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岳陽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岳陽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岳陽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業單位:
根據《湖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暫行辦法》(湘政辦發〔2008〕33號),我局參照中央及其他省市的做法,結合我市實際,擬定了《岳陽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岳陽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國有資產,促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建設資源節約型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財政部、省財政廳和市政府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與財政部門有預算繳撥關系的市直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市直行政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配備實物資產及土地的行為。包括調劑和購置兩種主要形式。
(一)調劑是指以無償調撥的方式配備單位資產的行為。包括:
1、同一部門不同經濟獨立核算單位之間的資產調劑;
2、不同部門之間的資產調劑;
3、經市政府批準同意的其他資產調劑;
(二)購置是指以購買或修建的方式配備單位資產的行為。
第四條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制度;
(二)與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五)資產配置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六)配置后的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監管、單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范圍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
(二)一般設備,指行政事業單位用于業務工作的通用性設備,如交通運輸工具、辦公設備、家具等;
(三)專用設備,指行政事業單位用于業務工作的具有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如專用車輛、儀器儀表、機械設備、醫療器械、文體設備等;
(四)文物、陳列品、圖書(資料室的藏書及科學技術資料等);
(五)其他固定資產。
第六條岳陽市財政局是負責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受市政府委托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進行統一管理,負責研究制定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規范資產配置審批程序,審核、審批資產配置事項,以及資產配置的監督指導等工作。各行政事業單位負責編制資產配置計劃,辦理相關的資產配置報批手續,組織實施具體的資產配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配置條件
第七條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申請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方式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或建設。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可以申請配置國有資產:
(一)現有資產無法滿足工作基本需要;
(二)列入財政預算安排;
(三)新設立機構或新增內設科室和人員編制;
(四)現有資產按規定進行處置后需要更新配置;
(五)其他情況需要配置資產。
第九條因機構設立或者變更需要配置資產的,由設立或者變更單位根據職能配置、人員編制、存量資產狀況,以調撥、調劑為主要方式進行資產配置。
第十條經市編委批準增設的內設科室,其辦公用房主要從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中調劑解決。
第十一條現有資產需要更新的,須按規定履行資產處置審批手續后,方可配置。
第十二條經市政府批準,用財政資金購建辦公樓的,原有辦公用房一律由市財政部門收回使用權,統一安排、調劑或處置。
第十三條經批準召開重要會議,舉辦大型活動及設立各種臨時性機構等需要配置國有資產的,原則上不得購買,要通過調劑、租賃、購買服務、共享共用等方式解決。確需購買的,按照配置標準和程序辦理。
第三章配置標準
第十四條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是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實物資產及土地的數量和價值的限額標準,是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審核批復資產配置事項的基本依據。
第十五條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建設應嚴格遵守黨和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按照現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執行。對于租賃、租借和辦公與業務用房,原則上不允許進行整體改造,只能以滿足辦公需要進行局部改造。
第十六條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置按《岳陽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公務用車要優先配置國產自主品牌,符合節能、環保要求,未經批準一律不得配備進口車輛,一律不得先購后批。
第十七條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辦公家具、空調、辦公自動化設備類等按《岳陽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資產配置標準》執行。今后視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對配置標準作適當調整。辦公家具的配置應符合簡樸實用、節約資源和環保的原則,不得配備高檔和進口家具。信息化辦公設備的配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部門關于安全保密的相關規定;涉密崗位的信息化辦公設備必須經過安全檢查后方可配備使用。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現有資產超過配置標準的,在一定期限內不予安排配置;對超過配置標準且閑置不用的資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超標配置、低效運轉的資產進行調劑和處置;現有資產未達配置標準的,按照輕重緩急,視財力狀況逐步解決。
第十九條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現有車輛超過核定編制數量的,一律不安排新購車輛以及車輛更新。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或額定使用里程的公務用車原則上不安排車輛更新。單位報廢、更新公務用車必須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有關規定按程序辦理車輛報廢更新手續。
第四章配置程序
第二十條調劑。
(一)資產配置堅持調劑優先的原則,對符合資產調劑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二)同一部門內部的調劑。對同一部門內部不同經濟獨立核算單位之間的資產調劑,由主管部門根據資產管理信息系統、資產運轉實際情況和配置標準等協調資產調出單位,給予調劑,報市財政局備案。
(三)跨部門、跨行政級次的調劑。市財政局協調資產調出單位和資產調進單位主管部門,根據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等進行認定后,下達資產調劑批復文件,組織調劑。
(四)資產調進、調出單位通過資產管理信息系統辦理資產交接過戶手續,憑資產調劑批復文件進行資產驗收、登記和賬務處理。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由市財政局組織資產評估。
第二十一條購置。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使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在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存量資產的質量、結構和分布狀況以及本單位人員、機構情況,依據本級資產配置標準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說明購置依據和理由,填報《岳陽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申請表》,報主管部門(一級預算單位直接送市財政局,下同)審核。
對車輛、土地、房屋的購置,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在報批時必須附報有關部門的配置批文(下同)。
(二)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購置資產事項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并匯總,報市財政局審批。
(三)市財政局根據資產配置原則、配置標準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等情況,對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土地、房產等重大資產配置項目由市財政局審核,報市政府審批。
(四)經市財政局批準同意的資產購置項目,各單位可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市財政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當年已批準但未安排資金的資產購置計劃,下年度再次申請預算時,可不再報批。未經批準的,不得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部門預算和單位經費支出。
第二十二條市直行政事業單位需要對市財政局或主管部門已批準的資產購置計劃進行調整的,須按原報批程序提出申請,由原批準單位重新審定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三條上級直接配置、調撥、獎勵的資產和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應及時入賬,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要按照政府采購的要求,依法實施政府采購。未經批準購置資產的,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不得受理;應進行政府采購而未進行的,市國庫集中支付局和單位財務部門不得辦理購置資金的撥付手續。
第五章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對配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單位財務部門應在資產配置完成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應的賬務處理工作。房屋建筑等工程完工后,要及時進行竣工決算和審計,辦理有關權屬證明,按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六條市財政局和各行政事業單位要積極履行國有資產配置管理職責,應對配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建立資產卡片和資產賬目,并將相關信息錄入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實施動態管理和監督,各單位資產使用部門須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資產的領用、保管和清點工作,保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擅自購置資產、超標準購置資產等行為的,依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市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縣(市、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辦法,由縣(市、區)財政局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