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陵磯新港區、南湖新區、屈原管理區,市直有關單位,中央、省屬駐岳各單位: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岳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岳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2月9月
岳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 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11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 并軌后公共租賃住房有關運行管理工作的意見》 (建保〔2014〕 91號)、 《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財資〔2018〕 106號)、 《湖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湘建保〔2021〕 188號)、 《湖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管理辦法》(湘發改價費規〔2022〕745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籌集、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 持,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 下及以下收入(以下簡稱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 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含廉租住房)。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公 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負總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 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和實施機構,充實工作人員,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安排解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住房保障工作人員,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受理和初審工作。各類園區應當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機制。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指 導和監督工作,其所屬的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負責歸屬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準入、分配、運營、退出等事務性工作。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 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準入、分配、運營、退出及租賃補貼發放等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財政、資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公安、 退役軍人事務、稅務、市場監管、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 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數據平臺,實現申請、受理、審核、分配、運營管理等業務信息化、電子化。
第二章房源和資金籌集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綜合考慮經濟發 展水平和公共租賃住房需求等因素,合理編制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應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供應和儲備計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列入本地區年度建設計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要落實好土地、資金、稅費等各項支持政策,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工作順利實施,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和運營公共租賃住房。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籌集公共租賃住房 應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并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可通過集中新建、配建、改建、購買、 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可由政府投資,也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第十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嚴格遵循公共租賃住房建 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單套戶型建筑面積控制 標準,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不超過60m2 , 并根據城市中、低收 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實際需求,合理確定套型結構。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十一條 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從開工建設到分配入住以 3年為一個周期(高層建筑可適當延期),期末分配入住率應達到90%以上;單個項目竣工后一年內分配入住率應達到90%以上。
第十二條 公租房小區應按要求建設無障礙設施。新建公租 房小區建設規模1200套以上,居住人口5000 以上的應配套建設幼兒園和老年活動室。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要強化對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招標、勘察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建設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嚴格落實各參建主體質量安全責任,強化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全面落實質量終身責任制,切實保證公共租賃住房質量安全。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通過下列渠道籌措公共租賃住房資金:
(一)國家及省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市、縣市區財政年度住房保障專項資金。
(三)公積金增值收益。
(四)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
(五)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
(六)社會捐贈。
(七)企事業單位、工業園區、社會機構自籌資金。
(八)其他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資產(包括住宅及配套的 非住宅資產)的租金收入和罰款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國 庫集中收繳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 理,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維修養護、管理等。 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 資產的租金收入和罰款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租金收入和配套設施 的經營性收入歸投資者所有,房屋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承擔。政府和社會力量共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租金收入、經營性收入和房屋維修養護費分別按投資比例分配和承擔。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后續管理費用實行預 算管理。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于當年第四 季度根據下年度公共租賃住房后續管理工作計劃,編制下年度公 共租賃住房后續管理費用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應將公共租賃住房后續管理費用納入財政年度預算。
第三章 保障對象、方式及標準
第十七條 本地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含低保、特困、低保邊 緣)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本地穩定就業的外來務 工人員等符合本地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應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方式分實物配租和發放租賃 補貼兩種,同一家庭只能選擇一種保障方式。本辦法所稱公共租 賃住房實物配租,是指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提供公共租賃住 房,并按照各類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計收租金,符合條件申請 人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租 賃補貼,是指對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家庭按照各類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標準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家庭優先以發放租賃補貼方式予 以保障,確需要實物保障的,根據申請和房源情況分類輪候,逐步轉為實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發放租賃補貼的戶數列入國家城鎮保 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計劃,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根據 本地區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和租賃補貼發放規模以及財 政承受能力,統籌各項資金用于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租賃補貼發放。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面積和標準要依據本地 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的保障面積標準,以及住房市場房源狀 況、租金水平、補貼申請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 合理確定。由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批準后實施。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保障家庭,每月租賃補貼發放 金額計算方式為:發放金額=租賃補貼標準(元/平方米 · 月) x 每戶保障面積(平方米)。1人戶保障面積30平方米;2人戶保障面積45平方米;3人及以上保障面積60平方米。城鎮低保、特困住房困難家庭租賃補貼標準,按照本地市場住房租金平均水平的70%進行補貼。城鎮低保邊緣住房困難家庭租賃補貼標準,按照本地市場住房租金平均水平60%進行補貼。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本地 穩定就業無房的外來務工人員補貼標準,按照本地市場住房租金平均水平的40%進行補貼。市場租金水平評估由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組織評定或者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測算后組織認定,市場租金評估周期原則上不低于3年。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標準應根據情況變化適時進行動態 調整,原則上每3年調整一次,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租賃補貼應 當按月或季度發放,實行動態管理,在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賃補貼發放。
