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的監督管理
一、監督檢查對象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的經營者。
二、監督檢查內容
對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的經營者相關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察明在經營活動中是否保持許可時所規定的經營條件、經營行為是否規范等。
三、監督檢查方式
以到經營者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為主,同時組織暗訪、第三方檢查等方式。
四、監督檢查措施
查看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安全管理制度》、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檢查企業安全管理工作臺帳等。
五、監督檢查程序
1.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監督檢查工作進行統一部署,形成工作計劃或方案。
2.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兩人以上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相關資料,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辯解。
六、監督檢查處理
1.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如達不到許可條件或其他不規范經營行為等,檢查人員所在科室進行研究討論,確認證據、事實、法律依據、處理意見等。
2.形成監督檢查意見,如整改意見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并監督其執行。
(二十二)對出租車客運及汽車租賃業的行業管理
一、監督檢查對象
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汽車租賃經營的經營者。
二、監督檢查內容
對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汽車租賃經營的經營者相關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察明在經營活動中是否符合相關經營法律法規、經營行為是否規范等。
三、監督檢查方式
以到經營者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為主,到客源集中點現場檢查為輔,同時組織暗訪、第三方檢查等方式。
四、監督檢查措施
查看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檢查企業相關管理工作臺帳,以及各客源集中點的明查暗訪、非現場執法取證等。
五、監督檢查程序
1.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監督檢查工作進行統一部署,形成工作計劃或方案。
2.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兩人以上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相關資料,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辯解。
六、監督檢查處理
1.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問題的,檢查人員進行研究討論,確認證據、事實、法律依據、處理意見等。
2.形成監督檢查意見,送達當事人,并監督其執行。
(二十三)對全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
監 督 管 理
一、監督檢查對象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經營者。
二、監督檢查內容
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經營者相關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察明在經營活動中是否保持許可時所規定的經營條件、經營行為是否規范等。
三、監督檢查方式
以到經營者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為主,同時組織暗訪、第三方檢查等方式。
四、監督檢查措施
查看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安全管理制度》《道路運輸證》、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檢查企業安全管理工作臺帳等。
五、監督檢查程序
1.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監督檢查工作進行統一部署,形成工作計劃或方案。
2.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兩人以上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相關資料,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辯解。
3.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如達不到許可條件或其他不規范經營行為等,檢查人員所在科室進行研究討論,確認證據、事實、法律依據、處理意見等。
4.形成監督檢查意見,如整改意見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并監督其執行。
六、監督檢查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作出如下處理:
(一)通報;(二)限期整改;(三)停止運力新增;(四)罰款;(五)暫扣營運證件;(六)吊銷相關經營許可證件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二十四)對普通貨運經營的監督管理
一、監督檢查對象
申請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經營者。
二、監督檢查內容
對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經營者相關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察明在經營活動中是否保持許可時所規定的經營條件、經營行為是否規范等。
三、監督檢查方式
以到經營者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為主,同時組織暗訪等方式。
四、監督檢查措施
查看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安全管理制度》《道路運輸證》、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檢查企業安全管理工作臺帳等。
五、監督檢查程序
1.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監督檢查工作進行統一部署,形成工作計劃或方案。
2.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兩人以上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相關資料,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辯解。
六、監督檢查處理
1.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如達不到許可條件或其他不規范經營行為等,檢查人員所在科室進行研究討論,確認證據、事實、法律依據、處理意見等。
2.形成監督檢查意見,如整改意見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并監督其執行。
(二十五)機動車維修行業監督管理
一、監督檢查對象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經營者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經營范圍與期限
是否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二)經營條件
1.是否保持許可時所規定設備、人員、場地條件;
2.安全管理和安全生產條件是否到位;
(三)經營期限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
(四)經營行為
1.是否超范圍經營、是否擅自改裝車輛;
