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藥品行政執法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市)食藥監長罰[2016 ]113號
當事人:臨湘市王愛華西醫內科診所
地址(住址):臨湘市長安西路三角坪 郵編:414300
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編號:PDY00184843068212D6001
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王愛華 性別:女 職務:
違法事實:2016年7月2日,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購進藥品后,未對采購的藥品進行驗收記錄。即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至2016年7月14日當事人逾期未改正 。
相關證據:1、現場筆錄—證明了當事人經營現狀;2、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未
對采購的藥品進行驗收記錄,接《責令改正通知書》后,當事人逾期未改正具體情況;3.負
責人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當事人身份信息;4.對當事人經營所在門面拍攝的
照片——證明當事人經營實況。以上證據均合法取得,并經當事人確認。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已違反了違反了《湖南省藥品和醫療器械流通監督管理條例》第九
條“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采購藥品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
采購、驗收記錄。”的規定,構成未按照國家規定建立采購、驗收記錄行為。
本所于2016年7月15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臨市食藥監長罰告字[2
016]113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 、申辯。
行政處罰依據和種類:依據《湖南省藥品和醫療器械流通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
定索取、留存相關資料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
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 本所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立即
建立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采購、驗收記錄;2、罰款1000.00元人民
幣上繳國庫。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并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岳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臨湘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臨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臨湘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長安所
(公 章)
二 〇 一 六 年七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