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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開

    臨湘市林業行政執法事項目錄

    來源: 林業局 發布時間: 2025-01-10 09:20 瀏覽次數: 1
    臨湘市林業行政執法事項目錄
    序號 執法事項名稱 執法類別 執法主體
    (實施層級)
    承辦機構 執法依據 備注
    1 對盜伐林木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六條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采伐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但應當符合林木采伐技術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盜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盜伐株數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樹木,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2 對濫伐林木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五條第三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變林地用途和毀壞森林、林木、林地。
        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前,除因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國家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需要外,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或者改變林地現狀。
        第五十六條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采伐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但應當符合林木采伐技術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第二款:濫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濫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 對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其他活動造成林木毀壞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禁止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壞林木和林地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禁止毀林開墾、毀林采種和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的毀林行為。
        《湖南省長株潭城市群綠心地區保護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在生態綠心地區毀林開墾或者毀林采石、采砂、采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林采種或者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倍至3倍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1倍至5倍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湖南省長株潭城市群綠心地區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態綠心地區開墾、采石、采砂、采土,導致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三倍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4 對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地毀壞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禁止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壞林木和林地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林地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5 對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造成林木毀壞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6 對破壞退耕還林地表植被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造林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退耕還林條例》第二十九條:退耕還林者應當按照作業設計和合同的要求植樹種草。
        禁止林糧間作和破壞原有林草植被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退耕還林者應當履行管護義務。
        禁止在退耕還林項目實施范圍內復耕和從事濫采、亂挖等破壞地表植被的活動。
        《退耕還林條例》第六十二條:退耕還林者擅自復耕,或者林糧間作、在退耕還林項目實施范圍內從事濫采、亂挖等破壞地表植被的活動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濫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規定處罰。
    7 對采伐、毀壞或者擅自移植古樹名木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林業條例》第十二條:樹齡在一百年以上或者珍稀名貴、具有歷史價值、重要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進行登記,建立檔案,設立標志,落實管護責任單位。 
      禁止皆伐、移植或者損毀前款規定的古樹名木。確需進行保護性移植的,應當按規定權限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湖南省林業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采伐、毀壞或者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予以沒收,并處古樹名木價值五至十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對損害古樹名木及其生境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古樹名木保護辦法》第二十四條: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及其生境的行為:
        (一)擅自移植、采伐;
        (二)攀樹、折枝、挖根、剝樹皮、注入有毒有害物質,在古樹名木上刻劃、釘釘、懸掛重物或者以古樹名木為支撐物;
        (三)在古樹名木生境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修建道路、敷設管線、架設電線、挖坑取土、采石取砂、非保護性填土、動用明火、傾倒污水垃圾、堆放和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四)其他損害古樹名木及其生境的行為。
        《湖南省古樹名木保護辦法》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未規定法律責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可以根據古樹名木等級和損傷情況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9 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六條:國家保護林地,嚴格控制林地轉為非林地,實行占用林地總量控制,確保林地保有量不減少。各類建設項目占用林地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的占用林地總量控制指標。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礦藏勘查、開采以及其他各類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10 對在臨時使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八條:需要臨時使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臨時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并不得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三款: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未恢復植被或者林業生產條件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11 對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未恢復植被或林業生產條件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八條:需要臨時使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臨時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并不得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三款: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未恢復植被或者林業生產條件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12 對擅自復耕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造林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退耕還林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禁止林糧間作和破壞原有林草植被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禁止在退耕還林項目實施范圍內復耕和從事濫采、亂挖等破壞地表植被的活動。
        《退耕還林條例》第六十二條:退耕還林者擅自復耕,或者林糧間作、在退耕還林項目實施范圍內從事濫采、亂挖等破壞地表植被的活動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濫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規定處罰。
    13 對收購、加工、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等非法來源的林木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六十五條 木材經營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原料和產品出入庫臺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加工、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等非法來源的林木。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收購、加工、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等非法來源的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加工、運輸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處違法收購、加工、運輸林木價款三倍以下的罰款。
    14 對非法轉讓草原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九條:草原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草原,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四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15 對非法使用草原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三十八條:進行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確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將草原轉為非畜牧業生產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五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使用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退還非法使用的草原,對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草原植被,并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
    16 對擅自改變草原用地性質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三十八條:進行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確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十一條: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將草原轉為非畜牧業生產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五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使用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退還非法使用的草原,對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草原植被,并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
    17 對非法開墾草原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四十六條:禁止開墾草原。對水土流失嚴重、有沙化趨勢、需要改善生態環境的已墾草原,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草;已造成沙化、鹽堿化、石漠化的,應當限期治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六條:非法開墾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8 對非法采挖植物破壞草原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四十九條: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七條: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9 對未事先報告或者未按照報告的行使區域、路線行駛破壞草原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五十五條:除搶險救災和牧民搬遷的機動車輛外,禁止機動車輛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破壞草原植被;因從事地質勘探、科學考察等活動確需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的,應當事先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行駛區域和行駛路線,并按照報告的行駛區域和行駛路線在草原上行駛。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七十條:非搶險救災和牧民搬遷的機動車輛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或者從事地質勘探、科學考察等活動,未事先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未按照報告的行駛區域和行駛路線在草原上行駛,破壞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可以并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0 對非法采土、采砂、采石破壞草原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在草原上從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業活動,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開采礦產資源的,并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經批準在草原上從事本條第一款所列活動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區域內,按照準許的采挖方式作業,并采取保護草原植被的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八條: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進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動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1 對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破壞草原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五十二條: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應當符合有關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并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得破壞草原植被。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擅自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破壞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2 對非法臨時占用草原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四十條:需要臨時占用草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臨時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并不得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占用期滿,用地單位必須恢復草原植被并及時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七十一條: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臨時占用草原,占用期屆滿,用地單位不予恢復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23 對擅自占用國家重要濕地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自然保護地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十九條:國家嚴格控制占用濕地。
        禁止占用國家重要濕地,國家重大項目、防災減災項目、重要水利及保護設施項目、濕地保護項目等除外。
        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濕地,無法避讓的應當盡量減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減輕對濕地生態功能的不利影響。
        建設項目規劃選址、選線審批或者核準時,涉及國家重要濕地的,應當征求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的意見;涉及省級重要濕地或者一般濕地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擅自占用國家重要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按照違法占用濕地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4 對占用重要濕地未恢復、重建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自然保護地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二十一條: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及蓄滯洪區內的濕地外,經依法批準占用重要濕地的單位應當根據當地自然條件恢復或者重建與所占用濕地面積和質量相當的濕地;沒有條件恢復、重建的,應當繳納濕地恢復費。繳納濕地恢復費的,不再繳納其他相同性質的恢復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五十三條:建設項目占用重要濕地,未依照本法規定恢復、重建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重建濕地;逾期未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按照占用濕地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5 對破壞自然濕地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自然保護地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禁止下列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一)開(圍)墾、排干自然濕地,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濕地,擅自采砂、采礦、取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開(圍)墾、填埋自然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破壞濕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破壞國家重要濕地的,并按照破壞濕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排干自然濕地或者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26 對非法向濕地引進或放生外來物種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自然保護地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三十條第四款:禁止向濕地引進和放生外來物種,確需引進的應當進行科學評估,并依法取得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向濕地引進或者放生外來物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引進外來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沒收引進的外來物種,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捕回、找回釋放或者丟棄的外來物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7 對破壞泥炭沼澤濕地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自然保護地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禁止在泥炭沼澤濕地開采泥炭或者擅自開采地下水;禁止將泥炭沼澤濕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災減災需要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開采泥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體積,處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從泥炭沼澤濕地向外排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29 對以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五條第四款:禁止以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將有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0 對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在自然保護地和禁獵(漁)區、禁獵(漁)期內,禁止獵捕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野生動物遷徙洄游期間,在前款規定區域外的遷徙洄游通道內,禁止獵捕并嚴格限制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規定并公布遷徙洄游通道的范圍以及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活動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需要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獵捕者應當嚴格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或者限額、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獵捕作業完成后,應當將獵捕情況向核發特許獵捕證、狩獵證的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由專業機構和人員承擔;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由專業機構有組織開展。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捕鳥網、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物種保護、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以及植保作業等除外。
    30 對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海警機構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自然保護地、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二)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31 對非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需要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獵捕者應當嚴格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或者限額、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獵捕作業完成后,應當將獵捕情況向核發特許獵捕證、狩獵證的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由專業機構和人員承擔;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由專業機構有組織開展。
    31 對非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捕鳥網、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物種保護、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以及植保作業等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海警機構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32 對獵捕情況未備案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獵捕者應當嚴格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或者限額、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獵捕作業完成后,應當將獵捕情況向核發特許獵捕證、狩獵證的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由專業機構和人員承擔;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由專業機構有組織開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將獵捕情況向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的,由核發特許獵捕證、狩獵證的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特許獵捕證、狩獵證。
