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4
來源:
應急管理部
發布時間:
2024-12-30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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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 ||||||
| 序號 | 執法事項名稱 | 執法類別 | 執法主體(實施層級) | 承辦機構 | 執法依據 | 備注 |
| 1 | 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條 | |
| 2 |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五條 | |
| 3 |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 | |
| 4 | 對未按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條 | |
| 5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一十五條 | |
| 6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一十五條 | |
| 7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應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十四條、第三十二條 | |
| 8 | 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第一百一十五條 | |
| 9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教育培訓或者未按規定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 | |
| 10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第一百一十五條 2.《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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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支付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期間工資及安全培訓費用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 |
| 12 | 對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培訓的時間不符合規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九條、第十三條 2.《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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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對礦山新招的井下作業人員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新招的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人員,未經實習期滿獨立上崗作業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 |
| 14 | 對生產經營單位出現法定情形,相關人員未按照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 | |
| 15 | 對安全培訓機構有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安全培訓機構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等情形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政工黨建辦 |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 |
| 16 | 對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 | |
| 17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 | |
| 18 | 對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四十條 | |
| 19 | 對特種作業人員偽造、涂改特種作業操作證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 | |
| 20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一十五條 | |
| 21 | 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一百一十五條 | |
| 22 | 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第一百一十五條 | |
| 23 | 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四項、第一百一十五條 | |
| 24 | 對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建設項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存在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十條 | |
| 25 | 對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重大變更,生產經營單位未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 |
| 26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一十五條 2.《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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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一百一十五條 2.《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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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第一百一十五條 2.《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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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對生產經營單位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第一百一十五條 2.《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五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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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對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七項、第一百一十五條 | |
| 31 | 對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第一百一十五條 | |
| 32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四項、第一百一十五條 | |
| 33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五項、第一百一十五條 | |
| 34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一十五條 | |
| 35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五項、第一百一十五條 2.《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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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有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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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對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一十五條 | |
| 38 |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第一百一十五條 | |
| 39 | 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第一百一十五條 | |
| 40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五項、第一百一十五條 2.《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七條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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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對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 | |
| 42 | 對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條 | |
| 43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條 | |
| 44 |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項目進行安全管理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條 | |
| 45 | 對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五條 | |
| 46 | 對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五條 | |
| 47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六項、第一百一十五條 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三十條 3.《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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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將應急預案報送備案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七條、第三十二條 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五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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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有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 |
| 50 | 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生產經營規模較小、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六條 | |
| 51 | 對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 2.《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二條 3.《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4.《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 5.《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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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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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準文件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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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對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五條 | |
| 55 | 對生產經營單位拒不改正受到罰款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五條 | |
| 56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有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一百八十日內三次或者一年內四次受到處罰等情形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五條 | |
| 57 | 對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 | |
| 58 | 對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仍然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 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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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對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未按規定辦理經營許可證變更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三條 | |
| 60 | 對偽造、變造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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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對發現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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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對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款 2.《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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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對企業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安全使用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安全使用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三條第二款 2.《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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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對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生變更,未按法定時限提出安全使用許可證變更申請或者將隸屬關系變更證明材料報發證機關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股 |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 | |
| 65 | 對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有增加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等情形,未按規定提出變更申請繼續從事生產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條 | |
| 66 | 對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或者安全條件審查未通過,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款 2.《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3.《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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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對已經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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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有未按照標準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 | |
| 69 |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類第三條 2.《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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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對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類第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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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規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類第二十條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五項 3.《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五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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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有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三 | |
| 73 | 對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 | |
| 74 | 對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按規定對危險化學品管道進行檢測、維護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2.《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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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對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單位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 2.《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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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對轉產、停產、停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管道單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及報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 | |
