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XDR—2025—23001
臨林函〔2025〕34號
關于印發《臨湘市林業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和集體討論決定制度》的通知
局屬各相關單位:
《臨湘市林業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和集體討論決定制度》已經局黨組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臨湘市林業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和集體討論決定制度
2025年10月13日
附件:
臨湘市林業局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和
集體討論決定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局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股室和二級機構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在開展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各類行政執法活動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以及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涉案金額較大的。主要范圍包括:
(一)行政執法機構內部或者行政執法機構與法制工作機構對案件處理存在重大分歧的;
(二)擬對公民處罰款五千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罰款五萬元以上,或者沒收同等數額(價值)以上的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以上包含本數);
(三)擬處以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的;
(四)擬查封、扣押從事破壞森林資源活動的工具、設備價值較大的;
(五)擬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執法決定進行糾正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響面廣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第四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行政執法機構按照一般程序辦理的執法案件,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應由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審核,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未經法制審核不得作出決定。
第五條 法制工作機構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人員資格的合法性;
(二)行政執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執法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和主要證據的充分性以及證據之間的印證關系;
(四)違法事實的客觀性、完整性;
(五)法律依據適用的合法性、準確性;
(六)裁量基準運用的適當性;
(七)執法內部流程的規范性。
第六條 法制工作機構審核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可以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和有關材料,也可以向當事人進行調查。法制審核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因客觀原因無法完成審核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審核期限。
第七條 法制工作機構對案件承辦機構擬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執法主體不合法或超越、濫用職權的,建議立即停止執法行為;
(二)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性準確、決定適當、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并提交集體討論的意見;
(三)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建議補充調查或撤銷立案,并將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辦機構;
(四)認為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的,提出修正意見;
(五)認為程序違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六)認為吊銷行政許可提出不同意的意見并說明理由;
(七)認為裁量幅度不當,達不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標準的,提出修正意見;
(八)認為超出本機關管轄和職權范圍的,提出移送意見;
(九)其他認為需要糾正的意見。
第八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集體討論,是指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經法制工作機構審核通過后,應當提交局依法行政領導小組集體討論并作出行政執法決定。
案件承辦機構對法制工作機構的審核意見或建議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一次,復核仍未通過的,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提交局依法行政領導小組集體討論決定。
第九條 參加集體討論會的人員與所討論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是否回避由法制工作機構分管負責人決定。
第十條 依法行政領導小組集體討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遵守以下程序:
(一)具體承辦執法人員介紹案件的基本情況,包括案件事實、主要證據、程序、適用的法律和裁量權行使的情況等;
(二)案件承辦機構負責人就案件的焦點問題進行分析,就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說明法律依據和理由,并提出傾向性的處理意見;
(三)法制工作機構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所認定的案件事實是否清楚,依據的法律、法規是否準確,行使的裁量權是否適當等進行討論、審查,并提出相應處理意見;
(四)會議主持人組織參會人員對行政執法決定進行表決,但具體承辦執法人員不參加表決。
第十一條 經過集體討論能夠形成一致的處理意見或者決定的案件,應當按集體討論形成的意見或者決定執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或者決定的,由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最終行政執法決定。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事項經依法行政領導小組集體討論會集體討論形成決定的,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三條 局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制度規定,不認真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和集體討論決定制度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臨湘市林業局行政審批和政策法規股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制度公布施行后,《臨湘市林業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和集體討論決定制度》(臨林發〔2023〕14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