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門職責
| 序號 | 主要職責 | 具體工作事項 | 備注 |
| 1 | 貫徹執行國家、省、縣有關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研究制定全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 | 1、制定《臨湘市城鄉規劃實施細則》。2、制定《臨湘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 | |
| 2 | 組織編制、審查和報批市域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和城市雕塑規劃、城市綜合管線規劃、綜合交通規劃、城市景觀風貌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規劃,組織規劃實施評估。 | 組織編制全市城市總體規劃,指導各建制鎮編制城鎮總體規劃,組織審查各建制鎮的城鎮總體規劃。組織、協調全市各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參與研究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負責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協調城鄉規劃與年度建設計劃的銜接;負責中心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查及各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村莊規劃的審查工作。 | |
| 3 | 負責建設工程規劃驗線、規劃批后管理和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工作,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負責違法建筑規劃認定。負責對鄉鎮規劃工作督查指導。 | 建設工程規劃驗線。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承擔違法建筑規劃確定。負責對城鄉規劃進行監督檢查。承擔鄉鎮規劃管理人員的業務指導和培訓。 | |
| 4 | 負責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 承擔建設項目選址審批。核準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承擔建設用地規劃審批。承擔建設工程規劃審批。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批。審批歷史建筑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審批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審批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活動的保護方案。審批歷史建筑實施原址保護的保護措施。審核戶外廣告規劃。審核規劃條件。審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組織實施規劃審批項目的聯審聯辦、聯合踏勘。 | |
| 5 | 負責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管理規定的部分行為。 | 負責查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的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等違反規劃管理規定的查處(由鄉鎮查處的除外)。 | |
| 6 | 負責城市品位提升 | 負責組織全市主要交通干線的規劃審查;規劃審批大型的或設置在重要地區、路段的戶外廣告;負責城市景觀環境的規劃管理。 | |
| 7 | 負責全市城鄉規劃設計行業管理;負責全市城鄉規劃設計單位和勘察測量單位的資質審查。 | 對各項工程項目的設計、測量單位的資質審查。 | |
| 8 | 指導、協調各建制鎮的規劃管理工作。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交辦的其它事項. |
二、臨湘市規劃局與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
| 序號 | 管理事項 | 相關部門 | 職責分工 | 相關依據及案例 |
| 1 |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 規劃局 | 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工作;審查規劃區內建設用地是否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 |
| 國土局 | 負責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 |||
| 2 | 編制專項規劃 | 規劃局 | 審查專項規劃是否符合城鄉規劃要求 | |
| 主管部門(如教育、園林、消防、電力等部門) | 負責組織專項規劃的編制、報批 | |||
| 規劃委員會 | 負責專項規劃的審查 | |||
| 3 | 違法建設的查處 | 規劃局 | 負責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后擅自建設,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負責對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規劃審批手續規定建設的行為以及超過批準期限未按時拆除臨時建、構筑物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 《建筑法》第七十四條,《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三十四條; 2.《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3.《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8.《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 |
| 建設局 | 負責依法查處應取得而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或未按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實施的違法建設行為負責查處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行為的查處 | |||
| 房產局 | ||||
| 國土局 | 負責對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違法用地、非法占用土地以及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和設施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負責對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違法建設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 |||