| 77 | 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進行檢驗、檢測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 | |
| 78 | 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未如實申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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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 對化學品單位有未按規定對化學品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或者分類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 |
| 80 | 對鑒定機構在物理危險性鑒定過程中有偽造、篡改數據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等行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 |
| 81 | 對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 | |
| 82 | 對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整改方案落實情況報備,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 | |
| 83 | 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 |
| 84 | 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重復使用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前不進行檢查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 2.《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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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等情形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四條第一款 | |
| 86 | 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按規定將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八十二條第二款 | |
| 87 |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二項 2.《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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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有在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等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辦理登記變更手續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 | |
| 89 |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未按規定向用戶提供應急咨詢服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第一項 | |
| 90 | 對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類第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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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對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注水措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類第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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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對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類第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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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對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類第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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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 對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的控制室或機柜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準關于防火防爆要求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類第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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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 對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類第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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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 對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中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外的公共區域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類第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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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 對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類第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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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 對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有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類第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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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 對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準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類第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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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對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類第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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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對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類第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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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對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未按照國家標準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類第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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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類第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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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 對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類第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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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 對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類第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五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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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 對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類第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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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 對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類第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七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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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 對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類第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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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 對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建立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2.《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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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 對將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2.《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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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 對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 2.《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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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 對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七項 2.《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三十條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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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 對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未按規定報告年度生產、經營等情況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八項 2.《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三十條第五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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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 對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有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 |
| 115 | 對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 1.《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2.《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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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 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工(庫)房內、外部安全距離不足,防護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煙花爆竹類第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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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 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倉庫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險物品或者生產經營違禁超標產品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煙花爆竹類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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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 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2.《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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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 對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 、煙火藥、引火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 |
| 120 | 對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出租、出借、轉讓、買賣、冒用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煙花爆竹類第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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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 對煙花爆竹零售點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在零售場所使用明火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煙花爆竹類第二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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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 對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向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2.《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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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 對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2.《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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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 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未向零售經營者或者零售經營場所提供煙花爆竹配送服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 |