    33 對非法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在自然保護地和禁獵(漁)區、禁獵(漁)期內,禁止獵捕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野生動物遷徙洄游期間,在前款規定區域外的遷徙洄游通道內,禁止獵捕并嚴格限制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規定并公布遷徙洄游通道的范圍以及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活動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并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獵捕者應當嚴格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或者限額、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獵捕作業完成后,應當將獵捕情況向核發特許獵捕證、狩獵證的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由專業機構和人員承擔;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由專業機構有組織開展。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捕鳥網、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物種保護、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以及植保作業等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二千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3 對非法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     (一)在自然保護地、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二)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34 對非法獵捕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破壞生態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在自然保護地和禁獵(漁)區、禁獵(漁)期內,禁止獵捕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野生動物遷徙洄游期間,在前款規定區域外的遷徙洄游通道內,禁止獵捕并嚴格限制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規定并公布遷徙洄游通道的范圍以及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活動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捕鳥網、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物種保護、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以及植保作業等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自然保護地、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破壞生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一千元的,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5 對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交易、運輸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 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前款規定的野生動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36 對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其他陸生野生動物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前款規定的野生動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食用為目的獵捕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二千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7 對以食用為目的非法交易、運輸其他陸生野生動物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前款規定的野生動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條第三款: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食用為目的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并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8 對非法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實行許可制度。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進行調整時,根據有關野外種群保護情況,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有關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野生動物的人工種群,不再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實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或者備案和專用標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調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39 對非法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陸生野生動物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進行調整時,根據有關野外種群保護情況,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有關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野生動物的人工種群,不再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實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或者備案和專用標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調出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未備案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40 對非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40 對非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經科學論證評估,納入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或者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并適時調整。對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可以憑人工繁育許可證或者備案,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核驗的年度生產數量直接取得專用標識,憑專用標識出售和利用,保證可追溯。
    40 對非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調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出縣境的,應當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或者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調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責令關閉違法經營場所,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撤銷批準文件、收回專用標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1 對非法出售、利用、運輸、攜帶、寄遞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提供狩獵、人工繁育、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經科學論證評估,納入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或者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并適時調整。對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可以憑人工繁育許可證或者備案,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核驗的年度生產數量直接取得專用標識,憑專用標識出售和利用,保證可追溯。
        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運輸、攜帶、寄遞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調出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出縣境的,應當持有狩獵、人工繁育、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或者專用標識。
    41 對非法出售、利用、運輸、攜帶、寄遞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或者專用標識出售、利用、運輸、攜帶、寄遞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調出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并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2 對食用或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用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食用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批評教育,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情節嚴重的,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3 對食用或為食用非法購買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43 對食用或為食用非法購買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用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食用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批評教育,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情節嚴重的,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4 對非法生產、經營使用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禁止生產、經營使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五十三條第二款:生產、經營使用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責令關閉違法經營場所,并處違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生產、經營使用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給予批評教育,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5 對非法向境外機構或者人員提供野生動物遺傳資源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八條:禁止向境外機構或者人員提供我國特有的野生動物遺傳資源。開展國際科學研究合作的,應當依法取得批準,有我國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及其研究人員實質性參與研究,按照規定提出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并遵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向境外機構或者人員提供我國特有的野生動物遺傳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或者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6 對非法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從境外引進列入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名錄的野生動物,還應當依法取得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憑進口批準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辦理進境檢疫,并依法辦理其他海關手續。
    46 對非法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所引進的野生動物,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未依法實施進境檢疫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7 對非法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生、丟棄野外環境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條第二款: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應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進入野外環境,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不得違法放生、丟棄,確需將其放生至野外環境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生、丟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代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響的措施,所需費用由被責令限期捕回者承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8 對破壞重點保護或省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第九條:在珍稀或者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動植物種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區,按照國家規定建立自然保護區。在野生動植物資源遭受嚴重破壞或者資源貧乏的地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限期性的禁獵采區、禁獵采期。分布零散的珍稀野生動植物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明令保護。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自然保護區、禁獵采區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技術措施,改善野生動物的棲息環境、食物條件和野生植物的生長條件。
    48 對破壞重點保護或省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罰:(一)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責令停止破壞活動,限期恢復原狀,處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省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限期恢復原狀,處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二倍以下的罰款。
    49 對危及候鳥生存、繁衍活動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濕地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禁止捕殺候鳥。在候鳥越冬、越夏期,不得在候鳥主要棲息地進行捕魚、撿拾鳥蛋等危及候鳥生存、繁衍的活動。候鳥主要棲息地和越冬、越夏期的起止日期,由候鳥主要棲息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告。
        《湖南省濕地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在候鳥主要棲息地進行危及候鳥生存、繁衍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50 對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內破壞植被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造林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禁止一切破壞植被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從事破壞植被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1 對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嚴重沙化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造林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使用已經沙化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人和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必須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質量;確實無能力完成治理任務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與他人合作治理。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應當簽訂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51 對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嚴重沙化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造林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和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嚴重沙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牧)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治理;造成國有土地嚴重沙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52 對造成土地沙化加重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造林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條:不具有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營利性治沙活動的,應當先與土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簽訂協議,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在治理活動開始之前,從事營利性治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治理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治理申請,并附具下列文件:
        (一)被治理土地權屬的合法證明文件和治理協議;
        (二)符合防沙治沙規劃的治理方案;
        (三)治理所需的資金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進行營利性治沙活動,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受理營利性治沙申請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并處每公頃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53 對不按治理方案和要求治沙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造林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從事營利性治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治理方案進行治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不按照治理方案進行治理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驗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繼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受理營利性治沙申請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并處相當于治理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54 對擅自治沙或者開發利用沙化土地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造林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國家保護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合法權益。在治理者取得合法土地權屬的治理范圍內,未經治理者同意,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治理或者開發利用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圍內從事治理或者開發利用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受理營利性治沙申請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治理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55 對經營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防火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條: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林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定森林防火責任人,并配備森林防火設施和設備。
        《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55 對經營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防火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三條:違反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56 對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災隱患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防火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防火區內有關單位的森林防火組織建設、森林防火責任制落實、森林防火設施建設等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森林火災隱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消除隱患。
        被檢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撓、妨礙檢查活動。
        《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三條:違反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57 對擅自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防火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因處置突發事件和執行其他緊急任務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應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57 對擅自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防火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長株潭城市群綠心地區保護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在森林防火期,生態綠心地區的森林防火區內禁止野外用火。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三條:違反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湖南省長株潭城市群綠心地區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森林防火期內,在生態綠心地區的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森林火災的,并責令補種燒毀株數三倍的樹木。
    58 對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從事實彈演習、爆破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防火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因處置突發事件和執行其他緊急任務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應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58 對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從事實彈演習、爆破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防火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59 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防火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并對進入其經營范圍的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宣傳。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一)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三條:違反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60 對機動車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防火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各種機動車輛應當按照規定安裝防火裝置,配備滅火器材。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二)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機動車輛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的。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三條:違反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61 對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防火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九條:森林高火險期內,進入森林高火險區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嚴格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范圍活動,并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三)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三條:違反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62 對擅自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進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防火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草原防火條例》第十八條:在草原防火期內,因生產活動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批準。用火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在草原防火期內,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應當選擇安全地點,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徹底熄滅余火。
