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臨湘市省級財政專項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臨財綜〔2017〕31號
關于印發《臨湘市省級財政專項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單位:
為規范和加強我市省級財政專項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彩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4號)、《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民政部 國家體育總局令第67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2〕15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5〕8號)、《湖南省省級財政專項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湘財綜〔2017〕22號)等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臨湘市省級財政專項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臨湘市省級財政專項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
2017年9月13日
附件:
臨湘市省級財政專項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我市省級財政專項彩票公益金(以下簡稱專項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專項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根據《彩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4號)、《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民政部 國家體育總局令第67號)和《財政部關于印發〈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2〕15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5〕8號)、《湖南省省級財政專項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湘財綜〔2017〕22號)等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專項彩票公益金是指省級財政根據國家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從省本級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體育彩票公益金中按規定比例統籌,用于特定社會公益事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彩票公益金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款專用,結轉和結余按相關規定使用。
第四條專項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補助范圍和支出內容
第五條 專項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
(一)中央財政專項彩票公益金資助項目資金配套;
(二)殘疾人事業,困難、重病群體救助;
(三)社會養老設施、文化體育健身設施等社會公益事業;
(四)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點社會公益事業;
(五)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第六條 專項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
(一)人員經費、行政運行經費、工作經費等一般性開支;
(二)發放個人獎勵;
(三)直接用于對企業的股權投資等對外投資及其他經營性活動;
(四)國家規定的社會公益事業之外的用途。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七條 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的項目應全部納入項目庫管理,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單位應在每年的12月底前,向市財政綜合規劃部門申報下一年度的專項彩票公益金項目計劃,對沒有進入項目庫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安排資金。
第八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單位在收到市財政局下達的專項彩票公益金使用計劃后,應認真組織項目的實施,專項彩票公益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項目實施完畢后,應認真組織項目驗收和相關資料的收集歸檔工作。專項彩票公益金資助的基本建設設施、設備或者社會公益活動,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彩票公益金資助”。
第九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單位在向財政部門申請撥付專項彩票公益金時,應向市財政局報送彩票公益金資助項目資料,包括項目申請報告、項目實施方案、財政投資評審(預算)及政府采購資料、項目合同書、項目驗收報告、財政投資評審(結算)資料、項目施工前、中、后照片(含以顯著方式標明“彩票公益金資助” 標識照片)和財政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專項彩票公益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專項彩票公益金一律由市財政部門撥付到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財政所和市直有關單位財務部門。
第十條 對連續兩年未使用或者連續三年未完成專項彩票公益金項目的單位,停止安排下一年度該單位同類項目專項彩票公益金。
第十一條 專項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市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年度專項彩票公益金決算,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專項彩票公益金按財政預決算公開規定和財政專項資金公開規定實行信息公開。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專項彩票公益金使用單位和部門按照“誰使用,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專項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條 市財政部門將逐步建立專項彩票公益金績效目標管理和績效評價制度,并將績效目標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安排專項彩票公益金預算的依據。
第十五條市財政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專項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的滯留、截留、擠占、挪用、虛報、套取資金等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彩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4號)等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