第四章申請與審核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應建立健全常態化申請受理機制, 做到隨時申請,及時受理。要拓寬申請受理渠道,開通網上服務大廳、手機APP、 微信公眾號等服務平臺,方便群眾辦事。
第二十二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本地無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5平方米;
(三)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為城鎮常住戶籍家庭,其人均 收入應低于上年度本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且家庭 財產狀況符合本地相關規定。其中城鎮低保家庭人均收入及財產 應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城鎮特困家庭為城鎮無勞動能 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他法 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城鎮低 保邊緣家庭不符合城鎮低保家庭、特困人員認定條件,家庭人均收入應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本地相關規定。
申請人為新就業無房職工的,應持有本地公安機關核發的居 住證或本地城鎮常住戶籍,畢業不超過5年,已與用人單位簽訂 1年以上并在本地工作的勞動合同,連續繳納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應須持有本地公安機關核發的居 住證,在本地穩定就業,已與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 并在本地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2個月以上,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四)未享受過房改購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住房補貼等政策;
(五)本地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含低保、特困、低收邊緣) 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由申請家庭戶主作為申請 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的其他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 扶養關系的人員,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等。新就業無房職工和 在本地穩定就業無房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本人作為申請人。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其成員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 力,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無法定監護人的,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
第二十四條 家庭自有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員擁有的私有住房。申請家庭有多處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并計算。
申請家庭申請之日起前2年內出售、贈與、自行委托拍賣房產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況除外),不屬于無自有住房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寫申請審核登記表;
(二)身份證明;
(三)其他材料。
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本地穩定就業無房的外來務工人員申 請公共租賃住房還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社會保 險繳納證明及收入狀況證明材料。申請人已婚的,應提交家庭成員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家庭信息并提交相關材 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簽訂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申請人及 其全部家庭成員應當書面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申報信息。申 請人準入應建立部門聯合審核制度。審核機關調查核實申請人申報信息時,相關機構應當積極配合,依規免收相關費用。
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享受房 改購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保障性租賃住房、住房補貼等住房保障政策情況。
民政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婚姻登記狀況、低收入家庭認定、居民經濟狀況核對等相關情況。
公安部門負責審核家庭成員戶籍狀況、居住證辦理和車輛信息等情況。
資規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現住房狀況和自有房產(包括商鋪、車位等非住宅資產)等情況。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提供申請人勞動人事合同簽訂備案、各項社會保險繳納信息,并核實工資收入。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是否享受優撫情況。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提供申請人從事個體工商或投資辦企業等登記信息。
稅務部門負責提供申請人相關的完稅信息。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提供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及貸款情況。
第二十七條 城鎮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辦理程序:
(一)申請。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領取并如實填報相關表格,提交有關材料。
(二)初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 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 對申請家庭的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 見。符合申請條件的,在申請人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三)審核。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公示資料報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材 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 根據資規、民政等部門對申請人家庭 現有住房狀況、家庭收入、財產等核定情況,審核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條件。
(四)公示和登記。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在門戶網站或 申請人居住地社區(鄉、鎮)公示7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 成立的,登記為住房保障輪候對象,向社會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穩定就業無房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辦理程序:
(一)申請。由用人單位代申請人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街道辦 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申請人的 勞動合同和收入狀況等證明材料及戶籍、居住、繳納社會保險等資料。
(二)初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受理申請 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初審,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 應當將申請人住房和工作及收入情況在用人單位公示7天,公示 后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三)審核。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 自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根據相關部門對申請人家庭的住房、收入、財產狀況的核定情況,審核其否符合住房保障條件。
(四)公示和登記。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在門戶網站或 用人單位公示7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輪候對象,向社會公布;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 以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當地住 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條 對在園區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園區建 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用人單位代表其向園區管理機構提出書面 申請的,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申請對象進行審核。 對審核合格的申請對象列入輪候保障對象范圍,并將輪候對象名單報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輪候與分配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實行輪候制度,輪候期一般 不超過3年。輪候期間,輪候對象家庭收入和住房等情況發生變 化,應當及時如實申報。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 每年組織對正在實施保障的對象和輪候對象進行資格復核,對個 人和家庭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保障對象,應及時進行清退或取消輪候資格,并書面告知。