        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在草原防火期內,禁止在草原上野外用火。
        第十九條:在草原防火期內,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槍械狩獵。
        在草原防火期內,在草原上進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在草原防火期內,部隊在草原上進行實彈演習、處置突發性事件和執行其他任務,應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草原防火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一)未經批準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進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的;
    63 對擅自進入草原防火管制區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防火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草原防火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進入草原防火管制區的車輛,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頒發的草原防火通行證,并服從防火管制。
        《草原防火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證進入草原防火管制區的。
    64 對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防火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草原防火條例》第十八條:在草原防火期內,因生產活動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批準。用火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在草原防火期內,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應當選擇安全地點,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徹底熄滅余火。
        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在草原防火期內,禁止在草原上野外用火。
        《草原防火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并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代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一)在草原防火期內,經批準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65 對機動車未安裝草原防火裝置或者存在火災隱患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防火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草原防火條例》第二十條:在草原防火期內,在草原上作業或者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安裝防火裝置,嚴防漏火、噴火和閘瓦脫落引起火災。在草原上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機和乘務人員,應當對旅客進行草原防火宣傳。司機、乘務人員和旅客不得丟棄火種。
        在草原防火期內,對草原上從事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應當采取防火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防止失火。
        第二十一條:在草原防火期內,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應當對進入草原、存在火災隱患的車輛以及可能引發草原火災的野外作業活動進行草原防火安全檢查。發現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告知有關責任人員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禁止進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從事野外作業活動。
         《草原防火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并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代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二)在草原上作業和行駛的機動車輛未安裝防火裝置或者存在火災隱患的;
    66 對在草原上丟棄火種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防火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草原防火條例》第二十條:在草原防火期內,在草原上作業或者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安裝防火裝置,嚴防漏火、噴火和閘瓦脫落引起火災。在草原上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機和乘務人員,應當對旅客進行草原防火宣傳。司機、乘務人員和旅客不得丟棄火種。
        在草原防火期內,對草原上從事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應當采取防火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防止失火。
    66 對在草原上丟棄火種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防火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草原防火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并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代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三)在草原上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機、乘務人員或者旅客丟棄火種的;
    67 對在草原上野外作業人員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或者對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未采取防火措施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防火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草原防火條例》第二十條:在草原防火期內,在草原上作業或者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安裝防火裝置,嚴防漏火、噴火和閘瓦脫落引起火災。在草原上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機和乘務人員,應當對旅客進行草原防火宣傳。司機、乘務人員和旅客不得丟棄火種。
        在草原防火期內,對草原上從事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應當采取防火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防止失火。
        《草原防火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并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代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四)在草原上從事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作業人員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或者對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68 對不按野外用火規定在草原防火管制區內用火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防火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草原防火條例》第二十二條:在草原防火期內,出現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極高草原火險區、高草原火險區以及一旦發生草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區域劃為草原防火管制區,規定管制期限,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在草原防火管制區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草原火災的非野外用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制要求,嚴格管理。
        進入草原防火管制區的車輛,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頒發的草原防火通行證,并服從防火管制。
        《草原防火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五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并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代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區內未按照規定用火的。
    69 對經營者未履行草原防火責任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防火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草原防火條例》第二十三條:草原上的農(牧)場、工礦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以及駐軍單位、自然保護區管理單位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和草原防火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落實草原防火責任制,加強火源管理,消除火災隱患,做好本單位的草原防火工作。
        鐵路、公路、電力和電信線路以及石油天然氣管道等的經營單位,應當在其草原防火責任區內,落實防火措施,防止發生草原火災。
        承包經營草原的個人對其承包經營的草原,應當加強火源管理,消除火災隱患,履行草原防火義務。
        《草原防火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草原上的生產經營等單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實草原防火責任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70 對在國有林場禁火區內吸煙、生火、燒香點燭、燃放鞭炮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國有林場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在國有林場內從事生產經營和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國有林場的統一管理,遵守國有林場的有關規定,不得損毀國有林場的林木及設施、設備。禁止在禁火區內吸煙、生火、燒香點燭、燃放鞭炮。
        《湖南省國有林場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罰:(三)在禁火區吸煙、生火、燒香點燭、燃放鞭炮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國有林場予以警告,可并處50元至200元的罰款。
    72 對使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育苗或者造林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在森林的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二)禁止使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或者造林;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除治、賠償損失,可以并處一百元至兩千元的罰款。(一) 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73 對森林病蟲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條例》第四條第一款: 森林病蟲害防治實行“誰經營,誰防治”的責任制度。
        第七條: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在森林的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對幼齡林和中齡林應當及時進行撫育管理,清除已經感染病蟲害的林木;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除治、賠償損失,可以并處100元至2000元的罰款。(二) 發生森林病蟲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的。
    74 對隱瞞或者虛報森林病蟲害實情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第十四第一款:發現嚴重森林病蟲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林業主管部門報告。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除治、賠償損失,可以并處100元至2000元的罰款。(三) 隱瞞或者虛報森林病蟲害情況,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的。
    75 對未依法辦理植物檢疫證書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森檢機構(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植物檢疫條例》第七條: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屬于下列情況的,必須經過檢疫:
        (一)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的,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之前,必須經過檢疫;
        (二)凡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論是否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和運往何地,在調運之前,都必須經過檢疫。
        第八條: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必須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經檢疫未發現植物檢疫對象的,發給植物檢疫證書。發現有植物檢疫對象、但能徹底消毒處理的,托運人應按植物檢疫機構的要求,在指定地點作消毒處理,經檢查合格后發給植物檢疫證書;無法消毒處理的,應停止調運。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十四條第一款: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之前以及調運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須經過檢疫,取得《植物檢疫證書》。
        《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第十八條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75 對未依法辦理植物檢疫證書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森檢機構(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照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第三十條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森檢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76 對弄虛作假報檢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森檢機構(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植物檢疫條例》第七條: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屬于下列情況的,必須經過檢疫:
        (一)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的,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之前,必須經過檢疫;
        (二)凡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論是否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和運往何地,在調運之前,都必須經過檢疫。
        第八條: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必須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經檢疫未發現植物檢疫對象的,發給植物檢疫證書。發現有植物檢疫對象、但能徹底消毒處理的,托運人應按植物檢疫機構的要求,在指定地點作消毒處理,經檢查合格后發給植物檢疫證書;無法消毒處理的,應停止調運。
    76 對弄虛作假報檢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森檢機構(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十四條第一款: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之前以及調運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須經過檢疫,取得《植物檢疫證書》。
        《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第十八條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照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第三十條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森檢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77 對未按規定調運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森檢機構(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植物檢疫條例》第七條: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屬于下列情況的,必須經過檢疫:
        (一)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的,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之前,必須經過檢疫;
        (二)凡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論是否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和運往何地,在調運之前,都必須經過檢疫。
        第八條: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必須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經檢疫未發現植物檢疫對象的,發給植物檢疫證書。發現有植物檢疫對象、但能徹底消毒處理的,托運人應按植物檢疫機構的要求,在指定地點作消毒處理,經檢查合格后發給植物檢疫證書;無法消毒處理的,應停止調運。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十四條第一款: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之前以及調運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須經過檢疫,取得《植物檢疫證書》。
        《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
        第十八條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調運的植物和植物產品,植物檢疫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77 對未按規定調運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森檢機構(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未依照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
        第三十條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森檢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對違反規定調運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森檢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植物檢疫法規調運林木種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檢疫法規處罰外,并可處50元至2000元的罰款。
    78 對未按規定隔離試種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森檢機構(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植物檢疫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從國外引進、可能潛伏有危險性病、蟲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須隔離試種,植物檢疫機構應進行調查、觀察和檢疫,證明確實不帶危險性病、蟲的,方可分散種植。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二十四條:從國外引進的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審批機關確認的地點和措施進行種植。對可能潛伏有危險性森林病、蟲的,一年生植物必須隔離試種一個生長周期,多年生植物至少隔離試種二年以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森檢機構檢疫,證明確實不帶危險性森林病、蟲的,方可分散種植。
        《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
    78 對未按規定隔離試種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森檢機構(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第十八條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調運的植物和植物產品,植物檢疫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未依照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
        第三十條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森檢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對違反規定調運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森檢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79 對未按規定生產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森檢機構(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植物檢疫條例》第十一條: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單位,必須有計劃地建立無植物檢疫對象的種苗繁育基地、母樹林基地。試驗、推廣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帶有植物檢疫對象。植物檢疫機構應實施產地檢疫。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十二條:生產、經營應實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生產和經營之前向當地森檢機構備案,并在生產期間或者調運之前向當地森檢機構申請產地檢疫。
    79 對未按規定生產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森檢機構(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
        第十八條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調運的植物和植物產品,植物檢疫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未依照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
        第三十條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森檢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對違反規定調運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森檢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80 對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森檢機構(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調換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品的規定用途的;
    80 對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森檢機構(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第十八條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違反規定,擅自開拆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包裝,調換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規定用途的;
        第三十條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森檢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81 對擅自調換植物、植物產品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森檢機構(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調換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品的規定用途的;
        第十八條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違反規定,擅自開拆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包裝,調換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規定用途的;
        第三十條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森檢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82 對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品的規定用途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森檢機構(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調換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品的規定用途的;
         第十八條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違反規定,擅自開拆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包裝,調換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規定用途的;
        第三十條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森檢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83 對非法引起林業有害生物疫情擴散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森檢機構(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植物檢疫條例》第十三條:農林院校和試驗研究單位對植物檢疫對象的研究,不得在檢疫對象的非疫區進行。因教學、科研確需在非疫區進行時,應當遵守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的規定。
