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評估辦法(暫行)
為加強社會救助規范管理,準確核實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全面推進救助對象精準認定,確保社會救助資金規范運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核算評估辦法。
一、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評估的范圍
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評估的范圍包括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對申請或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進行經濟狀況核算時應充分考慮家庭成員因患重病、就學、就業成本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因素。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認定
本說明所稱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生活的成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三年及以上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人士;
(二)在監獄等服刑場所內服刑的人員;
(三)現役軍人中的義務兵;
(四)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人員;
(五)民政部門依據相關辦法和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三、家庭收入范圍
家庭收入指申請或已享受社會救助的家庭在規定期限內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即扣除家庭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按規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基本社會保障性支出后,家庭現金收入和實物收入之和。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并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后的凈收入。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二)經營凈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獲得的全部經營收入并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后得到的凈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收入。
(三)財產凈收入:指家庭成員所擁有的金融資產、住房等非金融資產和自然資源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而獲得的回報并扣除相關費用之后得到的凈收入。包括土地和房屋出租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投資股息紅利、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其他投資收入、知識產權收入、財產變賣收入、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所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所得、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所得以及經臨湘市民政局認定的其他財產性收入。
(四)轉移凈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轉移凈收入。包括離退休金、基本養老金、統籌外養老待遇、遺屬補助、失業保險金、保險索賠、捐贈收入、遺產收入、贍(撫、扶)養收入、一次性安置費和經濟補償金、糧食直補和各種政府補貼、彩票收益等。
(五)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下列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對為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的個人給予的獎勵金和特殊津貼,建國前入黨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老黨員生活補貼,見義勇為獎勵金。
(二)現役軍人家庭優待金、優撫對象所享受的優撫待遇、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金。
(三)政府、社會和學校給予在校貧困學生的助學金、獎學金、生活補助、伙食補助等。
(四)政府給予的災害生活救助、醫療救助、住房修復或重建的臨時性救助金。
(五)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的醫療、住房修復或重建等社會捐贈款(捐贈款用于全部醫療、住房修復開支后,所剩余的捐贈款除外)。
(六)因工(公)負傷人員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人輔助器具費,因工(公)死亡人員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費、人身傷害賠償金中除生活補助費以外的部分。
(七)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所得中按照規定用于購買(或重建)自住房屋(含必要的搬遷、裝修、購置普通家具家電)等實際支出的部分。
(八)政府發放的高齡老人津貼、價格臨時補貼、節日補助、一次性生活補助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救助金、困難殘疾人的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的護理補貼等。
(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十)經臨湘市民政局認定,并報岳陽市民政局備案的其他不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四、家庭財產范圍
