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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審發〔2017〕14號
為充分發揮建設項目投資效益,加強工程結算管理,節約建設資金,避免腐敗行為發生,現就進一步對政府投資項目涉及的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加強監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發改部門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部門監管、行業自律的原則,加強對工程造價咨詢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的監管;負責組織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建立中介機構備選庫(以下簡稱“備選庫”),督促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或完善中介服務的規范和標準,指導監督中介機構建立服務承諾、限時辦結、執行公示、一次性告知、執業記錄等制度,細化服務項目、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完善中介機構信用體系和考核評價機制,相關信用狀態和考評結果定期向社會公示。
二、由審計機關牽頭,會同相關行業組織及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對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進行年度綜合考核。中介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計機關核實后向社會公告核查結果,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屬于備選庫的中介機構,從備選庫中予以淘汰;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1年內有2次以上(含2次)不良行為記錄的,中介機構信用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列入警示名單,向社會公布的警示期限為1年;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以及其他政府投資的項目,不得委托警示期內的中介機構從事中介業務。
(一)審核招標控制價上限值時,一個年度內累計有兩個及以上的項目故意提高或壓低招標控制價上限值、與審計機關審定的總價相差±3%及以上,或故意提高或壓低招標控制價上限值的分項單價、與審計機關審定的該分項單價相差±50%及以上,或一個項目累計造成損失超過5萬元及以上的;
(二)一個年度內報送審計機關的審核結論與審計機關終審結論一次相差±6%及以上,或累計兩次相差±3%及以上的;
(三)在項目結算審核過程中,以計取更多咨詢費用為目的,在一個項目中故意調整分部分項工程歸類,核增核減工程造價,造成多計咨詢費用超過5萬元及以上的;
(四)為委托方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五)其它違法違紀違規行為。
三、住建部門牽頭負責切實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管理,建立健全監管部門之間定期通報、問題移送、專項整治、聯合辦案、責任追究等聯動監管制度。
(一)對中介機構在工程計價活動中,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記入中介機構信用檔案,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通報。
(二)對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注冊造價工程師,記入注冊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發現中介機構與政府投資項目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或建設單位相互串通、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屬于審計機關管轄范圍的,由審計機關依法查處;不屬于審計機關管轄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采取處理措施,并將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五、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岳陽市審計局
岳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岳陽市財政局
岳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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