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藥品行政執法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市)食藥監長罰[2016 ]132號
當事人:臨湘市黎六香西醫內科診所
地址(住址):臨湘市 郵編:414300
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編號: PDY00381943068211D4001
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黎六香 性別:男 職務:
違法事實:2016年8月2日我局執法人員在臨湘市黎六香西醫內科診所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在該診所藥柜中檢查購藥品票據時,發現購進藥品“便條”壹張,“便條”上標示內容:“清眩片”生產廠家:云南龍海天然植物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國藥準字:Z53020293,批號:20150704,有效期:2017.6。共50盒,購進單價5.00元/盒,貨值金額共250.00元,日期2016年5月23日。現查明, 當事人于2016年5月23日從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主體購國藥準字:Z53020293,“清眩片”共50盒,購進單價5.00元/盒,貨值金額共250.00元,至案發之日止,已全部使用完,使用價為12.00元/盒,違法所得共計350.00元。
相關證據:1、現場筆錄—證明了當事人經營現狀;2、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從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主體購進國藥準字:Z53020293“清眩片”具體情況;3、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醫療機構執業證復印件——當事人資質信息;4、當事人購進便條——證明當事人購進事實;5、對當事人經營所在門面拍攝的照片——證明當事人經營實況。以上證據均合法取得,并經當事人確認。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已違反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藥品
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規定,構成從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主體購進藥品行為。
本所于2016年8月3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臨市食藥監長罰告字[2 016]132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 、申辯。
行政處罰依據和種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藥品的生產
企業、經營企業或醫療機構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
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并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
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 本所決定對當
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立即改正從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主體購進藥品的行為;2、沒收違法所得350.00元,罰款650.00元,合計1000元人民幣上繳國庫。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并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岳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臨湘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3個月內依法向臨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臨湘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長安所
(公 章)
二 〇 一 六 年八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