2.服務公示、維修過程是否做好檢驗、質量保證期制度是否執行、是否合理使用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等;
3.是否嚴格執行價格管理規定,在經營場所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
4.是否制定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三、監督檢查方式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
1.到經營者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2.定期開展有關機動車維修經營資質審驗;
3.組織暗訪、第三方檢查等方式;
4.根據投訴舉報開展執法檢查。
四、監督檢查措施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
1.查看有關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2.查看相關管理制度及其落實情況;
3.檢查相關經營行為及其臺賬;
4.檢查相關經營人員、場地與設施。
五、監督檢查程序
1.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監督檢查工作進行統一部署,形成工作計劃或方案;
2.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兩人以上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向當事人出示工作證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相關資料,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辯解;
3.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如不遵循工作規章制度等行為,檢查人員進行研究討論,確認證據、事實、法律依據、處理意見等;
4.形成監督檢查意見,如整改意見書。如有整改意見書,送達當事人,并監督其落實和執行。
六、監督檢查處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作出如下處理:
(一)通報;(二)限期整改;(三)罰款;(四)吊銷相關經營許可證件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二十六)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監督管理
為加強對駕培機構的管理,規范駕培經營行為,促進駕培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特制定如下監督管理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本轄區內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許可的企業。
二、監督檢查內容
1.資格條件是否符合《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GB/T30340-2013)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技術要求》(GB/T30341-2013)標準;
2.經營許可證是否有效;
3.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和《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等有關規定。
三、監督檢查方式
1.每半年一次的駕培機構信用考核檢查;
2.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駕培機構開展復查;
3.根據投訴舉報開展執法檢查。
四、監督檢查措施
對駕培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五、監督檢查程序
1.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監督檢查工作進行統一部署,形成工作計劃或方案;
2.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兩人以上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相關資料,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辯解。
六、監督檢查處理
1.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查人員進行研究討論,確認證據、事實、法律依據、處理意見等。
2.形成監督檢查意見,送達當事人,并監督其執行。
(二十七)對道路運輸從業資格培訓經營的監督管理
為加強對道路運輸從業資格培訓機構的管理,規范從業資格培訓經營行為,促進從業資格培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特制定如下監督管理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本轄區內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培訓經營許可的企業。
二、監督檢查內容
1.資格條件是否符合《道路運輸培訓機構資格條件——道路運輸從業資格培訓機構》(DB33/T557.1-2012)標準;
2.經營許可證是否有效;
3.道路運輸從業資格培訓經營活動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培訓教學大綱》等有關規定。
三、監督檢查方式
1.每半年一次的從業資格培訓機構信用考核檢查;
2.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從業資格培訓機構開展復查;
3.根據投訴舉報開展執法檢查。
四、監督檢查措施
對從業資格培訓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五、監督檢查程序
1.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監督檢查工作進行統一部署,形成工作計劃或方案;
2.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兩人以上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相關資料,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辯解。
六、監督檢查處理
1.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查人員進行研究討論,確認證據、事實、法律依據、處理意見等。
2.形成監督檢查意見,送達當事人,并監督其執行。
(二十八)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的監督管理
為加強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管理,提高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綜合素質,特制定如下監督管理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本轄區內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件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
二、監督檢查內容
1.從業資格是否符合《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
2.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件是否有效;
3.道路運輸從業行為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
三、監督檢查方式
1.每12個月為一個周期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誠信考核;
2.對從業行為的日常監管;
3.根據投訴舉報開展執法檢查。
四、監督檢查措施
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五、監督檢查程序
1.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監督檢查工作進行統一部署,形成工作計劃或方案;
2.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兩人以上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相關資料,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辯解。
六、監督檢查處理