| 水利局 | 負責對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圍和湖泊水域線內的違法建設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 |||
| 交通局 | 負責對位于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的違法建設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 |||
| 交警大隊 | 擅自改變停車場的使用功能 | |||
| 鄉鎮人民政府 | 負責對鎮(鄉)、村莊規劃區范圍內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 | |||
|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 | 發現本區域內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 |||
| 4 | 編制鄉鎮總體規劃及控規,村莊規劃,集鎮規劃 | 規劃局 | 組織審查 | 《城鄉規劃法》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 |
| 鄉鎮人民政府 | 負責組織編制鄉鎮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集鎮規劃 | |||
| 5 | 臨時用地審批 | 規劃局 | 負責對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進行審查 | 《城鄉規劃法》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 |
| 鄉鎮人民政府 | 負責不占用農用地和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設的村民住宅的規劃許可 | |||
| 6 | 已竣工建(構)筑物的管理 | 規劃局 | 負責對已竣工建(構)筑物增加附屬構筑物的審批、監督管理負責審查外立面改造設計方案 | |
| 建設局 | 負責對已竣工建(構)筑物增加附屬構筑物的審批、監督管理 | |||
| 7 | 建筑內部空間管理 | 規劃局 | 負責項目實施前,建筑內部空間功能的確定 | 1.《民用建筑設計通則》6.15.2條;2.《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三十六條 |
| 建設局 | 負責項目竣工前建筑內部空間的管理負責項目竣工后建筑內部空間的管理;負責對擅自改變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房屋使用功能等裝修行為的查處 | |||
| 公安消防大隊 | 負責對建筑內部空間使用是否符合消防要求進行審查 | |||
| 8 | 建設項目配套綠地管理 | 規劃局 | 負責審批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批及核實建設項目中綠地的位置、面積、以及綠地率。 | 《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十四條,建設部《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第六章及《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第二章第八條 |
| 建設局 | 負責對建設項目綠化的設計審批、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 | |||
| 9 | 工業產業項目選址 | 規劃局 | 以出讓方的工業產業項目選址辦理程序 | 1.《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六條,《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二十一條 |
| 發改局 | 負責對項目準入機制提出意見 | |||
| 環保局 | 負責對項目的環境影響提出意見 | |||
| 10 | 工業產業項目用地 | 規劃局 | 根據相關部門意見下達工業產業項目用地規劃條件 | 1.《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
| 發改局 | 對項目投資強度、建設規模進行核準(備案、批注) | |||
| 環保局 | 負責批復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 |||
| 11 | 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集體土地上的建設項目管理 | 規劃局 | 在國土資源局明確的建設主體基礎上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 1.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二十九條 |
| 國土局 | 負責集體土地使用申報建設主體的資格認定和核實 | |||
| 12 | 建設工程(含管線)竣工規劃核實 | 規劃局 | 負責對是否符合規劃條件進行核實 | 1.《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三十五條 |
| 建設局 | 負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負責對綠化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 |||
| 公安消防支隊 | 負責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依照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 | |||
| 鄉鎮人民政府 | 負責對其核發鄉村規劃許可的建設工程是否符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要求進行核實 | |||
| 13 | 城市綠線管理 | 規劃局 | 負責干道綠化、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的范圍、規模的確定 建設項目涉及綠線調整的,由規劃部門征求園林部門的意見 | 1.《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第十三條 |
| 建設局 | 城市生態綠線的劃定、調整由園林部門征求規劃、林業、國土等部門的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實施負責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干道綠化和20公頃以下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批。 | |||
| 14 | 城市夜景亮化管理 | 規劃局 | 負責新建建筑的夜景亮化的審批和規劃核實;負責城市夜景亮化方案的審查 | 1. 《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二十條 |
| 建設局 | 負責城市夜景亮化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 | |||
