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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歸檔時間:2017-12-01
    市水務局
    來源:法制辦   日期: 2017-01-10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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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部門職責

     

     

    序號 主要職責 具體工作事項 備注
    1 負責保障全市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擬訂全市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貫徹實施水法律法規,指導全市水利普法工作,起草有關地方性規范性文件。組織編制區域內主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按規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規劃內和年度計劃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市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并組織實施 擬訂全市水利發展規劃  
    組織編制全市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  
    組織擬定全市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實施  
    指導、實施、監督全市水利工程建設  
    指導、實施、監督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的行業管理工作  
    組織全市水利發展和改革重大專題研究  
    組織編制全市水利建設年度投資建議計劃,負責提出市級水利投資安排建議  
    組織實施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  
    審核市內重點水利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2 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開展水能資源普查和調查評價。負責全市重要流域、區域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組織實施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  
    擬定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總量指標并監督實施  
    負責全市重要流域、區域的水資源調度  
    組織取水許可制度的實施和監督  
    組織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實施和監督  
    組織水資源論證制度的實施和監督  
    組織防洪論證制度的實施和監督  
    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和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三條紅線”控制指標考核  
    組織實施年度取用水計劃管理  
    管理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3 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主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并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負責入河排污口設置審定工作,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水生態系統修復與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組織擬定水功能區劃并監督實施  
    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監督地下水禁限采區管理  
    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實施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  
    組織實施水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預審  
    4 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對主要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負責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負責市級防汛抗旱總體預案修編并實施  
    組織擬訂全市重要水源應急調度方案,并實施重要水源調度  
    組織擬訂抗旱應急預案,并具體實施經批準的方案  
    組織開展防汛抗旱工作督察,組織市級防汛抗旱督查  
    組織編制發布市級汛情、旱情通告;匯總統計及上報洪澇旱災情,開展災情核查  
    提出啟動市級防汛抗旱應急響應建議,提出采取防汛抗旱應急措施建議,提出汛期提前或者延長以及進入緊急防汛期和非常抗旱期的建議  
    負責防汛搶險演練和抗洪搶險工作  
    負責山洪災害防治項目建設和管理  
    會同市財政局提出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資金和應急度汛項目補助資金申請文件和安排建議方案,監督檢查項目實施情況  
    組織全市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  
    5 負責水能資源開發利用工作。編制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實施,負責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統一監督管理 承擔水能資源調查評價,負責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監督管理  
    負責編制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并監督實施  
    負責監督農村水電站開發建設和運行管理  
    負責農村水電增效擴容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6 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全市節約用水規劃,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組織擬訂節水用水政策  
    組織編制全市用水定額標準  
    組織制定節水用水規劃并監督實施  
    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  
    7 負責全市城鎮供水管理工作 擬定全市城鎮供水基礎設施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政策措施、管理規章并監督實施  
    負責城鎮供水基礎設施專業規劃的編制工作.  
    負責監督城鎮供水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和應急管理工作  
    8 負責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江河、湖泊、岸線、水庫及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負責河道管理和河道采砂工作,組織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黃蓋湖綜合治理工作。 審核劃定市級河道管理范圍  
    負責全市河道、堤防及其水閘等工程運行安全的監督管理  
    負責全市河道采砂管理  
    負責黃蓋湖綜合治理工作  
    負責水域及岸線的管理和保護  
    負責河道治理項目(含中小河流治理)的實施和管理  
    負責監督涉河涉堤(含占用水域)建設項目的審批,按權限實施涉河涉堤(含占用水域)建設項目審批(其中,按照法律應由市政府批準的,組織實施審查)  
    9 負責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負責全市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  
    負責、指導監督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規劃工作  
    負責、指導監督河道管理范圍內砂石資源有償出讓和行政許可工作  
    10 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并定期公告,負責有關重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負責水土保持規費征收制度的實施 組織實施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制度,組織征收權限內水土保持補償費并對使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負責實施水土保持重點治理項目  
    負責組織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劃定與監督管理  
    負責組織全市水土流失防治情況監督檢查  
    負責組織指導全市水土流失監測、調查與結果公告  
    11 負責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負責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負責農村安全飲水工程建設、管理  
    負責實施、監督灌區、泵站和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建設和管理  
    負責監督全市渠道、水塘、山塘的建設和管理  
    負責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  
    12 負責水利行業固有資產監管工作,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指導水利經濟工作,指導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工作 組織實施全市水利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并督促整改落實  
    開展水利資金使用過程中的業務指導與服務  
    負責對局屬系統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  
    指導全市水利風景區的建設與管理  
    負責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和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執法工作  
    負責監督檢查水利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性文件、規劃、行政許可的實施  
    13 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承擔跨各鄉鎮水事糾紛的協調工作,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負責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負責全市水事違法事件的查處  
    負責協調跨各鄉鎮重大水事糾紛調查處理  
    組織開展對中小型水庫及山塘運行管理的監督檢查  
    負責全市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及專項督查。組織或參與水利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  
    14 開展水利科技工作。負責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指導和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承擔水利統計工作,指導全市水利隊伍建設,指導全市水利信息化工作 負責水利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組織指導水利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引進、水利科技推廣工作,負責水利科技項目申報、實施和科技成果管理  
    負責水利行業隊伍能力建設  
    負責全市水利信息化建設的行業管理,組織開展市級水利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  
    15 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臨湘市水務局與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

     