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貨幣財產和實物財產。貨幣財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理財產品、債權、商業保險、期貨、住房公積金、個人名下注冊資金等實際可支配的資金及家庭其他可以支配的資金;實物財產主要包括不動產(房產、土地等)、車輛、船舶、機械(工程機械、車床)和大中型農機具等其他有較大價值的財產。
五、家庭收入核算評估方法
(一)工資性收入
工資性收入按照用人單位或人社部門出具的相關收入證明核算,也可參照勞動合同或通過調查就業和勞動報酬以及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情況進行核算評估,以上核算評估的收入低于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務工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認定。
務工人員不能提供收入相關證明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核算:
(1)有穩定工作的人員,參照務工地人社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核算;
(2)非穩定就業人員和處于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不就業人員,城鎮的可參照務工地人社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結合勞動力系數核算;農村的可參照當地農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結合勞動力系數核算。
(二)經營凈收入
(1)種植業收入以本地區同等作物的市場價格與實際產量核算;不能確定實際產量的,以當地上年同等作物平均產量核算。
(2)養殖業等收入以本地區同等養殖品種市場價格與實際出欄數核算;不能確定實際出欄數的,以當地同行業上年平均數量核算。
(3)其他家庭經營凈收入,能夠出示有效收入憑證的,按憑證收入核算;無收入憑證,但有合同規定或固定價格的,按合同規定或固定價格核算;其他情形按臨湘市社會救助家庭收入測算評估方法核算。城鄉低保標準不統一的地區,用于家庭自用消費的,可不計入收入。
(三)財產凈收入
(1)財產租賃、轉讓等收入,參照雙方簽訂的相關合法有效合同、協議認定;個人不能提供相關合同、協議或合同、協議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當地同類資產的實際價格核算。
(2)儲蓄存款利息、資產管理產品收益、投資股息紅利、有價證券紅利、商業保險收益等按照金融機構出具的憑證核算,集體財產收入分紅按集體出具的分配記錄核算。
(四)轉移凈收入
(1)離退休金、基本養老金、統籌外養老待遇等固定打卡發放的(包括遺屬補助、失業保險金、精簡退職補助等),按退休金或養老待遇等領取存折(卡)計算。
(2)贈與收入、繼承收入,由家庭成員誠信申報,根據贈與、繼承的文件核算。
(3)商業保險理賠金按其所投保公司實際理賠憑證核算。
(4)贍(撫、扶)養費按以下方法計算:
有調解書、判決書或協議書的,按照調解書、判決書或協議書所確定的金額計算,無上述文書或協議金額明顯低于義務人給付能力的,按照義務人家庭經濟狀況計算。
子女中有固定收入的,每一名子女按年工資總額7%計入每一名父母的贍養費,低于低保標準50%的按低保標準50%計算。子女務工無固定收入的,根據從業情況結合勞動力系數計算收入后按年收入總額7%計算每一名父母贍養費,低于低保標準50%的按低保標準50%計算。
離異家庭子女撫養費的數額,經過法院判決或協議離婚,判決、約定內容主動放棄且自身無經濟能力撫養的,按每一名子女不低于低保標準的50%計算對方應付撫養費。
撫養義務人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標準2倍的,可不計算撫養費;祖父母、外祖父母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標準2倍的,按每名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不低于低保標準25%計算祖父母、外祖父母應付撫養費,不足低保標準25%的按實計算。
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標準2倍的,可不計算贍養費;孫子女、外孫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標準2倍的,按不低于低保標準25%計算孫子女、外孫子女應付贍養費,不足低保標準25%的按實計算。
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負擔能力的兄、姐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扶養費。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負擔能力的弟、妹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扶養費。
下列人員視同無贍(撫、扶)養能力,不核算贍(撫、扶)養費:贍(撫、扶)養義務人屬特困人員、低保對象、無民事行為能力、現役軍中的義務兵、連續三年及以上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人士、在監獄等服刑場所內服刑的人員、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人員、患重特大疾病、重殘人員、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和無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來源年滿60周歲老人和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5)一次性安置費和經濟補償金、糧食直補和各種政府補貼、彩票收益按照補貼補償憑證及收益憑證計算。
特殊困難家庭的收入扣減:
申請或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因患重病、就學、就業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在核算家庭經濟狀況時可適當扣減家庭收入。
(一)在本年度內,個人負擔的合規20種重病醫療費用累計超過上年度家庭年收入1-2倍以上的,每一人可適當扣減家庭收入10%至30%,最高扣減不超過低保標準2倍(證明材料:疾病診斷書、出院記錄、費用清單等)。