| 15 | 戶外廣告管理 | 規劃局 | 負責大型戶外廣告,立柱廣告,宣傳欄等需獨立占用城市空間的構筑物的新建,改建及擴建工程的選址。 | 1.《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 |
| 建設局 | 負責戶外廣告的審批。 | |||
| 16 | 燃氣設施建設管理 | 規劃局 | 負責對公共燃氣設施建設工程進行規劃許可及規劃核實。 | 1. 《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 |
| 建設局 | 負責組織址定點和方案審查燃氣專項規劃的編制、報批。參與燃氣設施建設規劃選址、規劃審查及規劃核實。參與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備案管理。負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以及有關燃氣、燃具及經銷網點的規劃布局和安全管理等工作;負責燃氣工程的設計審查負責燃氣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負責燃氣工程驗收合格后備案管理。 | |||
| 17 | 排水與污水管理 | 規劃局 | 負責城鎮公共排水設施及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及規劃核實。參與城鎮排水防澇專項規劃的審查。 | 1.《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六條、 |
| 建設局 | 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防澇專項規劃的編制及報批;負責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及相關工作;參與建設項目排水、污水處理設計方案審核;負責新建、擴建下水道工程的勘定核準;負責工程建設項目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方案的審核。 | |||
| 18 | 道路開口管理 | 規劃局 | 負責擬建建設項目開口位置,寬度審批;對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項目提出審查意見 | 1.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 |
| 建設局 | 負責已建成道路開口工程需占用或挖掘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車行道、人行道、廣場、停車場、隔離帶以及跨河橋、立交橋、人行天橋、隧道、路燈、地下通道等構筑物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 |||
| 公安交警大隊 | 負責對挖掘或占用城市道路的建設工程的交通管理提出審查意見 | |||
| 19 | 公交站點的設置 | 規劃局 | 負責城市道路汽車停靠站點布置方案審批。 | 1.《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辦法》(第二修正)第二十四條 |
| 交通運輸局 | 負責組織編制公交專項規劃;參與城市道路汽車停靠站點布置方案審查 | |||
| 公安交警大隊 | 參與城市道路汽車停靠站點布置方案審查 | |||
| 20 | 電力設施建設管理 | 規劃局 | 參與城鄉電力專項規劃審查,負責電力設施工程的規劃許可及規劃核實 | 1.《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與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 |
| 工信局 | 負責組織編制城鄉電力專項規劃;參與已建電力設施(或已經批準新建、改建、擴建、規劃的電力設施)兩側的新建建筑物的審查。 | |||
| 21 | 弱電設施 | 規劃局 | 參與弱電專項規劃審查 | 1. 《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二十條 |
| 工信局 | 負責組織弱電專項規劃的編制、報批 |
三、臨湘市規劃局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事項監管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批后管理,落實規劃許可決定,規范規劃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和《湖南省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制度》等規定,制定如下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凡在臨湘市規劃區域內,規劃行政許可作出后,由市鄉規劃局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管。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建設工程項目灰線檢驗;
(二)±0.000檢測;
(三)項目跟蹤檢查;
(四)項目批后修改;
(五)項目竣工規劃核實;
(六)依法應當監督的其他內容。
三、監督檢查方式和措施
(一)監督檢查方式
1.局集體會議討論審定在跟蹤管理及竣工核實階段如發現難以解決的問題;
2.開展行政許可案卷進行評查;
3.查閱行政許可的有關文件和資料,核查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
4.處理有關群眾的來信來訪問題;
5.對受理的行政許可投訴、舉報案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方式。
(二)監督檢查措施
1.在實施監督檢查中發現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應當根據情況,局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作出違法認定。
2.在行政許可案卷監督檢查中發現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時,報上級主管部門集體會議討論審定,上級主管部門集體會議討論研究認定違法的,應當制作《行政許可注銷決定書》,并送達給建設單位。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建設工程灰線檢驗
1.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向規劃辦提出灰線檢驗申請,在接到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灰線檢驗,同時在工地醒目位置設置規劃告示牌。
2.建設單位申請灰線檢驗的必備資料:
⑴灰線檢驗報驗單;
⑵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件及附圖復印件(原件供核對);
⑶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⑷建設工程項目測繪定位成果圖。
3.工程項目灰線檢驗合格后,檢驗人應在灰線檢驗單上簽字,報規劃管理科負責人審核。
4.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暫緩辦理灰線檢驗:
⑴建設單位放樣施工資料不全的;
⑵原定位樁缺損影響正確驗線的;
⑶建設單位未及時申請檢驗的。
(二)±0.000檢測
1.經營性建設項目依法開工,待工程建設基礎完工后,規劃辦應及時督促或要求建設單位申請±0.000檢測。