    序號 管理事項 相關部門 職責分工 相關依據及案例
    1 河道采砂 市水務局 負責組織編制河道采砂規劃、河道采砂防洪影響評價、統一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組織河道砂石開采權的有償出讓、河道采砂統一監督管理,牽頭組織考核評價 1、《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3、《湖南河道采砂管理條例(試行)》河道砂石資源進入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通過拍賣、招標、掛牌方式取得采砂權,繳納河道砂石開采權有償出讓收入價款,頒發采砂許可證。在這一過程的實施中,市水務局、國土資源局和財政局,分別按照職責分工完成相關的工作。在實施河道砂石開采的過程中,出現違法行為,由公安部門進行聯合執法
    市國土資源局 負責河砂資源地質調查評價、資源儲量管理、資源權益價款評估,參與編制河道采砂規劃、河道砂石開采權出讓、河道采砂許可證會簽
    市財政局 參與河道砂石開采權出讓、河道砂石資源費的管理
    市公安局 負責水上治安管理,依法打擊河道采砂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2 水功能區水質狀況監測并發布通報 市水務局 對水資源保護負責,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開展水功能區水質監測;水利部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和環保部門協商一致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市環保局 環保部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組織編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及相關政策并監督實施,開展水質監測;環保部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3 擬定水功能區劃 市水務局 1、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擬定水功能區劃并監督實施;2、核定水功能區水域納污能力,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市環保局 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水功能區劃
    4 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 市水務局 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市環保局 按照環評審批權限對市水務局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進行審批
    5 水污染防治和水資源保護 市水務局 負責對河段水量及流向監測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4、《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
    市環保局 負責對河段斷面水質監測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6 防汛應急管理 市水務局 負責防洪排澇工作的行業管理;收集雨情,提供水情、洪水預報;根據調度方案組織制定臨時度汛方案,負責所轄防洪排澇工程的運行管理;組織防洪搶險工作,指導重大險情的搶護和水毀工程的修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市委宣傳部 組織市內新聞媒體及時、準確宣傳報道防汛救災工作;負責協調境內外新聞媒體的采訪
    市發改局 負責做好防洪工程、非工程建設項目的相關管理工作;協調安排防洪排澇建設、分蓄洪安全建設、水毀修復工程、防汛搶險物資儲備的計劃
    市工信局 負責協調防洪排澇的藥品、醫療器材供應工作;保證防汛通信暢通;組織、督促本系統做好防洪保安、災后生產自救工作;緊急情況時,組織防汛搶險后備隊
    市財政局 負責安排防汛抗洪經費預算;協同市防指成員單位向省直相關部門申請、爭取特大防汛抗洪轉移支付資金;會同市防指成員單位提出防汛抗洪經費分配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執行
    市民政局 及時查災、核災、統計災情,負責災民生活救助工作;與市防辦搞好災情發布、上報的協調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市國土資源局 負責依法優先辦理防洪排澇工程征地、搶險用地等保障工作;做好山洪地質災害的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相關工作
    市建設局 負責做好市中心城區的防洪保安工作;防洪排澇工作;負責督促本系統有關單位做好防汛保安工作;做好本系統防汛搶險隊組織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 負責所轄水運和公路交通設施的防洪安全,服從防洪需要;組織修復水毀公路、橋梁,保障防汛搶險運輸暢通;根據市防指命令,組織征調提供交通運輸車(船)為搶險救災服務;負責組織實施水面交通管制,協同做好防汛搶險特別通行證的發放工作
    市農辦 負責洪澇災后農業救災、生產恢復工作。加強調查研究,提出救災各項優惠政策建議,對減輕農業災害損失進行宏觀指導。做好農業洪澇災情統計工作
    市教育局 負責學校防災減災常識教育工作;指導、督促本系統做好防汛抗災做好防洪安全工作,落實人員、財產安全轉移等措施
    市衛生局 制定和落實災區疾病防治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在大洪水后向災區派遣疫病防治隊和醫療隊;負責制定救災防病所需醫藥器械的組織、儲備和供應
    市安監局 負責組織安全生產檢查,督促本系統有關單位落實防汛抗災措施,指導督促鄉鎮、辦事處做好尾砂(礦)庫的安全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市生資公司 負責有關防汛物資的調運,負責災區所需生產、生活物資的貨源組織和供應
    市氣象局 監測天氣形勢,及時提供天氣預報、實時雨情和天氣形勢分析資料
    國網臨湘供電分公司 負責防汛搶險、排澇、救災的電力供應和設備搶修;保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辦公用電;負責分蓄洪區電力線路保安及分洪后災區的電力恢復工作
    市公安局 組織、指導災區公安部門打擊偷竊防汛物料、破壞防洪與灌溉工程設施等違法犯罪活動,負責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維護災區社會安全穩定,維持災區抗災搶險秩序;協助做好災區群眾安全轉移工作。
    市人武部 根據防汛搶險需要,及時協調組織部隊、武警官兵和民兵擔負抗洪搶險、營救人員、轉移物資及執行重大防汛抗災任務;負責協調援臨部隊開展抗洪搶險救災工作
    市應急辦 協調指導防汛抗旱的應急演練、應急處置、調查評估、信息發布、應急保障等有關工作;負責審查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7 抗旱應急管理 市水務局 負責抗旱歸口管理、水利工程抗旱運行與水源調度;組織、指導抗旱工程和抗旱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
    市農辦 負責農業干旱災情的收集和上報,組織、指導農業抗旱救災和災后農業生產恢復等工作,制定災區有關優惠政策,對減輕農業災害損失進行宏觀指導
    市委宣傳部 組織市內新聞媒體及時、準確宣傳報道抗旱救災等情況,負責協調境內外新聞媒體的采訪
    市發改局 負責做好抗旱工程、非工程建設項目等相關管理工作;指導、協調抗旱規劃編制和抗旱應急水源、旱情監測預警系統建設
    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安監局市建設局 負責做好本系統本行業相關抗旱救災工作,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布置的緊急抗旱任務
    市工信局 負責抗旱救災所需電力、成品油及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調運和綜合管理
    市公安局 負責打擊盜搶抗旱物料、破壞抗旱設施、干擾抗旱工作等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災區社會安全穩定,維持抗旱救災工作秩序;組織、指導公安和消防部門應急送水,解決旱區群眾飲水困難
    市民政局 及時查災核災、統計災情,負責災民生活救助等工作;與市防辦搞好災情發布、上報的協調工作
    7 抗旱應急管理 市財政局 聯合市防指向上級申請抗旱救災資金;由市防辦提出抗旱專項資金的分配方案,及時下撥資金,聯合相關單位做好資金監管等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
    市國土資源局 負責抗旱征地、抗旱救災用地等保障工作
    市環保局 負責水環境質量應急監測,控制污染源排放,防止飲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質性缺水
    市交通運輸局 負責做好本系統本行業相關抗旱救災工作;優先保障抗旱救災所需運力資源
    市林業局 負責林區抗旱和因旱森林火災預防、撲救等工作
    市衛生局 負責組織開展災區疾病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等工作
    市供銷聯社 負責災區所需生產生活物資的貨源組織和供應
    團市委 負責組織青年志愿者參加抗旱救災工作
    市紅十字會 依法依規組織開展救災、救護和救助等工作,組織社會募捐,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向上級紅十字會報告災情、疫情,發出救災援助呼吁
    市氣象局 負責監測天氣形勢,提供天氣預報、實時雨情等相關資料;負責發布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協助開展人工增雨作業
    移動公司 保障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的通信暢通,優先傳遞抗旱、氣象通信信息;落實抗旱救災各項通信優惠措施
    電信公司
    市郵政局
    市人武部 根據抗旱救災需要,及時組織官兵、預備役人員擔負抗旱救災及其他重大任務;負責協調援臨部隊開展抗旱救災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
    武警臨湘中隊
    8 供水事故應急管理 市水務局 負責市中心城區供水水源保護和供水水質監測工作;負責對水污染事故進行城市供水水源緊急調度,盡快消除水污染影響;負責城市供水應急的物資、人員的組織,指導供水企業的應急工作 《臨湘市城市供水事故應急預案》
    市建設局 配合市水務局做好城市供水應急的組織工作,指導區域供水企業的應急工作
    市衛生局 負責城市供水應急工作中的衛生防疫、飲用水衛生監測;組織和指揮醫療救援隊伍開展城市供水事故傷員搶救工作,及時向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情況;緊急調派醫務人員、醫藥物資、醫療設備,協調使用急救場所
    市公安局 負責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等事故現場;參與城市供水事故傷員搶救和人員疏散工作;負責對城市供水事故現場的交通管制和安全保衛工作
    市財政局 負責籌措城市供水事故應急處置資金,并監督使用    
    市安監局 協調城市供水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城市供水事故調查處置
    市人社局 依法做好城市供水事故因工傷亡人員的有關善后工作
    市民政局 啟動社會救援機制,為城市供水事故受害人員提供社會救助,組織、接受、指導救災捐贈 《臨湘市城市供水事故應急預案》
    市環保局 負責城市供水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監測及處置工作
    市總工會 指導、協調做好城市供水事故傷亡人員家屬安撫工作
    國網臨湘供電分公司 負責城市供水事故應急工作中的電力保障
    市消防大隊 參與城市供水事故傷員搶救和人員疏散工作;協助停水后的城市緊急供水工作
    武警臨湘中隊 參與城市供水事故傷員搶救和人員疏散工作;協助維護事故現場的社會秩序
    市委宣傳部 做好城市供水事故信息發布工作
    市自來水公司及供水企業 負責市中心城區供水應急搶修工作的具體實施;在市供水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必要時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支援相關單位、鄉鎮供水應急搶修工作
    9 供水水質監測 市水務局 負責全市城鄉供水水質監督管理工作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6號);3、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發布);4、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市衛生局 負責全市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三、臨湘市水務局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一)對屬地管理的行政執法職權的監督檢查

     

    水利系統實行屬地管理的行政執法事項,水務局主要負責對轄區內水行政執法、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為切實做好監管工作,特制定以下監督檢查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依法行使屬地管理事項職權,即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水行政主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本制度所稱的行政執法活動,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監督、行政強制、行政調解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執法活動。

    二、監督檢查內容

    對行使屬地管理事項職權即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1、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2、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3、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建立健全情況;

    4、法律、法規、規章的施行情況;

    5、涉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向司法機關移送案件等有關情況;

    6、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三、監督檢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進行,或者以上幾種方式結合進行。

    2、市水務局根據上級機關部署或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所轄區域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3、執行監督檢查的部門有權調閱有關行政執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實施現場檢查。受檢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阻撓或者拒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4、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后,執行監督檢查的部門應對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情況進行總結,對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通報受檢查單位及時糾正,受檢查單位應當報告糾正落實情況。

    5、市水務局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訴、檢舉、控告或者人大、政協、司法機關等部門的建議,對有關行使屬地管理事項職權,即行政執法行為組織調查。行政執法行為的調查結果應及時反饋有關申訴、檢舉、控告、建議單位或者個人。

    四、監督檢查措施

    市水務局在行使屬地管理事項職權,即行政執法過程中有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糾正或撤銷。

    (1)行政執法主體不合法的;

    (2)行政執法程序違法或者不當的;

    (3)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

    (4)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6)其他應當糾正的違法行為。

    五、監督檢查處理

    1、行使屬地管理事項職權,即行政執法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職責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1)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2)超過法定權限或者委托權限,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3)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4)在辦案過程中,為行政相對人通風報信,泄露案情,導致嚴重后果的;

    (5)違反規定,采取或解除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6)隱匿、私分、變賣、調換、損壞被查封、扣押的財物的;

    (7)不按法定程序或者法定種類、幅度,實施行政處罰的;

    (8)未按罰繳分離原則,收繳罰款,對罰沒款、罰沒物品違法予以處理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征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9)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10)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的;

    (11)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違法事實認定錯誤,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12)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行為決定的;

    (13)對于按照規定需要上報或者通報的事項,沒有及時上報或者通報的;

    (14)拒絕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阻擾、干預查處水事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15)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其他行為。

    2、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視情節單獨或者合并使用:

    (1)責令書面檢查;

    (2)通報批評;

    (3)暫扣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件或者調離行政執法工作崗位;

    (4)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執法過錯引起行政賠償的,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事項的后續監管

     

    建設地點位于市級批復的規劃范圍內,且由市級立項的水工程項目,應由市水務局簽署規劃同意書。市級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簽署審批的后續監管工作自完成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批簽署始,至水工程完工驗收止。為切實做好后續監管工作,特制定以下監督檢查制度。

    一、職責分工

    市水務局做好轄區內水工程建設(包括上級審批項目)規劃同意書簽署的后續監管。

    對流域機構簽署規劃同意書的水工程,配合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二、監督檢查對象

    市水務局簽署規劃同意書的水工程項目法人。

    三、監督檢查內容

    市水務局對市級規劃同意書簽署審批后的執行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劃同意書批復內容的行為進行查處。主要內容有:

    1、水工程在簽署審批規劃同意書后的項目前期論證、報審,是否依據規劃同意書批復的內容和要求開展;

    2、水工程項目開工建設的時效性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3、水工程的施工建設是否符合規劃同意書批復內容和要求;

