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事項清單(第一批)》的通知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事項清單(第一批)》的通知
各市州生態環境局,廳機關各處室、直管直屬各單位:
《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事項清單(第一批)》已經廳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此后,我廳將根據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免罰事項清單進行動態調整、及時發布。
本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事項清單(第一批)》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3年1月4日
(本文于2月6日印發)
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事項清單(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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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類別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適用條件(同時滿足) |
處罰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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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設項目管理 |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初次違法 2.經責令備案后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 3.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或環境污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復原狀 |
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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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設項目管理 |
(1)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 (2)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款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
1.責令停止建設后一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立即停止建設并啟動整改的 2.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 3.在規定期限內取得環評批復 |
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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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設項目管理 |
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及環保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后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或環境污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復原狀 |
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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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設項目管理 |
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
1.建設單位已按相關要求建設完成污染防治設施并正常運行 2.責令限期整改后,建設單位自行停止生產和使用 3.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 4.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在規定期限內驗收合格 |
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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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污染防治 |
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監測、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
1.初次違法 2.經責令改正后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或環境污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復原狀 |
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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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污染防治 |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
1.初次違法 2.當場改正違法行為 3.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或環境污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復原狀 4.已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 |
不予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