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國省道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轉自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重新頒布《湖南省普通國省道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的要求,我廳依據國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普通干線公路養護實際情況,編制完成了《湖南省普通國省道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現將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編制過程
(一)2016年8月省政府秘書二處組織我廳及財政廳召開公路相關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協調會議。會議決定由我廳編制《普通公路建設、養護管理辦法》,最遲年底報省政府。
(二)經廳研究同意,由我廳計劃統計處牽頭編制《普通干線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廳計劃統計處于2016年8月開始組織相關單位編制該辦法。2016年11月省公路管理局等相關單位已完成初稿,但未征求市州意見。
(三)2016年12月6日,我廳對省公路管理局下發了《關于報送湖南省普通干線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等制度辦法的通知》(計統函〔2016〕196號),督促省公路管理局在12月底完成編制工作,并征求市州意見后報廳。
(四)2016年12月19日,廳以《關于申請延期報送湖南省普通干線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的函》(計統函〔2016〕660號)報省政府辦公廳,說明了工作進展,申請延期到2017年1月底報送。
(五)2016年1月20日,我廳組織召開推進“十三五”公路養護擬出臺辦法、制度、指導意見與指南等文件編制工作調度會議,督促省公路管理局盡快上報《湖南省普通干線公路養護管理辦法(代擬稿)》
(六)2017年1月22日,省公路管理局經過征求各市州公路管理局意見,并反復討論、修改、完善,向廳呈報了《湖南省普通干線公路管理辦法(代擬稿)》。
(七)我廳結合交通運輸部正在編制的《公路工程養護管理辦法》,通過討論、修改、完善, 2月24日完成《湖南省普通干線公路管理辦法》(初稿)。
(八)2017年3月12日,完成廳基建處、廳財務處、廳路政處會簽,并根據會簽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
(九)2017年3月30日,完成廳法規處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并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完善,形成《湖南省普通干線公路管理辦法》(報批稿),并提交廳務會議討論。
(十)2017年4月5日,廳務會議原則通過了《湖南省普通干線公路管理辦法》,會后廳計劃統計處根據廳務會議有關意見修改完善了該辦法,于4月17日送各位廳領導審閱,廳領導均無意見。4月30日,由廳辦一并將《湖南省普通干線公路建設管理辦法》、《湖南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湖南省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和本辦法報省政府。
(十一)2017年12月,根據省政府有關意見,廳發函征求省發改委、省國土廳、省財政廳意見。省發改委12月27日反饋意見(四個辦法),省國土廳12月25日反饋意見(四個辦法),省財政廳12月26日反饋意見(四個辦法,未蓋章),我廳根據省發改委和省國土廳意見進行了修正,根據省財政廳意見修正后又進行了多次銜接,最終取得一致意見。省財政廳按照“成熟一個推進一個”的原則,于2018年5月29日單獨出具《湖南省普通干線公路養護管理辦法》正式書面反饋意見。
(十二)2018年6月,我廳根據交通運輸部新頒布的《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公路長大橋隧養護管理和安全運行若干規定》進行了對比修訂,并根據交通運輸部國家公路網命名編號調整有關要求更名為《湖南省國省道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十三)2018年9月10日,考慮到本辦法已完成省政府要求的征求意見及修訂,并與省發改委、省國土廳、省財政廳已達成一致意見,按照“成熟一個推進一個”的原則,我廳將《湖南省國省道公路養護管理辦法(代擬稿)》呈報省政府審批。
(十四)2019年1月21日,陳飛副省長簽批同意《湖南省國省道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由我廳印發,文中可加注“經省人民政府同意”。
(十四)2019年2月13日,我廳印發《湖南省國省道公路養護管理辦法》(湘交計統〔2019〕38號),并按程序報省人民政府進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
二、主要內容
