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岳陽市農民工欠薪應急周轉金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岳人社發〔2018〕51號
岳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岳陽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岳陽市農民工欠薪應急周轉金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現將《岳陽市農民工欠薪應急周轉金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岳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岳陽市財政局
2018年10月17日
岳陽市農民工欠薪應急周轉金管理實施細則
(暫行)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妥善解決因欠薪引發的群體性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南省農民工欠薪應急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湘人社發〔2018〕1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政府投資的工程項目農民工欠薪應急周轉金的籌集、使用和監管,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農民工欠薪應急周轉金(以下簡稱應急周轉金),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用于解決本級人民政府行政事業單位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實施的社會事業和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農民工臨時生活困難,并有可能引發群體性突發事件,而先行墊付部分農民工工資或基本生活費等費用的應急資金。
第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應急周轉金制度實施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應急周轉金的使用審核和監管,并對應急周轉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總責。
第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支持配合做好應急周轉金制度的實施工作;將應急周轉金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安排,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安排一定的資金作為儲備,并實行?顚S谩
第六條 建設單位負責對施工單位提出的應急周轉金使用申請進行初審;具體發放應急周轉金;督促施工單位制定清償計劃,及時清償墊付的應急周轉金。
第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政府投資的工程項目,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應急周轉金:
(一)因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工程項目具體負責人隱藏、逃匿,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且影響其生活的;
(二)因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調整或施工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投資計劃發生變更,造成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暫時無支付能力,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三)因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規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并有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四)因自然災害、突發事故等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單位無支付能力,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五)施工單位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現有資產雖足以償付全部或部分農民工工資,但因其資產一時難以變現,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并有可能引發群體性突發事件的;
(六)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確需使用應急周轉金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應急周轉金的使用審批程序。
(一)出現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情形確需使用應急周轉金的,由施工單位填寫《岳陽市農民工欠薪應急周轉金申請表》,向建設單位提出使用申請,說明欠薪情況,提出墊付額度、償還期限,并提交農民工工資明細單等相關證據材料。
(二)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提出的應急周轉金使用申請進行初審,認為符合條件的,填寫《岳陽市農民工欠薪應急周轉金審批表》,經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申請使用應急周轉金的工程項目進行實地調查,核實欠薪情況,并根據調查核實情況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九條 應急周轉金使用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審批結果將應急周轉金撥付至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直接發放到農民工本人。建設單位應當將發放情況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的發放過程進行全程監督。
第十條 應急周轉金的墊付額度原則上按每人不高于當地最低月工資標準墊付,最高不超過所拖欠農民工工資總額的30%,墊付期限最多不超過3個月。如有特殊情況,經當地政府批準,可適度提高應急周轉金墊付額度和期限。
第十一條 農民工領取墊付的生活費等費用,應從農民工應發工資中扣除。
第十二條 應急周轉金墊付后應當按照批準期限及時償還,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償還的,可適當延期,但最遲應當在財政墊付應急周轉金后90日內全部償還。償還資金應當及時繳回各級財政。
第十三條 因施工單位原因導致使用應急周轉金的,由建設單位負責向施工單位及時予以收回,逾期未收回的,由建設單位提起訴訟,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追回后直接償還應急周轉金。
第十四條 因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規定及時劃撥工程款,導致使用應急周轉金的,按項目資金渠道由相關部門從應撥付的工程款中抵扣清償并繳回各級財政。
第十五條 因施工單位不具備償還能力等特殊原因,造成墊付的應急周轉金無法收回或無法全額收回的,從建設單位和其上級主管部門有關經費中扣減追回。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償還應急周轉金的,相關部門應依法依規對其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將其列入工程建設黑名單。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故意制造拖欠農民工工資假象,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應急周轉金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應急周轉金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應急周轉金被侵吞或挪作他用的,依法依紀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