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現轉發岳陽市公安局關于《岳陽市公安局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清單》的通知,請根據文件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岳陽市公安局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清單》
臨湘市公安局
2023年8月25日
涉企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清單(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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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行為 |
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條件 |
自由裁量處罰幅度 |
法律依據 |
實施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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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易制毒化學品 |
初次向無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易制毒化學品,危害后果輕微 |
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 87 號)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違反規定銷售易制毒化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銷售單位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對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 |
公安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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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易制毒化學品 |
初次超出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易制毒化學品,危害后果輕微 |
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 87 號)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違反規定銷售易制毒化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銷售單位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對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 |
公安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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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公安機關監督檢查 |
初次違反,且情節輕微 |
責令改正 |
《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 87 號) 第三十七條 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公安機關監督檢查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公安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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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網絡運營者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 |
初次違反規定,無違法所得,且未導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或積極配合并主動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響 |
責令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四十七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十八條第一款 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公安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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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網絡運營者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采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 |
未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實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的,但未導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 |
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六十九條 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采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的; |
公安機關 |
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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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行為 |
不予處罰條件 |
法律依據 |
實施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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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拒不補齊娛樂場所 備案項目 |
初次違反,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 103 號)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娛樂場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項目備案的,由受理備案的公安機關告知補齊;拒不補齊的,由受理備案的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公安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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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經許可生產、銷售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 |
初次違反并及時改正的 |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公安部令第 12 號)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罰款:(一)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登記,擅自生產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二)銷售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但該產品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生產登記的。 |
公安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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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網絡運營者未按照規定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 |
初次違反并及時改正,未導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 |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二十四條 第一款 網絡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絡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第六十一條 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公安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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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網絡運營者拒絕、阻礙有關 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
初次違反規定且及時改正,未導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 |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六十九條 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二)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
公安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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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網絡運營者拒不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
初次違反規定且及時改正,未導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 |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六十九條 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三)拒不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
公安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