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財行罰[2016]第18號
臨財行罰[2016]第18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告知單位:臨湘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柳德皇
地 址:臨湘市政府大樓五樓
根據《湖南省財政廳關于組織開展2016年會計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湘財監[2016]5號)文件精神,我局派出檢查組于2016年11月7日9日,對臨湘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自2015年1月至12月的財務收支情況及會計信息質量情況進行了財政監督檢查。現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已查實的問題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 ,違紀金額149400元。檢查發現,該單位存在違規發放津補貼現象,違規金額149400元。具體情況見財政檢查工作底稿。
此行為違反了財政部頒布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事業單位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和臨湘市委、市政府關于規范全市行政事業單位津補貼發放工作的有關規定,屬于《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規定的財政違法行為。依據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印發《違規發放津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紀發[2012]4號)的通知第十一條“對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責令整改,并清退收回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違規發放津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第31號)第十三條“對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責令整改,并清退收回。”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第(一)款“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的有關規定,決定責令單位限期整改,并對違規發放的2015年1月至12月簽到補助20000元予以收繳,其余款項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等管理局自行收繳歸位。
你單位應上繳財政罰沒收入20000元,請在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足額繳入市非稅收入管理局財政罰沒收入專戶。
收款單位:臨湘市非稅收入管理局
賬 戶:86091560001797798012
開戶銀行:臨湘市信用合作聯社
逾期不繳,每天按應收繳額加收3%的罰款。你單位如對以上處理決定有異議,可在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向岳陽市財政局或臨湘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在行政復議或訴訟期間,本處理決定照常執行。
附:《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及《財政檢查報告》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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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詞:行政 處罰 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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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岳陽市財政局、臨湘市人民政府
臨湘市財政局辦公室
2016年12月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