(二)家庭成員因接受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等全日制學歷教育增加的家庭支出12個月累計超過上年度家庭收入1-2倍以上的,每人按實際支出核減,最高核減不超過8000元/人、年;就讀私立學校、貴族學校不予核減(證明材料:在校證明、學費繳納和支出證明)。
(三)家庭成員因提高就業技能,參加各類專業技能培訓學習支付的培訓費以及到外地打工額外支出的基本生活成本等必要的就業成本可適當扣減家庭收入5%至10%(證明材料:租房合同、當年培訓繳費證明等)。
(四)離異或喪偶家庭家庭成員中有未成年人、重病、重度殘疾人,且需要照料的對象,每一人可以按家庭收入10%扣減,含多人最高扣減不超過30%。
(五)家庭成員中有職業收入的(收入不超過最低工資標準兩倍)且同時符合一、四款中兩種及以上情形中無人照顧的重病、重殘和學齡前兒童可視情況扣減一人收入。
對新申請社會救助家庭,以受理申請當月之前連續12個月為時間范圍;對已享受社會救助家庭,以社會救助機構確定復核當月之前連續12個月為時間范圍,對全部家庭收入進行核算評估。核算評估公式為: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共同生活成員12個月內的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臨湘市民政局認定的其他收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數÷12個月-扣減的月收入。
特殊困難家庭政策性可上浮增發救助金情形:
對救助家庭存在特殊困難情況的可以確定最低補差標準和上浮增發救助金。
(一)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年滿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普通高中學校(含職高)及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學生、單親且喪偶家庭中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難人員,每人每月可按低保標準的10%至30%增發救助金。
(二)設置最低補差標準,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單人保補差標準低于我市同類型保障標準60%的按照60%確定;其他保障家庭補差標準低于我市同類型保障標準40%的,按照40%確定。
特殊困難家庭漸退期的確定:
鼓勵具備就業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積極就業,對保障家庭中成年子女新就業的,可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根據實際情況對該保障家庭給予不超過一年的漸退期。漸退期結束后,根據新就業成年子女應付贍養費情況重新核算家庭經濟狀況。
六、家庭財產核算評估方法
現金、銀行存款按照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賬戶金額認定;股票類金融資產按照股票市值和資金賬戶余額或凈值認定;住房按照產權證、使用證等登記人認定;機動車輛、船舶和大型農機具(收割機、拖拉機、機動脫粒機等)等按照登記人認定;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財產,按現值認定。
對新申請社會救助的家庭和已享受社會救助的家庭自申請之日起,在社會救助審批過程中任一時點核對出的家庭成員名下的現金、存款以及有價證券等,均認定為其家庭財產。
社會救助家庭財產標準及預警指標:
具有以下情形,原則上視為家庭財產、生活水平超過我市社會救助標準,不能合理說明理由的,不得納入或及時終止其家庭社會救助(具體以實地核查、信息比對結果為準)。
(一)家庭金融資產人均金額(市值),2人及2人以下戶家庭,人均超過上年度我市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1.2倍;3人及3人以上戶家庭,人均超過上年度我市居民人均消費支出。
(二)家庭擁有兩套以上(含兩套)房產的(危房、剛需自用房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我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除外)。
(三)家庭在申請社會救助前12個月內或享受社會救助期間非征地拆遷等原因購置房產或宅基地、豪華裝修住房的。
(四)家庭擁有非住宅類房屋,且非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場所的。
(五)家庭擁有非生活必需的機動車、船舶或大型農機具的(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
(六)臨湘市民政局確定的,并報岳陽市民政局備案的其他家庭生活水平明顯高于低保標準的情形。
(七)近三個月家庭月平均使用電量超出我市階梯電量一檔(200千瓦時),即月平均電費超過117.6元;近三個月家庭月平均使用水或燃氣費超過我市低保標準的25%;近三個月家庭月平均通訊費超過我市低保標準的15%的。
(八)家庭成員自費在高收費學校就讀、入托或出國留學的。
(九)家庭成員出國境和乘坐交通工具選擇飛機、列車軟臥、高鐵二等座以上、輪船二等艙以上等高消費情況的。
七、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算評估方式
鎮(街道)可采取實證調查、信息核對等方式開展核算評估。
(一)實證調查。鎮(街道)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走訪、信函索證、群眾評議等方式,全面了解社會救助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支出和實際生活情況,作詳細記錄。
(二)信息核對。鎮(街道)根據社會救助家庭成員及義務人的授權,提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平臺對社會救助家庭成員及義務人的戶籍人口、房產、機動車、農機、個體工商登記以及存款、證券等信息進行核對,并獲取核對報告。
鎮(街道)指導社會救助家庭如實申報家庭經濟狀況,根據實證調查情況及信息核對結果,對照家庭收入核算評估方法,測算評估社會救助家庭收入,結合家庭財產狀況作出審核確認,按程序經湖南省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提交;臨湘市民政局指導鎮(街道)開展核算評估工作,全面審查鎮(街道)上報的調查材料、核算評估結果和審核確認意見,并按不低于30%的比例進行抽查。
本說明適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臨時救助,以及低收入認定等相關社會救助工作,從印發日起執行。
2022年10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