| 125 | 對工貿企業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或者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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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6 | 對工貿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第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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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7 | 對工貿企業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第三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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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 | 對冶金企業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人員聚集場所,以及鋼鐵水罐冷(熱)修工位設置在鐵水、鋼水、液渣吊運跨的地坪區域內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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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 | 對冶金企業生產期間冶煉、精煉和鑄造生產區域的事故坑、爐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屬泄漏和噴濺影響范圍內的爐前平臺、爐基區域、廠房內吊運和地面運輸通道等區域存在積水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四條第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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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 | 對冶金企業煉鋼連鑄流程未設置事故鋼水罐、中間罐漏鋼坑(槽)、中間罐溢流坑(槽)、漏鋼回轉溜槽,或者模鑄流程未設置事故鋼水罐(坑、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四條第三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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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 對冶金企業煉鋼爐的水冷元件未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等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爐體傾動、氧 (副)槍自動提升、電極自動斷電和升起裝置聯鎖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四條第四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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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 對冶金企業高爐生產期間爐頂工作壓力設定值超過設計文件規定的最高工作壓力,或者爐頂工作壓力監測裝置未與爐頂放散閥聯鎖,或者爐頂放散閥的聯鎖放散壓力設定值超過設備設計壓力值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四條第五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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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 對冶金企業煤氣生產、回收凈化、加壓混合、儲存、使用設施附近的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人員聚集場所,以及可能發生煤氣泄漏、積聚的場所和部位未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數據未接入24小時有人值守場所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四條第六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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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 | 對冶金企業加熱爐、煤氣柜、除塵器、加壓機、烘烤器等設施,以及進入車間前的煤氣管道未安裝隔斷裝置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四條第七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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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 | 對冶金企業正壓煤氣輸配管線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氣壓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氣管道隔斷裝置的兩側共用一個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氣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連通,或者不同介質的煤氣管道共用一個排水器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四條第八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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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 | 對有色企業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人員聚集場所設置在熔融金屬吊運跨的地坪區域內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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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 | 對有色企業生產期間冶煉、精煉、鑄造生產區域的事故坑、爐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屬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的爐前平臺、爐基區域、廠房內吊運和地面運輸通道等區域存在非生產性積水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五條第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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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 | 對有色企業熔融金屬鑄造環節未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的行政處罰 (傾動式熔煉爐、傾動式保溫爐、傾動式熔保一體爐、帶保溫爐的固定式熔煉爐除外)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五條第三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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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 | 對有色企業采用水冷冷卻的冶煉爐窯、鑄造機(鋁加工深井鑄造工藝的結晶器除外)、加熱爐未設置應急水源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五條第(四)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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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0 | 對有色企業熔融金屬冶煉爐窯的閉路循環水冷元件未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或者開路水冷元件未設置進水流量、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或者未監測開路水冷元件出水溫度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五條第五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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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 對有色企業鋁加工深井鑄造工藝的結晶器冷卻水系統未設置進水壓力、進水流量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快速切斷閥、緊急排放閥、流槽斷開裝置聯鎖,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傾動式澆鑄爐控制系統聯鎖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五條第六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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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 | 對有色企業鋁加工深井鑄造工藝的澆鑄爐鋁液出口流槽、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接處未設置液位監測報警裝置,或者固定式澆鑄爐的鋁液出口未設置機械鎖緊裝置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五條第七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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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 | 對有色企業鋁加工深井鑄造工藝的固定式澆鑄爐的鋁液流槽未設置緊急排放閥,或者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接處未設置快速切斷閥(斷開裝置),或者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接處的液位監測報警裝置未與快速切斷閥 (斷開裝置)、緊急排放閥聯鎖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五條第八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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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 | 對有色企業鋁加工深井鑄造工藝的傾動式澆鑄爐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接處未設置快速切斷閥(斷開裝置),或者流槽與模盤(分配流槽)入口連接處的液位監測報警裝置未與澆鑄爐傾動控制系統、快速切斷閥(斷開裝置)聯鎖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五條第九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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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 | 對有色企業鋁加工深井鑄造機鋼絲卷揚系統選用非鋼芯鋼絲繩,或者未落實鋼絲繩定期檢查、更換制度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五條第十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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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 | 對有色企業可能發生一氧化碳、砷化氫、氯氣、硫化氫等有毒氣體泄漏、積聚的場所和部位未設置固定式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數據未接入24小時有人值守場所,或者未對可能有砷化氫氣體的場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檢測措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五條第十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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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7 | 對有色企業使用煤氣(天然氣)并強制送風的燃燒裝置的燃氣總管未設置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緊急自動切斷裝置聯鎖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五條第十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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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8 | 對有色企業正壓煤氣輸配管線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氣壓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氣管道隔斷裝置的兩側共用一個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氣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連通,或者不同介質的煤氣管道共用一個排水器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五條第十三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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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9 | 對建材企業煤磨袋式收塵器、煤粉倉未設置溫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未設置氣體滅火裝置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六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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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 | 對建材企業筒型儲庫人工清庫作業未落實清庫方案中防止高處墜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六條第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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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 | 對水泥企業電石渣原料筒型儲庫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事故通風裝置聯鎖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六條第三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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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 | 對建材企業進入筒型儲庫、焙燒窯、預熱器旋風筒、分解爐、豎爐、篦冷機、磨機、破碎機前,未對可能意外啟動的設備和涌入的物料、高溫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等采取隔離措施,或者未落實防止高處墜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六條第四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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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 | 對建材企業采用預混燃燒方式的燃氣窯爐(熱發生爐煤氣窯爐除外)的燃氣總管未設置管道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緊急自動切斷裝置聯鎖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六條第五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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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4 | 對建材企業制氫站、氮氫保護氣體配氣間、燃氣配氣間等場所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六條第六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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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5 | 對建材企業電熔制品電爐的水冷設備失效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六條第七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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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6 | 對建材企業玻璃窯爐、玻璃錫槽等設備未設置水冷和風冷保護系統的監測報警裝置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六條第八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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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7 | 對機械企業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人員聚集場所設置在熔融金屬吊運跨或者澆注跨的地坪區域內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七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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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8 | 對機械企業鑄造用熔煉爐、精煉爐、保溫爐未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七條第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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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9 | 對機械企業生產期間鑄造用熔煉爐、精煉爐、保溫爐的爐底、爐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屬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的爐前平臺、爐基區域、造型地坑、澆注作業坑和熔融金屬轉運通道等8類區域存在積水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七條第三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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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 | 對機械企業鑄造用熔煉爐、精煉爐、壓鑄機、氧槍的冷卻水系統未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熔融金屬加熱、輸送控制系統聯鎖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七條第四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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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 | 對機械企業使用煤氣(天然氣)的燃燒裝置的燃氣總管未設置管道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緊急自動切斷裝置聯鎖,或者燃燒裝置未設置火焰監測和熄火保護系統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七條第五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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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 | 對機械企業使用可燃性有機溶劑清洗設備設施、工裝器具、地面時,未采取防止可燃氣體在周邊密閉或者半密閉空間內積聚措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七條第六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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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3 | 對機械企業使用非水性漆的調漆間、噴漆室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通風設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七條第七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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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 | 對食品制造企業烘制、油炸設備未設置防過熱自動切斷裝置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八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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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 | 對輕工企業白酒勾兌、灌裝場所和酒庫未設置固定式乙醇蒸氣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通風設施聯鎖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八條第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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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6 | 對紙漿制造、造紙企業使用蒸氣、明火直接加熱鋼瓶汽化液氯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八條第三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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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7 | 對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業采用預混燃燒方式的燃氣窯爐 (熱發生爐煤氣窯爐除外)的燃氣總管未設置管道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緊急自動切斷裝置聯鎖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八條第四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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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8 | 對日用玻璃制造企業玻璃窯爐的冷卻保護系統未設置監測報警裝置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八條第五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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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9 | 對輕工企業使用非水性漆的調漆間、噴漆室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通風設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八條第六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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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0 | 對輕工企業鋰離子電池儲存倉庫未對故障電池采取有效物理隔離措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八條第七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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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 | 對紡織企業紗、線、織物加工的燒毛、開幅、烘干等熱定型工藝的汽化室、燃氣貯罐、儲油罐、熱媒爐,未與生產加工等人員聚集場所隔開或者單獨設置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九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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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2 | 對紡織企業保險粉、雙氧水、次氯酸鈉、亞氯酸鈉、雕白粉 (吊白塊)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或者保險粉儲存場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九條第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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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3 | 對煙草企業熏蒸作業場所未配備磷化氫氣體濃度監測報警儀器,或者未配備防毒面具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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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4 | 對煙草企業使用液態二氧化碳制造膨脹煙絲的生產線和場所未設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事故通風設施聯鎖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條第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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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5 | 對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筑物內,或者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設有員工宿舍、會議室、辦公室、休息室等人員聚集場所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3.《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十四條、第二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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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6 | 對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不同類別的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或者不同建(構)筑物、不同防火分區共用一套除塵系統、除塵系統互聯互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第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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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7 | 對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干式除塵系統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爆炸防控措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第三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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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8 | 對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鋁鎂等金屬粉塵除塵系統采用正壓除塵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塵除塵系統采用正壓吹送粉塵時,未采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范點燃源措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第四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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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9 | 對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除塵系統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塵,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構筑物作為除塵風道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第五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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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 | 對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鋁鎂等金屬粉塵、木質粉塵的干式除塵系統未設置鎖氣卸灰裝置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第六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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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 | 對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監測預警信息系統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 | |
| 182 | 對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除塵器、收塵倉等劃分為20區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電氣設備不符合防爆要求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第七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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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3 | 對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產生機械點燃源的工藝設備前,未設置鐵、石等雜物去除裝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業與砂光機連接的風管未設置火花探測消除裝置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第八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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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 | 對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遇濕自燃金屬粉塵收集、堆放、儲存場所未采取通風等防止氫氣積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儲存場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第九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3.《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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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 | 對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未落實粉塵清理制度,造成作業現場積塵嚴重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第十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3.《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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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 | 對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備設施或者除塵系統的檢修維修作業未按規定實行專項作業審批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 |
| 187 | 對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沒有進行粉塵防爆安全設計,或者未按照設計進行施工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三十條 | |
| 188 | 對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接受委托開展技術服務工作,出具失實報告、虛假報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三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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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 | 對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貿企業包裝、分割、產品整理場所的空調系統采用氨直接蒸發制冷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二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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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 | 對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貿企業快速凍結裝置未設置在單獨的作業間內,或者快速凍結裝置作業間內作業人員數量超過9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二條第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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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 | 對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等中毒風險的有限空間作業的工貿企業未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建立安全管理臺賬,并且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三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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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 | 對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等中毒風險的有限空間作業的工貿企業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或者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要求,或者作業現場未設置監護人員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三條第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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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 | 對工貿企業未按規定進行有限空間作業辨識、建立管理臺賬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 |
| 194 | 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未按規定保存圖紙或現狀圖紙與實際不符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四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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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 | 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出口不符合標準或設計要求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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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 | 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巷道或者采場頂板未 按設計采取支護措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十九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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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 | 對工程地質類型復雜或有嚴重地壓活動的礦山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未采取防治地壓災害措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十八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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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 | 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未按照設計要求對采空區進行治理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十七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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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 | 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保安礦(巖)柱或者采場礦柱不符合規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十六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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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 | 對地下礦山主要系統違法分包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 | |