在輪候期內符合當地租賃補貼保障條件的輪候對象,經本人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的,應予以發放租賃補貼。對符合保障條件、 超過輪候期仍未分配公共租賃住房的輪候對象,必須發放租賃補貼。
第三十二條 優化輪候規則,堅持分層實施,梯度保障。對 符合規定標準的城鎮低保、特困、低保邊緣住房困難家庭,依申 請實現應保盡保;對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輪候期內 得到保障;對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等新 市民,可設立最長住房保障期限,著力解決階段性住房困難。對 環衛、公交等公共服務行業以及重點產業符合條件的青年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實施重點保障。
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低保家庭、特困人員、低保 邊緣家庭、烈士家屬、失獨家庭、見義勇為人員、勞動模范、消 防救援人員、困難退役軍人軍屬、進城農村貧困人口、三級以上 (含三級)殘疾人家庭以及經認定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難家庭等, 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分配。對符合本地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 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對孤兒成年后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優先實施保障。
第三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后,住房城鄉建設(住 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會公布。分配方案應 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分配對象范圍,租金價格標準,意向登記的時限和地點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 輪候對象可以按照分配方案,在規定的時限和地點或在指定的門戶網站進行意向登記。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 關部門,在10 個工作日內對意向登記的輪候對象進行復審。對 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復審通過的輪候對象,市、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按照確定的分配方案分配住房,分配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五條 復審通過的輪候對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同 放棄當次住房保障資格,且2 年內不再予以住房保障,超出3年輪候期的,必須重新申請:
(一)未在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選房的;
(二)參加選房但放棄所選定的住房的;
(三)已選房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四)簽訂租賃合同后6個月未入住的;
(五)其他放棄住房保障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保 障本單位務工人員,在園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保障用工單 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剩余房源由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住 房保障)主管部門納入本地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統一管理,統籌配租給本地其他保障對象。
第三十七條 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和在園區建設的公共租 賃住房,由產權單位、園區管理機構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制定分配方案。準入條件、分配方案須報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查,分配情況須備案。
第六章使用與退出
第三十八條 配租到位的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與公共 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 合同;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自租賃合 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將合同報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應當載明公共租賃住房的位置、用 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狀況、租賃期限、租金數額、 和支付方式、使用要求及物業服務、房屋維修責任、收回(退回)住房的情形、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 年,其中新就業無 房職工的租賃期限不超過3年。租賃期滿仍符合保障條件需要 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 個月前向房屋所有權人或其 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申請續租。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并簽訂續租合同。
第三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由當地發改部門會 同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統籌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 展及住房市場租金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建設與運營成本和保障 對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分類分檔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批準后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實行動態調整,每三年調整一次,原則上不超過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價格的70%,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減免,由當地住房城鄉建設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發改、財政、民政等部門根據本地情 況制定租金減免條件和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批準后 實施,并向社會公布。承租人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租金減免。
第四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 支付租金。提前退租,不足整月的按整月收取,未發生的租金按實際數額退還。
第四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由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共同 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應落實房屋使用安全主體責任,所 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按設計用途使用房屋,嚴禁擅自變動建筑主 體和承重結構。房屋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應當負責 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確保房屋的正常使 用;督促承租人遵守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公共區域的安全秩序、衛生保潔等物業管理規定,承租人按合同約定承擔相關費用。
第四十三條 適合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的公共租賃 住房運營管理和維護等服務事項,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 主管部門可按規定實施政府購買服務。當地應合理確定購買內 容,公開擇優確定承接主體,規范服務標準,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切實提升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專業化、規范化水平。
第四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管 理機構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規劃設施的用途。
第四十五條 政府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標準不低 于我市普通住宅物業二級服務標準,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與服務標 準相對應,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按照市政府相關規定在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和物業服務協議中約定具體收費標準。
公共租賃住房經營性用房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由雙方合同約定。
第四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物業管理區域規劃設置的車庫 內車位(含共用車庫和專用車庫內的車位),應當通過租賃形式 優先滿足承租家庭停車需要,租賃費標準按不低于我市普通住宅 小區共用車庫內車位租賃費基準價格的80%執行,具體標準在合同中約定。
公共租賃住房物業管理區域規劃設置的地上停車位除預留 部分臨時停車位和公共停車位外,應當滿足承租家庭停車需要; 規劃建設車位不足的,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在 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停車泊位,但不得占 用綠地、消防車通道和妨礙道路通行。承租家庭利用停車位或停 車泊位停車的,應當交納車位場地使用費。公共租賃住房小區車 位場地使用費收費指導標準由當地發改部門制定,停車場經營者或管理者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自主確定具體執行標準。
外來車輛停放管理參照我市普通住宅小區外來車輛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配建車庫的停 車服務可由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按照我市普 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階段的相關規定執行。停車服務費由車位承租方承擔,具體收費標準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約定。