        《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 違反本條例規定,引起疫情擴散的。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違反規定,引起疫情擴散的。
    84 對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五十三條:從事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以及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植物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傳播和蔓延。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種子生產基地從事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驗,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85 對運輸或者郵寄未取得檢疫證書的林草種苗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森檢機構(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二條:運輸或者郵寄種子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檢疫。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未依照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
    86 對拒不按照除治方案要求履行除治責任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防治檢疫機構(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森林、林木經營者和管護單位負責其經營管護的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防治;山林權屬有爭議的,在權屬確定之前,其林木有害生物防治責任,由爭議各方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協調確定;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爭議各方共同的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協調確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拒不按照除治方案要求履行除治責任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代為除治,除治費用由森林、林木經營者或者管護單位承擔;造成林業有害生物蔓延成災的,由防治檢疫機構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87 對違反規定調入松科類植物及其木質產品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防治檢疫機構(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將松科類植物及其木質產品調入以松林為主的林業有害生物重點預防區。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將松科類植物及其木質產品調入以松林為主的林業有害生物重點預防區,造成外來林業有害生物入侵的,由防治檢疫機構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88 對違反規定導致疫情傳入或擴散蔓延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防治檢疫機構(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條例》第二十條:有關單位在林地及其周邊施工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及時回收用于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固設備的松木材料,并向當地防治檢疫機構報告。防治檢疫機構應當對從疫區調入的松木材料及時復檢,發現帶有林業有害生物的,施工單位應當及時采取除治措施。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妥善保管、未及時回收松木材料或者未向當地防治檢疫機構報告,導致疫情傳入或擴散蔓延的,由防治檢疫機構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89 對違反林草種質資源保護利用制度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條:國家依法保護種質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種質資源。 受委托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因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應當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條: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侵占、破壞種質資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91 對違反品種審定制度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一條:審定通過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繼續推廣、銷售的,經原審定委員會審核確認后,撤銷審定,由原公告部門發布公告,停止推廣、銷售。 受委托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銷售。
        應當審定的林木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作為良種推廣、銷售,但生產確需使用的,應當經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
        應當登記的農作物品種未經登記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不得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二)作為良種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林木品種的;(三)推廣、銷售應當停止推廣、銷售的農作物品種或者林木良種的。
    92 對違反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制度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一條: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核發。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接收申請材料。 受委托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林木良種繁殖材料生產經營的,以及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農作物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核發。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核發。
        只從事非主要農作物種子和非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申請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具有與種子生產經營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及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種子生產的,還應當同時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
        申請領取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征得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書面同意。
        第三十三條: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生產種子的品種、地點和種子經營的范圍、有效期限、有效區域等事項。
    92 對違反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制度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前款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核發許可證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受委托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一)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的;(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三)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的;
    93 對違反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制度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具有與種子生產經營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及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受委托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從事種子生產的,還應當同時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
        申請領取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征得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書面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五)不再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或者不再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繼續從事種子生產的;
    94 對未執行檢驗、檢疫規程生產林草種子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四條:種子生產應當執行種子生產技術規程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保證種子符合凈度、純度、發芽率等質量要求和檢疫要求。 受委托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六)未執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生產種子的。
    95 對違反林木種子采收管理制度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五條:在林木種子生產基地內采集種子的,由種子生產基地的經營者組織進行,采集種子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 受委托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禁止搶采掠青、損壞母樹,禁止在劣質林內、劣質母樹上采集種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搶采掠青、損壞母樹或者在劣質林內、劣質母樹上采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采種行為,沒收所采種子,并處所采種子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96 對未按規定建立、保存林草種子生產經營檔案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六條: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和保存包括種子來源、產地、數量、質量、銷售去向、銷售日期和有關責任人員等內容的生產經營檔案,保證可追溯。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具體載明事項,種子生產經營檔案及種子樣品的保存期限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規定。 受委托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第四項: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四)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97 對林草種苗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備案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八條: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由發證機關在其管轄范圍內確定。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經營者以書面委托生產、代銷其種子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但應當向當地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 受委托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97 對林草種苗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備案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第五項: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五)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
    98 對違反林草種子包裝、標簽和使用說明制度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 法》第三十九條:銷售的種子應當加工、分級、包裝。但是不能加工、包裝的除外。
        大包裝或者進口種子可以分裝;實行分裝的,應當標注分裝單位,并對種子質量負責。
    98 對違反林草種子包裝、標簽和使用說明制度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第四十條:銷售的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種子生產經營者對標注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質量負責。 受委托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標簽應當標注種子類別、品種名稱、品種審定或者登記編號、品種適宜種植區域及季節、生產經營者及注冊地、質量指標、檢疫證明編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和信息代碼,以及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銷售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標注品種權號。
        銷售進口種子的,應當附有進口審批文號和中文標簽。
        銷售轉基因植物品種種子的,必須用明顯的文字標注,并應當提示使用時的安全控制措施。
        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誠實守信,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生產者信息、種子的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適應性等使用條件的說明、風險提示與有關咨詢服務,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種子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一)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二)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三)涂改標簽的;
    99 對未按規定使用林木良種造林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四條:國家對推廣使用林木良種造林給予扶持。國家投資或者國家投資為主的造林項目和國有林業單位造林,應當根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 受委托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未根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100 對生產經營假劣林草種子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經營假、劣種子。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打擊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違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下列種子為假種子:
          (一)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其他品種種子的;
    100 對生產經營假劣林草種子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二)種子種類、品種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或者沒有標簽的。 受委托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下列種子為劣種子:
         (一)質量低于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質量低于標簽標注指標的;
         (三)帶有國家規定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假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二萬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二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101 對違法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五十九條:為境外制種進口種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限制,但應當具有對外制種合同,進口的種子只能用于制種,其產品不得在境內銷售。 受委托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從境外引進農作物或者林木試驗用種,應當隔離栽培,收獲物也不得作為種子銷售。
        第六十條:禁止進出口假、劣種子以及屬于國家規定不得進出口的種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一)未經許可進出口種子的;(二)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境內銷售的;(三)從境外引進農作物或者林木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作為種子在境內銷售的;(四)進出口假、劣種子或者屬于國家規定不得進出口的種子的。
    102 對偽造林草種子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出具虛假證明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一條:品種測試、試驗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偽造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與種子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取消種子質量檢驗資格。 取消種子質量檢驗資格的實施主體為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受委托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104 對違法生產、加工、包裝、檢驗和貯藏林草種子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林木種子質量管理辦法》第七條:采集林木種子應當在采種期內進行。 
    104 對違法生產、加工、包裝、檢驗和貯藏林草種子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采種期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林木種子成熟情況及有關規定確定,并在采種期起始日一個月前,利用報刊、電視、廣播、因特網等形式對外公布。 受委托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第八條:林木種子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對采集的林木種子及時進行脫粒、干燥、凈種、分級等加工處理。
        第九條:生產主要林木商品種子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質量檢驗。
        質量低于國家規定的種用標準的林木種子,不得用于銷售。
        第十條:生產、銷售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的林木種子,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包裝;種植材料(苗木)、無性繁殖材料和其他不能包裝的林木種子,可以不經過包裝。
        第十四條:屬于繁殖材料的林木種子的生產、經營和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在林木種子庫中貯藏林木種子。
        《林木種子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加工、包裝、檢驗和貯藏林木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照《種子法》的規定處理;《種子法》未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屬于非經營活動的,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活動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105 對銷售、供應未經檢驗合格或未附質量檢驗合格證的林木種苗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退耕還林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銷售、供應的退耕還林種苗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檢驗合格,并附具標簽和質量檢驗合格證。 受委托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退耕還林條例》第六十條:銷售、供應未經檢驗合格的種苗或者未附具標簽、質量檢驗合格證、檢疫合格證的種苗的,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種子法的規定處理;種子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處以非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106 對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科學技術與國際合作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八條: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可以將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他人實施,并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許可使用費;許可使用費可以采取固定價款、從推廣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和為繁殖而進行處理、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出口以及為實施上述行為儲存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06 對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科學技術與國際合作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涉及由未經許可使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而獲得的收獲材料的,應當得到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許可;但是,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對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機會行使其權利的除外。
        對實質性派生品種實施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征得原始品種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同意。
        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的實施步驟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二條第六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處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案件時,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107 對假冒授權品種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科學技術與國際合作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三條第七款: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108 對未使用注冊名稱銷售授權品種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科學技術與國際合作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四十二條:銷售授權品種未使用其注冊登記的名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109 對違法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科學技術與國際合作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條:轉基因植物品種的選育、試驗、審定和推廣應當進行安全性評價,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跟蹤監管并及時公告有關轉基因植物品種審定和推廣的信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整改、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屬于非經營活動的,可以并處1千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活動的,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110 對非法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禁止采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因科學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向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申請采集證;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申請采集證。
        采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采集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申請采集證。
        采集城市園林或者風景名勝區內的國家一級或者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須先征得城市園林或者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分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申請采集證。
    110 對非法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采集珍貴野生樹木或者林區內、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規定辦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發放采集證后,應當抄送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采集證的格式由國務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采集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和方法進行采集。
