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市)食藥監藥罰〔2016〕67號
當事人:臨湘市詹橋鎮壁山村衛生室
地址:臨湘市詹橋鎮壁山村 郵編:414319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PDY20132043068212D6001
經營性質:非營利性 主要負責人:鄒波輝
公民身份號碼:
2016年9月13日,本局詹橋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采購藥品時沒有建立采購、驗收記錄。本局詹橋所執法人員當天即對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限當事人在三日之內改正。
2016年9月21日,本局詹橋所執法人員在針對臨湘市詹橋鎮壁山村衛生室未按規定建立采購驗收記錄行為進行復查時,發現當事人仍沒有改正其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湖南省藥品和醫療器械流通監督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即予以立案。
經查,當事人取得了《醫療機構職業許可證》,系合法醫療機構,應當按規定建立采購、驗收記錄。2016年9月13日,本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采購、驗收記錄 。對其下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規定的責令改正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未改正。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湖南省藥品和醫療器械流通監督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采購藥品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采購、驗收記錄。銷售藥品應當建立銷售記錄。”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現場檢查筆錄2份—證明了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采購、驗收記錄;2、責令改正通知書1份—證明本局履行了責令改正程序;3、現場照片2張—證明了當事人從事藥品使用的實況;4、詢問調查筆錄—證明了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采購、驗收記錄的事實以及主客觀原因;5、當事人主要負責人表人身份證、《醫療機構職業許可證》證書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要負責人的身份信息、當事人的藥品經營資質。以上證據均依法取得,并經當事人確認,符合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的要求,本局決定采信。
本局于2016年10月13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
依據《湖南省藥品和醫療器械流通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六條規定之一,未建立藥品流通相關記錄或者未按規定索取、留存相關資料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罰款1500元人民幣,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并將罰款繳至銀行(收款單位:臨湘市非稅收入管理局,賬號:86091560001794098012,開戶行:臨湘市信用聯社)。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沒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岳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臨湘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臨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起訴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