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市)食藥監食罰[2016]32號
當事人:呂家波,男,34歲,高中文化 ,群眾
地址(住址):湖南省臨湘市長塘鎮農科村元門組13號
郵編:414306
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 營業執照 編號:
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性別: 職務:
違法事實:
當事人自2016年3月22日以來,在臨湘市長塘鎮托壩街“家波超”市為其岳陽客戶銷售鴨脖、鴨掌、鴨翅、鴨腸等18個品種的“魯媽媽”預包裝熟食,至案發日止,銷售額1489元,收取供貨方的費用600元。上述18個品種的食品包裝上加帖的標簽上標有品名、價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保持期、貯存條件、條形碼等內容,但未標明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亦未標明產品標準代號和生產許可證編號。
相關證據:
1.當事人營業執照及食品流通許可證復印件;
2.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件;
3.現場檢查筆錄及詢問筆錄;
4.當事人經營的“家波超市”銷售預包裝熟食的影印照片;
5.當事人經營熟食的送貨單據。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已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五)、(八)項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行政處罰依據和種類: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本局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600元;2、罰款5000元,共計5600元人民幣,上繳國庫。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并將罰款繳至銀行(收款單位:臨湘市非稅收入管理局賬號: 18—442901040006467 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岳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臨湘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臨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 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