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門職責
| 序號 | 主要職責 | 具體工作事項 | 備注 |
| 1 | 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和向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宏觀調控措施以及管理體制、機制建設的建議。 | 以專題匯報的形式加強審計成果的開發運用,促進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 | |
| 2 | 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全市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全市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市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并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 對市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 |
| 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 | |||
| 執行審計通知、審計取證、審計報告征求意見、審計處理處罰、出具審計報告等法定程序 | |||
| 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并出具整改報告 | |||
| 向市人民政府和岳陽市審計局報告審計工作 | |||
| 3 | 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我市審計工作方針、原則,參與起草審計、財政經濟等規范性文件草案,制定審計業務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市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以及年度審計計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 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我市審計工作方針、原則 | |
| 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市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劃 | |||
| 參與起草審計、財政經濟等規范性文件草案,制定審計業務規章制度 | |||
| 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 |||
| 督促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決定 | |||
| 4 | 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 向市政府和岳陽市審計局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 | |
| 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 | |||
| 草擬向市政府、市人大報送的關于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報告 | |||
| 向市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 | |||
| 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 |||
| 向市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 | |||
| 5 | 審計屬于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 市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 |
| 市直各部門、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 |||
| 市屬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市屬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 |||
| 市人民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 |||
| 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 |||
| 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以及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 |||
| 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 |||
| 6 | 負責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審計項目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的組織實施。 | 承擔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的審計事項 | |
| 承擔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經濟責任的審計事項 | |||
| 7 | 負責對市管黨政領導干部及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協調各成員單位運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指導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 組織實施市管黨政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 | |
| 組織實施市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 | |||
| 提出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 | |||
| 8 | 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 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組織專項審計調查 | |
| 對市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組織專項審計調查 | |||
| 向市人民政府和岳陽市審計局報告調查結果 | |||
| 9 | 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審計行政復議,參加審計行政訴訟或政府裁決。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 制定、組織實施審計質量控制辦法,開展審計執法檢查,檢查審計執法質量 | |
| 參加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 | |||
| 協助配合紀檢監察、公安、檢察院等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 |||
| 10 | 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 開展對內部審計工作的現場檢查并出具檢查報告 | |
| 開展內部審計業務培訓;開展內部審計質量評比 | |||
| 開展對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核查,出具檢查報告或結論,并將相關事項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 |||
| 11 | 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市審計系統的應用,組織全市審計機關實施管理系統和現場審計系統的建設。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 組織實施信息系統審計 | |
| 制訂全市審計機關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 | |||
| 制訂審計干部年度培訓計劃 | |||
| 組織開展審計干部業務培訓 | |||
| 12 | 組織審計我市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屬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 審計我市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審計市屬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 |
| 13 | 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按市政府要求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