    4、依法應當監督管理的其他內容。

    四、監督檢查方式

    不定期開展常規檢查和重點檢查,選用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實地調查等多種方式。主要有:

    1、聽取項目法人關于規劃同意書落實情況的匯報;

    2、查閱有關工程前期論證、報審和建設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和資料;

    3、不定期抽取部分水工程建設項目,對規劃同意書的執行情況進行現場實地調查;

    4、對社會監督、群眾舉報、行政許可投訴等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方式。

    五、監督檢查措施

    1、市水務局在實施事中事后監督檢查中,發現水工程前期論證或建設實施中,其工程任務、規模、建設地點、建設方案等與規劃同意書批復內容不相符的,應當根據情況責令項目法人限期改正或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并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

    2、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簽署后3年內工程未開工建設,或水工程未獲得審批(核準、備案)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自行失效。項目法人若繼續推進項目實施的,要求其重新提出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六、監督檢查程序

    市水務局在查閱文件資料或聽取項目法人匯報和現場調查時,應當委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市水務局應當通過定期或者不定期監督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

    市水務局對水工程屬地水務局的市級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實施情況監督管理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給予業務指導。

    市水務局在作出規劃同意書事中事后監督管理的行政決定前,應當查閱水工程立項建設依據規劃的編制單位出具的有關項目單體建設合規性、規劃整體目標可達性的咨詢、評估意見。

    駐市水務局監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規劃同意書事中事后監督管理的行政行為進行紀律監督和效能監察。

    七、監督檢查處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利部《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入河排污口設置同意的后續監管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完善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體系,促進我市水資源保護和水環境改善,特制定如下監督檢查制度。

    一、職責分工

    水務局按審批權限負責設置入河排污口項目的監督管理。

    二、監督檢查對象

    經市水務局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單位。

    三、監督檢查內容

    1、對市級審批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經審批同意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地點、排污方式和對排污口門要求的落實情況;特別情況下限制排污的落實情況;水資源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其他需要注意事項的落實情況。

    2、對水務局執法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主要是入河排污口設置同意制度實施規范性、監督檢查制度執行情況。

    四、監督檢查方式

    專項檢查和抽查相結合。專項檢查一般為1年一次,檢查范圍為全市范圍內所有存在問題的設置入河排污口單位。抽查不定期進行,重點抽查我市審批的存在問題較突出的設置入河排污口單位。

    五、監督檢查措施

    1、針對入河排污口設置單位的監督檢查措施。

    (1)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2)入河排污口工程或者設施竣工后,要求排污單位報送試運行情況等相關材料。

    2、針對水務局執法單位監督檢查措施。

    (1)要求水務局執法單位提供自查報告,并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2)必要時對水務局執法單位進行現場核查;

    (3)對設置入河排污口項目進行抽查。

    六、監督檢查程序

    1、制定監督檢查方案,并成立檢查組,檢查組不少于兩人。

    2、通知相對人或相關單位,告知監督檢查內容和有關要求。

    3、通過現場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勘查現場等方式,對設置入河排污口項目進行檢查;現場做好檢查記錄并簽字。

    4、總結專項檢查情況,根據需要向項目法人、建設單位下達整改通知。

    5、督促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有關材料存檔。

    七、監督檢查處理

    1、未經水務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設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雖經審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設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設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對設置入河排污口同意監督管理存在嚴重不規范情況的,進行通報,并責令其整改。

     

     

    (四)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的后續監管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取水許可監督管理,完善取水許可監督管理體系,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特制定如下監督檢查制度。

    一、職責分工

    水務局按審批權限負責取水項目的監督管理。

    二、監督檢查對象

    市水務局核發取水許可證的取水單位和個人,水行政執法部門。

    三、監督檢查內容

    1、對市級審批的取水戶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取水水量、水源及地點,取水方式、取水許可時限、退水地點和處理措施等;計量方式、計量監控安裝運行情況等;取水戶節水評估與水平衡測試、節水措施;計劃用水執行情況。

    2、對水務局執法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是否存在超權限審批、審批依據是否充分、流程是否合法、結果是否合理等;實時監控落實情況、“一戶一檔”落實情況、取水計劃管理落實等情況;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四、監督檢查方式

    專項檢查和抽查相結合。專項檢查一般為1年一次,檢查范圍為全市范圍內所有存在問題的取水單位和個人。抽查不定期進行,重點抽查我市審批的存在問題較突出的取水單位和個人。

    五、監督檢查措施

    1、針對取水戶的監督檢查措施。

    (1)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2)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3)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法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4)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竣工后,取水單位或個人報送試運行情況等相關材料;經驗收合格的,核發取水許可證;

    (5)取水單位或個人每年報送年度用水情況,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計劃。通過資料審核或現場查勘等方式,確定并下達取水計劃;

    (6)對自查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復核;對計量設施、場所等進行現場檢查;對照《企業水平衡測試通則》(GB-T 12452-2008)要求,對水平衡測報告書進行復核評估;

    (7)根據需要對取水單位或個人開展水資源論證后評估,全面評估取用水情況。

    2、針對水務局執法單位監督檢查措施。

    (1)要求水政對轄區內取水許可管理情況開展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報告;

    (2)對轄區內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抽查。

    六、監督檢查程序

    1、制定取用水監督檢查方案,并成立檢查組,檢查組不少于兩人。

    2、通知相對人或相關單位,告知監督檢查內容和有關要求。

    3、通過現場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勘查現場等方式,對取水單位和個人的取用水情況進行檢查,現場做好檢查記錄并簽字。

    4、總結專項檢查情況,根據需要向取水單位和個人下達整改通知。

    5、督促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有關材料存檔。

    七、監督檢查處理

    1、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取水戶應在批準的取水計劃范圍內取水。除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外,取水戶超過經批準的指令性取水計劃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資源費按照超計劃累進征收。取水戶未提出取水計劃建議(含變更計劃)的,未按規定進行節水評估,或者經評估、測試不符合節水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并通告有關部門。

    3、監督管理中發現如下問題的,向非居民取水戶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見。包括取水戶不按規定要求開展節水評估或水平衡測試的;取水戶不具備水平衡測試能力(包括技術人員或計量設施)而自行測試的;不按規定要求編制節水評估或水平衡測試報告書的。

    4、對取水許可監督管理工作存在嚴重不規范情況的,系統通報,并責令其改正。

     

    (五)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的后續監管

     

    為規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實施、驗收,有效地預防人為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特制定如下監督檢查制度。

    一、職責分工

    水務局按審批權限負責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

    水務局做好其轄區內生產建設項目(包括上級審批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

    二、監督檢查的對象

    水土保持局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含上級審批項目);水土保持局。

    三、監督檢查內容

    針對水保局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

    (1)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及水土保持措施變更等手續是否依法履行;

    (2)水土保持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是否符合要求;

    (3)施工合同中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設施建設內容,水土保持設施施工進度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步,施工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4)水土保持施工的監理是否依法開展;

    (5)水土保持監測是否依法開展;

    (6)水土保持補償費是否按期、足額繳納;

    (7)生產建設單位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實;

    (8)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及危害隱患;

    (9)水土保持檔案是否符合要求;

    (10)棄渣場、取料場等關鍵部位水土保持措施落實情況;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庫、湖泊傾倒棄渣,影響行洪安全的違法行為。

    2、針對水土保持(水行政執法單位)

    是否存在超權限審批、審批依據是否充分、審批流程是否合法、審批結果是否合理等;監督檢查規范化,日常巡查和重點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四、監督檢查方式

    專項檢查和抽查相結合。專項檢查每年1-2次,抽查不定期進行。

    五、監督檢查措施

    1、針對水土保持局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

    (1)對生產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等建設進程予以跟蹤檢查。要求生產建設單位或個人提供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2)要求生產建設單位或個人就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3)通過水土保持監測成果季報了解情況。

    (4)召集水土保持局共同現場檢查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現場取證,當面向建設單位反饋檢查情況,填寫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記錄表,由參加檢查的人員和建設單位代表簽字確認。

    (5)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法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2、針對水土保持局

    要求水土保持局開展轄區內生產建設項目(包括上級審批項目)的水土保持管理情況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報告,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必要時,對縣市區水務局進行現場核查。

    六、監督檢查程序

    1、制定檢查計劃。確定檢查范圍、內容、安排、工作要求。

    2、實施檢查。聽取生產建設單位匯報、與有關人員交流詢問、查閱相關資料、現場查看。

    3、反饋檢查意見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規要求停止的違法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履行法定義務。

    4、整改后檢查處理。

    5、總結通報檢查結果。

    七、監督檢查處理

    1、對一般性問題,在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記錄表中提出監督檢查意見,明確整改要求,現場反饋給生產建設單位或個人。

    2、對存在問題較多、較突出的生產建設項目,發出書面整改通知。

    3、整改完成后,生產建設單位或個人向水務局書面報告整改情況。

    4、水土保持監測成果季報反映有突出問題、現場檢查發現突出問題,對整改情況進行再次檢查。

    5、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報經批準,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

    6、對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項目,按法律規定進行立案查處。

    7、做好監督檢查的臺賬和檔案管理,每年年終對當年監督檢查活動進行總結,適時推廣成功經驗、分析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意見。

     

    (六)防汛抗旱調度工作監督檢查

     

