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財行罰[2016]第19號
臨財行罰[2016]第19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告知單位:臨湘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彭小陽
地 址:臨湘市建設局大樓
根據《湖南省財政廳關于組織開展2016年會計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湘財監[2016]5號)文件精神,我局派出檢查組于2016年10月30日11月3日,對臨湘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站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財務收支情況及會計信息質量情況進行了財政監督檢查。現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已查實的問題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未按規定辦理政府采購。檢查發現,該單位2015年公車維修、公車投保未執行定點保險,兩項違規金額達101202元,具體見財政檢查工作底稿。
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條“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湖南省2014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第二條“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達到限額標準的,應當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具體標準為:縣(市、區)級:單項5千元以上或者批量2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項目,5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四條“采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由其上級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第(一)項“未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方式實施采購”規定的采購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之規定,責令單位自行整改,補辦相關手續。
附:《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及《財政檢查報告》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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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詞:行政 處罰 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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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岳陽市財政局、臨湘市人民政府
臨湘市財政局辦公室
2016年11月2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