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 構應當制定車庫車位租賃、車位場地使用及停車服務的具體管理方案。
第四十八條 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政府投資建 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批準,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九條 承租人不得轉借、轉租、轉賣、擅自裝修所承 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或改變其用途。承租人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 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同意,承租人騰 退房屋時裝修部分不予補償。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第五十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建立保障對 象退出的部門聯合審核制度。保障對象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 方式獲得住房,或收入等情況發生變化,或違規使用公共租賃住 房,由當地資規、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公安、 司法、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負責審查,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 件的,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相關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取消其保障資格,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不再符合條件的承租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騰退所承租的 公共租賃住房。退出確有困難的,經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 營管理機構同意,可申請不超過3個月的延長租住期;延長期內, 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交納租金;延長期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 需繼續租的,應當按照市場租賃價格交納租金。承租人有其它住房拒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予以騰退。
第五十二條 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經催告仍不繳納的,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取消其住 房保障資格。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同時 解除租賃合同,要求承租人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委托營運單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三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 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并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 房的,由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 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 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 租賃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 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五十四條 對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 人員,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面向其用人單位定向供應, 職工向用人單位提交申請。用人單位應協助住房保障等部門對職 工保障資格進行審核,對定向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進行分配,切 實履行對入住職工的管理責任,并督促不再符合條件的人員退出保障,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合規使用。
第五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及住戶的社會管理,納入所在地社區綜合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勞動就業、社會保險、福利救助、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及疾病預防、社區安全、法律 服務、科普宣傳、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等政府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到公共租賃住房社區,納入屬地管理服務體系。
第七章 資產與權屬管理
第五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應按投資主體確定房屋權屬。政 府(含開發區、園區)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產權歸本地 人民政府(開發區、園區)所有,房屋產權人登記為本地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開發區、園區)。
政府與企事業單位共建以及經批準的不同投資主體合作建 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根據出資份額明晰產權,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企事業單位投資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產權歸企事業單位所有。
第五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應明確其權屬,辦理不動產記,并按規定登記入賬和編制資產報告。
第五十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企業和其他機構捐建及房地產 開發項目中配建并依據土地出讓條件和合同約定收回或回購的 原廉租住房,產權歸本地人民政府所有。房屋產權人登記為本地 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也可登記為本地人民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
第五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不得用于融資抵押和抵押擔保。
第六十條 園區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縣城鄉鎮公共租賃住房、長期停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在確保保障水平不降低,中央、 省級補助資金和國有資產不流失的前提下,可由市、縣人民政府 (管委會)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按規定分類盤活和處置。公 共租賃住房資產處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一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 門應當嚴格落實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分配入住目標管理,市住房 城鄉建設局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計劃和分配入住率完成情況納入對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年度考核指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對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 障)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資規、審計、稅務等部門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職責情況實施監督考核。
第六十二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 門應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并與國家、省、市級公共 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聯網。健全信息共享和聯審機制,實現與 民政、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人民銀行和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的互聯互通。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完善住 房保障檔案管理,建立公共租賃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并動態監測住房保障對象戶籍、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變化等情況。
第六十三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 門應當建立住房保障誠信管理制度,完善失信懲戒機制。對發生 失信行為的個人或機構,依法納入失信黑名單并進行懲戒。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失信行為認定及懲戒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 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公共租 賃住房管理舉報投訴電話、信箱等,并在服務大廳和門戶網站公 布舉報投訴電話。有關部門和單位收到舉報、投訴后,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十五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 門應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加快建設進度,強化分配入住,避免空置。
第六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 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 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 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違反規定的,由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其處理,并依法列入房屋經紀行業失信行為黑名單。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各縣市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