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報程序
(一)由低保對象(家庭月人均收入街道辦事處低于150元、鄉(鎮)低于120元)的家庭戶主向居住地轄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居委會接到對象的申請報告后,開出受理通知書,填好申請對象基本情況登記表,組織低保評議小組成員進行入戶調查,查實申請人家庭成員的工作及收入情況 (包括家庭總收入、年齡、身體狀況、贍(撫)養費及生活來源等),詳細登記到家庭情況調查表(入戶率100%)。在調查表上居委會專干與負責人都必須簽名,經評議小組集中評議后將其結果是單位的返單位張一榜公示,是居委會的在人口集中地張一榜公示(每次公示時間必須在七天以上), 單位將一榜公示結果報居委會,由居委會統一書面上報鄉(鎮)民政辦。
(二)鄉(鎮)民政辦對一榜公示結果進行入戶調查核實(入戶率100%),再將調查核實結果返單位和居委會張二榜公示,在公示情況上民政辦主任和分管民政領導都要簽名蓋章,然后上報民政局社會救助管理局。
(三)民政局社會救助管理局對鄉(鎮)上報情況按50%的比例進行入戶調查,將抽查結果返單位和居委會張三榜公示,無異議通過,符合低保條件的對象發給回復書,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對象也要發給回復書并說明理由。
(四)居委會依照社會救助管理局審定符合低保條件的對象發給民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銀行儲蓄(活期存折)”。社會救助管理局將低保資金劃撥銀行儲蓄所或鄉(鎮)民政辦低保專戶,再由銀行儲蓄各網點或鄉(鎮)民政辦將低保金按月足額發放到低保對象手中。
(五)城市低保實行動態管理。低保對象領取保障金后,各居委會或單位要進行跟蹤管理,針對家庭收入狀況變化,人口死亡或外遷,按救助類別分期進行審核,據其情況及時調整或取消。真正把保障金救助到應該救助的低保對象手中,解決他們現實生活中的實際困難。