(一)適用范圍:全省行政區域內普通國省道公路的養護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普通國省道公路是指交通運輸部公路統計年報中按國省道公路標準管養的普通國道與省道。其他列入國家公路網規劃中的普通國道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省道網規劃中的普通省道,在未辦理移交接養手續前暫按原標準進行養護管理。城管路段由各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管養。納入普通公路管養的高速公路連接線、進港公路、連接機場公路等專用公路的養護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基本原則:普通國省道公路養護管理應以建設人民滿意交通為總體目標,樹立全壽命周期養護成本理念,加強技術創新、制度創新,延長公路使用壽命,降低公路養護成本,提高公路網絡運行和服務質量,構建更加暢通、安全、智慧、綠色的公路交通網絡,打造“暢安舒美”的公路交通環境。
(三)本辦法共分8章41個條款。包括總則、職責與事權劃分、公路養護、路政管理、出行服務與安全應急、資金保障與管理、監督檢查、附則。具體內容如下:
1.總則:明確了定義依據、適用范圍、管理目標、機制和范疇。
2.職責分工:明確了省、市、縣各級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的工作內容和職責權限。
3.公路養護:明確了普通國省道公路養護工作內容及相關要求和規定,以及養護市場管理的規定。
4.路政管理:明確了普通國省道公路路政管理內容和相關規定。
5.出行服務與安全應急:明確了普通國省道公路服務公眾出行服務體系、服務設施、運行監測、施工保通、安全監管、應急管理等相關內容。
6.資金保障與管理:明確普通國省道公路養護資金的來源,養護資金的使用要求。
7.監督檢查:明確了普通國省道公路養護工作的績效管理和行業督導。
8.附則:明確了公路養護作業分類細目和其他要求。
三、重點條文解釋
(一)擬文稿第六條【省級職權】省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全省普通國省道公路養護管理工作,負責審批養護發展規劃及相關規定。第七條【市級職權】 市州人民政府是轄區內普通國省道公路養護管理和養護資金保障的責任主體。第八條【縣級職權】縣級人民政府是轄區內普通國省道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
依據: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成品油稅費改革完善交通體制加快交通發展的意見》(湘政發〔2009〕13號)中第二條“明確各級事權、強化市縣責任”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公路養護實際情況擬定。
(二)擬文稿第九條【養護類別】普通國省道公路養護類別主要包括:(一)日常養護。包括日常保養、養護巡查、經常性檢查和技術檢測等。(二)養護工程。包括預防養護、修復養護(大修、中修、小修)、專項養護(完善增設、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災后恢復)和應急養護(應急性搶通、保通、搶修)等,具體詳見附錄。(三)其他專項。包括路網技術狀況監測及檢測評價、交通流量調查、統計分析以及綠化、水土保持、交通服務設施保養、養護機械化、養護信息化等。
依據:交通運輸部《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交公路發〔2018〕33號)第二章養護工程分類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公路養護實際情況擬定。
(三)擬文稿第二十八條【保障機制】各級應健全以公共財政為支撐的普通國省道公路養護管理投入保障機制。……(三)嚴格規范成品油稅費改革新增收入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新增收入基數返還中替代公路養路費支出部分和增量資金中相當于養路費占原基數比例的部分,原則上全額用于普通公路的養護管理。
依據: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十三五”公路養護管理發展綱要的通知》(交公路發〔2016〕96號)第八條(三)強化資金保障有關規定和《關于印發“十二五”全國干線公路養護管理檢查方案的通知》(交公路發〔2014〕243號)中普通干線公路評分標準1.3資金保障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公路養護實際情況擬定。
(四)擬文稿第三十八條【績效管理】普通國省道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納入全省交通運輸發展績效考核,通過績效考核機制提高普通國省道養護資金使用效率,激勵各地提高養護管理水平與質量。各地應將普通國省道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績效考核,明確目標任務,嚴格考核兌現。
依據: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十三五”公路養護管理發展綱要的通知》(交公路發〔2016〕96號)第(四)加強績效考核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公路養護實際情況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