| 201 | 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在突水威脅區域或可疑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按規定采取安全技術措施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十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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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 | 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擔負提升人員的提升系統未定期檢測檢驗、安全保護裝置或信號聯鎖閉鎖措施失效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二十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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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3 | 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礦井未按要求建立或運行機械通風系統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二十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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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4 | 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未配齊或隨身攜帶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二十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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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5 | 對有自然發火危險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未安裝井下環境監測系統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十三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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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6 | 對有自然發火危險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未按規定采取防滅火措施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十三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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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7 | 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礦區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氣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時,未按設計采取防治水措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六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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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8 | 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井口標高未達到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且未按設計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八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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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 | 對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復雜的礦井未配備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九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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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 | 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井下主要排水系統與規定或設計不符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七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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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 | 對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關鍵巷道防水門設置與設計不符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十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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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 | 對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其來水上游發生洪水期間,未實施停產撤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十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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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3 | 對露天轉地下開采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未按設計采取防排水措施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五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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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4 | 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一級負荷未采用雙重電源供電,或者雙重電源中的任一電源不能滿足全部一級負荷需要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二十四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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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5 | 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向井下采場供電的6kV~35kV系統的中性點采用直接接地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二十五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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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6 | 對相鄰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開采巖體移動范圍存在交叉重疊等相互影響時,未按設計留設保安礦(巖)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十四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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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7 | 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地表設施未按設計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保護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十五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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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8 | 對相鄰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不同礦權主體的相鄰礦山井巷相互貫通,或者同一礦權主體相鄰獨立生產系統的井巷擅自貫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三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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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9 | 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或者工藝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七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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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 | 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井下無軌運人車輛未取得金屬非金屬礦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二十三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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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 | 對工程地質或者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井巷工程施工未進行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未按施工組織設計落實安全措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二十六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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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 | 對新建、改擴建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三同時”程序不符合規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二十七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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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3 | 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將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有法定資質和條件的單位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二十八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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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4 | 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工程項目的承包單位數量超過國家規定的數量,承包單位項目部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數量、條件或者不屬于承包單位正式職工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二十八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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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5 | 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井下或者井口動火作業未按國家規定落實審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二十九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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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6 | 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超能力生產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三十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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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7 | 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未按規定建立、運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通信聯絡系統等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三十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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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8 | 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未配備五職礦長或專業技術人員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三十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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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9 | 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未制定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第一項 | |
| 230 | 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未按規定公告領導帶班下井月度計劃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第二項 | |
| 231 | 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未按規定公示領導帶班下井月度計劃完成情況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第三項 | |
| 232 | 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未按規定填寫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登記檔案,或者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二十條 | |
| 233 | 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未按規定帶班下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 | |
| 234 | 對小型露天采石場未按規定測繪采石場開采現狀平面圖和剖面圖,并歸檔管理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八條、第四十條 | |
| 235 | 對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或者工藝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二條第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七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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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6 | 對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未采用自上而下的開采順序分臺階或者分層開采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二條第三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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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7 | 對小型露天采石場開采方式、分層參數等不符合規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九條 | |
| 238 | 對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工作幫坡角大于設計工作幫坡角,或者最終邊坡臺階高度超過設計高度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二條第四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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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9 | 對金屬非金屬凹陷露天礦山未按設計建設防洪、排洪設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二條第十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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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0 | 對小型露天采石場防洪措施不符合規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五條、第四十條 | |
| 241 | 對相鄰的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十二條、第三十九條 | |
| 242 | 對小型露天采石場廢石、廢碴處理不符合規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三條、第四十條 | |
| 243 | 對小型露天采石場在爆破作業中,有未設置爆破警戒范圍、在爆破警戒范圍內避炮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九條 | |
| 244 | 對小型露天采石場未按規定進行剝離作業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十九條、第三十九條 | |
| 245 | 對小型露天采石場未按規定進行作業安全檢查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 | |
| 246 | 對小型露天采石場未按規定進行排險作業、碎石加工作業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九條 | |
| 247 | 對小型露天采石場未按規定進行機械鏟裝作業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九條 | |
