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藥品行政執法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市)食藥監藥罰[2016]55號
當事人:臨湘市源潭鎮桐郝村衛生室
地址(住址):臨湘市源潭鎮同合村 郵編:414302
資質證明: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編號:PDY00361643068212D6001
身份證號:
負責人:鄭炎柏 性別: 男 職務:負責人
2016年9月20日,本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購進的四川光大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麗珠”牌“荊膚止癢顆粒”不能提供采購、驗收和銷售記錄。本局對此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于2016年10月10日前改正。2016年10月12日,本局執法人員再次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上述藥品仍然不能提供采購、驗收和銷售記錄。其行為涉嫌違反《湖南省藥品和醫療器械流通監督管理條例》第九條之規定,本局即予以立案。
經查,當事人以25元的價格購進四川光大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麗珠”牌“荊膚止癢顆粒”十盒,以32元每盒的價格使用售出9盒。一直沒有建立采購、驗收和銷售紀錄。在本局下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規定的責令改正期限屆滿后,當事人仍沒有改正。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現場檢查筆錄兩份;2:詢問調查筆錄一份;3:《責令改正通知書》一份;4:現場照片2張;5:當事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負責人鄭炎柏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以上證據均依法取得,并經當事人確認,符合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的要求,辦案人員認為可以采信。
本局于2016年10月19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湖南省藥品和醫療器械流通監督管理條例》第九條“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采購藥品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采購、驗收記錄。銷售藥品應當建立銷售記錄”的規定。依據《湖南省藥品和醫療器械流通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六條規定之一,未建立藥品流通相關記錄或者未按規定索取、留存相關資料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經研究,本局決定對你給予以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2000元整,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并將罰款繳至銀行(收款單位: 臨湘市非稅收入管理局,帳號:86091560001794098012,開戶行:臨湘市信用聯社)。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岳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臨湘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臨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 章)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