        縣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行政區域內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活動,應當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報告批準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證的規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有采集證的,并可以吊銷采集證。
        《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罰:(四)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證件的規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的,沒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罰款;有采集證的,吊銷采集證。
    111 對非法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禁止出售、收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
        《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罰:(七)……;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的,沒收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罰款。
    112 對外國人非法采集、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外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采集或者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對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的,應當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采集、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未經批準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采集、收購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資料,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113 對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自然保護區的界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 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
    114 對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并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準;其中,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進入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二)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
    115 對拒不服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管理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五條:在自然保護區內的單位、居民和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的人員,必須遵守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二)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
    116 對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成果副本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八條: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進入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準。
      從事前款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三) 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
    117 對除開礦以外的破壞自然保護區資源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自然保護地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六條: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117 對除開礦以外的破壞自然保護區資源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自然保護地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七條:對違反本細則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于做好林草行政執法與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銜接的通知》(辦發字〔2020〕26號)
    123 對毀壞森林公園風景資源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自然保護地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森林公園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在森林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進行房地產等項目開發,修建破壞景觀、污染環境的工程設施,填堵自然水系;
        (二)采石、采砂、取土、采礦、放牧、圍湖造地、建造墳墓、毀林開墾、毀損溶洞資源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
        (三)采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珍稀植物;
        (四)獵捕、傷害野生動物或者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
    123 對毀壞森林公園風景資源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自然保護地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六)其他毀壞森林公園資源的行為。
        《湖南省森林公園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森林風景資源破壞的,限期進行生態修復,并處生態修復所需費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124 對不遵守森林公園規章制度或不服從森林公園管理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自然保護地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森林公園條例》第三十條:進入森林公園的游客應當自覺遵守森林公園規章制度,服從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毀損公共服務設施、設備;
        (二)采挖花草、樹木等植物;
        (三)在竹木、巖石、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上刻劃;
        (四)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等行為;
        (五)擅自在未開放區域開展野外探險、攀巖、漂流等危險性活動;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湖南省森林公園條例》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符合條件的森林公園管理組織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125 對不執行森林公園規劃和履行管理職責致使森林風景資源質量等級下降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自然保護地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森林公園條例》第十七條:森林公園的建設,應當符合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建設項目的定點和設計方案,應當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湖南省森林公園條例》第三十七條:森林公園管理組織不執行森林公園總體規劃、不履行森林公園管理職責致使森林風景資源質量等級下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26 對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第五款: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證件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27 對非法使用有關野生動物證書和文件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禁止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特許獵捕證、狩獵證、人工繁育許可證及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批準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進出口等批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有關證件、專用標識或者有關批準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證件、專用標識、有關批準文件和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8 對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森林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森檢機構(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
    第三十條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森檢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129 對非法提供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 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受委托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四)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130 對偽造林木良種證書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林木良種推廣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偽造林木良種證書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種子管理機構予以沒收,并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內的罰款,但最多不得超過30000元。 受委托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131 對偽造、倒賣、轉讓有關野生植物證件、文件、標簽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偽造、倒賣、轉讓采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標簽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收繳,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132 對偽造、倒賣或者轉讓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批準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偽造、倒賣或者轉讓進出口批準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罰。
    133 對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造林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六十一條:采伐林木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積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積,更新造林應當達到相關技術規程規定的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二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務;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應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2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連續兩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
        (二)當年更新造林面積未達到應更新造林面積50%的;
        (三)除國家特別規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區外,更新造林當年成活率未達到85%的;
        (四)植樹造林責任單位未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時完成造林任務的。
    134 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退耕還林補助錢糧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造林處、規劃財務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退耕還林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補助資金和糧食。
        《退耕還林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國家工作人員在退耕還林活動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關于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二)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補助資金和糧食的;
        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依照刑法關于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所冒領的補助資金和糧食,處以冒領資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135 對拒絕、阻礙森林資源保護監督檢查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森林資源的保護、修復、利用、更新等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等違法行為。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履行森林資源保護監督檢查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來源非法的林木以及從事破壞森林資源活動的工具、設備或者財物;
        (四)查封與破壞森林資源活動有關的場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36 對拒絕、阻礙濕地保護監督檢查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自然保護地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37 對拒絕、阻撓林草種子監督檢查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受委托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拒絕、阻撓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38 對妨礙對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自然保護地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其主管的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者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六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給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139 對非法改變林種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三款:經批準公布的林種改變為其他林種的,應當報原批準公布機關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將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改變為其他林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收回經營者所獲取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并處所獲取森林生態效益補償3倍以下的罰款。
    140 對損毀國有林場林木及設施、設備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國有林場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在國有林場內從事生產經營和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國有林場的統一管理,遵守國有林場的有關規定,不得損毀國有林場的林木及設施、設備。禁止在禁火區內吸煙、生火、燒香點燭、燃放鞭炮。
    140 對損毀國有林場林木及設施、設備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國有林場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罰:(二)損毀林木及設施、設備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國有林場予以警告,可并處1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141 對未按規定建立和保存食用林產品生產記錄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經濟發展中心、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林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林產品生產、初級加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林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林產品生產、初級加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分別對林產品的加工、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食用林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生產記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使用肥料、農藥、獸藥等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量和日期;
        (二)植物病蟲害、動物疫病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三)采集、屠宰的日期。食用林產品生產記錄至少保存二年。
    141 對未按規定建立和保存食用林產品生產記錄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經濟發展中心、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林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規定,食用林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按規定建立和保存生產記錄,林產品生產、加工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出售的林產品未按規定包裝、標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142 對未按規定包裝、標識食用林產品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經濟發展中心、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林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林產品生產、初級加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林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林產品生產、初級加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分別對林產品的加工、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湖南省林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十四條:林產品生產、加工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出售的食用林產品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識,包裝物或者標識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明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等內容;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按照規定標明添加劑的名稱。
        林產品生產、加工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出售的非食用林產品,應當在包裝物或者在產品、產品附著物上標識產品的品名、規格、質量等級、生產企業名稱等內容。
        《湖南省林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規定,食用林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按規定建立和保存生產記錄,林產品生產、加工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出售的林產品未按規定包裝、標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143 對食用林產品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添加劑和包裝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強制性技術規范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經濟發展中心、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林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林產品生產、初級加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林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林產品生產、初級加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分別對林產品的加工、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143 對食用林產品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添加劑和包裝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強制性技術規范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經濟發展中心、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林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十二條:食用林產品生產、加工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林產品初級加工、保鮮、儲存、運輸過程中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添加劑和包裝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強制性技術規范。
        《湖南省林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食用林產品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添加劑和包裝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強制性技術規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對被污染的食用林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44 對生產、初級加工、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非食用林產品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經濟發展中心、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林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林產品生產、初級加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林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林產品生產、初級加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分別對林產品的加工、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144 對生產、初級加工、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非食用林產品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經濟發展中心、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林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對監督抽查不合格的食用林產品,責令生產、加工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予以銷毀。對監督抽查不合格的非食用林產品,責令生產、加工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采取補救措施,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
    144 對生產、初級加工、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非食用林產品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經濟發展中心、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林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二十五條:生產、初級加工、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非食用林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責令停止生產、初級加工、銷售,沒收違法生產、初級加工、銷售的非食用林產品,并處違法生產、初級加工、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146 對未經批準流轉森林資源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政策法規和改革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森林資源流轉辦法》第十二條:國有森林資源流轉,應當經本經營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經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國有、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的森林資源流轉,林權權利人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森林資源流轉申請書和流轉方案;
        (二)森林資源權屬憑證;
        (三)村民會議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記錄;