2.對±0.000檢測合格者,由測繪機構出具±0.000檢測合格報告。
3.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出具±0.000檢測合格報告。
⑴±0.000檢驗不合格或修改后未予認可的;
⑵建設單位檢測資料不全的;
⑶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及時申請檢測的;
⑷影響±0.000檢測的其他情況。
(三)建設項目跟蹤檢查
1.建立批后跟蹤管理責任人制度。規劃局確定專人具體負責項目的跟蹤監督管理,參與該建設項目的放樣、驗線和檢測;組織對建設項目實施檢查和巡查;協助處理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規劃問題;及時報告檢查和巡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建設行為,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組織和參與工程規劃竣工驗收等。
2.在跟蹤管理中發現建設單位違章情況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處理,并督促其進行整改,符合規劃要求后,方可繼續施工。
3.建設項目規劃竣工核實前,應先組織對竣工項目進行實測,在跟蹤管理及竣工核實階段如發現問題,難以解決的,報局集體會議討論審定。
4.根據局集體會議要求,須將疑難問題處理完畢后,依建設單位申請,方可辦理規劃竣工核實。
(四)批后修改
1.建設項目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發放后,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由建設單位統一向規劃辦申報;根據批后修改的規定,凡屬規劃局職責范圍內的批后修改,由規劃局負責辦理修改手續。
2.在收到建設單位申請修改的報告和設計單位的聯系單后,原則應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批準,涉及難度較大的調整的,報上級主管單位集體會議討論審定。
3.經批準修改后的審批意見和審批圖紙,應及時附在跟蹤管理表中。
(五)竣工驗收
1.建設工程竣工后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應向規劃局申請辦理規劃竣工核實。
2.竣工驗收必備的資料:
⑴建設工程規劃竣工核實申請表;
⑵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件、附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以及中間經批準的修改資料復印件;
⑶建設工程項目總平、平、立、剖面圖(加蓋竣工章),如有更改應由合法有效證明;
⑷定位放線測量、灰線檢驗合格表、±0.000檢驗合格資料復印件(原件供核對);
⑸按項目性質需相關部門同意的驗收評定表、意見書或證明材料;
⑹違法建設經處罰后的相關證明資料;
⑺批后管理跟蹤表;
⑻經確定需進行實測的相關結論資料;
⑼規劃竣工核實所需的其他資料。
3.規劃竣工核實申請資料進件后,及時安排人員,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規劃竣工核實。
4.規劃竣工核實主要內容:
⑴建設項目竣工圖與審批圖紙、工程現狀是否一致;
⑵建設項目的位置及外立面有無改變,屋頂、陽臺、車庫、技術層等有無變更;
⑶經違章查處整改后,建設項目涉及間距、日照等指標是否滿足要求;
⑷與建設項目相關的道路、綠化及配套有無實施;
⑸紅線范圍內有無應拆未拆的建筑和違章建筑;
⑹涉及竣工驗收單位有關的群眾來信來訪是否處理完畢;
⑺需要查驗的其他情況。
5.在竣工驗收中,對主要內容符合規劃要求的,應在規定工作日內完成規劃竣工核實,不得隨意暫停或退件。如確屬疑難問題的,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說明情況,并發放《退件(暫停)通知單》,待上級主管單位集體會議討論審定后,再及時進行規劃竣工核實。
6.工程項目規劃竣工核實后,由項目經辦人根據核實情況,填寫《建設工程規劃竣工核實意見表》,提出明確的驗收意見并簽名,報負責人審核后報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
7.建設工程規劃竣工核實完畢后,核實資料應及時由專人按要求整理,每半年一次移交城建檔案館歸檔。
五、監督檢查處理
(一)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因行政工作人員的過錯而被依法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因被許可人的過錯被依法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利害關系人請求撤銷行政許可的,規劃局應當組織工作人員應當進行調查。依法不予撤銷的,應當說明理由。
(二)局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執法條例》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1.有徇私舞弊、瀆職失職行為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設卡、刁難管理相對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的;
3.違法事實行政許可給國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造成損害的;
4.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實施行政許可的;
5.對投訴、舉報違法事實行政許可行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打擊報復的;
6.有其他違法行為,經督促不予改正的。
(二)違反城鄉規劃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鄉規劃系統行政處罰工作,提高行政處罰工作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規劃工作實際,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在規劃區范圍內發生的違反城鄉規劃法行為,適應本規則。
第三條 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公建及其他行為由市規劃局業務例會、私建由市規劃局違法建設查處例會集體討論決定。重大的違法建設行為,報局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四條 調查、取證
(一)調查
對違法行為的調查,一般應查清下列事實:
1、違法行為人基本情況[包括法定代表人、聯系人姓名,電話,單位(個人)地址(居住地門牌號碼)];
2、違法建設地點,開工時間,竣工時間;
3、當前違法建設情況,并制作現場查勘示意圖,核實:(1)面積;(2)棟數;(3)層數;(4)建(構)筑物高度;(5)離界距離。
4、違法建(構)筑物性質;
5、違法建設工程造價;
6、違法建設所在地的規劃情況;
7、有關行政許可的要求;
8、土地、房產權屬證明文件;
9、違法建設單位(個人)的前科記錄;
10、與違法建設有關的其他情況。
(二)取證
通過調查取得的證據應當形成證據鏈,影印件應當經當事人簽字、蓋章確認。取證一般應取得下列證據:
1、當事人簽字認可的現場調查筆錄;