    為加強對防汛抗旱調度工作的管理,確保科學合理調度,特制定如下監督檢查制度。

    一、職責分工

    1、鄉鎮、街道辦事處防指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轄區內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包括上級部門審定批準的方案)制定、審批和執行的監督管理。

    2、臨湘市防指負責對各單位執行臨湘市防指制定、批準的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對鄉鎮、街道辦事處監督管理的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制定、審批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監督檢查對象

    鄉鎮、街道辦事處防指及防汛辦、系統所轄各單位和有關水利工程業主及管理單位。

    三、監督檢查內容

    1、對鄉鎮、街道辦事處防指監督管理防汛系列方案制定、報批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內容。

    (1)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蓄洪方案制定、報批情況;

    (2)雨水情監測、洪水預報、調度指令執行情況;

    (3)水庫放水預警、高水位預警發布情況;

    (4)水利工程泄洪設施等維修養護情況;

    (5)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方案編制及執行情況;

    (6)易洪易澇區人員轉移方案及執行情況;

    (7)其他相關內容。

    2、對鄉鎮、街道辦事處防指監督管理抗旱應急預案制定、報批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內容。

    (1)抗旱應急預案制定、報批情況;

    (2)蓄水、供水、用水情況;

    (3)調度指令執行情況。

    3、對非水務局管理的電站水庫控制運用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內容。

    (1)水庫控制運用計劃執行情況;

    (2)洪水預報情況;

    (3)調度指令執行情況;

    (4)水庫放水預警發布情況;

    (5)大壩巡查、安全監測、閘門與啟閉設施及備用電源的維修養護;

    (6)庫區淹沒線以下和水庫泄洪下游易淹區人員轉移預案制定及執行情況;

    (7)其他相關內容。

    四、監督檢查方式

    聽取匯報、查閱資料、電話抽查、視頻監控、實地勘查、調度考評。

    五、監督檢查措施

    1、定期檢查。每年對非水務局管理的電站水庫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2、洪水調度考評。發生較大洪水后,組織對水庫等水利工程洪水調度進行考評。

    3、干旱調查。發生干旱后,赴現場了解旱情、災情,指導抗旱應急供水調度。

    4、不定期抽查。抽查重點防洪、抗旱水庫的蓄水情況、調度指令執行情況。

    5、對受到舉報的單位進行督查。

    六、監督檢查程序

    1、制定檢查計劃。確定檢查范圍、檢查內容、檢查時間和檢查工作要求,并印發給檢查組和被檢查對象。

    2、實施檢查。檢查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聽取被檢查單位情況匯報,查閱相關管理制度和記錄,與相關人員面談詢問、實地勘查等形式進行檢查。

    3、檢查反饋。檢查組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向被檢查單位反饋。

    4、整改落實。臨湘市防指及防汛辦督促鄉鎮街道辦事處防指及有關單位整改,整改情況報岳陽市防指辦。

    七、監督檢查處理

    對督查發現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對造成嚴重后果,產生惡劣影響的,給予通報批評,并將依法依紀進行處理。

     

     

    (七)防汛抗旱工作監督檢查

     

    為切實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確保防汛抗旱各項措施落實到位,特制定如下監督檢查制度。

    一、職責分工

    1、鄉鎮、街道辦事處防指及防汛辦負責對轄區內防汛抗旱工作檢查。

    2、臨湘市防指及防汛辦負責對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抽查。

    二、監督檢查對象

    鄉鎮、街道辦事處防指及成員單位、防汛抗旱工程設施及管理單位、各類防汛抗旱責任人等。

    三、監督檢查內容

    1、防汛抗旱責任制落實情況;

    2、防汛抗旱預案修編情況;

    3、山洪災害防御工作情況;

    4、城市防洪排澇準備工作情況;

    5、流域性洪水防御準備工作情況;

    6、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準備工作情況;

    7、防汛搶險和抗旱服務隊伍及物資儲備情況;

    8、防汛抗旱檢查及整改落實情況;

    9、各類防汛抗旱責任人到崗到位情況;

    10、其他依法應當監督的內容。

    四、監督檢查方式

    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查看現場、召開座談會、電話抽查、走訪巡查等。

    五、監督檢查措施

    1、基層自查。各企事業單位、基層組織防汛抗旱工作自查自改。

    2、鄉鎮街道辦事處防指及防汛辦報送防汛抗旱檢查報告。

    3、定期檢查。臨湘市防指每年組織汛前檢查2~3次,采取聽取匯報、現場抽查和明查暗訪相結合方式。

    4、不定期抽查。臨湘市防指及防汛辦在洪澇旱災害事前、事中、事后,對各地進行抽查。

    六、監督檢查程序

    1、制定檢查計劃。確定檢查范圍、檢查內容、檢查時間和檢查工作要求,并印發給檢查組和被檢查對象。

    2、實施檢查。檢查組通過聽取被檢查單位情況匯報,查閱相關管理制度和記錄,踏看現場,交流座談,了解掌握防汛抗旱工作情況,重點查找問題和薄弱環節。

    3、檢查反饋。檢查組向被檢查單位反饋檢查發現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并將檢查情況報市防汛辦。

    4、匯總報告。臨湘市防汛辦匯總各檢查組檢查情況,形成檢查報告,報臨湘市防指領導。

    5、整改落實。臨湘市防指對檢查發現的重點問題,向鄉鎮街道辦事處防指及有關單位發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臨湘市防汛辦。

    七、監督檢查處理

    對檢查發現的一般問題,當場責令限期整改;對檢查發現的重大問題,除當場責令限期整改外,發出書面整改通知;對造成嚴重后果,產生惡劣影響的,給予通報批評,并依法依紀進行處理。

     

    (八)中小河流治理項目的監督檢查

     

    中小河流治理項目為列入中央專項規劃和實施方案的中小河流治理項目,以及經水利部、財政部認定的其他重點中小河流治理項目。為進一步加強我市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和資金管理工作,確保工程順利實施,特制定以下監督檢查制度。

    一、職責分工

    水務局按照相關管理辦法,負責中小河流治理項目監督管理。

    水務局具體負責其轄區內中小河流治理項目的監督管理。

    二、監督檢查對象

    中小河流治理項目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水管站和相關項目法人。

    三、監督檢查內容

    1、是否按要求建立工作組織機構、完善工作機制、健全管理制度;

    2、是否落實前期工作責任制及按要求開展前期工作,是否落實項目選址、土地征用、環評、水保等相應前置條件;

    3、是否按照要求組建項目法人,并采取措施加強對項目法人的監管;

    4、是否按有關要求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備案,是否按管理辦法要求對項目“四制”等建設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5、是否按管理辦法要求履行項目重大設計變更程序;

    6、是否按要求及時、準確上報項目有關信息;

    7、是否落實本轄區內中小河流治理項目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8、資金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相關要求,是否及時撥付項目資金;

    9、是否及時開展績效自評和上報工作;

    10、是否及時做好項目驗收工作,落實建后管護主體并及時辦理交接手續;

    11、其他相關內容。

    四、監督檢查方式

    1、配合上級主管部門的專項監督檢查。

    2、對中小河流治理項目進行不定期抽查。

    3、組織項目法人對中小河流治理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五、監督檢查程序

    1、上級主管部門的專項稽察、督導檢查。

    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工作安排,主動配合做好專項稽察和檢查工作。及時通知相關鄉鎮、街道辦事處和項目法人,做好稽察、檢查準備。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稽察、檢查的意見,督促落實整改措施,并及時將整改情況反饋上級有關部門。

    2、中小河流治理項目監督檢查。

    (1)制定監督檢查計劃。市水務局根據年度水利項目實施情況,制定檢查計劃,明確檢查項目、內容和工作安排。每年安排當年計劃10%左右的項目進行抽查。

    (2)開展監督檢查。依據有關規程規范和管理辦法,開展項目監督檢查。主要采用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核查現場、抽驗質量、交流座談等方式,對中小河流治理項目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束后,與鄉鎮水管站和項目法人進行反饋交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3)整改落實。水務局和項目法人根據監督檢查意見認真組織落實整改,并在規定期限內將整改情況行文上報岳陽市水務局。并及時組織開展整改落實情況“回頭看”。

    3、對中小河流治理項目進行不定期抽查。

    根據中小河流治理建設情況和項目管理需要,決定檢查的頻次,一般每年抽查不少于1個中小河流治理項目。重點抽查項目建設管理、工程進度及項目“四制”落實情況,以及對上級部門專項稽察、檢查和市級水利稽察中發現的問題的具體整改落實情況。

    4、中小河流治理績效評價。

    全部中小河流治理項目納入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范圍,按年度分步實施,主要分市級自評和省級復評兩個階段。

    相關項目法人按照管理辦法要求,對工作組織情況、前期工作情況、資金管理情況、建設成果情況、建設效益情況等內容及時進行績效自評。將審核匯總自評結果,及時報送市財政局、市水務局,并及時組織對績效自評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

    市水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就市級自評工作進行復核,并完成市級部分績效自評,及時編制全市中小河流治理項目績效評價報告,并上報岳陽市水務局審定。同時根據復核后的績效評價結果,提出相應獎懲意見。

    六、監督檢查措施

    市水務局不定期組織有關科室、專家對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建管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服務指導,對中小河流治理項目進行技術復核和績效復評工作。

    水務局按屬地管理原則,加強中小河流治理項目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健全監管工作制度,加強項目建設監管,督促項目法人、設計、施工、監理等項目參建各方認真履責。

