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財行罰[2016]第04號
臨財行罰[2016]第04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告知單位:臨湘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法定代表人:熊慶郎
地 址:臨湘市長五路挑源巷1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湖南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根據臨湘市檢察院《移送處理意見書》(臨檢反貪移送[2016]2號),我局派出檢查組自2016年5月4日開始,對臨湘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及其相關單位2014年違規套取國家“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建設項目”資金情況進行財政監督檢查。臨湘市檢察院、臨湘市供銷合作
社聯合社、臨湘市長樂商廈對其提供的與財政檢查相關的會計資料及其他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對已查實的問題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項目基本情況
湖南省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建設項目是根據《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供銷合作總社關于組織申報2014年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建設項目的通知》(湘財建函[2014]31號)文件精神,結合臨湘市供銷社系統實際,臨湘市財政局、臨湘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按申請主體資格條件組織審核確定,同意臨湘市長樂商廈申報2014年日用消費品連鎖經營網絡體系改造項目,該項目屬省財政廳、省供銷社合作總社2013年度已公示的第二批項目。
長樂商廈是2005年改制后由供銷社出資成立的獨資企業,注冊資本320萬元,主要經營日用消費品零售、批發等業務,承擔全市23個鄉鎮日用消費品的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等全程服務業務,有上下貫通遍布城鄉日用消費品現代經營網絡160多家。設計改造后的直營店、加盟店全部使用“中國供銷合作社(CHINA CO-OP)”標識,經營品種1.2萬個,將有930個獲臨湘總代理經銷權,自有和聯運配送車輛10余臺,是供銷服務農業、農村和農民的主渠道。日用消費品連鎖經營網絡體系改造項目投資387.99萬元,分兩期工程改造。資金來源由項目企業自籌367.99萬元,市本級財政配套20萬元,省財政用“以獎代補”的方式予以支持。
二、項目申報情況
2011年,臨湘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為了解決辦公所在地藍天大廈玻璃幕墻安全改造所需資金,決定利用國家對供銷系統“新農村現在代流通服務網絡建設項目”扶持政策套取該項資金。因當時的藍天大廈已經改制為藍天物業管理中心,不具備該項目申報的主體資格條件。臨湘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決定借用具有申報主體資格條件的下屬單位長樂商廈的名義進行申報。2013年6月25日,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供銷合作總社《關于2013年湖南省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建設項目備案的通知》(湘財建函[2013]9號)在湖南省政府網公示了“新網工程”專項資金申報項目的單位,將臨湘市長樂商廈日用消費品連鎖店列入網絡改造名單。2014年6月13日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供銷合作總社下發《關于組織申報2014年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建設項目的通知》(湘財建函[2014]31號)文件,確定2013年度已公示的第二批25個項目可以優先申報,同時規定,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必須用于全省供銷系統“新網工程”升級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臨湘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負責人為了讓申報的材料符合上級規定的要求,系與下屬單位長樂商廈負責人一同,找到臨湘市長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虛擬了《臨湘市長樂商廈日用消費品網絡加盟店改造協議書》、《補充協議書》等文書,并制作了《2014年湖南省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建設臨湘市長樂商廈日用消費品連鎖經營網絡改造項目申報書》進行申報。同年9月23日,湖南省財政廳下發《關于下達2014年度第一批新農村現在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專項資金的通知》(湘財建指[2014]294號)文件,將該項目資金29萬元下劃至臨湘市財政局。
三、資金撥付情況
2014年11月該項目資金撥入臨湘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見2014年11月7日6號憑證),當月,臨湘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將該項目資金下撥給了下屬單位長樂商廈(見2014年11月12日10號憑證);長樂商廈于12月收到該項目資金(見長樂商廈2014年12月30日2號憑證),同月,長樂商廈將該項目資金中的209630元,分四次以償還藍天物業管理中心借款的形式上解給藍天物業管理中心(見長樂商廈2014年12月30日號憑3證、2014年12月30日4號憑證、2014年12月30日5號憑證、2014年12月30日6號憑證)。余款80370元留長樂商廈自行支配。
四、財政檢查意見
臨湘市供銷社聯合社及其下屬機構,以虛假資料套取國家財政資金,并將專項資金用于非項目建設。此行為違反了《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的規定。屬于《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等一款“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違規行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對其違規套取的國家財政資金29萬元予以追繳,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
你單位應上繳財政追繳資金290000元,請在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足額繳入市非稅收入管理局財政罰沒收入專戶。
收款單位:臨湘市非稅收入管理局
賬 戶:86091560001797798012
開戶銀行:臨湘市信用合作聯社
逾期不繳,每天按應收繳額加收3%的罰款。你單位如對以上處理決定有異議,可在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向岳陽市財政局或臨湘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在行政復議或訴訟期間,本處理決定照常執行。
附:《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及《財政檢查報告》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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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詞:行政 處罰 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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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岳陽市財政局、臨湘市人民政府
臨湘市財政局辦公室 2016年5月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