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市關于加強非煤礦山春節后復工復產驗收工作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非煤礦山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有關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規范全市非煤礦山復工復產驗收工作,進一步促進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和企業生產精細化管理工作,保障全市非煤礦山春節后能夠安全平穩地恢復生產和建設,把好全年安全生產第一關,根據市政府領導指示,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領導
非煤礦山的復工復產驗收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市安監局牽頭組織實施,屬地鎮(街道辦事處)協同參與,根據職責分工,按照“誰監管、誰驗收、誰負責”的原則進行復工復產驗收。
二、驗收范圍
非煤礦山新、改、擴建的工程項目,證照及審批手續齊全的申請恢復生產的非煤礦山企業。
三、驗收依據
《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20號令)、《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
四、驗收程序
非煤礦山企業按照統一制定的驗收標準組織自查,自查完成后向市安監局提出申請,市安監局接到非煤礦山企業復工復產申請后,會同相關部門組成驗收組現場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的非煤礦山企業,由市安監局下發復工復產通知書。
五、停產停建時間
2019年1月28日開始全市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含尾礦庫)停產停建。
六、不予驗收的情形
(一)審批手續不齊全;
(二)存在越界開采行為的;
(三)設計、評價、施工、監理單位沒有資質或超越資質范圍,未在市安監部門備案的;
(四)露天礦山未實行分層或分臺階開采的;
(五)證照不全或過期的;
(六)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
(七)井下礦山未進行人員核定的;
(八)井下礦山未落實安全確認制度的;
(九)未落實“班前會”制度的;
(十)未簽訂全員《安全生產責任狀》的;
(十一)井下礦山未落實動火作業票證制度的;
(十二)新員工未進行安全生產培訓及未制定全年培訓計劃的。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非煤礦山企業要充分認識開展非煤礦山復工復產驗收是嚴把安全生產準入關的重大意義,復工復產驗收是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重要舉措,是貫徹落實“預防為主,強化主管、落實責任”的有效方式,務必抓緊抓好。各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負總責,組織開展好自查驗收工作。
(二)落實責任,周密安排。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非煤礦山企業要根據本實施方案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復工復產工作方案,周密安排、細化任務、落實責任,把復工復產驗收與歲末年初安全生產大檢查有機結合,與“安全體檢”緊密結合,增強強制性、針對性和實效性,確保復工復產驗收工作全面徹底,不走過場,保障工作質量。要把推動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作為重中之重,指導和幫助企業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加大安全投入,強化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三)健全機制,嚴格驗收。各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聯動工作機制,認真履行職責,強化聯合執法,形成工作合力,提高行政執行力,嚴格標準、嚴格驗收。對存在問題的非煤礦山企業要幫助和指導其積極整改落實,盡早達到安全生產條件,對在驗收工作中擅自降低標準、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的相關人員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對驗收過程中發現重大安全隱患不予驗收通過的,要實行掛牌督辦,安排專人負責跟蹤落實,直至消除安全隱患,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四)加強監管,確保安全。批準復工復產的非煤礦山,嚴格執行企業領導值班制度,及時處理突發問題和事件,嚴格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組織生產和建設。對未申請、未批準復工復產礦山的監管,定期不定期組織巡回檢查,嚴防非法違法組織生產和建設。
附件:
1、
臨湘市非煤礦山生產企業春節后復工復產驗收明細表.doc;
臨湘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