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市食品藥品行政執法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市)食藥監案罰[2016]13號
當事人: 方文玉
地址(住址): 臨湘市福橋路 郵編: 414300
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 營業執照編號430682600115946
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方文玉 性別: 女 職務:
違法事實:2016年5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發現當事人購進藥品“阿莫西林膠囊”(生產廠家:四川醫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批號:131106,國藥準字:H20057442,規格:0.25克*2板*12粒,生產日期:2013.11.02有效期:2016.10)共50盒,購進單價7元/盒,貨值金額共350元。該批藥品于2016年5月12日購進,但未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本局于當日向其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
相關證據:
1、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和本案有關的自然人身份;
2、當事人執業許可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經營主體資格;
3、現場檢查記錄,購進藥品的相片,證明當事人進貨事實;
4、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證明當事人購進藥品未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已違反了《湖南省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醫療機構必須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藥品購進記錄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二)購貨數量、購進價格、購貨日期;(三)生產廠商、供貨單位;(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之規定。
行政處罰依據和種類:
依據《湖南省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未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或者對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不按規定組織健康檢查的,由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未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的行為。
本局于2016年7月12日向當事人下達了《聽證告知書》((臨市)食藥監 聽告[2016 ] 23號),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的申請。
本局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罰款1500元人民幣上繳國庫。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并將罰款繳至銀行(收款單位:臨湘市非稅收入管理局帳號:18-442901040006467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臨湘市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岳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臨湘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3個月內依法向臨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 章)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