    七、監督檢查處理

    根據監督檢查結果,對項目法人在項目申報、前期審批、變更管理、資金管理、質量管理、統計上報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責令整改落實。必要時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對于情節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九)河道采砂的監督檢查

     

    為加強河道采砂的監督管理,保證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有序開展,確保河道行洪、堤防安全,特制定以下監督檢查制度。

    一、職責分工

    水務局負責我市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規劃的編制、有償出讓和行政許可,負責區域內河道采砂的日常監督管理。

    二、監督檢查對象

    河道采砂的相關單位和個人。

    三、監督檢查內容

    1、是否按河道采砂規劃進行采砂許可;

    2、是否按照采砂許可的范圍,方式,規模,時間進行生產作業。

    3、是否存在河道采砂棄碴亂堆放情況;

    4、是否有投訴、舉報的問題。

    四、監督檢查方式

    1、專項檢查。結合防汛檢查、河湖執法專項檢查等開展采砂專項檢查,不定期巡查。

    2、對受理的投訴、舉報案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五、監督檢查措施

    1、定期檢查,開展專項整治檢查活動,組織檢查組進行實地檢查。

    2、根據投訴、舉報情況,負責調查處理,重要問題申報岳陽市水務局赴現場進行檢查并處理。

    六、監督檢查程序

    1、制定檢查計劃。確定檢查范圍、檢查內容、檢查安排、檢查工作要求,正式發文部署。

    2、檢查結果處理。根據檢查的情況,一般問題現場處理,對檢查出的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的重要問題,由市水務局按行政執法程序調查處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4、對受理的投訴、舉報案件,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

    七、監督檢查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機關和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1、有徇私舞弊、瀆職失職行為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的;

    3、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實施行政許可的;

    4、有其他違法行為,經督促不予改正的。

     

    (十)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為監督指導水利系統各科室、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加強對全市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及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特制定如下監督檢查制度。

    一、職責分工

    水務局負責轄區內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二、監督檢查對象

    1、水利建設項目法人、勘測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和施工現場,水利運行管理單位及水利工程;

    三、監督檢查內容

    1、對水利系統相關科室、單位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安全機構設立、人員配備、經費落實、應急預案與演練、宣傳與培訓和工作部署等。

    2、對項目法人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機構設置;保證安全生產措施方案的制定、備案與執行情況;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三類人員”(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下同)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核查情況;安全施工措施費用管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治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等。

    3、對勘察(測)設計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對工程重點部位和環節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或建議;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及特殊結構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措施建議;勘察(測)設計單位資質、人員資格管理和設計文件管理等。

    4、對建設監理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和監督落實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監理例會制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等執行情況;監理大綱、監理規劃、監理細則中有關安全生產措施執行情況等。

    5、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況;資質等級、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性;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立及人員配置;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安全生產例會制度、隱患排查制度、事故報告制度和培訓制度等執行情況;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制定及執行情況; “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安全費用的提取及使用情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及演練情況;生產安全事故處理情況;危險源分類、識別管理及應對措施等。

    6、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主要內容:施工支護、腳手架、爆破、吊裝、臨時用電、安全防護設施和文明施工等情況;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執行與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個體防護與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應急預案中有關救援設備、物資落實情況;特種設備檢驗與維護狀況;消防設施等落實情況。

    7、對水利運行管理單位監督檢查主要內容:責任制情況、組織管理情況、安全鑒定情況、除險加固情況、安全管理情況、應急預案落實情況、事故隱患整改情況,及工程現場情況。

    四、監督檢查方式

    1、定期檢查。一般半年一次全市水利安全生產大檢查。

    2、專項督查。根據市安委會、局要求與統一部署,開展專項督查工作。

    3、不定期抽查。

    五、監督檢查程序

    1、制定水利安全生產檢查計劃。確定檢查范圍、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時間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發部署。

    2、實施檢查。按照檢查計劃,認真組織落實檢查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工作,積極發動水利企事業單位開展自查,并結合本單位實際,開展重點督查工作,對存在安全隱患嚴重單位與項目,責令停工整改。

    3、檢查結果匯總。檢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和局相關科室單位將檢查情況上報市水務局。

    4、通報檢查結果。視情況對檢查基本情況、存在問題進行通報,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處理。組織督促轄區內企事業單位認真落實整改,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并報告市水務局。

    六、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1、對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不力的局屬各單位及局相關科室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同時,納入年底安全生產考核。

    2、按照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水利建設項目法人、勘測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和施工現場、水利運行管理單位、水利工程進行檢查,發現“三違行為”立即制止;發現一般安全隱患及時向責任單位反饋,要求落實整改;發現重大安全隱患要求立即停工整頓,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配合時,應當報告市政府,并通知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十一)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

     

    為加強水利工程咨詢、招標代理機構、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質量檢測、造價等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管理,確保依法開展有關業務,特制定如下監督管理制度。

    一、職責分工

    市水務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轄區內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

    市水務局負責轄區內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監督檢查,對水利施工單位的資質申請、資質延期申請嚴格按要求審查。

    二、監督檢查對象

    水利工程咨詢、招標代理機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造價等水利建設市場主體。

    三、監督檢查內容

    1、各市場主體是否符合相關資質條件的要求;

    2、各市場主體是否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水利建設業務;

    3、開展水利建設業務的相關人員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4、水利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情況;

    5、各市場主體承接水利建設業務時,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的情況;施工、監理企業現場主要管理人員的到位情況、質量和安全保證體系、檢查體系情況;

    6、各市場主體的信息公開、信用檔案、履約情況等。

    四、監督檢查方式

    1、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管時的日常檢查;

    2、資質申請或延期申請審查時的檢查;

    3、根據投訴舉報情況開展檢查;

    4、結合湖南省水利建設市場信息平臺上發布的信息,每年開展一次專項檢查。

    五、監督檢查程序

    水務局結合湖南省水利建設市場信息平臺發布的信息,采取核查現場、查閱資料、聽取匯報等方式,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實施監督檢查,核查市場主體在資質許可范圍內開展業務、執行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人員持證上崗情況、質量和安全保證體系或檢查體系運行情況、履約情況等。

    六、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針對監督檢查中發現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能持續符合資質條件要求的,水務局可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水務局可建議上級水務局或資質審批部門撤銷其資質證書。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違法從事水利建設業務的,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水務局進行查處,并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處理建議及時報告上級水務局和省水利廳或告知相關部門。

     

    (十二)水利工程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監督檢查

     

    為加強水利工程項目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工作,規范驗收工作程序,保證工程驗收質量,及早發揮工程效益,特制定如下監督檢查制度。

    一、職責分工

    水務局按審批權限負責水利工程的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監督管理。

    二、監督檢查對象

    轄區內水利工程項目法。

    三、監督檢查內容

    水務局負責的驗收工作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1)驗收工作具備的條件、驗收程序、驗收主要工作以及有關驗收資料和成果性文件,是否按照有關規程執行;

    (2)印發的階段驗收與竣工驗收鑒定書;

    (3)驗收組織工作的及時性。

    四、監督檢查方式

    1、工程現場檢查和查閱有關驗收資料相結合;

    2、組成專家組和驗收委員會,討論并形成評價意見。

    五、監督檢查措施

    1、驗收前組織有關工程技術人員、質量監督機構人員檢查工程現場;

    2、驗收前對工程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的資料進行全面檢查;

    3、竣工驗收一般應成立專家組先進行技術預驗收;

    4、驗收會議時現場檢查工程建設情況及查閱有關資料;

    5、查閱水務局印發的相關鑒定書。

    六、監督檢查程序

    水務局負責驗收的水利工程項目。

    (1)檢查水務局印發的階段驗收與竣工驗收鑒定書;

    (2)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3)根據需要復查整改工作落實執行情況。

    七、監督檢查處理

    1、當工程不具備有關規范規程要求的驗收條件時,不予組織驗收;

    2、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進行后續工程施工;

    3、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印發驗收鑒定書;

    4、項目法人以及有關單位提交竣工驗收資料不真實導致驗收結論有誤的,由提交不真實驗收資料的單位承擔責任,并收回驗收鑒定書,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十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稽察與監督檢查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稽察與監督檢查工作,規范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程序和建設行為,保證工程施工質量、進度與安全,提高水利工程的建設水平,促進工程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特制定如下監督檢查制度。

    一、職責分工

    水務局按管理權限負責轄區內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二、監督檢查對象

    在建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招標代理、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等參建單位。

    三、監督檢查內容

    1、前期與設計。檢查設計變更、設計單位現場服務、供圖進度與設計工作質量,施工圖審查落實情況等。

    2、建設管理。檢查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執行情況,設計、監理、施工等有關單位資質和人員資格情況。根據開工情況報告,檢查項目法人是否嚴格執行開工條件,是否存在違規開工,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程序。度汛方案的報審、備案和試運行控制運用計劃的審批與落實情況。

    3、計劃下達與執行。檢查投資計劃管理和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投資控制與概預算執行情況,工程投資完成情況,工程進度、形象面貌和實物工程量完成情況等。

    4、資金使用與管理。檢查資金來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況,工程價款結算和支付情況,各項費用支出情況,合同執行情況,會計基礎工作和內控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等。

