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財行罰[2016]第05號
臨財行罰[2016]第05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告知單位:臨湘市職業中專
法定代表人:徐楚良
地 址:臨湘市城西中路61號
根據《湖南省財政廳關于組織開展2016年會計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湘財監[2016]5號)文件精神,我局派出檢查組于2016年5月31日至6月6日,對臨湘市職業中專自2014年元月至2015年12月兩年的財務收支情況及會計信息質量情況進行了財政監督檢查。現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已查實的問題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截留、挪用財政收入。檢查發現,該單位將國有資產有償出借出租收入截留、挪用,違規金額357329元。具體情況見工作底稿。
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四十六條“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將應當上繳的預算資金及時、足額地上繳國家金庫(以下簡稱國庫),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一切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將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繳庫方式和期限繳入國庫,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之規定,屬于《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規定的財政違法行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和第十五條第一款“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本條例有關國家機關的規定執行;但在其經營活動中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的規定,決定責令臨湘市職業中專限期整改,按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將應繳未繳的非稅收入357329元解繳市財政,并處60000元的罰款。
(二)未按規定辦理政府采購手續。檢查發現,該單位2014年至2015年采購課桌椅家、添置辦公電腦、購置教學用具(購置攝像機)等,未辦理政府采購手續,違規金額67425元。具體情況見工作底稿。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條“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第二十八條“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湖南省2015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第二條“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達到限額標準的,應當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具體標準為:縣(市、區)級:單項5千元以上或者批量2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項目,5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財建[2001]591號)第二條“財政投資評審業務由財政部門委托其所屬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或經財政部門認可的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第三條“財政投資評審的范圍包括:(三)政府性基金、預算外安排的建設項目;(五)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規定的采購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的規定,決定責令單位整改,補辦采購手續。
(三)擠占、挪用向學生收取的專項費用。檢查發現,該單位擠占、挪用向學生收取的專項費用(學生伙食費利潤),違規金額867969元。具體情況見工作底稿。
此行為違反了《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教育廳關于規范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11]27號)第三條第二款“中小學向在校學生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非營利原則,即時發生,即時收取,據實結算,并及時向學生家長公布收費支出清單。學校和教師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確有折扣的,須全額返還交費學生。”和第五條第一款“代收費由學校全部轉交提供服務的單位,不得計入學校收入。嚴禁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擠占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資金。”的規定。依據《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教育廳關于規范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11]27號)第六條第一款“各地要將規范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作為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重點,堅決禁止侵害學生利益行為。對學校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收費標準和超范圍收費等亂收費行為,以及有關部門、單位通過學校違規收取代收費等行為,價格、教育等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要嚴肅查處”之規定,決定單位退還向學生收取的早餐節余費用,無法向學生家長退還的部分,由市財政予以收繳。
(四)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檢查發現,該單位除正常發放津補貼外,存在違規發放津補貼現象,違規金額950033元,具體情況見工作底稿。
此行為違反了財政部頒布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事業單位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和臨湘市委、市政府關于規范全市行政事業單位津補貼發放工作的有關規定,依據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印發《違規發放津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紀發[2012]4號)的通知第十一條“對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責令整改,并清退收回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違規發放津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第31號)第十三條“對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責令整改,并清退收回。”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第(一)款“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之規定,決定單位追回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950033元,并調整有關會計賬目。
你單位應上繳財政罰沒收入60000元,請在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足額繳入市非稅收入管理局財政罰沒收入專戶。
收款單位:臨湘市非稅收入管理局
賬 戶:86091560001797798012
開戶銀行:臨湘市信用合作聯社
逾期不繳,每天按應收繳額加收3%的罰款。你單位如對以上處理決定有異議,可在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向岳陽市財政局或臨湘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在行政復議或訴訟期間,本處理決定照常執行。
附:《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及《財政檢查報告》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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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詞:行政 處罰 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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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岳陽市財政局、臨湘市人民政府
臨湘市財政局辦公室 2016年7月1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