        (四)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書;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146 對未經批準流轉森林資源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政策法規和改革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森林資源流轉辦法》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批準流轉森林資源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147 對非法引入或者生產經營一類、二類外來物種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外來物種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三款: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引入外來物種。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一類外來物種。
        生產經營二類外來物種的,應當符合引入許可的種類、數量、地點和期限等,并建立和保存外來物種的生產經營檔案。
        《湖南省外來物種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權責令改正,沒收外來物種及其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引入或者生產經營一類、二類外來物種的。
    148 對違規向野外擴散、放生或者丟棄一類、二類外來物種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外來物種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禁止將一類、二類外來物種向野外擴散、放生或者丟棄。因科學研究、生物防治等特殊情況,需要向野外釋放引入的外來物種的,應當在規定的控制范圍內進行,并具備防止逃逸、擴散、外泄的條件和控制措施。對一類、二類外來物種及其后代,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標記或者標識。
    148 對違規向野外擴散、放生或者丟棄一類、二類外來物種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外來物種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權責令改正,沒收外來物種及其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引入者、生產經營者向野外擴散、放生或者丟棄一類、二類外來物種的。
    149 對造成一類、二類外來物種逃逸、擴散、外泄或者對前述行為不報告、不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外來物種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禁止將一類、二類外來物種向野外擴散、放生或者丟棄。因科學研究、生物防治等特殊情況,需要向野外釋放引入的外來物種的,應當在規定的控制范圍內進行,并具備防止逃逸、擴散、外泄的條件和控制措施。對一類、二類外來物種及其后代,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標記或者標識。
        第二十五條:一類、二類外來物種發生逃逸、擴散、外泄的,引入者、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向當地農業農村、林業或者衛生健康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農業農村、林業或者衛生健康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及時采取措施控制和限期清除,引入者、生產經營者逾期不能控制和清除的,或者不具備控制和清除條件的,由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引入者、生產經營者依法承擔。
        《湖南省外來物種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權責令改正,沒收外來物種及其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引入者、生產經營者造成一類、二類外來物種逃逸、擴散、外泄或者對前述行為不報告、不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的。
    150 對一類、二類外來物種及其后代未按照規定進行標記或者標識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外來物種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禁止將一類、二類外來物種向野外擴散、放生或者丟棄。因科學研究、生物防治等特殊情況,需要向野外釋放引入的外來物種的,應當在規定的控制范圍內進行,并具備防止逃逸、擴散、外泄的條件和控制措施。對一類、二類外來物種及其后代,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標記或者標識。
        《湖南省外來物種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權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對一類、二類外來物種及其后代未按照規定進行標記或者標識的。
    151 對未按照規定制作和保存生產經營外來物種檔案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外來物種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一類外來物種。
        生產經營二類外來物種的,應當符合引入許可的種類、數量、地點和期限等,并建立和保存外來物種的生產經營檔案。
        《湖南省外來物種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權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規定制作和保存生產經營外來物種檔案的。
    152 對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一條: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核發。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接收申請材料。 1.進出口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國家委托省級實施;2.受委托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152 對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林木良種繁殖材料生產經營的,以及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農作物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核發。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核發。
        只從事非主要農作物種子和非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草種、煙草種、中藥材種、食用菌菌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155 對林草植物檢疫證書核發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植物檢疫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負責執行國家的植物檢疫任務。
        第七條: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屬于下列情況的,必須經過檢疫:
        (一)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的,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之前,必須經過檢疫;
    155 對林草植物檢疫證書核發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二)凡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論是否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和運往何地,在調運之前,都必須經過檢疫。
        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 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必須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經檢疫未發現植物檢疫對象的,發給植物檢疫證書。發現有植物檢疫對象、但能徹底消毒處理的,托運人應按植物檢疫機構的要求,在指定地點作消毒處理,經檢查合格后發給植物檢疫證書;無法消毒處理的,應停止調運。
        對可能被植物檢疫對象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場地、倉庫等,也應實施檢疫。如已被污染,托運人應按植物檢疫機構的要求處理。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間調運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必須經過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的,調入單位必須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植物檢疫機構同意,并向調出單位提出檢疫要求;調出單位必須根據該檢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植物檢疫機構申請檢疫。對調入的植物和植物產品,調入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查驗檢疫證書,必要時可以復檢。
    155 對林草植物檢疫證書核發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的檢疫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一條: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單位,必須有計劃地建立無植物檢疫對象的種苗繁育基地、母樹林基地。試驗、推廣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帶有植物檢疫對象。植物檢疫機構應實施產地檢疫。
    156 對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審批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自然保護地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礦藏勘查、開采以及其他各類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國家級權限),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修筑設施審批,國家委托省級實施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需要臨時使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臨時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并不得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五十二條: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不需要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超出標準需要占用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一)培育、生產種子、苗木的設施;
    (二)貯存種子、苗木、木材的設施;
    (三)集材道、運材道、防火巡護道、森林步道;
    (四)林業科研、科普教育設施;
    (五)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
    156 對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審批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自然保護地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六)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    
    (七)其他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用地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用地單位憑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積低于上述規定數量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點林區的林地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
    156 對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審批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自然保護地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三)用地單位需要采伐已經批準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時,應當向林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準的,有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不予批準通知之日起7日內將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如數退還。
        第十七條: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臨時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并不得在臨時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滿后,用地單位必須恢復林業生產條件。
        第十八條: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修筑其他工程設施,需要將林地轉為非林業建設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前款所稱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是指:
        (一)培育、生產種子、苗木的設施;
    (二)貯存種子、苗木、木材的設施;
    (三)集材道、運材道;
    (四)林業科研、試驗、示范基地;
    156 對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審批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自然保護地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五)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    
    (六)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自然保護區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統一管理。未經林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自然保護區建立機構和修筑設施。
    157 對建設項目使用草原審批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三十八條:進行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確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礦藏開采、工程建設等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頃以上草原審核,國家委托省級實施
        第四十條:需要臨時占用草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四十一條: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將草原轉為非畜牧業生產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158 對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采伐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但應當符合林木采伐技術規程。
        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
        非林地上的農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護路林、護岸護堤林和城鎮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采伐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方便申請人辦理采伐許可證。
        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林地上的林木,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采伐許可證。
    158 對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第五十九條:符合林木采伐技術規程的,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及時核發采伐許可證。但是,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不得超過年采伐限額發放采伐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除森林法已有明確規定的外,林木采伐許可證按照下列規定權限核發:
        (一)縣屬國有林場,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所屬的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三)重點林區的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159 對從事營利性治沙活動許可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造林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條:不具有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營利性治沙活動的,應當先與土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簽訂協議,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159 對從事營利性治沙活動許可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造林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在治理活動開始之前,從事營利性治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治理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治理申請,并附具下列文件: 
        (一)被治理土地權屬的合法證明文件和治理協議;
        (二)符合防沙治沙規劃的治理方案;
        (三)治理所需的資金證明。
    162 對進入自然保護區從事有關活動審批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 林業主管部門(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自然保護地管理處,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七條: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并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準;其中,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進入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準。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未經林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自然保護區建立機構和修筑設施。
    163 對獵捕陸生野生動物審批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 林業主管部門(國家(委托省級實施)、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獵捕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審批,國家委托省級實施
        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需要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第二十二條: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并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申請特許獵捕證的程序如下:
        (一)需要捕捉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附具申請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向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附具申請人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163 對獵捕陸生野生動物審批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 林業主管部門(國家(委托省級實施)、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三)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附具申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向獵捕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持有狩獵證,并按照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工具和方法進行獵捕。
        狩獵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印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核發。
    169 對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在森林草原防火區野外用火審批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 人民政府(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 防火股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因處置突發事件和執行其他緊急任務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應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草原防火條例》第十八條:在草原防火期內,因生產活動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批準。用火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169 對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在森林草原防火區野外用火審批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 人民政府(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 防火股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在草原防火期內,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應當選擇安全地點,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徹底熄滅余火。 
        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在草原防火期內,禁止在草原上野外用火。
    170 對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在森林草原防火區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審批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防火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因處置突發事件和執行其他緊急任務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應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草原防火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在草原防火期內,在草原上進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171 對進入森林高火險區、草原防火管制區審批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 人民政府(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防火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九條:森林高火險期內,進入森林高火險區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嚴格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范圍活動,并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草原防火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進入草原防火管制區的車輛,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頒發的草原防火通行證,并服從防火管制。
    172 對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林地經營權審批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 人民政府(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 政策法規和改革發展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范制度。 
    177 對移植古樹名木審批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林業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禁止皆伐、移植或者損毀前款規定的古樹名木。確需進行保護性移植的,應當按規定權限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178 對植物園設立許可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 人民政府(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植物園條例》第六條:設立植物園,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交書面申請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相關材料。縣級人民政府收到相關材料后,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進行論證,提出審核意見,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180 對森林資源的保護、修復、利用、更新等進行的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森林資源的保護、修復、利用、更新等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等違法行為。
    181 對濕地的保護、修復、利用等活動進行的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自然保護地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濕地的保護、修復、利用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破壞濕地的違法行為。
    182 對草原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五十六條: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草原面積較大的省、自治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設立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草原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草原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草原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草原監督檢查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草原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
