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藥品行政執法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市)食藥監長罰[2016 ]39號
當事人:臨湘市康泰中西醫內科 診所
地址(住址):臨湘市路 中原茶廠門面 郵編:414300
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編號:PDY20151043068217D2112
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劉立志 性別: 男 職務:
違法事實:現查明, 當事人于2016年1月17日從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主體購進國藥準字:Z20090818藥品:“銀黃含化滴丸”共30盒,購進單價7.00元/盒,貨值金額共210.00元,至案發之日止,已全部使用完,使用價為12.00元/盒,違法所得共計150.00元。
相關證據:1、現場筆錄—證明了當事人經營現狀;2、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從
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主體購進國藥準字:Z20090818藥品:“銀黃含化滴丸”具體情況;
3、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醫療機構執業證復印件——當事人資質信息;4、
當事人購進便條——證明當事人購進事實;5、對當事人經營所在門面拍攝的照片——證明
當事人經營實況。以上證據均合法取得,并經當事人確認。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已違反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藥品
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但是
購進沒有實施批準文號的中藥材除外”的規定,構成從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主體購進藥
品行為。
本所于2016年4月27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臨市食藥監長罰告字[2
016]39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 、申辯。
行政處罰依據和種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藥品的生產
企業、經營企業或醫療機構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
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并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
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 本所決定對當
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從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主體購進
藥品;2、沒收違法所得150.00元,罰款850.00元,合計1000元人民幣上繳國庫。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并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岳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臨湘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3個月內依法向臨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臨湘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長安所
(公 章)
二 〇 一 六 年五 月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