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市審計局行政執法事項目錄
來源:
市審計局
發布時間:
2025-01-02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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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湘市審計局行政執法事項目錄 | |||||
| 序號 | 執法事項名稱 | 執法類別 | 執法主體(實施層級) | 執法依據 | 備注 |
| 1 | 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審計局 | 1.《審計法》第四十七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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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審計局 | 1.《審計法》第四十九條: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下列處理措施:(一)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二)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三)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四)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五)其他處理措施。 2.《審計法》第五十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前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給予處罰。 3.《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區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修訂后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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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審計局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1.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2.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3.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屬于稅收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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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審計局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1.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2.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3.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4.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屬于政府采購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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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違反規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審計局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違反規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 2.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 3.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 4.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 5.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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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審計局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