    183 林草種子質量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六條: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種子質量的監督檢查。種子質量管理辦法、行業標準和檢驗方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制定。 受委托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草種、煙草種、中藥材種、食用菌菌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草種生產、加工、檢疫、檢驗的監督管理,保證草種質量。
    184 對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法機關。種子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種子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受委托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種子進行取樣測試、試驗或者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生產經營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產經營的種子,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
        (五)查封違法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185 對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活動的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活動進行規范和監督管理。
    186 對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的行政檢查 行政檢查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野生動物保護職責的部門,在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查;
    187 對陸生野生動物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五條: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本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
    188 對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活動的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行政區域內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活動,應當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向批準獵捕的機關報告監督檢查結果。
    189 對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監督管理 行政檢查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經營利用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監督管理。
        對進入集貿市場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在集貿市場以外經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190 對野生動物的獵捕、繁育、出售、收購、利用、運輸、寄遞等活動的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的獵捕、繁育、出售、收購、利用、運輸、寄遞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行為。
    191 對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活動的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采集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和方法進行采集。
        縣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行政區域內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活動,應當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報告批準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
    192 對經營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活動的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十九條: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經營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193 對大熊貓國內借展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大熊貓國內借展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國家林業局和借展雙方所在地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大熊貓借展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借展雙方完善應急處置機制。
    194 對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自然保護地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其主管的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者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195 對風景名勝區的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自然保護地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風景名勝區條例》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196 對森林防火的行政檢查 行政檢查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防火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防火區內有關單位的森林防火組織建設、森林防火責任制落實、森林防火設施建設等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森林火災隱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消除隱患。
        被檢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撓、妨礙檢查活動。
        《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經批準野外用火的,縣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門應當派員現場指導和監督。
    196 對森林防火的行政檢查 行政檢查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防火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第十五條:在春節、元宵、清明、中元等傳統民俗拜祭節日期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森林防火需要,可以在國有林場以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特殊保護區域和其他森林防火區設立臨時性的森林防火檢查點。
        執行檢查任務的人員應當佩戴專用標志,對進入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攜帶火種、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
    197 對草原防火安全的行政檢查 行政檢查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防火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草原防火條例》第二十一條:在草原防火期內,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應當對進入草原、存在火災隱患的車輛以及可能引發草原火災的野外作業活動進行草原防火安全檢查。發現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告知有關責任人員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禁止進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從事野外作業活動。
    198 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的行政檢查 行政檢查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條例》第二十二條:森林植物檢疫員經所屬林業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在執行任務時可以進入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生產、經營、存放場所,依法實施現場檢疫或者復檢,查驗檢疫證書并開展疫情調查;監督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林業有害生物進行消毒處理、除害處理、隔離試種和采取封鎖、消滅等措施;查閱、摘錄或者復制與檢疫工作有關的資料,收集證據。
    199 對外來物種的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外來物種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林業、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外來物種的監督管理,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做好外來物種的引入、監測和防治工作。
    200 對林產品生產、初級加工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經濟發展中心、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林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林產品生產、初級加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林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林產品生產、初級加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分別對林產品的加工、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201 對油茶苗木質量的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促進油茶產業發展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油茶苗木質量的監督檢查,規范和支持油茶良種種苗繁育基地建設;鼓勵和引導苗木生產者使用國家公布的油茶主推品種或者推薦品種以及獲得國家新品種權的油茶品種,分品種培育容器大苗,實施科學培育,提升種苗質量。 受委托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202 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有行政許可事項的各業務處室、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
        行政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被許可人、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
    203 對森林資源保護監督檢查中,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的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履行森林資源保護監督檢查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204 對有證據證明來源非法的林木以及從事破壞森林資源活動的工具、設備或者財物的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履行森林資源保護監督檢查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來源非法的林木以及從事破壞森林資源活動的工具、設備或者財物;
    205 對與破壞森林資源活動有關場所的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履行森林資源保護監督檢查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與破壞森林資源活動有關的場所。
    206 對擅自移動或者毀壞森林保護標志的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毀壞森林保護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恢復森林保護標志,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207 對拒不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或者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組織代為履行,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一)拒不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或者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208 對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組織代為履行,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二)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208 對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林采種或者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倍至3倍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1倍至5倍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209 對擅自移動或者毀壞林業服務標志的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五條:擅自移動或者毀壞林業服務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210 對濕地保護監督檢查中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的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自然保護地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211 對涉嫌濕地違法活動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自然保護地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涉嫌違法活動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212 對逾期未按規定恢復重建重要濕地的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自然保護地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五十三條:建設項目占用重要濕地,未依照本法規定恢復、重建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重建濕地;逾期未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按照占用濕地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13 對破壞濕地的違法行為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復方案修復濕地的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自然保護地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破壞濕地的違法行為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復方案修復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違法行為人因被宣告破產等原因喪失修復能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修復。
    214 對臨時占用草原逾期不恢復的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臨時占用草原,占用期屆滿,用地單位不予恢復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215 對野生動物執法時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的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野生動物保護職責的部門,在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復制有關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216 對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野生動物保護職責的部門,在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出售、加工、運輸獵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設備或者財物。
    217 對涉嫌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出售、加工、運輸獵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設備或者財物的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野生動物保護職責的部門,在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出售、加工、運輸獵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設備或者財物。
    218 對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被責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而不恢復的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生、丟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代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響的措施,所需費用由被責令限期捕回者承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被責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而不恢復的,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可以代為捕回或者恢復原狀,由被責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者承擔全部捕回或者恢復原狀所需的費用。
    219 對與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活動有關的場所的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四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野生動物保護監督檢查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與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活動有關的場所。
    220 對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防火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草原防火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并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代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221 對與品種權侵權案件有關的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合同、帳冊及有關文件的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科學技術與國際合作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四十一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在查處品種權侵權案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在查處假冒授權品種案件時,根據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與案件有關的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查閱、復制或者封存與案件有關的合同、賬冊及有關文件。
    222 對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產經營的種子,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的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  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法機關。種子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種子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產經營的種子,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 受委托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223 對違法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的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法機關。種子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種子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違法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受委托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224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調運的植物和植物產品的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 植物檢疫機構(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調運的植物和植物產品,植物檢疫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225 對被責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蟲害者不除治的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被責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蟲害者不除治的,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可以代為除治,由被責令限期除治者承擔全部防治費用。
        代為除治森林病蟲害的工作,不因被責令限期除治者申請復議或者起訴而停止執行。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拒不按照除治方案要求履行除治責任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代為除治,除治費用由森林、林木經營者或者管護單位承擔;造成林業有害生物蔓延成災的,由防治檢疫機構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226 對調入以松林為主的林業有害生物重點預防區的松科類植物及其木質產品的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 防治檢疫機構(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將松科類植物及其木質產品調入以松林為主的林業有害生物重點預防區,造成外來林業有害生物入侵的,由防治檢疫機構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妥善保管、未及時回收松木材料或者未向當地防治檢疫機構報告,導致疫情傳入或擴散蔓延的,由防治檢疫機構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227 對逃逸、擴散、外泄的一類、二類外來物種,逾期不能控制和清除的,或者不具備控制和清除條件的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外來物種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一類、二類外來物種發生逃逸、擴散、外泄的,引入者、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向當地農業農村、林業或者衛生健康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農業農村、林業或者衛生健康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及時采取措施控制和限期清除,引入者、生產經營者逾期不能控制和清除的,或者不具備控制和清除條件的,由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引入者、生產經營者依法承擔。
    228 對擅自引入、生產經營的外來物種的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外來物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五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對外來物種進行監督檢查,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五)對擅自引入、生產經營的外來物種進行查封、扣押。
    229 對經檢測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食用林產品的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經濟發展中心、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林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林產品生產、初級加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林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林產品生產、初級加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分別對林產品的加工、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湖南省林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林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可以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林產品質量安全相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對經檢測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食用林產品,有權查封、扣押,并依法作出相關處理決定。
    230 對森林植被恢復費的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規劃財務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礦藏勘查、開采以及其他各類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占用林地的單位應當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號)(臨時使用林地不再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