2、當事人簽字認可的現場查勘資料;
3、現場照片;
4、違法建設行為人提供的與本案有關的資料,簽字或蓋章確認;
5、應取得的其他證據材料。如中標通知書、工程承包合同、開發合同等,當事人已取得的規劃行政許可資料;
6、人民群眾來信來訪資料;
7、上級批轉的有關資料;
8、與違法建設有關的其它資料。
第五條 工程造價的確定
確定違法建設工程造價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并綜合考慮工程中標價格、工程承包合同價格、當事人陳述的價格確定;對造價存在異議的,按市定額管理站公布的工程造價信息確定或聘請相關專業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在造價難以確定的情況下,以略低于市場通行價確定計算基數。
第六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二條,處罰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確定處罰幅度: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或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具體裁量為:初次違反,自愿履行的處一倍罰款;多次違反,自愿履行或初次違反,確定履行的處1.5倍罰款;多次違反又不自愿履行的,處1.5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應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必須立即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具體裁量為:初次違反,自愿履行的處一倍罰款;多次違反,自愿履行或初次違反,確定履行的處1.5倍罰款;多次違反又不自愿履行的,處1.5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應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七條處罰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確定處罰幅度: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應責令其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罰款;逾期一個月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二個月不補報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連續逾期不補報違法行為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處罰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確定處罰幅度:
(一)違法建設未超過正負零、尚未形成建筑物及構筑物,在接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的決定書后,能及時停工,并按規定消除影響的,可依法免予行政處罰。
屬下列城市市政建設、社會公益事業建設不影響城市規劃的違法建設行為,且自愿服從城市規劃管理的,可以免予行政處罰。
(1)市級(含市級)以上重點工程;
(2)市政公用設施工程;
(3)市屬特困企業、殘疾人福利企業、境外獨資企業的工程;
(4)教育、文化、體育、衛生工程。
(二)違法建設超過正負零,能采取改正措施,建設單位或業主無違法建設不良記錄,在接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的決定書后,能及時停工,自覺服從規劃管理的,除責令其進行改正消除影響外,處建設工程造價5%~6%的罰款,并按規定補辦規劃審批手續。
(三)有下列違法建設行為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1、有連續進行違法建設行為或拒不履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送達的“停建決定書”,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整改,處建設工程造價7%~8%的罰款;
2、拒不履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送達的“停建決定書”或“限期拆除決定書”,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8%~9%的罰款;
3、偽造無效文件或利用失效文件進行建設的違法建設行為,處建設工程造價9%~10%的罰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妨礙和阻撓城市規劃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處建設工程造價9%~10%的罰款;
5、社會公眾反映強烈的,處建設工程造價9%~10%的罰款。
第九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處罰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確定處罰幅度:
1、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或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責令限期拆除,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處0.5倍以上1倍以下罰款;
2、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0.5倍的罰款
第十條 嚴格實行對違法行政行為的問責制。
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違法實施行政處罰,違反本規定的,按照《岳陽市規劃局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有錯無為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法規監察科和監察室監督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則由岳陽市規劃局負責解釋。本規則第三條所稱“公建”是指“法人實施的建設”,“私建”是指“公民個人實施的建設”。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2008年12月15日起施行。
四、臨湘市規劃局公共服務事項
| 序號 | 服務事項 | 主要內容 | 承辦機構 | 聯系電話 |
| 1 | 開展國家、省、市、縣有關城鄉規劃建設行業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宣傳 | 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城鄉規劃法律法規,提高廣大干部群眾對城鄉規劃、城鄉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認識。活動載體為規劃展示館法律法規展示、廣場宣傳、橫幅標語、圖版展示等。 | 法規信訪室 | 373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