    5、工程質量和安全。國家和水利行業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執行落實情況。檢查參建單位質量控制和保證體系建設情況,原材料和設備進場檢驗、中間產品驗收情況,工程質量檢測和質量評定情況,工程質量現狀和質量事故處理情況,工程驗收情況,工程檔案資料整理情況,質量監督情況等。參建單位安全生產控制和保證體系建設情況,安全生產制度執行及安全監督情況,工程安全度汛開展情況,工程安全狀況和安全事故處理情況,文明工地創建情況等。

    四、監督檢查方式

    1、聽取項目法人前期工作、招標投標、合同管理、計劃執行、資金使用、工程質量與安全等情況的匯報,并可以提出質詢。

    2、查閱建設項目有關的文件、資料、合同、數據、帳簿、憑證、報表;調查、核實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合同、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工程進度等有關情況;并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做出必要的說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復制有關的文件、資料。

    3、查勘工程施工現場,檢查工程質量。必要時,可以要求有關方面進行質量檢測。向相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聽取意見,進行查驗、取證、質詢,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延伸調查、取證、核實。

    4、根據上報的開工書面報告進行符合性、合規性審查。每年汛前下發年度安全度汛工作通知,審查上報備案的度汛方案,必要時參加防汛預案現場審查會。

    5、根據施工進度對重要施工節點進行現場安全制度、措施落實情況檢查,查閱工程建設資料,開展專項安全檢查等。

    五、監督檢查措施

    1、全面檢查在建水利工程防汛責任、隊伍、預案、物資等落實情況;

    2、組織開展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3、組織專項檢查或抽查,開展工程質量第三方檢測,必要時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飛檢”;

    4、質監機構采取現場檢查和工程資料抽查相結合的方法開展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

    5、稽察組專家現場檢查和資料查閱。

    六、監督檢查程序

    1、下發要求在建水利工程做好年度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2、印發水利工程質量檢查等方案;

    3、全面檢查在建水利工程防汛準備的落實情況,重點排查工程的質量和安全隱患;

    4、反饋或下發整改意見,落實整改措施;

    5、質監機構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相關參數,制定質量與安全監督計劃,明確質監內容和要求,根據法人上報確認工程項目劃分,并對各驗收階段質量等級進行核備核定;

    6、印發稽察通知,進行現場檢查和資料查閱,提出與下發稽察整改意見,限期整改落實,項目法人反饋整改意見落實情況,根據需要確定復查與核查項目。

    七、監督檢查處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稽察暫行辦法》、《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四)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和管理的監督檢查

     

    為指導監督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監督檢查制度。

    一、職責分工

    水務局主管本轄區農村供水工作。

    二、監督檢查對象

    農村供水工程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水管站;供水項目法人,水廠負責人。

    三、監督檢查內容

    1、是否按照國家、省有關要求,做好農村供水工程項目前期工作;

    2、是否按照國家、省有關要求,做好農村供水工程項目建設管理;

    3、是否按要求及時、準確上報農村供水工程項目建設有關信息;

    4、是否建立農村供水工程長效運行管理體制機制。

    四、監督檢查方式及程序

    配合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專項稽察和檢查,組織開展市級有關監督檢查。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1、配合上級主管部門稽察和檢查。

    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工作安排,主動配合做好專項稽察和檢查工作。及時通知相關鄉鎮、街道辦事處,做好稽察、檢查準備。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稽察、檢查的意見,督促落實整改措施,并及時將整改情況反饋上級有關部門。

    2、市級監督檢查。

    (1)制定監督檢查計劃。根據年度項目實施情況,制定監督檢查計劃,明確監督檢查地點、項目、內容和工作安排。

    (2)開展監督檢查。依據有關規程規范和管理辦法,開展項目監督檢查。主要采用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核查現場、抽驗質量、交流座談等方式,對項目進行稽察。稽察結束后,與鄉鎮、街道辦事處、項目法人和工程運行管理單位進行反饋交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3)整改落實。鄉鎮、街道辦事處水管站、項目法人和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根據稽察意見認真組織落實整改,并在規定期限內將整改情況行文上報。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視監督檢查及整改落實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1、發文督辦。

    2、通報批評。

    3、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紀處理。

     

    (十五)農業節水工作的監督檢查

     

    為切實做好農業節水工作,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指導各鄉鎮、街道辦事處開展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測算分析工作,特制定如下監督檢查制度。

    一、職責分工

    水務局負責轄區內農業節水工作的實施和管理以及監督檢查。

    二、監督檢查對象

    鄉鎮、街道辦事處水管站。

    三、監督檢查內容

    農業節水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

    1、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測算分析工作情況。

    2、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目標完成情況。

    四、監督檢查方式

    委托中介機構,復核各鄉鎮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測算成果,分析各鄉鎮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目標完成情況。采取專項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測算分析工作情況。

    1、專項檢查。委托中介機構,對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測算分析工作情況進行現場檢查,一般為一年一次,隨機抽取1~2個鄉鎮、街道辦事處;每個鄉鎮、街道辦事處抽查樣點灌區或者樣點田塊1~2個。

    2、不定期抽查。根據工作需要決定抽查的頻次和對象,重點對工作開展存在問題較突出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進行監督檢查。

    五、監督檢查措施

    1、發放表格,調查了解鄉鎮、街道辦事處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測算分析工作開展情況;

    2、現場踏勘、檢查量水臺帳資料;

    3、與鄉鎮、街道辦事處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測算分析工作技術支撐單位、觀測人員、水管站有關人員座談;

    4、聽取當地水管站匯報;

    5、委托中介機構,對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系數測算成果合理性、可靠性進行復核。

    六、監督檢查程序

    1、制定監督檢查方案,并根據檢查任務成立檢查小組,檢查組不少于兩人;

    2、被檢查對象準備書面材料,介紹工作開展情況;

    3、踏勘現場、翻閱臺帳、查閱資料,了解工作開展情況;

    4、聽取匯報、開展座談;

    5、視問題突出情況,作出口頭或書面意見建議反饋;

    6、比對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系數測算成果值和目標值,對農業節水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七、監督檢查處理

    1、監督檢查過程中及時進行現場交流和意見反饋,如發現工作責任不落實、經費保障不到位、量水設施建設不及時、臺帳記錄不規范等,責令整改;對整改不到位的,視情況的嚴重性采取全市通報、領導約談等措施。

    2、對在發展農業節水中作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表彰。

    3、將考核結果納入市水利建設工作考評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內容。

     

    (十六)對屬地管理的水利工程質量行政執法職權的

    監  督  檢  查

     

    為切實做好屬地管理的水利工程質量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特制訂以下監督檢查制度。

    一、職責分工

    水務局負責市級監督全市水利工程質量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二、監督檢查對象

    依法行使屬地管理事項職權即從事水利工程質量行政執法活動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本制度所稱的行政執法活動,包括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執法活動。

    三、監督檢查內容

    對行使屬地管理事項職權即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1、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2、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3、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建立健全情況;

    5、法律、法規、規章的施行情況;

    6、涉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向司法機關移送案件等有關情況;

    7、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四、監督檢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進行,或者以上幾種方式結合進行。

    2、水務局根據上級機關部署或者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所轄區域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3、執行監督檢查的部門有權調閱有關行政執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實施現場檢查。受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阻撓或者拒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4、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后,執行監督檢查的部門應對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情況進行總結,對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通報受查單位檢查糾正,受查單位應當報告檢查糾正情況。

    五、監督檢查處理

    水利工程質量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職責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1、超越職權的;

    2、違反法定程序的;

    3、無合法依據,或者適用依據錯誤的;

    4、基本事實認定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的;

    5、故意刁難,選擇執法,濫用自由裁量權,行政執法行為明顯不當或者行政執法結果明顯不公正的;

    6、行政執法方式明顯粗暴的;

    7、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權限、條件、程序、時限或者方式的其他情形;

    8、不按照規定履行檢查、檢驗、監測等行政監督職責的;

    9、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申訴、控告、檢舉不按照規定調查、處理的;

    對有以上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者的處理,可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視情節單獨或者合并使用:

    (1)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

    (2)通報批評;

    (3)暫扣或者繳銷行政執法證件;

    (4)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5)責令辭去職務;

    (6)免職;

    (7)辭退;

    (8)國家、省規定的其他種類。

     

    (十七)農村水電站建設和安全運行的監督檢查

     

    為規范水能資源的開發利用,保障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充分發揮農村水電站的綜合效益,特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職責分工

    水務局負責其轄區內農村水電站建設和安全運行監督管理。

    二、監督檢查對象

    鄉鎮、街道辦事處水管站;農村水電站。

    三、監督檢查內容

    1、對農村電站的檢查。

    (1)項目建設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2)工程是否按規定進行驗收;

    (3)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4)安全生產機構設立、人員配置情況;

    (5)現場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6)持證上崗情況;

    (7)水電站水庫控運計劃、度汛方案和應急預案編制與執行情況;

    (8)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9)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10)水電站主要設備設施銘牌懸掛、定期維護和檢測情況;

    (11)是否存在安全生產事故未按規定上報;

    (12)其他。

    2、對鄉鎮水管站

    農村水電監督管理機構是否設立,相關制度是否落實,監督檢查人員配備情況,檢查方案和實施計劃,農村水電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是否存在違規審批,建設管理程序是否合法;在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四、監督檢查方式

    1、專項檢查。主要包括安全生產大檢查,防汛檢查等;