1.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查人員進行研究討論,確認證據、事實、法律依據、處理意見等。
2.形成監督檢查意見,送達當事人,并監督其執行。
(二十九)道路運輸行業安全監管
一、監督檢查對象
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企業。
二、監督檢查內容
1.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建立情況;
2.執行法律、法規、政策及規章制度、技術規范等情況;
3.執行各級交通行政及行業管理部門下達的各項安全管理工作任務情況;
4.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安全管理經費和裝備情況;
5.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和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
6.3人以上事故調查、處理及責任追究情況;
7.道路運輸行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和演練落實情況;
8.其他安全生產監督事項。
三、監督檢查方式
綜合檢查、專項檢查、巡視檢查。
四、監督檢查措施
明查與暗訪相結合、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源頭管理與現場巡查相結合。
五、監督檢查程序
1.明查時提前通知企業檢查內容及檢查人員情況。
2.暗查時不通知企業,暗查人員根據暗查內容進行暗查。
六、監督檢查處理
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行政處罰等。
(三十)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
一、監督檢查對象
公路營運載客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半掛牽引車以及重型載貨汽車(總質量為12噸及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平臺標準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是否符合以下標準要求:
1、是否采用《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技術要求》(JT/T796);
2、是否采用《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終端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JT/T808);
3、是否采用《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數據交換》(JT/T809)。
(二)車載終端標準
道路運輸車輛上安裝的衛星定位裝置是否符合以下標準:
1、是否采用《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794);
2、是否采用《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終端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JT/T808);
3、《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
4、《汽車行駛記錄儀》(GB/T19056)。
(三)備案情況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是否通過省道路運輸管理局備案。
三、監督檢查方式
1.現場檢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重點時段、重點地區、重點經營場所開展日常性的執法活動。
2.定期檢查:配發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證年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審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包車客運經營許可證明》、《車輛營運證》等到期換證。
3.根據需要開展暗訪和第三方檢查;
4.舉報投訴檢查:根據投訴舉報開展監督檢查。
四、監督檢查措施
1.到經營者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2.查看有關道路運輸證件;
3.查看相關管理制度及其落實情況;
4.檢查相關動態監督管理臺賬;
5.收存車載終端安裝證明。
五、監督檢查程序
1.監督檢查的檢查記錄應當存入經營業戶檔案;
2.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社會個人或者組織舉報的未接入符合標準的、通過省運管局備案的平臺,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3.對道路運輸經營業戶進行監督檢查必須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檢查時不得少于兩人;
4.運管工作人員檢查時必須出示有關證件,應當有被檢查人或者見證人在場(暗查時除外)。應注意儀容儀表,言行舉止得體、文明,使用執法規范用語,禮貌待人;
5.運管工作人員對依法查閱、復制的材料或者被檢查人報送(提供)的材料中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等涉及商業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不得泄露;
6.運管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檢查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7.檢查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檢查的人和被查人或者見證人簽名或蓋章。被查人或者見證人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8.被查人有違法、違章行為或者未按承諾的條件從事被許可事項活動的,運管工作人員應及時進行處理,并且應對執行(改正)情況進行跟蹤:
(1)違法、違章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罰決定。
(2)未按要求配備安全監管人員、履行監管責任的,應當責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作出相應的處罰決定。
(3)未建立或者未有效執行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制度、對駕駛員交通違法處理度低于90%的,作出相應的處罰決定。
六、監督檢查處理
根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作出如下處理:
(一)不予發放《道路運輸證》;(二)不予審驗《道路運輸證》;(三)罰款;(四)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一)對交通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檢查
根據市、市兩級監督部門的分工,臨湘市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負責查處受管交通建設項目的質量安全管理行為、施工工藝和工程實體質量。
一、監督檢查對象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從業單位及從業人員。
二、監督檢查內容
對從業單位及從業人員的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1.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項目質量保證體系、項目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建立和運行情況;
3.工程實體質量和質量管理行為,使用的材料、設備質量情況;
4.工程監理、試驗檢測工作情況;
5.工程質量保證資料的收集歸檔情況;
6.對施工現場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部位以及重點作業環節的監管情況
7.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8.從業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其他質量、安全行為。
三、監督檢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執法監督檢查采取綜合檢查、專項檢查和巡視檢查等方式進行,或者以上幾種方式結合進行;
