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市人民政府
關于劃定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區域、時段的通告
(LXDR—2024—00003 臨政通告〔2024〕2號)
為加強秸稈露天禁燒工作,減少大氣污染,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規定,參照《關于湖南省秸稈禁燒區及限燒區禁燒時段劃定嚴控大氣污染的指導意見(試行)》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劃定臨湘市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區域與時段,F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種類
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種類包括水稻、玉米、油菜、棉花、豆類、煙草、甘蔗及其他農作物收獲籽實后的剩余物質,田邊或水邊荒草視同秸稈。
二、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區域、時段劃定
本通告劃定的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區域范圍為臨湘市轄區14個鎮(街道),包括長安街道、五里牌街道、云湖街道、桃礦街道、江南鎮、黃蓋鎮、聶市鎮、坦渡鎮、羊樓司鎮、桃林鎮、忠防鎮、詹橋鎮、長塘鎮、白羊田鎮,按時段分為全時禁燒區和限時禁燒區。
(一)全時禁燒區
1.臨湘市城市建成區外延500米范圍內,各鎮(街道)集鎮建成區外延300米范圍內;
2.途經臨湘市的京廣高鐵、京廣鐵路兩側2公里范圍內;
3.途經臨湘市的京港澳高速(G4)、杭瑞高速(G56)兩側500米范圍內;
4.途經臨湘市的國道(G107、G353)300米范圍內;
5.市空氣質量監測站5公里范圍內;
6.敬老院、學校、醫院等單位周邊300米范圍內;
7.全市區域內各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油庫、糧庫、易燃易爆倉庫、化工園等周邊1公里范圍內;
8.與周邊縣(市、區)交界1000米范圍內;
9.全市區域內所有林地、城市園林綠化帶及森林邊緣50米范圍內的林緣地;
10.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禁燒范圍內。
(二)限時禁燒區
除以上全時禁燒區域外,臨湘市轄區內其他區域均為限時禁燒區。
三、禁燒要求
(一)全時禁燒區實行強制性禁燒政策和管理措施,除經檢疫確需焚燒處理病蟲害的農作物秸稈外,在任何時間、任何氣象條件及空氣質量狀況下,都不允許進行秸稈露天焚燒。各鎮(街道)要在秸稈禁燒區設立明顯警示標志,標明“秸稈禁燒區”字樣,并明確禁燒管控要求。
(二)限時禁燒區在以下條件下可露天焚燒秸稈。
1.臨湘市限時禁燒區內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防止大氣污染、保護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前提下,充分考慮氣象條件、焚燒地點和方式,可有序開展焚燒。
2.限燒區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1)風速小、靜穩、逆溫等不利于大氣污染擴散的天氣;下雨天或者秸稈潮濕不能充分燃燒的天氣;
(2)當日18:00至次日8:00的夜間時段;
(3)環境空氣質量預報達到輕度及以上的污染天氣;
(4)環境空氣質量當日實際監測連續出現三小時中度大氣污染及以上的;
(5)臨湘市人民政府已經啟動輕度及以上大氣污染應急管控措施的;
(6)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時段。
3.除本條第二項規定的禁止焚燒情形外,限時焚燒區內,由鎮(街道)組織實施有序焚燒,在組織焚燒前將焚燒方案報農業農村部門備案。個人或單位需要焚燒秸稈的,需按以下程序申請焚燒:(1)由個人或單位向所在地村(社區)提出焚燒申請;(2)村(社區)出具初步意見后向屬地鎮(街道)報備;(3)鎮(街道)確認無誤后,由所屬村(社區)指定焚燒地點、焚燒時段,并安排1名監督員負責現場監督,指導有序焚燒。
4.限時內,經檢疫確需焚燒的病蟲害秸稈,取得農業農村部門的檢疫證明后方可焚燒。
5.氣象部門發布的寒潮預警期間,為保護特殊農作物防御霜凍,需報農業農村部門備案,并通報生態環境部門后,方可焚燒。
四、違反本通告規定,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的,由岳陽市生態環境局臨湘分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等執法部門及授權(受委托)的鎮(街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等規定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本通告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鎮(街道)組織轄區內行政村(社區)具體實施。
六、本通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臨湘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通告》(臨政通告〔2023〕2號)同時廢止。
臨湘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