    231 對濕地恢復費的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自然保護地管理處、規劃財務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二十一條: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及蓄滯洪區內的濕地外,經依法批準占用重要濕地的單位應當根據當地自然條件恢復或者重建與所占用濕地面積和質量相當的濕地;沒有條件恢復、重建的,應當繳納濕地恢復費。繳納濕地恢復費的,不再繳納其他相同性質的恢復費用。
        濕地恢復費繳納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林業草原等有關部門制定。
    232 對草原植被恢復費的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規劃財務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因建設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應當交納草原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用于恢復草原植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復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233 對非國有林生態保護補償的行政給付 行政給付 人民政府(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 森林資源管理處、規劃財務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九條:中央和地方財政分別安排資金,用于公益林的營造、撫育、保護、管理和非國有公益林權利人的經濟補償等,實行專款專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第三款:公益林劃定涉及非國有林地的,應當與權利人簽訂書面協議,并給予合理補償。
    234 對因陸生野生動物造成的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補償的行政給付 行政給付 人民政府(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規劃財務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因保護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動保險機構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
        《湖南省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依據本辦法予以補償。
    235 對林木良種補償的行政給付 行政給付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規劃財務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因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為選育林木良種建立測定林、試驗林、優樹收集區、基因庫等而減少經濟收入的,批準建立的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受委托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236 對退耕還林補助的行政給付 行政給付 人民政府(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 造林處、規劃財務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退耕還林條例》第三十五條 國家按照核定的退耕還林實際面積,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提供補助糧食、種苗造林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具體補助標準和補助年限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237 對在造林綠化、森林保護、森林經營管理以及林業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組織或者個人的行政獎勵 行政獎勵 人民政府(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 造林處、森林資源管理處、科學技術與國際合作處、人事教育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三條:對在造林綠化、森林保護、森林經營管理以及林業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238 對在濕地保護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的行政獎勵 行政獎勵 人民政府(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 自然保護地管理處、人事教育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八條第二款:對在濕地保護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239 對在草原管理、保護、建設、合理利用和科學研究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行政獎勵 行政獎勵 人民政府(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 森林資源管理處、人事教育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七條:國家對在草原管理、保護、建設、合理利用和科學研究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240 對在野生動物保護和科學研究方面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的行政獎勵 行政獎勵 人民政府(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人事教育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九條:在野生動物保護和科學研究方面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241 對在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培育利用和宣傳教育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的行政獎勵 行政獎勵 人民政府(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人事教育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在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培育利用和宣傳教育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242 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和在撲救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的行政獎勵 行政獎勵 人民政府(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防火處、人事教育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森林防火條例》第十二條: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在撲救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當場給予表彰和獎勵。
    243 對在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個人的行政獎勵 行政獎勵 人民政府(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 防火處、人事教育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草原防火條例》第十條:對在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244 對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和良種選育、推廣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的行政獎勵 行政獎勵 人民政府(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 湖南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人事教育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條:國家扶持種質資源保護工作和選育、生產、更新、推廣使用良種,鼓勵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相結合,獎勵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和良種選育、推廣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受委托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245 對完成關系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應用價值的植物新品種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行政獎勵 行政獎勵 人民政府(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科學技術與國際合作處、人事教育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四條:完成關系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應用價值的植物新品種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246 對建設、管理自然保護區以及在有關的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行政獎勵 行政獎勵 人民政府(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 自然保護地管理處、人事教育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九條:對建設、管理自然保護區以及在有關的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247 對在林業技術推廣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行政獎勵 行政獎勵 人民政府(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 科學技術與國際合作處、人事教育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第八條:對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248 對在林業科學研究、成果轉移轉化、林業標準化、科學普及等林業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的行政獎勵 行政獎勵 人民政府(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 科學技術與國際合作處、人事教育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十八條:每年5月30日為全國科技工作者日。
        國家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獎勵制度,設立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等獎項,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鼓勵國內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設立科學技術獎項,對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249 對在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行政獎勵 行政獎勵 人民政府(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人事教育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植物檢疫條例》第十七條:在植物檢疫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業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一)嚴格執行森林病蟲害防治法規,預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區或者經營區域內,連續五年沒有發生森林病蟲害的;
        (二)預報病情、蟲情及時準確,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蟲害的合理化建議,被有關部門采納,獲得顯著效益的;
        (三)在森林病蟲害防治科學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應用推廣科研成果中獲得重大效益的;
        (四)在林業基層單位連續從事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滿十年,工作成績較好的;
        (五)在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顯著成績的。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條例》第二十七條:對在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250 對在防治外來物種危害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行政獎勵 行政獎勵 人民政府(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人事教育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外來物種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在防治外來物種危害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251 對在防沙治沙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行政獎勵 行政獎勵 人民政府(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造林處、人事教育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八條:在防沙治沙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保護和改善生態質量作出突出貢獻的應當給予重獎。
    255 對濕地保護小區的行政確認 行政確認 人民政府(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 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濕地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對有特殊保護價值但不具備劃定為濕地自然保護區條件的濕地,可以由濕地所在地縣級或者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建立濕地公園。
    259 對禁獵區、禁獵期的行政確認 行政確認 人民政府(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將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劃入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等自然保護地,保護、恢復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對不具備劃定自然保護地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劃定禁獵(漁)區、規定禁獵(漁)期等措施予以保護。
        《湖南省濕地保護條例》第十四條:重要濕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確定并公告濕地禁獵區、禁漁區、禁采區和濕地禁獵期、禁漁期、禁采期。
    260 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的行政確認 行政確認 人民政府(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捕鳥網、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物種保護、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以及植保作業等除外。
        前款規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并公布。
    264 對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和采種林的行政確認 行政確認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十條第一款: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的種質資源屬公共資源,依法開放利用。 受委托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從事種子生產的,還應當同時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
    267 對草原防火期的行政確認 行政確認 人民政府(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 防火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五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草原防火責任制,規定草原防火期,制定草原防火撲火預案,切實做好草原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草原防火條例》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草原火災發生規律,確定本行政區域的草原防火期,并向社會公布。
    268 對草原防火管制區的行政確認 行政確認 人民政府(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 防火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草原防火條例》第二十二條:在草原防火期內,出現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極高草原火險區、高草原火險區以及一旦發生草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區域劃為草原防火管制區,規定管制期限,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在草原防火管制區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草原火災的非野外用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制要求,嚴格管理。
        進入草原防火管制區的車輛,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頒發的草原防火通行證,并服從防火管制。
    271 對森林防火區、防火期的行政確認 行政確認 人民政府(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 防火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劃定森林防火區,規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會公布。
        《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規定》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森林火災發生規律,規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會公布。
        在春節、元宵、清明、中元等傳統民俗拜祭節日和春耕備耕、秋收冬種等森林火災高發時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森林防火需要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將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圍劃定為森林防火區,并根據森林防火需要劃定森林高火險區。森林防火區和森林高火險區的范圍應當向社會公布。
    272 對森林高火險區、森林高火險期的行政確認 行政確認 人民政府(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 防火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八條:森林防火期內,預報有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必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發布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規定》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森林火災發生規律,規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會公布。
        在春節、元宵、清明、中元等傳統民俗拜祭節日和春耕備耕、秋收冬種等森林火災高發時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森林防火需要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將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圍劃定為森林防火區,并根據森林防火需要劃定森林高火險區。森林防火區和森林高火險區的范圍應當向社會公布。
    273 對古樹名木等級的行政確認 行政確認 人民政府(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古樹名木保護辦法》第十三條:古樹名木按照下列規定認定和公布:
        (一)一級古樹和名木由縣級人民政府層報省人民政府認定和公布;
        (二)二級古樹由縣級人民政府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認定和公布;
        (三)三級古樹由縣級人民政府認定和公布。
    274 對古樹名木生境保護范圍的行政確認 行政確認 人民政府(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 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野生動植物管理機構 《湖南省古樹名木保護辦法》第二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小于樹冠垂直投影外5米劃定古樹名木生境保護范圍。將生境保護范圍信息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基礎信息平臺以及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系統。
        因特殊情況無法滿足前款規定,確需縮小古樹名木生境保護范圍的,按照古樹名木等級報認定該古樹名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277 對林業有害生物重點預防區(點)的行政確認 行政確認 人民政府(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條例》第十三條: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和國家級的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及古樹名木等需特別保護的區域或者林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為林業有害生物重點預防區(點),并督促有關部門制定預防方案和治理預案;經營管護單位應當建立防護制度,防止外來林業有害生物入侵。
        禁止將松科類植物及其木質產品調入以松林為主的林業有害生物重點預防區。
    280 對森林公園的行政確認 行政確認 人民政府(省、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 自然保護地管理處、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森林公園條例》第七條第二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以申請設立森林公園。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設立森林公園。
        第十條:設立省級、縣級森林公園,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282 森林經營方案審批 其他行政執法行為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森林資源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明確森林培育和管護的經營措施,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重點林區的森林經營方案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湖南省國有林場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2號)第十二條:國有林場應當在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組織下,定期進行森林資源清查,根據林業長遠發展規劃和本場實際情況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森林經營方案按規定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284 獵捕作業完成后的獵捕情況備案 其他行政執法行為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獵捕者應當嚴格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或者限額、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獵捕作業完成后,應當將獵捕情況向核發特許獵捕證、狩獵證的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由專業機構和人員承擔;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由專業機構有組織開展。
    288 古樹名木保護方案的備案 其他行政執法行為 林業主管部門(縣級)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機構 《湖南省古樹名木保護辦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避讓措施。
        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確需在古樹名木生境保護范圍內開展建設施工,無法避讓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制定古樹名木保護方案,并報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備案。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對保護方案的制定和實施進行指導、監督。
    290 種子生產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備案 其他行政執法行為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湖南省國有林和種苗工作站、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八條: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由發證機關在其管轄范圍內確定。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經營者以書面委托生產、代銷其種子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但應當向當地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 受委托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291 林草植物新品種權侵權案的處理 其他行政執法行為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科學技術與國際合作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對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協議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92 在森林公園內采集標本、拍攝影視作品、舉辦大型活動、設置張貼大型商業廣告的備案 其他行政執法行為 林業主管部門(省、設區的市、州或縣級) 自然保護地管理處、設區的市、州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湖南省森林公園條例》第二十六條:在森林公園內采集標本、拍攝影視作品、舉辦大型活動、設置張貼大型商業廣告,應當經森林公園管理組織同意,經有關部門批準并報當地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294 對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的備案 其他行政執法行為 林業主管部門(縣級) 野生動植物保護股或縣級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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