2.質量檢查:主管監督項目每年不少于四次;
3.安全檢查:主管監督項目每年不少于四次;
4.在項目開工初期,對項目組織第一次綜合檢查;
5.在監督檢查時,重點檢查質量薄弱環節、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和涉及結構安全及穩定性等重要指標和環節;
6.從業單位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配合監管部門依法實施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擾或者隱匿、謊報有關情況和資料。
四、監督檢查措施
(一)監督檢查時,應做好現場檢查記錄,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制發《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整改通知書》。
《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整改通知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被檢查項目工程名稱、參建單位名稱;
2.存在的問題;
3.處理意見和建議;
4.限期整改反饋的日期;
5.執行檢查的機構名稱和做出《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整改通知書》的日期,并加蓋印章。
(二)存在問題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監督檢查整改通知書要求進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逐條對應、內容完整并附相關的圖片、影像證明材料。
五、監督檢查處理
1.在檢查中發現質量管理問題或質量缺陷和安全隱患時,對一般的質量、安全問題、質量缺陷、安全隱患,應責令限期整改;對不合格工程,應責令限期返工或返修。對違法的質量行為依法予以糾正。
2.在檢查時發現安全生產問題嚴重、整改不力或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問題的,可按照有關規定對從業單位進行行政處罰,并將其列入安全監督檢查重點名單,并向有關部門通報。
3.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但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顯或者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可建議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時向有關資質證書頒發部門建議降低資質等級。
(三十二)交通建設工程“平安工地”監督管理
根據《交通運輸部關于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評價的通知》(交質監發〔2012〕679號)及相關文件要求,切實加強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基層基礎建設,促進建設各方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提高施工現場安全生產防護標準化、場容場貌規范化、安全管理程序化水平,控制施工安全隱患和風險,遏制施工安全事故,創建一大批“零傷亡”工程,推進行業安全管理水平整體提升。
一、監督管理對象
列入年度全市在建公路水運工程監督計劃的工程項目,考核評價對象為工程項目、施工合同段和監理合同段。
二、監督管理內容
(一)檢查施工合同段“平安工地”創建自評情況;
(二)檢查監理合同段“平安工地”創建自評情況,對施工合同段“平安工地”創建考核評價情況;
(三)檢查建設單位對施工、監理合同段“平安工地”、“平安工程”考核評價情況。
三、監督管理方式
(一)“平安工地”考核評價等級劃分為示范工程(合同段)、達標工程(合同段)和不達標工程(合同段)三個等級,其中示范工程(合同段)分為省級示范工程(合同段)和市級示范工程(合同段)二個檔次。
(二)按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評價工作的通知》及《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評價標準(試行)》要求組織實施。
(三)考核管理采取日常監督抽查、年度達標考核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四、監督管理程序
(一)“平安工地”考核評價基礎工作由建設單位按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評價工作的通知》及《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評價標準(試行)》要求組織實施。
(二)建設單位應于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工程項目和項目內所屬施工合同段、監理合同段“平安工地”考核評價,并將“平安工地”考核評價結果報主管監督機構考核確認。
(三)于次年1月10日前完成轄區內受管項目“平安工地”市級示范工程(合同段)的推薦工作。
五、監督管理措施及處理
(一)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評價結果與“平安工程”冠名、施工和監理企業信用評價、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管理等掛鉤。
(二)獲得“平安工地”示范工程(合同段)的,分別授予“平安工地”示范工程、“平安工地”示范施工合同段、“平安工地”示范監理合同段牌匾。
(三)獲得“平安工地”示范施工合同段,作為推薦湖南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地評選的前提條件。
(四)建設單位應把“平安工地”考核評價作為項目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并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項目交工驗收前對施工合同段和監理合同段安全管理行為評價的主要依據。
四、臨湘市交通運輸局公共服務事項
| 序號 | 服務事項 | 主要內容 | 承辦 | 聯系電話 |
| 機構 | ||||
| 1 | 公眾出行信息服務 | 監督公交公司、客運公司發布和更新客運班線信息,并在客運站點公布,方便群眾查詢出行信息。 | 臨湘市交通運輸管理所、臨湘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所 | 0730-3722586 |
| 0730-3808881 | ||||
| 2 | 交通安全生產月活動、安全宣傳咨詢日活動 | 每年定期開展集中宣傳教育活動。通過懸掛宣傳橫幅標語、發放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宣傳資料、組織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有獎競答,提升公眾安全生產法制意識、責任意識、事故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 局安全監督股 | 0730-3729413 |
| 3 | “12.4全國法制宣傳日”宣傳活動 | 宣貫交通運輸法律法規,接受群眾有關交通運輸方面的法律咨詢,受理群眾投訴舉報等 | 局政策法規股 | 0730-3729412 |
| 4 | 交通志愿者服務 | 圍繞“惠民、服務、奉獻”的精神和“攻堅克難先行官、一心為民孺子牛”的價值觀,積極開展各類志愿服務活動,回饋社會 | 局團委 | 0730-3729412 |
| 5 | 交通運輸行業的咨詢、投訴 | 實時接聽電話,受理道路運輸、超限運輸等全市交通運輸行業的投訴舉報、信息咨詢和意見受理、法規咨詢等工作,提供行業相關信息和政策咨詢服務 | 局辦 | 0730-3722720 |
| 公室 | ||||
| 6 | “路政宣傳月”活動 | 每年定期開展“路政宣傳月”活動,圍繞“湖南路政”品牌建設,努力爭創“最美路政”,以公路“三化”“三改一拆”攻堅工作、創建“無違建公路”及“綜合治超年”為重點,展示“湖南路政”在“依法行政、執法為民”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效,積極引導社會“學法、懂法、守法”,為路政管理工作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 臨湘 | 0730-3756678 |
| 市農 | ||||
| 村公 | ||||
| 路路 | ||||
| 政執 | ||||
| 法大隊 | ||||
| 7 | 組織城市公共客運便民服務,開展相關宣傳活動 | 組織愛心送考等便民服務,開展“公交宣傳周”活動 | 臨湘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所 | 0730-38088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