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試行)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領域
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試行)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轉變執法理念,實施包容審慎監管,提高安全生產領域行政執法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湖南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2版)》《湖南省安全生產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子行政處罰清單(試行)》(湘應急發(2023)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文件的規定,我局制定了《臨湘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不予處罰事項清單(試行)》(以下簡稱《清單》),現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本《清單》適用于生產經營單位首次被發現的違法行為。其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能夠及時糾正或在我局責令限期內改正。
二、適用本《清單》的違法行為,局各執法股室應按照相關執法程序要求,做好立案、調查取證、責令整改、復查等工作,并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同時,對企業應采取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方式,教育、引導、督促其自覺守法。
三、局各執法股室應嚴格對照《清單》所列情形,精準甄別,不得變相擴大或者縮小適用范圍。
本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臨湘市應急管理局
2023年6月31日11111111
臨湘市安全生產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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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行為種類 |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 |
相應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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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
生產經營單位有證據證明已按規定進行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但未如實記錄(故意對記錄造假的除外),屬于首次被發現,違法行為輕微且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下同,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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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
生產經營單位有證據證明開展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但未如實記錄(未開展相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而故意對記錄造假的情形除外)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重大事故隱患除外),屬于首次被發現,違法行為輕微且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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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
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輕微,不構成重大事故隱患,且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屬于首次被發現,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1.《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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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有證據證明提供了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但沒有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屬于首次被發現,生產企業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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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
違法行為屬于首次被發現,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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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
違法行為屬于首次被發現,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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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生產經營規模較小、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的。 |
生產經營規模較小、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或者違法行為屬于首次被發現,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
1.《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生產經營規模較小、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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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雖然已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但沒有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
違法行為屬于首次被發現,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1.《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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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生產經營單位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 |
違法行為屬于首次被發現,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
1.《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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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
違法行為屬于首次被發現,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
1.《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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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單位地址、經濟類型、許可范圍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申請、辦理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
非煤礦礦山企業在違法行為被發現前,主動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違法行為屬于首次被發現,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
1.《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0號)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出現需要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形,未按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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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的。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違法行為被發現前,主動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違法行為屬于首次被發現,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
1.《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第四十七條: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新增產品、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安全生產產生重大影響,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的,責令限期申請,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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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以下統稱登記企業)未向用戶提供應急咨詢服務或者應急咨詢服務不符合《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 |
登記企業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違法行為屬于首次被發現,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
1.《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3號)第三十條第(一)項:登記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向用戶提供應急咨詢服務或者應急咨詢服務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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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企業在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發生變化,未按規定按時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手續的。 |
登記企業在違法行為被發現前,主動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違法行為屬于首次被發現,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
1.《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3號)第三十條第(二)項:登記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在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發生變化,未按規定按時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手續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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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企業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申請復核換證,繼續進行生產或者進口的。 |
登記企業主動申請復核換證,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違法行為屬于首次被發現,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
1.《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3號)第三十條第(三)項:登記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申請復核換證,繼續進行生產或者進口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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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未依照規定申請變更的。 |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在違法行為被發現前,主動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違法行為屬于首次被發現,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第三十三條: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出現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變更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申請變更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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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的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除外)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生變更,未在規定時限提出變更申請或者將隸屬關系變更證明材料報發證機關的。 |
企業在違法行為被發現前,主動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違法行為屬于首次被發現,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
1.《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7號)第三十九條: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生變更,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使用許可證變更申請或者將隸屬關系變更證明材料報發證機關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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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生產、進口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檔案的。 |
化學品生產、進口單位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違法行為屬于首次被發現,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
1.《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0號)第十九條第(二)項:化學品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檔案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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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變更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者名稱,未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違法行為被發現前,主動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違法行為屬于首次被發現,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
1.《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4號)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或者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變更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者名稱,未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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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未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在違法行為被發現前,主動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違法行為屬于首次被發現,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
1.《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第三十二條第(九)項: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未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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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 |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在違法行為被發現前,主動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違法行為屬于首次被發現,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
1.《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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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未建立煙花爆竹買賣合同管理制度的。 |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批發企業主動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違法行為屬于首次被發現,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
1.《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93號)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建立煙花爆竹買賣合同管理制度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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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
生產經營單位主動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違法行為屬于首次被發現,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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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的。 |
生產經營單位主動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違法行為屬于首次被發現,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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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
生產經營單位主動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違法行為屬于首次被發現,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 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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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
生產經營單位主動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違法行為屬于首次被發現,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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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 |
生產經營單位主動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違法行為屬于首次被發現,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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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生產經營單位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
生產經營單位主動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違法行為屬于首次被發現,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備注:1.本清單適用對象為最近三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未被依法納入“黑名單”或者聯合懲戒對象的生產經營單位。2.對于清單中首次被發現,不予行政處罰的具體違法行為,執法人員應當依法下達現場檢查記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整改復查意見書,按期復查。對逾期不予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弄虛作假、再次發現同項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執法人員應當依照相關程序依法進行立案查處。3.省應急管理廳將定期調度并評估《清單》實施情況,把《清單》的貫徹落實情況作為執法監督的重要內容,對不嚴格、不依法落實的,及時督促整改并進行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