    2、抽查。選取部分農村水電站進行現場檢查。

    五、監督檢查措施

    1、對農村水電站。

    (1)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審批(驗收)文件、項目技術資料、安全生產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的文件和資料等;

    (2)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或運行現場進行檢查;

    (3)檢查結束,檢查組成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在檢查表中簽字確認,對存在問題按要求整改并反饋。

    2、對鄉鎮水管站

    要求各水管站開展轄區內農村水電站建設和運行安全監督管理的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報告,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六、監督檢查程序

    1、制定檢查計劃。確定檢查范圍,檢查內容、檢查安排、檢查工作要求,并通過印發文件進行部署;

    2、實施檢查。在水電站完成自查的基礎上,檢查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開展現場檢查,通過聽取水電站業主的自查情況的匯報,與水電站工作人員面談、實地巡查、查閱相關臺賬資料等形式進行檢查。檢查水管站時,要求提交相關資料。

    3、通報檢查結果。根據檢查的情況,對檢查基本情況、存在問題進行通報,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4、整改處理。督促水管站和水電站做好整改工作,并在規定期限內上報整改落實情況。

    七、監督檢查處理

    1、對檢查中發現的建設程序不合法的,督促水電站業主按相關規定及時整改。

    2、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水電站業主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并采取應急措施。

    3、對檢查中發現其它嚴重違反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水利部第26號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第16號令)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說明:現階段對檢查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如果水電站業主不按相關規定整改,沒有有效的處理手段。

     

    (十八)重大案件查處制度

     

    根據《行政處罰法》、《水政監察工作章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市水務局主要行使水行政執法監督指導、協調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職責,對一般行政處罰案件實施屬地管理。現制定重大案件查處制度。

    一、市水務局負責查處的重大案件范圍

    重大案件主要指通過監督檢查發現或者群眾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媒體披露等渠道發現的涉案標的大,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危害后果嚴重,社會影響力大的案件。主要包括:

    1、嚴重影響河道行洪、水利工程安全,且拒不采取整改措施的違法案件;

    2、引發群體性上訪,影響社會穩定的違法案件;

    3、市級以上新聞媒體曝光造成重大影響的違法案件;

    4、涉及跨行政區域違法案件;

    5、市級以上國家機關批轉的違法案件;

    6、市水務局認為需要負責查處的其他重大違法案件。

    二、大案件報告程序

    水務局在查實為重大案件之后2個工作日內要以案情專報的形式,逐級上報岳陽市水務局。對于經媒體曝光的應當在第一時間逐級上報,案件的進展情況應及時上報,案件的處罰情況和后處理情況應在作出決定和處理完成之后的2個工作日內上報。

    三、大案件的查處流程

    重大案件的查處以查辦分離的原則督辦。

    對于交辦督查的案件,由市水務局下發案件交辦函,并可通過催辦、查卷、走訪等方式予以督查,確保案件及時、有效辦理。

    對于掛牌督辦的案件,由市水務局下發案件督辦函,必要時成立專案組,以專案的方式督辦。

    四、大案件查辦考核

    重大案件的辦理情況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存在瞞報、失查、辦理不力、包庇縱容等情況,造成惡劣影響的,對辦理的地方水務局予以通報、下發督查通知書或者約談;存在過錯的,給予責任人員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通報紀檢或司法部門,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十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質量與安全監督

     

    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等規定,為切實做好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特制定以下監督檢查制度。

    一、職責分工

    監督范圍。

    (1)省、市級監督以外的小型水庫工程,總庫容10萬m3(含)以下的山塘水庫、堰壩等工程;

    (2)市級監督以外的小型水閘工程;

    (3)裝機流量10 m3/s以下或裝機功率1000kW以下的小型泵站工程和灌溉機埠工程;

    (4)防洪標準在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工程;

    (5)引水流量10 m3/s以下的小型引水樞紐工程;

    (6)市級監督組建項目法人的水利工程、直屬單位主管或組建項目法人的水利工程項目;

    (7)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確定需要進行質量監督的其他水利工程;

    二、監督檢查對象

    在建水利工程的項目法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質量、檢測等參建單位及有關機構。

    三、監督檢查內容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參建各方及有關機構的質量與安全體系、質量與安全行為及工程實體質量與安全防護,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條文、技術標準及經批準的設計文件等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監督檢查。

    1、對建設、監理單位的質量與安全控制體系,施工單位的質量與安全保證體系,設計單位現場服務體系等實施監督檢查;

    2、對參建各方及有關機構執行質量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3、對參建各方及有關機構在建設過程中的質量行為,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等要求進行監督檢查;

    4、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

    四、監督檢查方式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質量與安全監督檢查方式為抽查,主要針對參建單位的質量體系、質量行為和工程現場進行抽查。施工高峰期原則上每季度開展一次監督檢查,其余時間段根據工程實際進展視情開展。

    五、監督檢查措施

    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在監督檢查時,可視情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2、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3、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4、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5、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六、監督檢查程序

    開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質量與安全監督檢查時,須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監督檢查活動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聽取有關單位質量與安全情況匯報;

    2、抽查工程現場和參建單位(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工程質量與安全的文件和資料,問詢有關人員;

    3、對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由被檢查單位有關人員簽字確認;

    4、召開監督會議,反饋監督檢查情況,提出整改要求。

    七、監督檢查處理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違反技術規程、規范、質量標準或設計文件且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責令整改;對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加以糾正;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涉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依法予以查處。

     

    (二十)對河道堤防、水閘工程管理單位的

    監  督  檢  查

     

    水務局和其它水利工程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對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維護以及安全管理等相關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為加強河道堤防和水閘管理,保障堤防和水閘的運行安全,特制定以下監督檢查制度。

    一、職責分工

    水務局負責轄區內的河道堤防、水閘工程及管理單位的監督管理。

    二、監督檢查對象

    省、市級河道上10年一遇及以上標準堤防的管理單位、大中型水閘管理單位、三級以上堤防管理單位;三級以上堤防和大中型水閘及一般堤防和水閘管理單位主管部門。

    三、監督檢查內容

    1、對市級河道上10年一遇及以上標準堤防的管理單位、大中型水閘管理單位、三級以上堤防管理單位檢查主要內容為:

    (1)管理機構的能力建設:包括人員編制、崗位設置、人員培訓、規章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

    (2)工程安全與保護情況:包括巡查、防汛預案與物資儲備、隱患檢查、水閘安全鑒定、確權劃界、涉河涉堤項目管理。

    (3)運行管理情況:包括維修養護、堤身結構、水閘控制運用計劃制定和實施、工程觀測設施等。

    2、對三級以上堤防、大中型水閘和一般堤防、水閘管理單位主管部門檢查主要內容為:

    (1)監督檢查制度制定情況。

    (2)監督檢查制度開展情況。

    四、監督檢查方式

    監督檢查采用自查、復查、考核和抽查的方式。

    堤防、水閘工程管理單位負責自查,管理單位上級水務局負責復查考核,涉及到鄉鎮的工程水管站參與考核。

    1、定期抽查。一般為一年一次,全市隨機抽查工程管理單位不少于20%,抽查工程不少于1個。三級以上堤防和大型水閘管理單位及一般堤防和水閘全面檢查。

    2、不定期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存在問題較突出和受到投訴舉報的單位,視問題整改情況,決定檢查頻次。

    五、監督檢查措施

    1、定期檢查。定期檢查措施為組織專家檢查工程現場、聽取匯報、查閱臺帳、質詢等,并進行現場交流反饋,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檢查結束后書面通報檢查情況。

    2、不定期檢查。不定期檢查為查看現場和檢查有關問題整改情況,現場交流反饋。

    六、監督檢查程序

    1、制定檢查計劃。確定檢查范圍、檢查內容、檢查安排、檢查工作要求,并組成專家組,正式發文部署。

    2、實施檢查。根據相關考核辦法,檢查組通過現場檢查,聽取自查、復查和考核情況匯報、查閱臺帳,面談詢問,并進行現場交流和意見反饋。

    3、檢查結果匯總。檢查工作完成后,檢查組將檢查情況匯總上報。

    4、通報檢查結果。根據檢查的情況,對檢查基本情況、存在問題進行通報,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不定期檢查程序為現場檢查、現場反饋意見。

    七、監督檢查處理

    及時向工程管理單位及鄉鎮反饋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意見。向全市通報檢查考核結果,對檢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進行督辦,限期整改。

     

    (二十一)臨湘市水務局執行水行政處罰

    自由裁量權操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范圍內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運用,確保行政處罰量罰適當,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操作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違反水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水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三條:臨湘市水務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務局和供水用水務局,依法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本局水政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或者由本局水土保持機構或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承辦行政處罰案件。

    臨湘市水務局對本局水政監察機構或承辦水行政處罰案件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后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條:行政處罰量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合法、合理的原則。

    第五條:行政處罰量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引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二章  學習培訓

    第六條:受委托的執法單位應加強執法培訓,使執法人員掌握水利等方面的基礎專業知識,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相應的規范規程,強化執法技能,提高綜合辦案能力。

    第七條:學習、培訓工作與日常執法工作實踐相結合,與案件審理工作相結合,針對辦案實踐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有效開展,做到學以致用。