| 248 | 對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未按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對采場邊坡、排土場邊坡進行穩定性分析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二條第六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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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9 | 對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開采或者破壞設計要求保留的礦 (巖)柱或者掛幫礦體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二條第五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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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0 | 對金屬非金屬礦山地下開采轉露天開采前,未探明采空區和溶洞,或者未按設計處理對露天開采安全有威脅的采空區和溶洞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二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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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1 | 對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邊坡存在滑移現象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二條第八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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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2 | 對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運輸道路坡度大于設計坡度10%以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二條第九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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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3 | 對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場邊坡未進行在線監測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二條第七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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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4 | 對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順坡排土,未按設計采取安全措施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二條第十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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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5 | 對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采場未按設計設置安全平臺和清掃平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二條第十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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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6 | 對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擅自對在用排土場進行回采作業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二條第十三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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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7 | 對小型露天采石場電氣設備設置不符合規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四條、第四十條 | |
| 258 | 對庫區或者尾礦壩上存在未按設計進行開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礦庫安全的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三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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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9 | 對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有未經批準變更筑壩方式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四十條 | |
| 260 | 對尾礦庫存在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三條第十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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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1 | 對尾礦庫壩體出現嚴重的管涌、流土變形等現象,出現貫穿性裂縫、坍塌、滑動跡象,出現大面積縱向裂縫,且出現較大范圍滲透水高位出逸或者大面積沼澤化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三條第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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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2 | 對尾礦堆積壩上升速率大于設計值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三條第五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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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3 | 對采用尾礦堆壩的尾礦庫,未按規定對尾礦壩做全面的安全性復核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三條第六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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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4 | 對未按規定對尾礦庫進行安全現狀評價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 |
| 265 | 對尾礦庫壩體高度超過設計總壩高,或者尾礦庫超過設計庫容貯存尾礦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三條第四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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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6 | 對尾礦庫壩體的平均外坡比或者堆積子壩的外坡比陡于設計坡比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三條第三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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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7 | 對尾礦庫壩型、最終堆積標高和最終壩軸線的位置未經批準作出變更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四項、第四十條 | |
| 268 | 對尾礦庫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板、蓋板等排洪建構筑物混凝土厚度、強度或者型式不滿足設計要求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三條第九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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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9 | 對尾礦庫浸潤線埋深小于控制浸潤線埋深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三條第七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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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0 | 對尾礦庫汛前未進行調洪演算或防洪控制參數小于設計值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三條第八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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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 | 對尾礦庫未按設計建立、運行安全監測系統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三條第十三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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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2 | 對干式尾礦庫不符合設計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三條第十四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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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3 | 對壩體抗滑穩定最小安全系數不滿足規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三條第十五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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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4 | 對三等及以上尾礦庫及“頭頂庫”未按設計設置通往壩頂、排洪系統附近的應急道路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三條第十六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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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5 | 對尾礦庫未經批準擅自回采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三條第十七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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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6 | 對用以貯存獨立選礦廠進行礦石選別后排出尾礦的場所,未按尾礦庫實施安全管理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三條第十八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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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7 | 對于尾礦庫未按國家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三條第十九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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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8 | 對于尾礦庫未按國家規定配備特種作業人員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三條第十九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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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9 | 對尾礦庫未編制年度、季度作業計劃并嚴格執行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 |
| 280 | 對尾礦庫多種礦石性質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時,未按設計進行排放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三條第十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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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1 | 對尾礦庫冬季未按設計要求的冰下放礦方式進行放礦作業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1.《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三條第十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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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2 | 對尾礦庫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或者不再進行排尾作業的,未按規定實施閉庫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 | |
| 283 | 對尾礦庫閉庫前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現狀評價和閉庫設計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 |
| 284 | 對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未建立健全防汛責任制,實施24小時監測監控和值班值守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 |
| 285 | 對地質勘探單位有未按規定建立有關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 | |
| 286 | 對地質勘探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書面報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 | |
| 287 | 對非煤礦山發包單位未按規定對承包單位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或者考核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 |
| 288 | 對非煤礦山發包單位未按規定將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統一管理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 |
| 289 | 對非煤礦山發包單位違章指揮或者強令承包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 | |
| 290 | 對非煤礦山發包單位未按規定向承包單位進行外包工程技術交底,或者未按約定向承包單位提供有關資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 | |
| 291 | 對承包地下礦山工程項目部負責人兼任其他工程項目部負責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三十六條 | |
| 292 | 對非煤礦山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向作業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九條 | |
| 293 | 對非煤礦山承包單位將發包單位投入的安全資金挪作他用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 |
| 294 | 對瞞報、謊報或者遲報生產安全事故,以及不立即組織搶救、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五條 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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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5 | 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 |
| 296 | 對未按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條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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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7 | 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 | |
| 298 | 對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漏報生產安全事故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 |
| 299 | 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 | |
| 300 | 對未取得資質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 |
| 301 | 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條 | |
| 302 | 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未依法與委托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 | |
| 303 | 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出具失實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條 | |
| 304 | 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出具重大疏漏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工貿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十項、第十一項 | |
| 305 | 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 | |
| 306 | 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 第二十四條 | |
| 307 | 對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 |
| 308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有不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的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及有關作業場所的行政強制 | 行政強制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第四項 | |
| 309 | 對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行政強制 | 行政強制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條第一款 | |
| 310 | 權限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第二十三條 | |
| 311 | 權限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 第二十六條 | |
| 312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第三類經營的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第三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