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臺的背景及意義
當前,我市林業行政執法工作面臨著新形式、新特點,為更好的履行林業部門的職能職責,規范林業行政執法行為,規避林業行政執法風險,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強化行政執法監督,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行為,有效保護森林資源,推進我市林業生態文明建設。
1、推動依法行政:建立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和集體討論決定制度(以下簡稱:該《制度》)是推動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依法行政是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的治國理政基本方略之一,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保障。該《制度》的建立能夠有效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合法性,推動政府行政行為符合法治原則。
2、加強行政執法決策的科學性和合法性: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涉及重大利益關系和社會穩定,對于保障公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建立該《制度》,能夠確保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符合法律法規,科學合理,減少行政執法的隨意性和主觀性,提高行政執法決策的科學性和合法性。
3、防范和糾正行政執法過錯:行政執法過錯是影響政府公信力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通過該《制度》的建立,能夠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審查和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行政執法過錯,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諧。
4、增強政府決策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涉及廣大公眾的權益,建立該《制度》能夠增強政府決策的透明度,使公眾了解政府決策的依據和程序,提高公眾對政府決策的信任度。同時,還可以為公眾參與行政執法決策提供渠道和機會,提高公眾對行政執法的監督能力。總之,制定該《制度》有利于推動依法行政、加強行政執法決策的科學性和合法性、防范和糾正行政執法過錯,以及增強政府決策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這將有助于構建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社會治理水平。
二、文件起草依據和過程
市林業局依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行政處罰法》、《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總則(湘林法〔2025〕4 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嚴格認真的起草了該《制度》,并廣泛征求意見后,經市林業局黨政班子會議研究通過,報市司法局備案后印發。
三、文件主要內容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結合我市林業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該《制度》,主要內容是規范市林業局的行政執法行為,貫徹落實對于實施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的法制審核和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制度。
四、政策特點或創新舉措
按照中央、省、市關于行政執法工作的要求,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一、確認屬于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范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的,經過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涉案金額較大的。二、確認作出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前置條件。應由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審核,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未經法制審核不得作出決定。在審核通過后,應當提交市林業局依法行政領導小組集體討論并作出最后的行政執法決定。三、確認法制審核機構審核的范圍、審核方式、審核期限。 法制工作機構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審核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時,可以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和有關材料,也可以向當事人進行調查。法制審核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因客觀原因無法完成審核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審核期限。四、法制審核應當出具書面的意見或建議。書面意見根據不同情況,應當具體提出具體的意見或建議。五、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集體討論會制度。參加集體討論會的人員與所討論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是否回避由法制工作機構分管負責人決定。作出最后的行政執法的決定應當符合相關的規定及程序。六、重大行政執法行為最終的決定。經過集體討論能夠形成一致的處理意見或者決定的案件,應當按集體討論形成的意見或者決定執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或者決定的,由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最終行政執法決定。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事項經依法行政領導小組集體討論會集體討論形成決定的,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變。七、處罰制度。市林業局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制度規定的,不認真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和集體討論決定制度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八、解釋權。對于本規定由臨湘市林業局行政審批和政策法規股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