    第八條:執法培訓采取集中培訓和日常培訓相結合的方式。

    提倡和鼓勵執法人員自學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

    第九條:受委托單位每年組織全體執法人員或兼職水政監察人員集中培訓1—2次。

    專職執法人員日常培訓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時,執法人員還應通過自學來不斷提升業務素養。

    由業務主管部門、市政府法制辦、市局組織的培訓,相關單位和個人應按要求參加。

    第三章  案件處理

    第十條:案件處理以受理及時、查處及時、答復及時為原則。臨湘市水務局設立水事違法案件舉報熱線電話:0730-3766026。

    第十一條:接到舉報時,應詳細記錄舉報情況,問明舉報者是否需要答復,如需要答復,記錄舉報者姓名、聯系電話等信息。按要求填寫舉報處理單,做到正確無誤,并立即傳遞給領導或相關部門處理。

    案件接報后24小時內到達現場,5個工作日內答復舉報人及轉來部門;遇緊急情況4小時內到達現場,24小時答復舉報人及轉來部門。對于不能及時處理的問題,也要答復說明原因,征得對方理解。

    第十二條:執法人員視案情,符合立案條件的,1周內呈報立案,按行政處罰立案程序至結案;如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原則上2周內呈報結案,或以當事人整改情況定。

    第十三條:案件承辦人員在案件結案后30日內裝訂卷宗并移交歸檔。

    第四章  案件決定

    第十四條:對水事違法案件的查處必須依照《臨湘市水務局水行政處罰程序圖》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五條:對水事違法行為的量罰必須依照《臨湘市水務局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操作細則標準》的規定進行。

    第十六條:重大案件實行集體討論決定制度。

    重大案件的范圍:

    1、擬對公民處以2000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20000元以上的罰款的決定;

    2、擬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的處罰決定;

    3、案情復雜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4、局長或主管局領導認為有必要提請集體討論的案件。

    第十七條:集體討論形式分為局案件審查小組集體討論和局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

    局案件審查小組人員由分管局長、承辦該案委托組織負責人、局法制機構負責人和紀檢監察機構負責人組成。

    第十八條:需提交集體討論的案件,由承辦部門審核后報請分管局長批準后決定,并由承辦部門負責具體組織事宜。

    第十九條:以下重大案件由局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1、對公民處以超過3000元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超過30000元罰款的;

    2、案件由局案件審查小組集體討論后難以確定的;

    3、行政處罰涉及影響巨大的。

    第二十條:集體討論由分管局長提議并主持,先由承辦部門匯報案件調查情況及處理意見,然后由參加討論的其他人員就案件的事實、證據、程序、定性、法律適用等問題全面地進行審核與認定,提出各自的處理意見。集體討論情況應制作《會議記錄》,附入案卷作為案件檔案。

    第二十一條:重大案件經集體討論,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1、確有違反水法律法規行為,應給予水行政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行為較輕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給予行政處罰;

    4、對案情特別錯綜復雜,集體討論仍難以決定的,報請上級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集體討論取得一致意見的,以集體意見作為定案依據;討論意見不一致的,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局案件審查小組集體討論的,由分管局長做出定案決定;局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的,由局長做出定案決定。

    第二十三條:經集體討論后定案的處理意見,如案情發生重大變化需改變原定意見的,須經原討論程序復議,任何人無權擅自改變。

    第五章  行政執法回訪

    第二十四條:為加強政風行風建設,嚴格落實依法行政,秉公執法,確保對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過程實施有效的監督,努力提高行業水平和執法隊伍的綜合服務能力,全面提高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制定行政執法回訪制度。

    第二十五條:行政執法回訪的對象為行政管理相對人和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單位)。

    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回訪的內容:

    1、執法過程中是否有二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是否示證執法。

    2、在管理和執法過程中是否有不文明、不廉潔和執法違法的行為。

    3、對案件調查過程中的文明執法、依法辦案,法律、法規的宣傳方面是否滿意。

    4、對執法工作是否有其他建議。

    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回訪由局執法領導小組組織進行,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二十八條:在行政執法回訪過程中,要做好對當事人的服務工作,對當事人提出來的水行政執法工作要求,認真記錄,及時與有關單位協調,在一周內給予答復。

    第六章  行政執法監督

    第二十九條: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促進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保證水務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全面推行,制定實施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第三十條:行政執法監督的對象為本局有關行政執法職能部門及具有水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

    第三十一條: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是指臨湘市水務局對所屬行政執法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活動和行政執法人員的活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行政執法監督遵循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則。

    第三十三條:局執法領導小組由主管局長、紀檢組長及紀檢監察、法制等相關科室負責人組成,負責全局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三十四條:行政執法監督的職責:

    1、調查了解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向局領導反饋,并提出執法監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2、擬定本局行政管理執法工作的計劃并組織實施。

    3、依法糾正本局行政執法工作人員在執法中的違法、違紀和不作為行為。

    4、監督本局建立和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5、向被檢查單位制發《行政執法監督征詢意見表》或《整改意見書》。

    6、負責調閱、復制有關案卷、文件、資料,查詢有關執法工作人員的執法情況。

    第三十五條:行政執法監督的內容:

    1、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2、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

    3、有關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情況。

    4、行政執法需要監督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方式:

    1、事前監督。按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局水行政執法工作責任制和規章制度。

    2、事中監督。對行政執法過程的監督,嚴格規范各項行政執法行為。

    3、事后監督。通過來信、來訪、申述、核查等方式定期對案件質量、許可行為等行政執法結果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七條:執法監督中發現需追究行政執法人員過錯責任的,按本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執法過錯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也包括行政執法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作為,既包括故意過錯,也包括過失過錯。

    第三十九條: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遵循以教育為主、處分為輔,責任自負和責任與處分適應的原則。

    第四十條:執法過錯責任由執法過錯行為人承擔,二人以上共同導致執法過錯的,依其責任大小分別承擔,執法過錯事件中負有領導責任的,也應該追究該領導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在事實清楚、準確的前提下,由于批準人原因導致過錯,應對批準事項的后果負責。

    由于事實虛假,批準時無法發現的,批準人不對批準事項的后果負責。

    超出法定批準權限,批準人應對批準事項的后果負全部責任。

    第四十二條:承辦人對自己應當調查核驗的事實未經調查或者調查不清、故意制造虛假事實、隱瞞事實而導致批準人批準失誤的,由承辦人負全部責任。

    第四十三條:負責審核(初審)的人員,對審核事項中的差錯本應發現而沒有發現,或發現后本應糾正而沒有糾正的,除追究承辦人員的責任外,還應追究審核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承辦人員在權限范圍內自主做出決定的事項,應對決定事項的后果負全部責任。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應對由此造成的后果負責。

    第四十五條: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造成不能依法履行職責或產生執法錯誤的,不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行政執法人員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按本規定予以追究:

    1、違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2、放縱、包庇違法行為的;

    3、法律依據引用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的;

    4、工作馬虎,導致事實調查不清、證據失實的;

    5、故意制造虛假事實,隱瞞事實真相,導致領導決策失誤的;

    6、出具虛假證明書,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為違法行為人說情、通風報信、泄露案情、循私舞弊的,或索賄、受賄的;

    8、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超越職權的;

    9、故意拖延或拒不執行上級機關的決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10、接受有礙公正執法的宴請、收受禮品的;

    11、執法不規范、不正確導致被上級機關糾正、撤銷、變更或被人民法院判決敗訴、追究國家賠償責任的;

    12、在辦證、辦照等工作中有拖拉、推諉、故意刁難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13、管理不嚴、整改不力,執法水平低下,執法過錯事件屢有發生,情節嚴重的;

    14、有其他執法過錯行為,應當受到追究的。

    第四十七條:發現過錯應及時處理,由有關行政執法科室在調查核實后一周內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局分管領導審核并討論決定。

    第四十八條: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對當事人可給予責令檢討、通報批評、經濟賠償以及給予行政處分等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所稱標準: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五十條: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確定。

    第五十一條:具體處罰的數額結合違法行為對防洪、排澇、灌溉、供水、發電等工程和設施的運行和管理造成的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五十二條:量罰時可考慮當事人整改的積極性,整改及時、徹底且管理措施到位有效的,可按照下一級的量罰進行處罰。

    第五十三條:經多次宣傳教育,仍不改正,致使危害后果出現或者加重的,可按照上一級的量罰進行處罰。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范性文件不一致,以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內容為準。具體應用問題,由臨湘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四、臨湘市水務局公共服務事項

     

     

    序號 服務事項 主要內容 承辦機構 聯系電話
    1 發布水文情報預報 發布全市水文測站收集到的降水量信息 市防汛辦 3766015
    2 河道保潔 指導開展主要河流市區段水面漂浮物打撈工作;做好突發應急事件的處置工作;做好水面日常垃圾監測和信息收集工作 水政 3766026
    3 組織防汛抗旱宣傳和演練 結合世界水日、中國水周,采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防汛抗旱知識與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活動。組織搶險救災隊伍和易受洪澇災害地區的群眾,開展搶險救災和自救互救演練 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3766015
    4 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宣傳活動 組織開展水利行業安全生產月活動;宣傳水利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知識;組織水利從業人員參與水利安全生產知識競賽、安全征文與攝影等;組織開展在建工程安全知識講座與演練活動 質監站、安全辦 3766009
    5 水法制宣傳活動 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等水法律法規知識,開展水資源、水域、水工程保護安全等知識宣傳服務活動 水政 3766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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